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工具論」這種觀點?

很多人都認為法律無非是一個階級統治另一個階級的工具罷了。但我隱約覺得把法律僅僅視為一種工具,那法律的權威、我們對法律的信仰這些又從何談起呢?還是法律僅僅是一個工具罷了?


半夜加班飛快答一下。

1. 法律是一個階級統治另一個階級的工具,這個是馬克思主義法學觀下對於法律的一個比較簡化的表述(儘管不算太完整)。即使不相信馬克思主義或者不相信階級分析的方法,也需要承認這個思路本身是有理論價值的,起碼可以說是反映了法律的某一個側面,即一部具體法律可能體現的是某一個特定群體的利益和意志,而不是理想化的把所有法律都理解為公共利益或者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

2,法律的本質是什麼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所有認為「法律是什麼」存在唯一答案的人都嚴重低估了這個問題。

3. 除了把法律說成是工具,還有把法律說成是「主權者的命令」(奧斯丁),「法官的審判結果/對法官審判結果的預測」(格雷),「某種承認規則確定的規則體系」(哈特),「有權機關通過特定程序制定的規則」(教科書常見的表述)等等。這些定義看上去都是很簡單粗暴,而且無法讓人產生信仰之情的。所以重點在於了解每一個定義為什麼被提出來,這個理論說明了哪些問題,同時存在哪些缺陷;而不在於我直觀上喜歡或者不喜歡某一種定義。在這一點上,題主的反思精神比之前好多充滿自信的答案還要強一些。事實上,也只有在搞清楚每一種理論在說什麼,為什麼這麼說之後,才可以對不同理論做比較,或者從不同理論中選擇自己贊同或者反對的那一種。

進言之,近現代法律理論中,主流理論對法律的定義更接近於上面列舉的這些從形式角度作出的定義,大多數理論認為法律和道德是分離的,極少有理論堅持主張法律應當被信仰(伯爾曼都不這麼認為),且據我所知沒有重要的理論認為法律本身是形而上意義上的「目的」。

4. 「對法律的信仰從何談起」是一個無解的問題。因為前文提及近現代法律的主流理論是從恐懼和趨利避害的角度解釋為什麼要遵守法律的,而且近現代法律只要求公民在外觀上遵守法律,並不要求公民在內心信服法律,更不要求公民信仰法律。當然,仍然有一些理論家(比如伯爾曼)認為,這種主流觀點是存在缺陷的、貧瘠的、或者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並嘗試從不同角度突圍(比如伯爾曼強調近代法律體系與基督教傳統)。但是問題在於,把法律說成是工具或者形式上的規則,在理論上更容易完成論證,而要給法律尋找一個更加豐滿的理論基礎太難了。

這裡澄清一句,法律必須被信仰是伯爾曼提出來的,因為伯爾曼認為近代法律深受基督教傳統的影響,並且可以通過挖掘基督教傳統克服法律的一些現代性問題。簡單來說,這句話是有非常嚴格語境的,而且信仰特指基督教。而對於大多數人中國人來說,根本不存在宗教的積累,也無從了解「信仰」這個詞意味著什麼,你這是起什麼哄啊。忍不住多吐槽一句,沒有特定的交易、特定宗教儀式、沒有特定宗教場所,沒有特定的神職人員,你倒是來告訴什麼叫「信仰」法律?

最後,再說一遍「什麼是法律」「為什麼要遵守法律」都是好問題,這些問題吸引過無數的哲學思考。希望這些問題能夠成為進一步學習的起點。


這個必須要各種實名反對大多數觀點啊!

如題主所言,承認法律工具論必須承認階級,還必須承認統治,同時必須承認統治階級(或者說立法機構)與被統治階級的分化,這樣才能有法律是統治階級拿來統治的工具這個結果。

那麼以下幾個問題是必須回答的:

1被統治階級與統治階級的分化標準問題。馬克思主義階級理論認為階級是以生產關係和所佔有的財富進行劃分的,那麼在現行各國立法機構中有多少是規定按照財富等級劃分或者客觀上按照財富等級劃分的,或者有沒有新的理論修補關於統治階級劃分標準問題?

2統治階級與民主問題。按照財富劃分階級的話富人可以享有更多的社會資源。而當下各國競相標榜民主,那麼統治階級到底是人數佔優還是社會資源佔優呢?

3階級標準覆蓋範圍問題。無論階級的劃分是否以財富或者其他標準進行劃分,劃分標準都只是生活中一少部分內容,而法律調整的是生活近乎全部方面。那麼是否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在社會近乎全部方面都有不同呢?

上面有人提到奧斯丁等人的理解,藉以佐證法律道德分離,是一種很外行的說法。約翰奧斯丁是實證主義法學派的開創者,其觀點為時人所接受,而其個人大馬克思28歲,幾乎屬於同一時代,可以認為馬克思主義里暗含的階級統治理論受其影響,但鑒於二者時代背景相同,能否代表當下法律思想是不好說的。

【但不幸的是,近現代法律理論中,主流理論對法律的定義更接近於上面列舉的這些從形式角度作出的定義,大多數理論認為法律和道德是分離的,極少有理論堅持主張法律應當被信仰(伯爾曼都不這麼認為),且據我所知沒有重要的理論認為法律本身是形而上意義上的「目的」。】

我實在不能贊同其中任何一個字,同時對開頭的五個字表示不解。

十九世紀的理論當然不是最新法學理論,去年去世的德沃金教授就是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他主張我們都是法律帝國的臣民,據此看法律當被信仰不是極少數觀點,同時如果把從古希臘時期到現在所有法學觀點放在一起看什麼是主流的話,是完全沒有意義的,主流觀點永遠是時下的,否則我們最該推崇的可能還是托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

題主所稱的法律工具論是指統治階級借用法律來達到統治目的,這是一種典型的人治思想,其內涵包括了一個階級凌駕法律之上的思維。而這個思維在我國現代的官方文件中也是受到打擊的。法律自然不是目的,但是不可否認法律是帶有目的性的。立法者將自己的價值判斷注入到法律里而形成的法律同時也約束著自己,立法者與其他人一樣受到同樣的法律調整。我們不能因為教士蠻橫而拒絕上帝。


這其實並沒有什麼矛盾的。

所謂法律工具論是從法律行業以外的視角來看待法律的,法律要解決實際問題,在商業資本發達的時代,法律為市場提供便利,無論如何拔高法律的地位,法律仍然是社會制度與規則外化的表現。法律不能脫離社會制度本身。從這個意義上,法律是一個工具,而且應當是一個工具。

馬克思從階級的觀點出發,為大多數人簡單明晰的解剖了法律的制度根源與社會基礎,當然法律人士會受到學界影響,進而產生對法律的崇高認知。但是,無論社會如何發展,階級不會消失(我們不能簡單理解階級就是純粹對人群的強行劃分),法律的階級性是存在而且是強烈的,但不是唯一的;法律的實在表現會融合社會倫理基礎與風俗習慣,這並不能抹殺法律作為統治階級進行社會管理與統治甚至包括社會教化的出發點。

當然,工具論或許是一個偽命題。任何實踐學科都必然要作為工具供給於社會,每一個單獨學科都不能成為人類社會的目的,而僅僅是作為人類生活的手段。而對該學科的反思與深究說到底是本學科從業團體的任務和追求。

回到前面,法律一開始作為社會制度外化和表現必然與政治緊密結合,法哲學也通常與政治哲學相結合。政治作為一個管理手段,行政行為與法律制度構成了動靜兩態。

而法律能否被信仰的問題也待考量。這句話多被法律人士引用,學生尤是。而究其文意,法律能否被信仰是群體意志問題,而這個問題所要透露的意圖是要論及一個國家的法治程度。

法律作為社會秩序的象徵,能否被社會群體所依仗作為權利憑依是一個極其複雜的問題。這設計到社會心理和法律建設與國家管理諸多方面。不能一概而論。而法律作為單純社會秩序倫理,為社會所信仰的恐怕並非法律本身,而是其背後的市場秩序規則。法律的權威的能否實現也是依託於這一社會現實。而若談及法律作為統治階級的工具這一著力點,則法律必須有權威,而且必然有權威,只不過這種權威不一定是社會群眾心理中的權威罷了。而作為法律從業團體,法律能否被信仰是一個職業倫理,法律人所追求的法治昌明與行業繁榮也是要依託於時代與國家具體背景。然而,法律界與法學界如果簡單地從本行業視角出發,過分考量法律的價值與地位,不顧及現實,是無法實現自身突破的。這與法律工具論無關,也無矛盾。


這個問題要涉及到法學領域中的「終極問題」——法律到底是什麼。對該問題發表論述見解的法學家法學著作實在太多加上這個問題著實難有定論所以我就不展開說了。題主如果感興趣不妨讀一讀相關著作,相信會形成自己的看法和見解。

我只是想吐槽下各種連自然法實證法的基本論點都沒搞清楚就拿著馬克思的階級意志論給這一終極命題板上釘釘的大神們。


即便有些悲觀,這也是可見事實。

法律是規則,是遊戲。

這些規則是單方面制定,單方面執行的。

而且制定法律、執行法律的不過跟我們一樣有瑕疵的人而已,憑什麼信仰它呢?


反對把法律看做是工具的一切答案!

正是這種思想,我們的法治進程才如此緩慢。如果承認法律自身無價值而僅僅是一種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以及反映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的話,那麼,當這種工具喪失或者不能起到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無法有效規制社會秩序時,統治階級完全可以放棄這種工具而選擇其他工具,歷來法治被破壞,往往就源於這種法律工具論的理念。

如果認可法律工具論,打個比方,將法律比做鎚子,如果統治階級覺得用鎚子順手,足以規制社會,那麼可以一直用鎚子,有一天鎚子用著太沉,用磚頭(磚頭可以是德治,可以是無為而治,也可以是權謀)也可以規制社會,統治階級可以馬上把法律扔到垃圾堆里。

…………………………分割線:編輯回答

本人並不否認法律具有權威性,實質法律上缺少權威性以及強制力,不能稱之為法律,本人所反對的是指否認法律價值的工具論,法律本身不是工具,其具有自身的價值,法律的價值在於其體現了一個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彼此承認對方的自由行為並確保自身的行為行為自由,同時共同約定不去侵犯對方自由。同時,人們通過法律授權給他們所選定的人管理公共事務,並通過法律限制這些管理人,使他們不能濫用職權,這些價值從表面上看與法律工具論的主張相同,但實質上,工具論在否定人與人之間的共識而強調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上。

法律的制定必須基於人與人之間的共識,其制定應當符合正當程序,能夠被具體案件所援引解決糾紛或對當事人進行救濟,缺少了這些屬性,法律本身就淪為了一種單純的規制,立法者(統治階級)可以不理會人與人的共識,任意制定法律來擴大自身權力而限制民眾權利,如果法律起不到規制社會的作用,那麼乾脆不要法律,依靠語錄、政策、明主也可以規制社會,這就是本人所反對的法律工具論。


我不否認法律的工具性和其作為社會調節機制的組成部分,我只說法律的意義絕不只

在此。法律的工具性不是終點,而只是起

點。如果法律不能在社會道德觀念激烈變革

的時候理性且勇敢地說出自己的觀點而是一

味綏靖所謂民意或者狹隘地追求眼下的短期

和個體利益,那麼它作為一種工具就不配被

尊敬,也不值得被捍衛。

法律是一種工具,工具本身是中性的,那麼人呢?


我很不喜歡這個說法。理由如下:

1. 工具是為了讓活幹起來更簡單,沒了工具,照樣也能幹,無非費點事。如果你生活在上海,那麼你買輛車說它是一個代步工具沒錯,不開車至少還能坐地鐵;但是如果你現在在阿拉斯加,離你最近的便利店走路要45分鐘,那麼車不僅僅是工具,而是必需品,沒了車,你所損失的時間成本將讓你沒法活下去。 法律之於統治,就是這樣。離開了法律,統治起來會有非常、非常、非常大的障礙。所以,如果說法律只是「工具罷了「,這是嚴重低估了法律的作用。

2. 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矛盾,有矛盾就必須要解決。解決辦法當然可以因地制宜,可以每件事而不同,但是這不經濟。一個矛盾兩個矛盾裁判者沒有章法充當老大解決一下沒問題,就像一家三口爸爸說了算一樣。但是一旦這個矛盾規模化,成千上萬了,裁判者就玩不過來了,所以必須有一個一致的方案來解決相似的問題,不管這個方法是成文得寫下來還是口口相傳,不管這個方法是抓鬮還是划拳,都行。但這個一致的解決方案是避免不了的。這就是最早的法。

3. 如果對相似的問題沒有一致的解決方案,那麼會有兩個結果:一,假設這個裁判者是個好人,那麼他會認真負責,盡量公平得判斷每一個矛盾,給予合理的解決,但是效率很低,導致更多的矛盾沒法有效得到解決,從而社會動亂,政權被顛覆;或者二,假設這個裁判者不是個壞人,那麼類似問題的解決有很大的不同,從而造成很大的不公,當信息傳播開來的時候會導致社會動亂,政權被顛覆。所以,沒有法律,政權很容易被推翻。這就是我對統治工具論最大的偏見。

4. 我的另一個偏見源自社會主義氣息濃重的」階級統治」四個字。這是把法按照其來源進行定義。在封建社會,皇帝世襲,階級固化,法律又是皇帝制定的,你說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也就算了。但是在民主社會,法律的來源不是皇帝,法律歸根到底來自於人民。你去美國看看人家的法律是怎麼產生的。議員提案制定法律,但是議員是人民選舉代表人民利益,每個被選上的都是帶著人民的訴求上任的,你不提立法議案很快明年你就下台。所以民主國家裡,法律體現的不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是人民的意志。更何況人家講主權在民,哪來的「統治」兩個字?

5. 我也不怪下這個定義的人。做學術嘛,一定要極端,尤其是做哲學的。這樣才會在歷史轉變的關鍵時刻被拿來做槍。


薩默斯有一本《美國實用工具主義法學》,看完之後你會發現和所謂馬克思主義的階級統治工具完全不一樣。不要狹隘的理解工具法學。

至於如何反對工具法學,這大部分是德沃金的工作。你去看看《法律帝國》等書。法律是有其本身追求的價值的,並不只是工具。


不要辯駁,他說得對。


我覺得題主應該做的是帶著這個問題去讀各種大牛的法學史和法理學。。。至於問題的答案,等你閱讀量超過一定的時候,定論不重要,重要的是更理解了什麼是法。


所謂法律工具論,是指這樣一種觀點,也即將法律當做治理社會的一種工具。工具是為目的的,促進社會穩定與發展是目的,法律只是一種促進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工具,其本身不具備太多的意義,完全是為社會服務的。

這是討論的基礎,對法律工具論的這種定義大家沒什麼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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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為了幫助大家平息自己的激進,冷靜地看待這個問題,先澆一盆冷水。

先問:人可不可以成為工具?

答:可以,人可以是工具。我不想展開工具的定義了。最典型的栗子:老闆利用僱員掙錢,僱員就是老闆掙錢的工具,這是明擺著的事情。當然,僱員也在利用老闆活下去、磨練自己的能力以便跳槽,從後者來看,該老闆也是僱員的工具。人與人之間相互利用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

關鍵是,人可不可以僅僅是工具。當然不是!僱員僅僅是老闆的工具嗎?不是,老闆和僱員也還是一個團隊,是為公司盈利而努力的,他們有著企業文化,他們在遇到困難時互相幫助支持,這裡面體現了老闆和每一個僱員的人性的發展。這是人與動物本質的差別。人因思想而偉大,自由的思想。

因此,我們說: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人不能僅僅是實現某種目的的工具。

根據法律工具論的部分論述:

法律只是一種促進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工具,其本身不具備太多的意義,完全是為社會服務的。

把人僅僅看做是手段,其本身不具備太多的意義,完全是為達到某種目的服務的,我自創一詞「人工具論」。呃,略怪異是吧,不可能是吧?其實以前有一種事物叫「奴隸」,它是法律關係的客體,所以我稱之為事物。「奴隸工具論」在奴隸制社會應該還是有市場的。不過後來人們慢慢、逐步意識到「人生而平等」 了,奴隸、農奴這種東西就消失了。

那麼,法律可不可以是工具?為什麼不可以?

很多人都認為法律無非是一個階級統治另一個階級的工具罷了。

題主太樸素,太有傾向性了好吧?大家一定一定要擺正心態。

第一,為什麼會有國家?簡單的來說:國家就是來調和階級矛盾的。為什麼會有階級?一個班級還有好生差生呢!生產力發展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使人們的認知水平的差異足夠導致產生貧富分化的地步。國家的出現,就是為了避免社會上處於不利地位的階級直接被搞死或者天天打砸搶燒才站出來用法律穩定社會秩序。馬克思認為那是溫水煮青蛙,青蛙最終會還是被搞死或者最終跳出這個坑;但是實際上卻最終演化出了公有企業制度、福利國家制度,資本主義和平地長入了社會主義。最後半句是恩格斯說的。

第二,在我國,我們都是統治階級好吧?關在監獄裡的罪犯才是被統治階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你能在家上知乎說明你還是人民。

以上三段是吐槽。。。

法律是工具,但不僅僅是工具。法律除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還是有其他意義的,有其他多多的意義,而且很容易想到嘛!隨便來兩個。

例如:

1.樸素地來講,法律讓社會一般大眾了解到了自由、正義、平等的精神;同時,相互的,社會一般大眾對於平等、正義、自由的精神的追求不僅使法律不斷進步(最近行政訴訟法在大修,深感進步啊),也使人類不斷又野蠻走向文明。法制史就是一步人類文明史。

2.法律讓人們更自由。因為法律就是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啊,人們通過法律知道了自己行為自由的界限——自己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界限,侵犯他人自由的現象就少了。品味一下這句話:良法之治的對立面不是惡法之治,而是法律含糊、不清楚、甚至不讓人知道,所謂「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測。」

所以綜上,我是批判法律工具論的。

但是我並不反對在一些情況下把法律看成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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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時間真的是建議題主了解一下馬恩關於法和法律的論述,讀一下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再翻翻公丕祥的法理學。很有味道的。


如果法律被當做工具,就說明它的價值不止是工具。否則集權政體也不會說自己有法律,是按照法律辦事了......這種前蘇聯式的觀點在學界已經很少有人提及了,除了一些老爺子。


法律確實可以看成是工具,但不一定是一個階級統治另一個階級,那要看法律所覆蓋的人群具體分析了。


法律當然是工具,不然還能是什麼?目的么?

作為工具,它的權威何在呢?

別人在你面前揮舞著木棍大聲咆哮的時候,你從後腰摸出一把沙漠之鷹頂住他的腦門,這就是權威啊!

作為法律人,你的信仰何在呢?

特么這一刻對方直接就給你跪了,你是光你是電你是唯一的神話!


個人認為法律同時是信仰和工具。正如光的玻粒二象性或者工程學同時是技術和美學一樣。

一、法律的工具性法律是工具有怎麼樣呢?一切事物對於萬物之靈的人類而言不都是工具嗎?人的主體性是優越的。

如果法律是信仰的話,法學院豈不是該被神學院吞併了?法學院的課程就不是現在不斷加厚的法律教材,而是一本記載法律怎麼變水為酒的奇蹟的聖經/古蘭經了。

法律的工具性體現於其技術性。

法律是一門技術,是解釋的藝術,是衡平的技術。

每一次判決,都是對艱深晦澀抽象的法律的適用;對權利的界定,這都需要手術刀一般的精確和科學的方法。

這樣,法律越運用越熟練,越熟練越成熟,越成熟越精準,越精準越清晰,越清晰越適用,越適用越實用,越實用越有用,越有用越能用,越能用也就越受歡迎受尊重,受尊重的結果就是法律的普遍信仰。

二、法律的信仰性

法律的信仰性源自於美國法官的著述:法律必須被信仰。

筆者認為法律信仰信仰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的精神——自由平等博愛民主法治聯邦。這些精神是普世價值,同時也是法律的基礎。很難想像人類的任何一條法律不是上述普世價值衍生出來的。因此,信仰法律就是信仰普世價值本身——自由平等博愛民主法治聯邦;信仰法律就是信仰普世價值的邏輯推演過程——理性與邏輯;信仰法律就是信仰普世價值推演的結果——光輝燦爛的法治社會與憲政國家。

三、信仰與踐行

能夠合理踐行的信仰才是真的信仰;否則就是歪理邪說。舉例說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當你們發現你們的法理學課本和高中歷史政治書文風一樣的時候,就應該知道不要照本宣科了。

上面一群小朋友看得我都不知道怎麼吐槽。

法律主要就是規則嘛,rule啊,還有一些非規則性質的彰顯其權威性正當性之類的語句。

你說法律是工具啊。哦,我說電腦是工具,大家會愣一下,哦,好像是哦,但反應時間一定比我說鎚子是工具要長的。這裡也是同理了。

在一個開放的語境中,主客體都沒有清晰確定的外延,作一個結論,永遠能自圓其說的。當概念不能完全重合的情況下,每個人都能在圈內和圈外列出一二三,然後予以證明。

所以我最討厭的就是社會科學這個概念,以及社會科學沒有標準答案這句話。

全是噱頭。

此類的還有法學和一般社會科學不同,任何事物都有兩面吧啦吧啦。

有一天,當critical thinking成為了stereotype,果斷一點彪悍一點的一邊倒的見解,才是有意義的。

我只是覺得這個問題實在就是對於,老師上課或者作者出書為了對定義內某些觀點的證明所運用的比喻或者類比的方法,當然也是引用。這些手法而已,不要太當真。

追究這種很無聊的東西,就容易陷入pedant的深淵。永遠不要以為每一句話都有它獨到的意義,就像法律也不僅僅是規則。

學長就只能幫你們這麼多了。


謝邀。法律本來就是工具,調整社會關係、實現公平正義的手段、方法、工具。「一個階層統治另一個階層」論雖然過時,泛政治化,但法律的確是工具。

好用的工具值得尊重,但無所謂「神聖」。


此題大而化之,涉及到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的觀點區分,要談最本質的法哲學理論,真不好說。

個人水平所限,只淺談一下對法律、工具、信仰關係的簡單理解。

工具方面:

法律是工具,沒錯;

但是公平正義不是工具,這就夠了。

信仰方面:

法律是不是公眾的或某個人的信仰,並非緊要,緊要的是公平與正義成為公眾的信仰;

而信仰法律是信仰公平正義的一種表現,通過宣揚和保證法律的權威而使社會公平正義得到實現,有何不可?

所以,以一個非法哲學專業人士的視角來看,最直接的回答是:並不一定要駁斥「法律工具論」,也並不一定要神化對法律的信仰。

對法律背後的價值觀——公平、正義、秩序等等——的信仰才是真正神聖而不可褻瀆的。


法律的基礎是共識,法律的合理性在於契約,

法律就是被升格為契約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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