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伯爾曼名句「法律必須被信仰」?

伯爾曼這句話恰恰說明法律不是科學,是神學。你聽說過牛頓說過慣性定律必須信仰,達爾文說進化論必須信仰,法拉第跟你說電磁感應定律必須信仰?沒有,沒有人會這麼說。因為我們相信這些定律,是因為實驗符合這些假設。我想這不能叫做信仰吧?只有神學才告訴你,上帝必須信仰,甚至"因為荒謬,所以信仰" (Credo quia absurdum)

我以為,信仰是有感情地先驗地(a priori)把某個命題看做真;科學中的相信,則是經過實驗驗證,或者雖然沒有實驗驗證,根據已有的知識推論出(a posteriori )某個結論是正確的。

法學作為規範而非規律,需要「人民慣常的服從」(citizen"s abidance by law),正如孟子(原文誤為韓非子,經陳甫鵃先生的指出,現改正)說的「徒法不足以自行」。 問題是這種慣常的服從需要靠「信仰」來獲得嗎?恕我直言,作為一個唯物主義者,信仰這個詞讓我很反感,因為它透露著一股子的勸愚的味道。 宗教之勸人向善就是靠的勸愚---虛構一個不存在的天堂或者來世來讓你在這輩子做好事。

在我看來,法律的這種慣常的服從,毋寧建築在其他的東西上。比如,我們假設所有人都是自私而理性的,假設我們這個世界是一個「蠅營狗苟的帝國」(l"empire du moindre mal)。法律的目的,就是讓並不信仰法律的這些「惡棍」們去為了自己的利益做好事。怎麼操作呢?很簡單,改變他們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之下的「納什均衡」:比如在沒有法律的世界,我們只可能會有同時履行的交易,因為若不是這樣,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動機去履行義務(假設不是重複多次博弈)。contract law的作用,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通過違約制度(breach)的損害賠償(damages)或者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 強迫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義務而已。我們不需要讓他們對法律有任何的信仰或者敬畏,他們只需要敬畏自己的口袋裡那些銅臭的阿堵物就可以了。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說得好!但是讓人知恥不是我們任何實踐活動的目的,我們的任何實踐活動的目的,僅僅在於讓大家都活得更好不是嗎?懲罰本身就可以達成這個目的,為什麼要我們人人都當聖人呢


終於有個會回答的問題了。「法律必須被信仰」是哈羅德伯爾曼的名言,因為這句話簡潔明了,琅琅上口,易於被誤解,所以也受到很多國內法學家的喜愛。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看待這句話要留意兩個前提:

1、伯爾曼認為近代法律制度已經遭遇現代性危機;

2、伯爾曼認為近代法律制度極大的受益於西歐天主教傳統;

這兩句話連起來的意思是,伯爾曼討論的對象特指近現代西方法律體系,而不是抽象的法律,伯爾曼所說的信仰也不是抽象的宗教,而特指天主教和基督教。伯爾曼的理論是想通過追溯西方法律的宗教資源緩解現代法律的現代性危機,而不是泛泛的討論法律是什麼。至於現代法律制度是否存在現代性危機,能否通過宗教來緩解,都是很見仁見智的事情。

如果明白這一點就會發現在中國的語境下理解和闡發「法律必須被信仰」是一件很困難但是也非常有意思的事情,因為同時會觸發古今中外四個領域的討論。但是無論如何這句話和「人為什麼遵守法律」或者「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基礎」並沒有什麼關係。


這句話不是一句知名的「誤譯」嗎?見熊秉元老師的發表在《讀書》上的文章把書讀對 - 《中國學術期刊(網路版)》

原文是「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k」,直譯過來其實是很平實的一句話,翻譯成」法律必須被信仰「有點過頭了,譯者梁治平先生也說」譯文確實稍過原文「。但這句話居然在大陸法學界產生了如此巨大的影響,值得玩味。熊秉元老師在文中介紹了伯爾曼演講的歷史背景和這句話傳到中國大陸時大陸的現狀,認為這句被」誤譯「的話被廣為傳誦實際上反映了大陸(至少是法學界)對法治理想的呼喚。

好吧,說來都是誤會,有點讓人大跌眼鏡。

當然了,在熊老師這篇文章出來之前,很多學者確實煞有介事的對這句話做了些許評價,如「信仰法律」的提法有違法理,從標題就可以看出來,這篇文章對這句話是持否定態度的,我記得這篇文章好像是對「信仰」這個詞做了個語義分析,認為「信仰」具有盲目的特徵,提倡信仰法律可能導致惡法亦法;還有很多類似的文章,「法律信仰」:一個被過度誤解的神話——重讀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等,這些文章是回答這個問題時才發現的,也沒仔細看,但看摘要,套路都差不多,從不同角度得出這句話不符合國情云云的結論……(感覺經過黨多年來「苦口婆心」的教導和知識分子們的「深刻反思」,我國學界的國情意識現在簡直高得一筆)當然,也不乏支持此觀點的,如法律信仰與民族國家,(可以想像,自這句話問世後,廣為傳唱,支持者是比反對者多的,但現在看來,情況好像反過來了,沒辦法,知識分子就是這樣「異趣以為高」,說不定再過幾年,又會出一堆反對反對者的文章,反對總是有思想的表現嘛,呵呵)

好吧,說完別人的觀點,答主也班門弄斧下,拋開這句話「譯過頭」的這個尷尬事實,認為這句話有道理值得提倡還是反對這句話認為脫離國情,取決於我們如何理解這句話,上述諸多學者對這句話持不同意見,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他們連這句話到底是在說什麼都沒達成一個共識,批來批去也沒批到一個點子上,自說自話。如果我們把這句話理解為從整體上提倡公民對法律要有的一種信任,即相信我們的法是良法,相信我們通過法律解決問題是有效且公平的,相信我們通過法律程序得到的判決是能夠得到嚴格執行的等等這種對於整個法治體系的信賴和倚重,那麼這句話當然是有道理的,我相信支持者大多也應該是這麼理解的,這時對「信仰」的理解很接近「信任」;如果我們把「信仰」理解為宗教意義上的信仰的話,確實有可能矯枉過正,特別是在把「法律」理解個別的法律條文的時候,邏輯上也確實可能導致惡法亦法、法律體系僵化的後果,但問題在於,這句話同樣可以理解為對「法律」整體上的信任,這時這句話里的「法律」其實就很接近於「法治」了。

在討論一個問題的時候,如果我們事前對問題的意指沒有一個共同的理解的話,那麼這個討論只能是浪費時間,而如果我們對概念的意義已經達成共識的話,往往又沒什麼可爭論的了,這真是個有趣的現象。


這句話出自伯爾曼的大作《法律與宗教》。用胡適的話來說,伯爾曼說的「主義」和你說的「主義」是不一樣的,倘若真想搞清楚這句話的原意,絕知此事要躬行,安安靜靜讀一讀那本小冊子即可。


是不是荒謬,取決於你打算怎麼定義法律。法學從來不是規範。只有法律條文,能在特定的場景下表現為規範。法學的目的在於窮盡法律的存在意義,即人們如何定義和看待法律。不同的法學流派對此看法非常不同。所謂「人民慣常的服從」,僅僅是對法律的無數看法中的一種而已,並不是唯一的真理。

法律也分很多種。如果就英國法的觀點,自然法和神啟法作為造物主意志下的規則體現(參考《英國法釋義》),那麼對自然法和神啟法的信仰就和對上帝的信仰同等神聖,只有人定的法律才可以被認為是制定的規則。而且人定的法律中,有習慣法和民間法,還有作為需要而服從的國內法,有的是自發的習慣,有的是自覺的公民規則,和所謂「人民慣常的服從」,還是有區別的。

提問者的所謂利用違約制度強迫對方履行義務的說法,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本身已經隱含了服從法律的前提:交易雙方為什麼一定要遵守違約制度?為什麼違約的一方不能用武力拒絕補償?如果違約制度的公信力來自國家暴力,那麼誰賦予國家暴力維護契約的權力?誰來保證國家暴力能公正地履行維護契約的職責而不是偏私?如果有一個人來保證國家暴力的公正,那麼我們又依據什麼來相信這個人?順著這樣一路追問下去,我們遲早會發現,這個場景下至少必須信任某種規則,能夠約束一些基本的行為,否則這個行為規則鏈就無法建立,而在伯爾曼的法學觀點裡,這一切的源頭,至少應該有信仰的一席之地,因為伯爾曼探討這個論題的著作,書名恰恰就叫《法律與宗教》。提問者自己不喜歡宗教,這當然是可以的,但這僅僅是宣示觀點而已;如果要以此駁倒伯爾曼先生的立論,是不夠的,更別說你也沒有證明自己觀點的正確性。

順便說一句,「納什均衡」是博弈論的論題。博弈論成立的前提是規則必須存在且生效。而契約場景下,法律本身就是規則,我們討論的焦點是這個規則能不能存在,博弈論的規則根本不適用。

至於「徒法不足以自行」這句話,不是韓非子說的,至少在我的印象里不是。它的出處是《孟子》。原文是:

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員: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堯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賓士天下。今有仁心仁聞而民不被其澤,不可法於後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詩》云:『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員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參考:http://ctext.org/mengzi/li-lou-i/zh。

這裡說的法,是先王之法。它真正的意思是,只依靠法律,無法令仁義自行發揮作用。

而「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這話倒確實是出自《論語》,但用在提問者這裡,顯然是斷章取義。這句話原文是:「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說的是行政手段和刑罰的局限性:老百姓僅僅是不觸犯法律,而不會以犯罪為恥。必須加以教育,才能讓他們行為朝向正道。所以如果按《孟子》和《論語》的原意解釋,它恰恰是反對提問者自己的觀點。僅僅是作為懲罰手段存在的法律,是不足用的。

最後,法律和道德,從來都不是涇渭分明的兩塊,而是一直互相影響。這一點,無論古代的法家,還是西方法學各個學派,基本上都持相似的看法(細節也許有所不同)。所以商君書有如下表述:

故王者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姦,則細過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則國治,國治必強。一國行之,境內獨治;二國行之,兵則少寢;天下行之,至德復立。此吾以效刑之反於德,而義合於暴也。

參考:http://ctext.org/analects/wei-zheng/zh

機械地剝離道德,相信法律可以解決一切問題,聽起來是個宏大命題。但提問著論證的邏輯,基本上可以用一團混亂來形容。


不得不感嘆一句:巨大文化差異下的理解真TMD差異大啊!

立即就想起若干年前,俺還是一個青蔥少年,家裡某回瞎扯淡,愛國小將用肯尼迪的名言嗆俺:不要問國家為你做了什麼,要問你為這個國家做了什麼。

俺立即回復:交稅

舉上面肯尼迪的例子是為了說明,巨大文化差異對語句解讀的作用。

伯的話和肯尼迪上語,在中國的解讀類似。

法是什麼,一千個法學家會有一千種答案(以前本人答案有提及)。

1.對於伯爾曼而言,其對法律的認識是基於羅馬文明、基督教文化二元文化傳統下的自然法思想。

2.這一法學流派,受基督教文化影響極大,其理論基礎有「信實」的作用。

3.而基督教在當下西方被解構,信的影響力在消弱,因此西方法律體系的基礎也就被消弱。

4.博總結了這個傳統《法與宗教》(書名貌似是這個名字),並提出了這個問題?基督教勢微,文明的憲法傳統腫么辦?

而對於我國而言,一個社會主義法系國家,一本正經談論伯爾曼的名言就是個笑話,畢竟馬克思他老人家早就總結了,也寫在諸位的教材里了:法是階級統治的工具。

ps:中國的一些自由主義學者提出過一些主張,俺是知道的…看看孔子學院,看看新儒家的主張…你懂的。


學校形政課考試就問到這個題,要求不能有政治錯誤,憋了半天憋了一句,說的不錯。。


簡單答下。其實我們最應當信仰是自然法,也就是絕對意義上的公平正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法律的具體運行受制於以下這幾方面的要素:1、法律是不是良法,其中的具體法律條文是良法多還是惡法多。2、執法部門有沒有很好的將上述良法落實貫徹到自己的每一具體行政行為當中。3、作為普通公民的我們有沒有很好的尊重法律,履行法律的義務,並享受法律的權利!如果以上的回答是,那麼法律應當被信仰。如果上述的部分回答是否,那麼我們更應當針對哪個環節進行改進。比如立法不好,我們就應當推動法律的立、釋、改、廢。比如有政府部門違法,我們就應當進行監督舉報。比如我們權利受損,我們就應當相信法律依靠法律解決。如果我們不信仰法律,我們打破法律,那麼沒有任何東西能保證我們的安全,即使是國家主席劉少奇那樣也不行!我們應當努力使法律變得更加美好!綜上,無論何時,法律都應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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