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復旦投毒案二審判決?

維持死刑判決。

添加鏈接

1.上海市高院刑事裁定書:http://www.debund.com/file/upload/20150108/file/20150108114842_db295f903c41451ab876927fd7e99bbd.pdf

2.辯方律師辯護詞:林森浩案的辯護詞摘要及全文

3.控方律師代理詞:上海劉春雷律師事務所


謝邀。

我水平有限。給大家轉個回答吧。到現在為止知乎上最好的一個答案。

@Sven

知乎 - 與世界分享你的知識、經驗和見解

林森浩被判死刑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一不認罪,二不賠償。也就是說沒有取得受害人父母的諒解。到底是受害人黃洋父母拒絕對話,刻意不諒解他還是有其他什麼原因?

林森浩的父親是這麼說的:

「律師阻撓道歉,還嫌我多事」

廣州日報:您是否有自己的苦衷?

  林尊耀:其實,在事發的當月,我就嘗試過找黃父。那時,我剛剛委託了律師。我們是農民,並不懂很多,以為什麼都聽律師的就好。我當時跟律師提出,我想去看看黃父,無論如何都要表示一下。律師說,沒有一兩百萬元,你去見人家沒用!沒必要去,別給他們添亂。&<1&>

看到這裡很多人一定會想:啊,原來都是律師的錯,黃洋的父母誤會了。是那些傻子律師坑了林森浩啊!

這是真的嗎?可伶那些律師因為職業操守沒有辦法出來幫自己辯白。

看看一審報導:

被告人林森浩的父親與其辯護人周波紅、江沁洪兩位律師的出發點不同,一方愛子心切,要求無罪辯護,一方認為證據鏈完整,堅持罪輕辯護。&<2&>

兩位律師要求的是罪輕辯護。罪輕辯護做法很明確:認罪,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堅持罪輕辯護的律師又怎麼會和林父說出不要去道歉,沒有一兩百萬不要談賠償?轟動全國的葯家鑫案葯家父母奉上的賠償也就只有20萬。哪裡來的要一兩百萬?

林森浩的「道歉」意思很明確:他只是想開個玩笑。黃洋死掉是因為他自己身體不好,他自己本來有病。自然也沒有任何賠償。

請問黃洋父母應該怎麼接受?怎麼原諒?他們是不是該怪自己兒子身體不好?

看看律師在之前是怎麼說的:

江沁洪律師告訴本刊:「這個變化來自林父背後的一些專業人士,那位取得又喪失本案辯護人資格的律師在網上發表過很過分的文字。從11月11日到11月22日,我們受到了空前的壓力。一方面,我們要應對11月20日的庭前會議,11月27日的開庭,林父在這裡鬧,我們根本沒辦法工作。這個案件公檢法系統高度重視,他們的陣容非常強大。但就這個案子本身講,其實是個普通的刑事案件,它的辯論空間很小。你看對林森浩這個起訴書的內容,『懷恨在心』、『決意殺害』、『手段惡劣』、『社會影響極大』。我們做過一些重大案子,起訴書里往往最後都有一句: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懲罰。而本案起訴書里一句好話沒有。林父再這麼鬧,這不是害他兒子嘛。我們這麼說是因為我們最知道情況。」&<2&>

還有那個劍走偏鋒的乙肝死,一審之前其實就已經提出來了。

親屬給我們的壓力分為兩個:一是家屬直到庭審前,幾乎都在要求我們做無罪辯護,要把他自己的認知強加給你;二是家屬要求排除非法證據。這裡面包括飲水機和水桶由黃洋的同學、師兄等在取水樣時搬動過,包括N-二甲基亞硝胺是否直接導致黃洋的死亡。我不知道誰提供給林父的材料,說黃洋死亡與其自身疾病有關,還說某某美國權威機構的報告證明黃洋的癥狀不符合N-二甲基亞硝胺中毒等。我們告訴他,如果要提交新證據,他得說出誰向他提供的、這些人什麼身份、美國論文的作者姓名、所發表的雜誌等等。但是,他認為我們在為難他。&<2&>

其實這點也沒什麼好爭論的:

檢方同時認為,胡志強的結論主要依據的是文書、報告等,沒有參與屍體解剖。「能不能認為你對原來的屍檢過程獲取的證據是認可的,只是不認可它的結論?」「如果你連屍檢獲取的證據也不認可,根據它出具結論不覺得是矛盾的嗎?」

法官當庭表明,胡志強所說的內容,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該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3&>

這上面其實並沒有太多做文章的餘地。法院現在並沒有要求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改判的概率也很小。當然二審中辯方的努力依舊值得肯定。為委託人爭取合法的最大利益也是律師的責任。

認罪,賠償,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基本不會定死刑。

不認罪,不賠償,說是意外。被定死刑之後開始求諒解,被害人家屬不接受有什麼可以奇怪的?這怎麼就不懂得「寬恕」了?

我希望法院能夠獨立的根據中國法律的程序給出一個程序正義的結果。

原鏈接以附上。各位可以自己去看。


是不是因為央視太難看所以你們從來都不看啊!!

二審的時候有直播,主持是白岩松,記者在法庭守到很晚。當時微博都炸了,說一定是在維護被告吧,這該死的社會啊!然後節目上請來的法學教授說,這是法律應該給被告的權利,是司法的正當程序。

現在被判死刑了,殺人償命了,一堆人跳出來說是輿論綁架,是司法不當。

逼格那麼高幹啥????

不要因為新聞不好看就不去看完了一扭頭還罵新聞。


我在原答案中寫的非常清楚,這個案子是鐵案。根本沒什麼可以辯駁的地方。

知乎 - 與世界分享你的知識、經驗和見解

經常在知乎上見到一批偽法律愛好者瞎噴。說這個案子二審是一流律師打鑒定,還說這案子司法不公。

這案子兩方都是普通人。

到底是誰在妨礙司法公正?

復旦的教授帶頭起草聯名信,在法學院和醫學院徵集了177個學生簽名信,要求不判林森浩死刑。

復旦大學在上海什麼地位?那麼多學生裡面還有法學院的難道就沒學過什麼叫司法公正?那麼多人聯名信送到法院叫什麼行為?

這個案子斯偉江律師要是一審就採取這樣的辯護策略,那他就是坑死林森浩。二審是在一審已經定了死刑的前提下,劍走偏鋒死中求活,沒辦法的辦法。所以沒什麼好多說的。

整個案子就是鐵案。證據鏈非常清楚。在那邊說司法鑒定問題的全都是沒做過實務的人。

我能理解南方報系對斯律師的同情,大量報導大幅度的偏向被告人。林森浩他爸編出個一審律師說沒有200萬不用談賠償,所以他們不賠償這樣的瞎話也照發不誤。

這樣一個案子噴司法不公的,請你自己看看,到底是誰在裹挾輿論,誰在操縱民意?

知乎的鍵盤俠們,無知不可怕,不懂得反省才可怕。


不太同意前面部分知友的觀點,因為媒體信息往往真假難辨,在不確定的信息下一時憤慨,自己的思想很容易隨意綁架

個人不贊同法院判定的故意殺人罪,更傾向於投放危險物質罪,法院如此判定,也許公訴人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證明林森浩就意圖毒死黃洋一人,其他同學完全沒有可能飲用飲水機里的水,對其他同學的生命健康沒有造成任何威脅。

一、 比較一下兩者的區別

投放危險物質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林森浩將毒物投入飲水機的行為也很可能會造成宿舍其他同學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所以我認為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更能評價他整個行為。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方法上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

其實兩者並不是完全對立割裂的

1、對象上,故意殺人罪的對象是明確的,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對象可以明確,也可以不明確。比如投放危險物質罪可以是意圖毒死某一人,結果把這人全家都毒死了也是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在庭審視頻中我並未發現林森浩懷有僅僅殺死黃洋一人的強烈故意,如果是其他同學無意中喝了飲水機中的水,他是否也會同樣冷漠地讓自己的「惡作劇」實現,如果就打算毒死黃洋,為何不直接投入黃洋個人的水杯,而選擇誰都可能飲用的飲水機。所以個人更傾向於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2、程度上,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程度更重,其已危及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3、量刑上,《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15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兩者的量刑上,投放危險物質罪還是相對比較重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從個案具體情節上考量。

二、以投放危險物質罪來梳理一下當前的案情

假定媒體以及法院公布的信息都是真實的,林森浩確實施了投毒行為導致了黃洋死亡。根據刑法的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可以判死刑的,所以終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不存在問題。在量刑上,由於林森浩僅承認投毒行為,但拒絕賠禮道歉,所以無法從輕減輕。如果其主觀悔罪態度良好並積極賠償的行為至少可以換來死緩、無期。

媒體傳出的律師誤導之類的信息不知真假,一般的律師都會選擇罪輕辯護,不會傾向無罪辯護。所以不知道是被告打心眼裡不願承認,打算死了一了百了。還是有人刻意誤導,這就無從得知了。

上海市高院刑事裁定書(三)寫到:

即上訴時辯護人認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2、投放危險物質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放危險物質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網上視頻庭審現場,林某某稱,「4月1日黃洋喝下被投毒的水時,自己當時在宿舍並未阻攔。之後,還聽到黃洋在床上有痛苦呻吟聲音。4月12日林森浩給黃洋做了B超,稱胃沒有問題,心虛稱肝臟也沒問題。」如果是一般的惡作劇,一般發現惡作劇過頭了會馬上收手,及時讓黃洋脫離危險。而林森浩從41日到黃洋過世都沒有站出來,任其癥狀不斷惡化,從這點上很難解釋他主觀上不存在放任黃洋死亡的間接故意。所以林森浩否定的僅僅是惡作劇就可以逃脫罪責是不成立的。

3、退一步說縱使黃洋如果沒死,林森浩也是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並不是他和親屬聲稱的無罪。因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害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再退一步,縱使說不是投放危險物質罪只是一般的打擊行為,而且如果真的像林森浩父母堅持說的,不是那個化學物質直接致死,那也是間接致死呀。刑法里,比如甲明知乙有心臟病而不小心打了乙一拳,乙死了,甲就也是有責任的。這種情況下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也不是無罪呀。以他們同宿舍的情況來說,林森浩肯定知道黃洋有某肝疾病,他開玩笑投毒,也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也不是他們主張的無罪。

4、並且林森浩本身就是學醫的,問過一個學醫的同學,醫學常識都知道藥物試驗在動物和人身上的差距是很大的,人類醫學進步最大的時期在一戰、二戰,那時各國著眼於擴張人體實驗沒被禁止,並且通過各種人體實驗研發各種藥物醫治傷員,對他國投放各種生化武器 ,比如二戰日本人在中國人上做了多少實驗。。。所以促進了醫學大跨越,而現今的醫學就基本沒太大的飛躍。有潛在危險的藥劑是不能輕易適用在人身上的,通過多輪的試驗,改良,把可能造成危險的因素都排除,整個投入產出的周期都得特別長。這種醫學專業的學生都知道的常識,說他不知道小白鼠和黃洋身上會有不同的效果,不知道黃洋會死,自己是無罪的未免也太牽強了。以一般理性人看來,用劇毒化學物質投到飲水機,用腳趾頭想都不是一般的小惡作劇。

5、總之現在林森浩想要無罪,除非他能證明毒不是他投的,兇手另有其人,不然以他現在實施的行為和態度是不可能無罪的。


應該死刑,嫌疑人連起碼的懺悔都沒有,二審還在辯稱是開愚人節玩笑,不是說他不可以為自己辯護,他當然有自我辯護的權利,而是他的這種態度,不能令人相信值得在給他一次機會。

愚人節玩笑下毒?他真把聽他自己辯護的人都當愚人了看來。


真是服了某些人。口口稱稱「輿論裹脅司法」「疑罪從無」「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敢問,可曾看一遍裁定書?


我覺得這人最可惡的地方就是投毒後受害者在醫院痛苦的掙扎,他還多次去醫院觀察,期間還見到過黃父。見到受害人慘狀和受害者親人的痛苦還裝作不知情,這種人內心有多陰暗。他要是投毒後及時認錯,即使受害者去世我也覺得可以輕判。可是有機會贖罪不說話,被判死刑就開啟賢者模式,我就呵呵了


利益相關:幾個朋友因反對方舟子誣陷他人,或被方誣陷招致矛盾,此前被投毒者林森浩在微博上辱罵過。

斯偉江律師的辯護詞二審時我看了。關鍵點是兩點,一是投毒劑量不夠,質譜圖缺失。二是疑似爆發性肝炎致死。

對於二,懷疑是斯律的一個錯誤。三抗體陽性並非大三陽。這個很可能不成立。

對於一,我認為斯律是有道理的。由於檢方在採集證據上的疏忽,未能做出投毒劑量上是否致死的詳細證據鏈說明,關鍵證據缺失。

由於檢方出現了瑕疵,按目前的司法趨勢是可判死刑可不判死刑的,一般都會從輕。也就是死緩或者無期。

但是法院判了死刑。我感覺關鍵證據缺失時判死刑不甚妥當。法院並沒有正面反駁證據瑕疵,而是完全不當回事地就判了。個人估計法院的考慮是:

1.這事和念斌案有很大不同,林的投毒行為是可以確認的,被投毒者致死是個「常識」上的行為結果。念斌是從頭到尾證據都假,投毒與否都難以證明的口供判決。

為了這樣一個常識上成立的判決,僅因為檢方不嚴謹,堅持法律去給檢方難看是法院不願意做的。

2.這事本身很惡劣,在受害者就醫階段,他均可自首或告知醫院投毒,但沒有做,導致病人死亡。行為比葯家鑫惡劣得多。

3.民意影響。這就不說了。高校投毒是個毒瘤,都是高智商犯罪往往沒有結果。大家憋怨氣很久了,好不容易抓到一個。但民意影響不如葯案大。

4.被害人的家人表示絕不原諒,意願強硬。這和投毒方一家錯誤的態度可能相關。

接下來還有最高法審核這一步。我覺得結果變化的可能性還是有。

PS:我不認同辯方提出投毒人投毒時主動稀釋水體是從輕情節。沒錯他是稀釋了,但我認為那是為了延遲死亡時間或讓對方終生殘疾,結果同樣惡劣,為的是更難以發現和更容易逃脫。


貼一個三聯13年的報道,對一審庭審前後的辯護波折、林父要求更換律師有全面的回顧,很有啟發意義。兩位律師說:「我們想澄清一下,刑事辯護是一個比較專門的法律領域,弄懂基本常識和概念的情況下再發表意見比較妥當。」

報道鏈接

「復旦投毒案」庭審背後

關於林父的態度和決定,我不禁想起了另一位家長:李天一的媽媽夢鴿


知乎處女答。

很關注這個案子。列為我最近一段時間最關注的四大案之一。還有三個是呼格吉勒圖再審及國家賠償案,最高檢抗訴馬樂案和最高院指定山東高院複查聶樹斌案。(大家也可以關注關注)

首先一句話總結,他可以死,也可以不死。

今天上課的時候看到二審裁定出來,維持一審判決,辯護人的意見都未採納。其實是很驚訝的,在看過二審的辯護意見和公訴方的解釋之後,不僅我,我身邊很多人都覺得這個案子有戲,疑點太多,可以有轉機,死緩幾率很大,無期也不是沒有可能。 可是還是死刑。

中午的時候和女票再一次激烈地討論了這個問題,仔細想想,以下為個人看法:

1、一審二審的策略轉變太大,一審做減刑辯護我覺得是正確的。投毒這個行為林森浩個人供認不諱,檢察機關對於此的證據也是充分翔實(二審對證據的懷疑下面再說)主觀上也是故意,事後也沒有自首的法定減輕情節,也沒有進行積極的賠償和道歉。所以一審的策略是要從坦白等方面去減輕刑罰我認為是正確的,值得注意的一點,公訴方的起訴書中並未陳述對林森浩有任何有利的方面。所以公訴機關對於故意殺人這個罪信心百倍證據確鑿(證據問題下面講)。二審的策略是把爭議引到是不是故意殺人上來,這也從一個側面斷送了積極認錯積極賠償的路,精力是有限的,這是一次賭博,結果大家也看到了,在二審這次賭輸了。這個策略的風險在於這需要上海高院充分的認定公訴方的證據存在較大疑問,相當於這要在法院與檢察院之間引起很大的分歧,這在現在的制度下很難。具體原因大家自己想吧,所以細想之下我認為這不是一個好策略。

2、二審中證據問題。這個的確是有可以懷疑的地方存在,這也是我認為林森浩可以不死的原因。公訴機關的證據確實充分,但是重要的證據卻又有瑕疵,沒做質譜等等,二審中的辯護方「利器」法醫胡志強的意見我個人覺得也是可以部分採納的,但是最後還是沒有起到作用,難道我們沒有「疑罪從無」「排除合理懷疑」嗎?答案是否定的,我們有,關鍵是這裡的懷疑可以上升到合理懷疑的高度嗎?我認為可以,但是法院認為還不行,這個不存在對錯之分,法院按照程序一步一步走下來,做出這樣的決定我認為無可厚非。

3、林森浩的態度。這也是我覺得很奇怪的一點。冷靜近乎出奇的冷靜。態度上的轉變有,但是並不大。我不知道他與黃洋之間究竟有多深的仇恨會讓他有這種近乎變態的情感。他如果不投毒或許他會成為一個能幹的醫生,但是絕對不會成為一個好醫生。這或許也是法院考慮維持原判的原因之一。

4、輿論態度。不予置評。總之一點輿論是不能干預司法的,我相信這次的判決沒有輿論的干預。

這個案件我個人覺得最大的亮點在於二審中辯護方對於證據的質疑。這也是這個案子可能轉機的機會。一旦出現類似死緩或者無期,那麼就意味著法院對於證據的採信程度已經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標準,不採信也是符合我國法律的我覺得沒有問題。沒有進步,尋求穩妥的做法不存在網上所說的那種論調。這個案件已經報送最高院複核了,這也是最後的轉機,但是概率很小,因為基本事實和適用法律應該沒有較大問題。我很想看看最高院的中國法律精英們對於這個案子合理懷疑的看法,對於刑事證據採納的標準的態度。

無論最高院做出的決定是什麼,都會對今後刑事案件的審判產生一定的影響。無論是進步還是穩妥,都會樹立一個標杆。我很期待。

最後多說一句,請大家相信中國的司法,它在改變,它也會越來越好。

以上拙見,限於個人見識和知識,不吝賜教。


說實話,情節特別嚴重,認罪態度不好,家屬不諒解,有這三點判死刑完全不奇怪。

復旦投毒案沸沸揚揚,很大一部分原因來自於媒體的過度報道而非案子本身(國內人神共憤的新聞挺多的,最近太原民警案甚至中共高層鬥爭遠比這個嚴重多了),以及國內普通民眾對於高校錯位的仇恨——多說一句,復旦的不正新聞多了去了,黃山十八羅漢事件、視覺藝術學院、袁濤事件、院士校長離職等等——當然,復旦百多位學生簽名求情這種豬隊友行為也是駱駝背上的一根稻草,我作為從復旦出來的人都覺得,「CTMD坑爹吶,復旦又要被罵慘了」。

作為局外人,我其實更好奇林下此毒手的理由是什麼。據黃洋同學描述,黃洋是一個細心、刻苦、上進的好學生;在家人眼裡,黃洋更是個乖孩子。然而,好人,甚至好兄弟,都未必做的了好室友。不同的生活習慣、日常瑣事,摩擦在所難免。相信各位都有自己同宿舍的苦衷。據同學描述,林森浩是個性格內向、不善言語的人,而黃洋在日常生活中的張揚——比如開玩笑、言語調侃——或多或少會使林產生不滿。林的內向使得矛盾日積月累,於是終於以投毒的方式爆發。

扯遠了。辯護中很重要的一條,投毒量是否致死。按林的供詞,其參照白鼠的半致死量投放毒物,對人怎樣就很難說了,因此故意傷人罪坐實,故意殺人罪再議。其次是道歉,林後悔是肯定有的,但是公開的親筆中卻令很多人覺得假(這個我理解為其內向的原因,這種人有時可憐卻又可恨),尤其是林父親,登門道歉時間簡直荒謬。當然,林的嘆息「我是個很空的人」,以及二審後林決意捐軀,各有看法了。最後,林的辯護團,參照前幾位,不展開了,大體也是個坑隊友的。

這是兩個家庭真真切切的悲劇,復旦再次躺槍露臉(MD,那教授和聯名信真的很拉低智商),也是現行教育失策的一個佐例。謝謝。


被通知答案修改,哪裡不友好了?

真是受不了了,看到樓上各種高票答案真是氣憤。言論自由的同時加點常識和思考?

什麼叫程序正義?符合現有刑事訴訟法的整個判決過程合法就叫符合程序正義啊。不是只要有老子不曉得的東西就叫不符合程序正義。

再說證據,此案最重要的證據鏈,他投毒,他喝了被投毒的水,然後死了,並且有直接因果關係,這是沒有問題的,中間沒有其他任何有效證據打斷這個證據鏈,辯方的質樸圖和毒物毒性的降低以及致死量等等證據是沒有打破之前這條證據鏈的。

辯方只是在眾多可能性當中挑出了幾處最有利的而已,拍美劇就是神反轉啊,這是值得律師學習的地方啊,但是這不是法官就應該採信的地方啊。辯方要提出可能性,是要辯方提出證據的啊。比如辯方還可以認為搶救方式不當致死的,也可以認為搶救運輸過程方法不當把被告摔了一下導致死亡,甚至認為警察大小便了沒有洗手就去辦案取證據都可以啊。但是!!!!這都是辯方要提出證據啊。你特么拿個小白鼠當實驗就叫提出證據了?採信了才會被笑掉大牙。

最後說輿論綁架司法這件事,這種再正常不過的報道,比起去年美帝的警察槍殺黑人小孩的程度低多了,不知道有什麼好批評的。當某天,大家都不在關注這種典型案件的時候,我才覺得中國司法完了。

中國司法就是被樓上有那麼一小群不懂法又不願意多了解的指手畫腳社會法官才會前進的這麼慢。欣慰的是,至少一直在前進。

最後,多看書,學點法,以後可能可以救你命,要是林森浩一審問開始就演技爆發痛哭懺悔,哪還判得了死刑。

———————————————1月9日分割——————————————————————

我知道,大家最懷疑也最想當福爾摩斯的地方在於,現有屍檢報告只給出了結論,但是無法證明是N2導致他各種器官衰竭而已是吧,對於具體的化學物質致病原理我不太清楚,但是就我以前上證據法而言,這世界上大多數有劇毒性的物質在人體口服過後會產生什麼癥狀根本無從得知,就算在小白鼠上實驗也不能說明在人體上就一樣。

2次屍檢都請了最權威的專家進行,我相信他們是很謹慎的,所以,根據現有發現證據——現有發現證據——現有發現證據(請自行腦補字體在屏幕逐漸變大),這種結論是沒有錯的。如果一定非要清楚明白的搞清楚XX水中含有XXN2,在XX條件下服用會導致XX體質的人產生XX癥狀或者引起XX其他疾病的相關病發症。(此情況適用於任何有毒或者看似無毒或者現在還不知道多少劑量會是有毒的任何物質。),這世界的許多案件都不用破了,大家都可以去下毒啊,毒不死當給維生素吃了,毒死了沒原始致病原理可依也判不了你。

如果大家還是覺得,這是陰謀!等著看!10年後,哦,不,5年後這肯定又是一樁呼格吉勒圖案!

攤手,搖頭,whate——ver!

最後動心停刊了,很心塞當中。下面評論說我戾氣太重了,所以轉變下答風(應該有。。。。答風這個說法。。。。。吧?)


本案二審律師辯護策略錯誤。本來可能不死的,二審之後必死。

本案投毒致人死亡,可處以極刑毫無問題。問題在於如何爭取不死。律師在辯護時,在尊重基本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還是要以當事人利益為最大原則。本案當事人的最大利益是爭取死緩。辯護策略選擇不具有主觀殺人故意、毒性不明等,估計地球人沒人能相信。本案的殺人故意、投毒的行為等還是清楚的。如此辯護,等於無效。

為什麼就不能真誠悔罪、爭取同情?興許(我強調有可能)悲情牌能救其一命。也能博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

二審之前,社會上有同情的輿論,二審之後再無懸念!

輿論也是律師辯護需要善加利用的工具。


從葯家鑫到林森浩,很多東西都沒變過嘛。

這個問題下已經有很多法律人直接忽視了一審中林已經供認的事實,直接要把林無罪釋放了,這遵循的又是什麼呢?和當年葯案直接忽視兇手殘忍的手段一個樣子。

再說輿論影響,說的好像要免死的就沒有在造勢一樣。真是受夠了近年來一有什麼案子,媒體無視受害者、受害者親屬的報道傾向了。


雖然說殺人償命 但是不想他判死刑


未仔細研究過投毒案整個過程及細節,不好發表評論。

但,請相信中國的司法水平和職業素養,畢竟是上海高院。本案中律師和檢方的表現都可圈可點。二審辯護律師切入點可能正確,但因果關係不容置疑。

就像甲明知乙有心臟病而以故意殺人的目的打了乙一拳,乙死掉了,甲就是有責任的。至於乙是因心臟病而死還是因甲所不知的其他疾病而死,在所不問。刑法上,稱之為認識錯誤。所以林森浩無罪我是不贊同的。

至於判死刑是否得當,我也不知道。但我相信法院的判決是公正且經過慎重考量的。

如果林森浩真的罪不致死,那最高院不會核准死刑執行的。

林森浩的死刑必經最高院,而那裡聚集著中國法學界的泰斗。比斯偉江等一干律師不知道高到哪裡去了。

要相信中國的司法。


1 "輿論綁架司法"之說不成立。

法官判決時只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林是在認知能力正常的情況下作出的投毒行為,因此動機就是致黃死,這是事實。

而依據刑法,林所投之毒若是在井裡構成投毒罪,則放在飲水機里為"故意殺人"。

2 把以暴制暴天然等同於同態復仇是邏輯上的謬誤。雖然"殺人償命"在世界各地得到廣泛認同,但在文明的國度里,應該追求程序正義。然本案的審判結果不會因為質譜圖的出現而改變,林的動機和投毒行為及黃的死足矣。


說實話,在專利圈呆久了,都快對中國的司法建設有信心了,然後一看刑事圈...又開始想移民了。

波士頓法律第二季末第三季初那個案子不知道有沒有人有印象,那個黑寡婦。

這個案子中當事人沒有招供,反過來林森浩招了。

於是斯律師只好改了個辯護策略,強行論證他「多因一果」的理論以減輕林同學的罪行。

(很多人認為斯是個大訟棍把林害了,但私以為這個案子上斯就算沒幫上忙,但也決不至於說害了當事人,判死刑的案子,尤其是這種影響力大的,一審之前結局就已經定了,翻案個概率本來就基本是0,反而劍走偏鋒恐怕才是對當事人最好的選擇)

這兩個案子有個共同點,就是當事人可恨,可恨到自帶陪審團光環的網民同志們個個都覺得殺了他是理所當然,而忘了去深究事實本身,也就是現有的證據能否證明被告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這個案子林森浩招了,當庭招的,事實上在當事人招了的情況下,恐怕放在燈塔國這案子也很判有罪的幾率也是大於判無罪的(投毒案本身就比一般案子難舉證,這都不判說實話檢察官沒法幹了...不過反過來我也覺得,如果這案子林森浩沒招或者口供取得方式不合法等情況出現呢?其餘部分的證據鏈完全就是渣的一碰就碎的感覺,例如上面那個案子黑寡婦沒招,最後判了無罪)。

所以從結果上看,這個案子的結果我個人認為是並不反對的。但這個事實認定的過程中,太讓人想吐槽了。

之前另一個問題下面有人用嘲諷的語氣說我是個專利律師,估計實際意思說我壓根不懂刑事那一套。我承認我確實刑事的實物經驗不多,但被他那麼一說,我拿我們專利圈的系統模式和刑事一對比,卻更加發現刑事系統更加糟透了

(by the way,剛剛我想去截圖找論據的時候,下午還掛在上海二中院上的林森浩案判決書好像現在消失了...是有什麼貓膩還是我打開的方式的不對)

例如,關於鑒定的問題,在我們專利圈,當專利審查員要駁回我的專利申請的時候,一般都會對代理人陳述過的意見做一個簡要答覆,以論證其駁回決定的合理性。而在這個案子中我們看到,那幾個熱門的疑點(主要就是那些鑒定過程中的問題),反映在最終結果中就好像不存在一樣。給人的感覺就像「這部分不好回答我就當沒聽見,反正我們找的鑒定機構是有資質的,程序上就夠了,其他管你有沒有合理懷疑我都無所謂」,然後就繼續判了...恩。

首先那個質譜圖,明顯有的東西,不給辯方提供,說實話這是一個很難以理解的地方(不光是林這個案子,很多案子都是如此)。

我們先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75條。

「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眾所周知,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要遠高於民事,反而在某國的刑事案件中,辯護人明知有某個證據存在,公安和檢察院就能讓你拿不到你怎麼招吧。民事案件尚且制定了用以懲罰隱藏證據這種行為的規定,而刑事案件中我國公訴方經常光明正大的拿著證據就不出示,我只能呵呵了(我並不是說這個案子那個質譜圖一定就真的對會林多有利,但有點法律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因為原告的舉證責任也並非無限,單順著一方的思路走很容易被帶到錯誤方向,所以很多時候被告提供反證對官司的結果也是非常重要的,刻意隱瞞很多時候不比撒謊的效果差)。

其次是關於斯偉江對鑒定過程出現矛盾(例如,斯的辯護詞5-7點)的質疑,還是那句話,斯觀點不一定對,但是公檢法在判決中完全不鳥辯護人的觀點,檢察院不對矛盾進行解釋,判決書中基本也沒有記載多少反駁意見,大家裝不知道,那還搞二審幹嘛?完全就是走程序過家家好么。

這裡面還有一個搞笑的地方(是被害人的代理律師寫的,這傢伙真心豬隊友,我不知道純法律的文科生看了他的代理詞啥感覺,反正我一個化學系的看了他關於鑒定技術等方面的多處論點以後感覺他是被告請的....檢察院要是按他的思路答辯估計這死刑有希望改判.......),摘一段不涉及技術知識的部分給大家把玩一下:

「【辯方觀點】檢方應當提供質譜圖。

【我方觀點】檢方不必提供質譜圖。

...

4)鑒於本案社會關注高,公開透明程度極大,我們相信:公訴人已經看過質譜圖,且質譜圖沒有問題;只是擔心本案的示範效應而沒有提供。因為假如開此先河,今後大家紛紛效仿,這不僅會增加司法成本,還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鑒定的混亂。」

這句話翻譯過來就是,「你們以後各個都讓我們檢察院出示證據還不麻煩死了,反正我們偉光正的人民政府看過了說沒問題就沒問題嘛,嫌疑人的清白算啥,降低司法成本才是第一位的嘛」...瞎說什麼大實話!!!!

(我不否認作為一個我們確實在司法制度上有很多缺陷短時間難以彌補,程序上有瑕疵就宣告被告人無罪可能對於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公訴機關的水平來說,可能要求確實太高了,為此就放掉一大批罪犯也未必合適,但尼瑪這貨居然就這麼光明正大的寫出來,我要是檢察官我真心想砍死那貨)

反過來,對這種社會影響力大的案子,檢方會隱瞞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真心從邏輯上難以理解(例如前期的徐純合實踐中政府第一時間公開了視頻,輿論很快就反轉了)。

(by the way, 雖然我刑事實務經驗並不多,但個人作為一個化學系娃看,斯關於鑒定的觀點表面上邏輯還是說得過去的的,不論深究之後是對是錯,但絕對沒有到不值一駁的地步,而二審裁定書里迴避了大部分關於鑒定的質疑,反正就是「我們已經按程序辦了,就算有漏洞有合理懷疑也不管」的做派,某國「程序正義「落實的不咋樣,」程序不正義」的時候倒是挺爽快)。

2. 回到之前的問題,如果林森浩沒招供呢?

判決書上關於動機的記載基本就是「瑣事」,這是一個扣帽子的動機,說有就有,說沒有就沒有的那種;至於藥品,合作實驗的就有倆人,實驗室和男生宿舍進進出出的人更多,能接觸到藥品和被害者的都不止林森浩一個人,如果沒有獲得合法的口供,案子幾乎無法坐實到林森浩身上。外加上鑒定過程中的一堆一堆的不合理,這個案子也屬於典型的脫離口供證據鏈就碎成渣的那種。這讓我想起了之前的朱令的案子。

(投毒案確實很難取證,當時朱令案中,也是全世界人都覺得是那個孫啥乾的,然而最終沒有證據把案子坐實,結果輿論硬是走向了嫌疑人背景硬才沒有定罪的這個方向上)

3. 這個案子背後最坑爹的是搞笑的有毒藥品管理制度

中國的高校啊,對自己的學生是很松的,前幾年我在某985高校,本科畢設領藥品的時候,原則上程序是你填個單子,讓導師簽字,然後去倉庫拿。聽起來是不是挺安全的?

實踐中是,管倉庫的才不認識你們老師的簽字,你只要穿著實驗服過去,長得20出頭像個學生就沒人防你;例如我第一次去的時候,那個管藥品的人肯定不認識我,然而他沒有提出任何質疑,連我導師簽字的單子都沒看一眼讓我自己扔盒子里就給了我需要KCN,沒錯,就是柯南里用的最多的傳說中的氰化鉀...恩(我本來還想列舉幾個更狠的...還是算了,不教大家犯罪了...我當時還想偷偷藏了一小瓶某種以後有機會幹壞事呢....)

其次那個管藥品的人也認不出老師的簽字說實話,我們學校導師上百,那個簽字就是個過家家的程序,實際上你自己簽一個也無所謂的。再次,很多導師怕麻煩,不想我們老找他去簽字,於是他一次給我們簽了幾十張空白的放在實驗室里,隨時用啥自己一填就去倉庫拿,想拿啥拿啥的好么!!!幾個實驗室之間有時候沒了還互相借的其他實驗室的用好么!!!!這尼瑪各種有毒藥品怎麼被誰領了都很難查到的。

所以,寫了這麼多我實際想說的是:

請珍惜你身邊每一個化學、生物和醫學系的同學,如果你想惹我們的時候,想想我們獲得一瓶氰化鉀是多麼的容易


殺人償命,有什麼好評價的!

人類總是會生出奇怪的同情心。這也是這個世界變得混亂的原因之一。


對於堅持不適用死刑的聖母們,我希望你們看完下面這個故事。死刑的存在,恰恰是對惡意剝奪他人生命者的最大震懾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兇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

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柜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規定20周歲為成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 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蘇醒), 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奸。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

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桉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你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麽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 - 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桉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 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拚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 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 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 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這兩個字 。

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

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佔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 「改正檢察審査會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像本村先 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 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 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 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

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

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兇殺案的審判 ,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 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 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 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 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 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奸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污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

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

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

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推薦閱讀:

初創團隊帶薪股東工資被拖欠怎麼辦?
醫院誤診怎麼辦?
女生獨自在公眾場合被陌生人強行拖走怎麼辦?
如何看待南加大留學生紀欣然(男)被西裔童黨劫殺,主犯判終身監禁?
違法和犯罪有區別嗎?

TAG:法律 | 新聞 | 化學 | 復旦投毒案 | 林森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