舉證責任究竟是在提出觀點的人還是在質疑觀點的人身上?


根據我多年觀察自詡「懂邏輯」的各路人士的發言習慣的經驗,舉證責任總是落在爭辯中未能搶先喊出「你主張你舉證」六個字的那一方。


作為一個三流律師,二流公司法務,暫時回答下這個問題,被妹子甩了,心情好差。。。

首先我們把這個問題限定下,因為題注沒有說清楚,我們假設這個問題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框架下,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到的?辯論賽以及歐美法系的舉證規則不在討論範圍之內。

A、民商法體系中,主要認為誰主張誰舉證,這是基本規則,簡單的說,法庭上,你要為自己提出的觀點拿出有確實證明力的證據來證明,而對方提出的反對意見或反駁也要有證據支撐,這是基礎。B、其二,我猜也是題主最想知道的就是什麼情況下提出觀點的一方沒有舉證責任,也就是我們的專業術語稱為舉證責任的倒置。宏觀的說,舉證責任的倒置主要是考慮訴訟的某一方處於實際弱勢的地位,舉證難度較大,為了貫徹民法上的公平精神,公正的分配舉證責任,要求處於強勢地位的一方承擔責任證明自身沒有過錯等,主要有如下情形: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C 以上,至於題注如果想討論的是在公共言論領域舉證責任到底在哪一方,這個就很麻煩了,因為實際上沒有規則 ,就像韓寒和方教主,你就算沒有任何證據,只要你有輿論影響力,那麼,你不管是提出還是質疑觀點,舉證責任都成了另一方的了,韓寒就是這樣被搞得半死不活的。中國人篤信:蒼蠅不丁無縫的雞蛋。你被人潑髒水了,很多時候反而變成你的責任了,關於這個暫且不表,題注想知道,我們再聊。

么么噠。。。。。。


辯論是觀點的遞進,猶如搭積木,第一個觀點在最下面,舉證完成才能搭第二個遞進觀點,然後繼續討論第三、第四個。是以,舉證責任是由第一個觀點的提出者所擔負的,並且,這個舉證責任叫做初步舉證責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遊戲規則,只有當其論證完成該主張後(初步舉證成立),舉證責任才交由之後的質疑者背負。若之後並沒有發生質疑或質疑的主張論證失敗,則第一個主張提出者將會獲得該論點(獲勝)。

但是,大部分情況是,在質疑者質疑觀點前,觀點提出者的「初步舉證責任」並沒有完成,即此時初步不成立

按照奧瑞岡式辯論的結論,此時觀點提出者已經被判負(辯論失敗),辯論到此結束,無視任何其它情況。就是按照舉證責任的遊戲規則,誰主張誰舉證,由於第一個主張——初步主張的舉證並沒有被完成,主張者失敗,遊戲直接終止,質疑者在之後的如何主張舉證並不重要。(這裡不討論極其極其少數的反計劃,其過於專業。)

若選擇無視這個遊戲規則,默許質疑者也必須參與進來:

觀點提出者第一個主張建立失敗後,默許舉證責任歸為觀點質疑者,我們就會碰到第一個問題:萬一質疑者的主張也舉證失敗了呢?

也就是說,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並且允許失敗,那如何評估?有先後嗎?

也就是說,當我們嘗試無視初步是否成立舉證不完成直接判負後,誰主張誰舉證的遊戲規則會直接不適用。因為,誰主張誰舉證只能評估問題的討論進度,而不能直接評估質疑者和觀點提出者的各自優秀程度。

換句話說,誰主張誰舉證解決要辯論的問題,但不解決辯論雙方到底誰更優秀。並且這個解決問題有一個前提:雙方對(初步)舉證責任的要求擁有共識。即,如何舉證才算完成舉證責任?這種要求是有共識的嗎?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法庭辯論有法庭辯論舉證要求的共識。

學術討論有學術討論關於舉證要求的共識。

不同公司的會議,對其提起議案的舉證要求,也有共識。

沒有應當沒有共識、完成不了初步的地方,除非其本身是混亂的,或者太low。

那世俗常人的辯論呢?每一個世俗常人都是或者應該是low的嗎?

它的核心是,世俗辯論往往只有雙方,無法告知觀點提出者,他的主張舉證是失敗的(說的話道理不夠,或不講道理),即使有第三方,往往開口後也會被立刻捲入其中。除非你讓他自己感受到

所以,若你是質疑者,若不想打亂舉證責任的這套遊戲規則,很大的可能性是問對方「為什麼?」。幫助對方補充完成自己的舉證,才有繼續玩下去的可能。或者讓他自己玩不下去。

建立在雙方都想玩的前提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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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 《辯論七律》是有爭議的,雖然按照平均標準來說足夠優秀,但裡面很多例子舉得很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的。我點反對了嗯。


《辯論七律》——文/奧卡姆剃刀,關於題主的問題寫最好的一篇文章

互聯網拉近了人們的距離,但並沒有同化人們的思想,網路辯論硝煙瀰漫,熱點話題層出不窮。但嘈雜背後的真相,卻是情緒釋放的帖子遠多於冷靜講理的帖子,即使試圖講理的帖子,也有很多是邏輯混亂的,以致於各說各話,難獲共識。特別是在微博,四處起火,一地雞毛,而亂相叢生最主要的原因是網友的邏輯能力欠缺。根據多年的辯論經驗我總結了七條辯論邏輯,供您參考。

1、有「證偽性」才有意義

你是一個戰士,連長的戰前動員稱「只要衝鋒跑得快,就不會受傷」,你拼盡全力沖了出去,被人血肉模糊地抬了回來,你質疑連長,連長的回答是「那是因為你沖得不夠快,否則就不會受傷。」你噴過一口血後慢慢明白了,連長的那句動員根本沒有潛在的可以被證明不對的可能性,簡單地說就是沒有「證偽性」,解釋權完全由他,這是句永遠正確的騙人鬼話。若動員改為「只要衝鋒速度達到每秒5米,就不會受傷」,這就有「證偽性」了,只要有人衝鋒速度超過每秒5米還受了傷,就可以證明連長的動員是錯的。

在選擇一個辯題時,首先要核實的是此問題有沒有「證偽性」,例如有人拿出「天人合一」來跟你辯論,你就不必理會,因為這個問題沒法證偽,怎麼個合法全由對方的兩片子嘴說了算,你稱「三才天地人,為什麼只有天人合了,憑啥把地落下呢?」人家可以說「地太低級,不與丫合。」你也沒法證明他不對。所以,在辯論過程首要的就是要檢驗對方觀點的「證偽性」,無法證偽的說法沒有意義。

2、「無」不需要證明

你說「如意金箍棒」是存在的,我說不存在,你讓我證明不存在,那我還真證明不了,即使我掘地三尺沒有找到,那也不能排除掘地四尺能找到的可能,即使我滿頭大汗地把地球都掘遍了,然後你來了一句「會不會在火星上呢?」

與邊界清晰的數學問題不同,現實生活中的「無」是沒法證明的,也是不需要證明的,持「無」觀點的一方可以什麼都不用干就是默認正確的一方,直到持「有」觀點的一方拿出了「有」的證明為止。你說手機輻射存在著引發腦瘤白血病的危險,我說不存在,這時應該由你來舉證。全球科學界曾做過上百項手機輻射與腦瘤白血病相關性研究,結論不支持其中的相關性,你求證「有」不能成立,而我的「無」就是繼續成立的。

很多堅持「有」的一方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會拋出「潛在的可能性」的說法,竊以為這是個最扯的說法,沒有之一。您讀完此文地球就毀滅的潛在可能性也不能說完全沒有,但這種沒有證據的想像中的可能性有意義嗎?跟打輸了架,跑前撂下一句「有種你等著」一樣,「潛在的可能性」就是一句找場子的廢話,根本不必理會。

3、肯定性指控拿證據,否定性指控有界線

肯定性指控說的是聲稱對方做過某事的指控,例如你指責我偷了錢包,那就應該由你來拿出物證人證,並公布時間地點等信息,而不是由我自證沒偷過,其邏輯的根源就在於「無」沒法證明。。

否定性指控說的是聲稱對方沒做過某事的指控,例如你指責我沒有上過大學,是靠欺騙得到的教職,因為你所聲稱的「無」不需要證明,那舉證責任就輪到我了。但在我舉證之前,你先要明確你這個指控的「證偽性」在哪裡,比如說你同意了只要我亮出大學文憑你就認輸,然後我才會舉證。否則,我亮出了文憑,你又否認文憑的真實性,待我證明了文憑是真的後,你又不認可文憑上的人是我本人……這是精通邏輯的人常用的損招,他總是提出否定性指控,逼得你不斷地自證,直到你崩潰為止。否定性指控必須要有可證偽的界線,否則就是耍流氓。

4、慎用排除法

飛碟愛好者觀察到了天空中的異物,分析如下:不是飛機,不是流星,不是飛艇,不是氣球,不是……所以只能是飛碟!但最終被專家論證是西北某基地未公開的一次導彈發射。排除法本是一個很好的分析方法,但有個前提條件,那就是集合及元素必須明確。數學領域裡集合及元素往往很明確,排除法就很好使,例如一個集合里有三個數,除了A數B數那就只能是C數了,但現實生活里的集合及元素往往是不明確的,元素有很多甚至還有未知的,再使用排除法就非常危險了。

我跟一個姑娘獨處一室,你聽到姑娘的哭聲後闖進來為姑娘抱不平,質問我「屋裡沒有別人,你還有什麼可說的!」其實,我還真的有很多可說的,例如姑娘失戀後獃獃地要尋死,被我開導後哭出來不想死了,姑娘終於找到了長年資助她讀書的好心人,激動得痛哭……我真是比竇娥還冤啊~

5、相關未必因果

你每次感冒都喝板藍根,十天就好,太多次毫無例外的證據令你相信板藍根對治癒你的感冒很有效。其實你錯了,感冒是自愈性疾病,你喝不喝板藍根,十天左右都會好的,不信您下次可以試試喝蘿蔔湯,效果是一樣的。喝板藍根和感冒病癒,只是時間先後相關,並不是因果關係,很多人習慣先入為主地把相關性當作因果性,這也是辯論中常見的邏輯錯誤。

要得到因果關係是很困難的事,要做很多隨機樣本的對照性檢驗,輕率給出的因果關係往往是不靠譜的。例如,「喝紅酒有益健康,法國曾有過科學統計,每天喝杯紅酒的人更長壽。」有統計結果也未必是因果關係,更有可能是每天喝得起紅酒的人,其飲食和衛生條件更好而長壽的原因,而與紅酒無關。更極端的例子,現在每天抽兩包煙的大煙鬼,也比煙草引進之前的古人壽命長,這能說明吸煙有利於長壽嗎?

6、非此未必即彼

非此即彼只有在互斥關係時才成立。一顆圍棋子,我說不是黑的,你就有理由認為我的判斷是白的,因為圍棋子是非黑即白的互斥關係。在客艙里一個壯漢與一個姑娘發生了衝突,姑娘有受傷證據,因為我覺得證據不足而對壯漢毆打的說法表示懷疑,充滿正義感的你對我喊「難道你認為姑娘身上的傷是自傷的?!」雖然自傷可能性不能排除,但這並不是我所相信的,因為還有是其他人造成的可能性啊。這就好比一張撲克牌,我猜可能不是黑桃3,於時你氣沖沖地對我喊「難道你認為是草花9。」

給對方扣上一個顯然錯誤的觀點來批判是可以的,對方若是肯定性判斷,你可以拿這個判斷的逆否命題來批判,因為一個命題與其逆否命題等價,無論你批倒哪個都成。對方若是否定性判斷,你可以通過否定其所否定的論斷的互斥論斷來駁倒他,聽著很繞,其實很簡單,正如上面圍棋子例子,我所否定的論斷是「此子為黑」,其互斥論斷是「此子為白」,你只要否定了「此子為白」,就把我對「此子為黑」的否定給否定了。關鍵的問題在於互斥,若對方拿出非互斥邏輯的一對事件並通過非此即彼的方法詰難你,你就要給他來一句「你說的兩件事互斥嗎?」

7、證人證詞不能選擇

我在做科學實驗,根據我的獨創理論,實驗結果數據應該是8,可我第一次實驗結果是2,再做結果是19,繼續做……好不容易有一次得到8了,我高興地宣稱「雖然有很多誤差干擾了實驗,但終於得到正確結果了,這就是我理論成立的鐵證!」你一定認為這種根據立場選擇證據的實驗很滑稽,但這卻是辯論中很常見的做法。只要你有耐心不停的搞,只要你總是對不利結果視而不見,你想證明什麼就能證明什麼,而且證據都是「鐵證」。

你有了一個立場,有個證人出現了,他的某些說法證實了你的立場,於時你宣稱這個人可信,並將其說法作為了自己的證據。但對立面拿了此人說的對你不利的話來質疑,你稱「誰能保證一點錯誤不犯啊,個別細節他沒看清楚的可能也是有的。」這就是有意選擇證據了,本來你認可了證人,就不能對其說法厚此薄彼,除非你有了證明「厚此薄彼」合理的證據,否則跟我那個可笑的科學實驗有什麼兩樣呢?

我曾給學生談過這些辯論中應遵循的邏輯,學生的回答是「若是每句話都過這些邏輯篩子,我就張不開嘴了。」其實感到張不開嘴就是進步,暫時閉著也比天馬行空不講邏輯激情四射的亂噴要強。邏輯有時跟本能相悖,需要長期訓練才能運用自如,等到運用自如時,你的見解會更加深刻,在辯論中也可立於不敗之地了。即使做不到這點,熟悉了這些邏輯,至少也可以在辯論中不被欺負。明明是自己有理,卻被別人擠兌,氣得要死,相信很多人有過這種感受,這時拿出這些邏輯往他的言論上套一套,然後引出此文,告訴他犯了第幾條邏輯錯誤,讓他去鬱悶反省吧。


讓我有限的訴訟經歷告訴你們吧,誰主張,誰舉證的全稱是,誰主張積極事實,誰負相應舉證責任。


如果是學術討論,雙方都有義務證明自己的觀點。

如果是法律交涉,舉證責任在質疑的一方。


誰主張,誰舉證。誰得利,誰舉證。誰違反常識,誰舉證。這三個共同作用。


不在法律框架下的話

我認為應該在,想證明觀點的人。

如果兩個人都不說話,那麼就都不需要舉證。

現在一個人說話了,說 你有罪!(提出觀點)

這時候 他就要先證明你怎麼有罪了。

這時候,你說我沒罪!(質疑觀點)

這時候你就要證明你如何沒罪了。

誰主張 誰舉證

主張方是相互交換的

@李文琦

我認為 無 是需要證明的,也是可以證明的。只是金箍棒那個證明的邏輯有問題而已。

舉個例子,不存在一個數字既大於1也小於1。就是可以證明的。

另外現在或某人證明不出來,不代表不用證明,也不代表不能證明。

除非你能證明出(而不是舉例子出),無 證明不出來。

比如辯論七論就在試圖論證,「無」不存在被論證的可能性。

反證法一般就可以用來證明無的。

比如 你從假設金箍棒存在開始論述,然後推論出一個違背基本定義或規律的命題。就說明金箍棒存在是偽命題嘍~


恰巧今天在看前上海高院法官鄒碧華先生所著《要件審判九步法》,其中對這一問題做了很精彩的闡釋,根據鄒碧華先生的觀點,結合我的理解,以法律的角度做個粗淺的回答。

簡單地來說,或者以一般的說法,即為「誰主張,誰舉證。」

但是這個簡單的說法反而引出更多的問題,歸根結底,即究竟何為「誰主張,誰舉證。」說得再細一些,本質問題是究竟何為「主張」?

針對這一問題,法學界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待證事實說。

顧名思義,所謂待證事實,就是需要等待被證明的事實。它又可以被分為積極事實與消極事實。在這一點上,羅馬法諺有云:「肯定者承擔舉證責任,否定者不承擔舉證責任。」,這條證據規則非常有效,今天仍被大規模使用。在我們的語境下,這羅馬法諺的意思即為,對主張積極事實的一方,其應負有舉證責任,而對主張消極責任的一方不應負有舉證責任。

舉例來說,甲方起訴乙方歸還借款。甲方應就雙方存在借貸合同關係、資金貸出的確實性等這些積極事實進行舉證,而不必就乙方未歸還欠款一事進行舉證。

但待證事實說有兩個主要缺陷:第一是法律規定中的一些抽象要件或者主觀性的要件無法認定為待證事實,鄒碧華法官舉的例子為善意和惡意,我認為包括欺詐、惡意串通在內的相關問題,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或多或少都會存在一些理論或者實際操作上的問題。第二是有些待證事實既可以做積極的描述,也可以做消極的描述。例如違約中的」不履行「這種情況。此種情況下就很難按照積極消極待證事實分配舉證責任。

第二、法律規範說。

這個學說相對而言就不那麼容易理解了,因為它牽涉到法律規定構成要件上的一些內容。其含義為,將法律規定中的能夠產生、變更、消滅某些法律關係的特殊事實分配給主張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一方,而主張法律關係產生受限、變更受限、消滅受限的一方當事人,應該對其中的一般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主張排除權利行使的當事人應該對排除權利行使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舉個例子來說,還是甲方起訴乙方要求還錢,在這個案子中,特殊事實就是甲乙雙方訂立了借款合同且甲方款項已貸出,乙方超出履行時限未還款。甲方應對這些事實負舉證責任。而至於甲乙雙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等一般性要件,應由可能主張甲方權利受到阻礙的乙方來進行舉證。

再看一個例子,甲訴乙要求返還某貴重物,基於物上請求權的規定,甲方只需證明該貴重物歸屬其所有且現被乙方實際佔有。乙方可能以善意取得為由認為甲方權利受限,阻卻甲方所有權的行使。那麼乙方對構成阻礙所有權行使的善意取得行為,就負有舉證義務。

關於何為善意取得,我就偷個懶,還請各位非法學專業的同學問一下度娘吧。[]~( ̄▽ ̄)~*

這種理論的缺陷也是很明顯的,還是在甲方訴乙方還款的模型中,我們可以發現按照法律規範說,將證明乙方未履行義務的證明責任分配給了甲方,這會造成個案事實中的不公平。

因此可以看出,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雖然有證據規則和相關理論的支撐,但由於其分配的結果往往關係到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個案中仍可能需要法官的心證與利益衡量。當事人雙方的證據掌握情況、搜集證據能力、甚至經濟情況,都會成為法官的考量因素。

以上。


除非法律明確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責任當然在提出方


誰主張誰舉證。

對方辯護人,你主張的,請舉證。


我覺得這是一個相互遞進的關係。

如果只是日常對話或者論壇灌水,只有論點而不提出論據其實不是什麼大問題,相反這麼做的人大有人在。

反正說的人圖個樂,聽的人左耳朵進右耳朵出,誰也沒當回事。

但是,如果真的嚴肅的提出自己的觀點這樣肯定就不行了。

比如,我提出我的觀點-變形金剛是玩具設計上的神話。

然後我要補充我為什麼這麼認為,神話在哪裡。

同時我要提出充足的,符合邏輯的資料證明我的觀點,比如創新性啊、和同時期其它玩具的比較啊、獲得的獎項啊等等。

然後你可能不同意我的看法,哪就該你提出你的證據了。

首先剔除我的資料里虛假的或者無法證實或者主觀的東西,然後再對其它資料提出相反的證據,比如被我排斥在外的其它玩具的比較等等。

然後我為了反駁你就要重複你剛才做的那一套程序。

然後我們可以一直循環這個過程,直到一方被說服或者不能提出新的資料論據為止。

那麼在這個過程中,我不可能一開始就拿出所有的資料,一方面資料數量太多,我要有所選擇;一方面我可能真的主觀選擇支持我觀點的證據;另一方面我可能根本沒想到你的切入點,壓根沒往那方面準備。

這其實就像法庭辯論,我提出自己的觀點,並在這個觀點的範圍內證明就足夠了。你反對我的意見就要自己拿出其它證據。


我說你偷了我的手機,你不能證明自己沒偷,所以你就是偷了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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