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為換腎販毒被二審改判?
為換腎販毒應該減刑嗎?
我認為犯這種具有惡劣性質的罪犯不應該被從輕判決,立功都不應該從輕判決販毒會害多少人,害苦多少家庭,任何理由都不應該販毒
我覺得沒有什麼問題法律不能把犯罪人往死里逼,即便本來就該死,要給人一個哪怕罪惡滔天之後不會再殺下一個人/能檢舉同夥避免更多人受害的理由。販毒這種罪行判刑已經夠重了,能被威懾到的早就被威懾到了,再怎麼重判邊際效應的收益都很小,如果一條生路都不留,基本就等於告訴販毒了的人,隨便殺人、不要自首、別賣同夥,反正都是死。結果只能是受害人更多。拐賣婦女兒童基本也是差不多的,如果逮著一個槍斃一個,那被人販子強姦/殺死/殘忍虐待的婦女兒童只會更多。不要被直觀的正義感(或者報復的慾望)蓋過了利弊的計算。
刑罰必須具有彈性。即使是最十惡不赦的行為,殺人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強姦搶劫綁架販毒拐賣,也沒有一條法律規定只要犯罪一律槍崩。
舉個例子。假如我現在饑寒交迫,有一個牧羊人在山坡上放一百隻羊,如果我下去搶一隻羊,就能吃羊肉穿皮襖度過這個該死的冬天。但是法律規定,搶劫必定槍斃,搶一毛錢也槍斃。這我反正是活不出去了,今凍餓亦死,搶劫亦死,等死,死大點可乎?我上去就卡住這個牧羊人的脖子,勒死了事,把這一百隻羊全殺了,我再去把山下的牧羊人的妻子強姦了,放火把山下的村莊點著了,熊熊烈火中我仰天長嘯,反正也就這一條命了,可勁的作吧!如果刑罰沒有彈性,一味搞嚴刑峻法,效果只會適得其反。設置這樣彈性的刑罰,比如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或者死刑,死刑里還搞個緩期二年,還一大堆法定酌定從輕減輕的情節,就是要告訴已經犯下罪行的人,立刻停手,坦白交代,想方設法補救,或許有你一條生路,別死磕!
知友王靜岳評論了一條,確實是個爭議點,故更新在下面。(手機暫時不方便艾特(&>_
王靜岳:可總覺得不太對勁,問題在於死刑與非死刑之間必定有一條界線,超過理應就是死。可,即便適用於死刑,超過該界線的程度也不一定相同,理論上每一個罪過都不可能是最大的罪過,沒有最大只有更大。然後按照本答案的邏輯,只要犯下死刑的罪過就會力求去產生更大的罪過,所以就此推論在此處根本不在於是否因為換腎而減刑,按照該邏輯死刑是根本不應該存在的東西。於是更大的問題來了,終身監禁也完全是一樣的,反正一輩子都要關進去了還不如多做些壞事才夠本,然後看來過長的刑罰也是不應該存在的。其實無論怎麼規定,總有一個被我們認為是最嚴酷的懲罰,達到了這條線後無論你犯下再大的罪過結果都是一樣的,所以答主舉的例子根本無法避免的吧。其實我覺得,我們還是應該去相信人性的,真的。回復 王靜岳 :並不是「只要犯下死刑的罪過就會努力產生更大的罪過」,而是「明知不可能有任何生還的希望的犯罪人,更容易產生自暴自棄情緒,結果是對法律制裁和社會教化功能弊大於利。」秦代「失期即斬」嚴苛刑罰,是造成陳勝吳廣起義的直接原因,如果秦律失期罰棍打十下,陳勝麻溜的去當民夫了。有怎樣的行為,就付出相應的代價,罪大的槍斃,罪小的活命,這是最基本的公平,是罪刑法定,罪與刑相適應的原則。這個原則,有利於法律和刑罰的教化功能。立功這種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理,就是法律發揮教化功能,勸人向善的具體表現。如果可以用一個式子表示,就是:嚴重罪行=嚴重危害=嚴厲刑罰=喪失生命
較輕罪行+從輕減輕情節=較輕危害=較輕刑罰=保住生命喪失生命的懲罰&>保住生命的懲罰嚴重罪行的危害&>較輕罪行的危害於是群眾懂了,少幹壞事,及時認慫,坦白交代,實實在在的能活命。這就是法律和刑罰的教育意義。如果法律規定了某種罪行「肯定死絕對死死的不能再死」,就是說,在這個罪行面前,不論罪大罪小,都並沒有什麼卵用,任何主觀動機和客觀結果的影響都將失效。於是群眾就會理解為:較輕罪行=較輕危害=嚴厲刑罰=喪失生命=嚴重罪行=嚴重危害搞出了「輕罪重罪一個樣」這種推論,直接違反了最基本的「罪刑相適應」原則。這種規定脫離了社會的實際情境,罪刑不再相稱,法律變成了單純的教條,也就違反了公平正義。這才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其實刑罰本身不可能詳細到為每一種罪行的嚴重程度都單獨劃定一個等級,殺三百人怎麼判,殺三百零二人其中有四十幾個兒童又怎麼判。所以只能是粗疏的劃堆,情節較輕的怎樣,情節嚴重的又怎樣。大到了一個地步的罪行,比如都殺了三百人了,再往上添加,肯定更加嚴重,但是沒有更加嚴重的刑罰,所以也是槍斃了事。但是並不能搞出較輕罪行=較重罪行,而是輕罪小於「重罪」,「重罪」等於「更重罪」。重罪固然上不封頂,但是必須設立輕罪作為生的希望。
按照這個邏輯,乞丐們都應該去搶劫了,還不起錢的都應該去殺債主了。
情有可原從輕處置。話雖如此,但我還是還同情的,畢竟錯的是世界。突然發現我也搞錯了,該案似乎本就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減刑的,所以沒問題了…不過有的答案的邏輯我還是不太贊同的。
下面是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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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不太對勁,問題在於死刑與非死刑之間必定有一條界線,超過理應就是死。可,即便適用於死刑,超過該界線的程度也不一定相同,理論上每一個罪過都不可能是最大的罪過,沒有最大只有更大。然後按照上面有些答案的邏輯,只要犯下死刑的罪過就會力求去產生更大的罪過,所以就此推論,問題根本不在於是否因為換腎而減刑,按照該邏輯死刑是根本不應該存在的東西。於是更大的問題來了,終身監禁也完全是一樣的,反正一輩子都要關進去了還不如多做些壞事才夠本,然後看來過長的刑罰也是不應該存在的。其實無論怎麼規定,總有一個被我們認為是最嚴酷的懲罰,達到了這條線後無論你犯下再大的罪過結果都是一樣的,所以有些情況根本無法避免的吧。其實我覺得,我們還是應該去相信人性的,真的。
就此情境而言,我還是不太支持減刑的。
再多嘴一句,與其討論該不該情大於法,該不該有彈性,還不如出台更細緻的法律,力求一個更完善的法律體系,而不是說把彈性與情更多地交予人來判斷。到底是要遵從人治還是遵從法制?
並沒有因為要看病而改判點開新聞以後,第一個標題不是已經解釋了么?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立功情節確實是可以適當減刑的所以這跟法治人治有關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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