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業文章里的「甲方」和「乙方」?

經常在一些有關商業的文章或視頻中看到類似於如下的句子「……以前一直做乙方,終於做了回甲方……」。

我一直沒弄明白,什麼是甲方?什麼是乙方?


甲方、乙方並不能代表什麼,但是在服務合同、供應合同中,提供服務方為了表示尊重,通常都把接受服務的一方、買方放在前面作為甲方,而服務提供方、賣方總是放在後面作為乙方。而提供服務方、賣方總是要受到買方的要求或者挑剔,為了維護客戶關係,巴結衣食父母,常常處於比較劣勢的地位。有一天變成了買方、服務接受方,就覺得翻身農奴把歌唱了。


認同林鶯的解釋。基本上甲方出錢,購買乙方的服務或者產品,甲方有資格挑剔乙方。


這都是國有企業和機關政府搞出來的東西,認為甲方為尊,乙方為貶,其實合同主體是平等的,只是在實際的商業活動中,容易給人一種甲方是強勢方,主導方的心理暗示而已。


甲方和乙方只是法律上面關於合同雙方的代稱,沒有什麼具體的指代。上面列舉那句話,暫時無法分析出什麼東西來,需要提供更多的內容。


特別反感這個,我擬的合同,一律我方為甲方。


甲方無非是因為比較強勢能提供合同版本,比如工程中的業主或者發包方,法律上沒有哪方高人一等,不過是意淫罷了,所有的權利義務都由合同條款確定。


出錢者為甲,效力者為乙;

孤陋寡聞為甲,見多識廣為乙(相對);

被忽悠多者為甲,被強姦多者為乙。


要約方和承諾方……似乎對沒學過法律的人來說,這根本不算回答……

不過這個回答必須要強調,以上回答只是對商業慣例的解讀,並不是什麼法律強制規定的。

至於甲方和乙方天然的不同更是無稽之談。合同雙方訂立合同的地位有不同這是現實,但並不是因為其甲方和乙方的不同導致的。也就是說,假如我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具有劣勢,那麼這種劣勢不可能因為我方在合同中是甲方或是乙方而有任何的不同。


在公關圈裡有這麼一句話:甲方是嫖客,乙方是小姐;甲方付了錢(服務費)以後就可以想怎麼折騰就怎麼折騰、想怎麼干就怎麼干。


理想情況是甲乙雙方平等,現實操作起來還是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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