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藥品比如印度葯,在法律上被認為應當受懲罰,在道德上應當如何評價?

誰能介紹一下其中的一些利益相關?和國家法律規定?對於一些病人來說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對於走私人員來說又怎麼看待?


法律規定其他答主已經列了,簡單點說就是,未經國家葯監局批准在境內銷售的藥品視為假藥。

那麼為什麼藥品需要批准才能上市,我們知道藥品註冊後有20年的專利保護期,在此期間同一化學結構的藥物製劑不批准註冊,當然註冊後還需要進行臨床研究,在8-15年的臨床研究後,還可以獨佔市場銷售一段時間,這段時間的藥品價格通常很貴,其實生產成本並不高。

那麼為什麼企業在專利保護期內以超高的價格銷售藥品,還能受到法律保護,並且這種保護是以國際公約的性質存在呢?其實藥品有點類似於軟體,單論那一張光碟,是沒什麼價值的,藥品也是如此。就拿阿司匹林做例子,有人把阿司匹林原料葯分裝製劑成腸溶片,患者購買了藥品,並且閱讀了說明書,知道每次吃100mg,每天吃1次,它此時才能起到預防血栓的作用。試想,如果患者拿到一桶阿司匹林,但是不給他說明書,他並不知道如何分裝,怎麼吃,一天吃幾次,一次吃多少,而且網路上也無法查到這些信息,也無法通過詢問他人來獲得,那麼這桶阿司匹林對患者而言將沒有任何意義。

所以藥品的價值除了實物本身,「怎麼用」往往是更加重要的信息,包括說明書、醫學資料、指南、文獻等等,這些信息,很多是花費巨額的資金,進行體外的、動物的、臨床的研究而總結出來的。而這些信息很容易複製和傳播。所以如果不設立專利保護制度,那些既生產藥品,又研究「怎麼用」的公司的藥品就會因為售價高而無人問津,而只仿製他人藥品,不研究「怎麼用」的公司的藥品會因為售價低而佔領市場,久而久之,就淘汰了願意研究「怎麼用」的公司(實際上類似的教訓我們已經在很多軟體或遊戲行業看到了)

同時還有另一個現實,我們人類需要鼓勵有人開發新葯嗎?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因為現有的藥品遠不能滿足人類的需求,而且在可預期的未來相當一段時間內也不能,所以我們應該保護藥品知識產權,對開發出新葯「怎麼用」的公司予以保護,允許他們在開發出的新葯上獲得利潤,鼓勵他們開發更多的新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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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制度並不是對所有人都好(事實上幾乎不存在對所有人都很好的制度),因為專利保護期內獨佔市場的公司控制了供求關係,也就控制了價格,使得需要使用這些藥品的患者承擔了更高的經濟負擔。

解決方法是多種多樣的,但還是剛才那句話,不存在所有人都好的制度,比如以「全人類利益更大」原則,無視掉小部分患者,但是有些患者會因此無力承擔高額的藥費而放棄治療;再比如以各種醫療保險的形式為患者分擔藥費,這也是國內現在正在做的,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比如醫保與進口藥商談價,有些藥品的價格確實降下來了,當然也有的沒降或者還未談),但是醫療保險也沒有完美無缺的形式,人類的生產力還無法滿足醫療保健的上限;又或者採取類似印度的「強制許可」政策,強製做仿葯,也能降低患者的使用成本,但副作用是破壞知識產權。

當然還有一層問題,目前國內開發出的,國內外「競相仿製」的葯很少很少,能在國際上通過藥品知識產權獲取利潤的國內公司鳳毛麟角,藥品知識產權的利潤大多被發達國家拿走了,為何國內不能學印度一樣無視發達國家呢?這就陷入猜測的範疇了,我國加入WTO的時候,「承諾保護藥品專利」是發達國家的要求之一,而且對於美國或者日本等國家而言,藥品專利也是核心利益之一(美國在TPP中也將藥品專利保護作為核心條款之一),如果我國實施了明顯傷害發達國家藥品專利權利的政策,等於觸及了這些國家的核心利益,會遭到反制。至於觸及了多大的利益,會遭到多大的反制,我國有沒有能力應付,那就是另一個層面的東西了,我輩是不可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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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於「走私」他國藥品,違法是一定的,對於患者而言,如果能以相對較低的價格獲得救命葯,肯定是有好處的,但也存在一定風險,比如國外仿葯質量不過關,效果不足,雜質超標等等,或者有人就是拿亂七八糟的東西冒充國外藥品賣給患者,最後吃出問題了。總體而言國家不大可能提倡這種做法,最多對一些確實在轉手國外仿葯的人採取默許的態度。個人認為正道還是研究更適宜的醫療保險。

附上兩年半以前在知乎的第一篇回答,可以比較下前後的說法上有什麼變化。

知乎用戶:如何從醫學角度看待「陸勇代購印度仿製抗癌藥」?


需要注意兩點:

1.能治病的葯不代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2.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藥品未必不能治病。

比較簡單和經典的例子可以看一下《達拉斯買傢俱樂部》這部電影。

但是,用這樣的葯,生死自理!違反了法律法規,後果自負!別他媽挺屍了又搞抬棺堵門那套!

謝邀!


第一:專利權本身就無所謂正義非正義,是一種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妥協,既然是妥協,自然雙方都有所得有所失,把遵守專利權和道德綁架到一起,本身就是一種盲目的行為。

第二:知識產權整體來說也是一種無法討論正義與非正義的事物,例如國內作者非常羨慕的美國的著作權保護,可是美國僅僅幾十年前還是世界頭號盜版大國,哦,不對,是從國家到個人共同否認國外作者的著作權,所以無所謂盜版,那麼你是否能說美國現在的高保護是基於種種利益考量,你是不是能說這是生於不義呢?

第三:中國為什麼需要保護藥品的知識產權而印度不需要保護,原因很簡單,中國沒有談下來,印度人談下來了。中國在融入國際貿易體系的過程中放棄了非常多的切身利益,不僅僅體現在知識產權方面,應該說我國所放棄的利益裡面就恰好包括這部分利益,換取了美國人的讓步和承認。當然不是說中國輸了印度贏了,印度可能犧牲在其他層面,比如武器購買優先權,國家安全利益,外資入印等可能犧牲的比中國多也不一定。談判嘛,主體不同,利益不同,角度不同,談判的結果自然大不一樣,好處全占是不可能的,尤其是那時候的中國。

第四:那麼我們有沒有必要支持對藥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呢?有必要,如果說十幾年前,我的態度是放任,在盡量不過度觸及跨國公司利益的情況,不刺激跨國葯企在特別101條款,在世貿對我國國家經濟利益造成威脅的情況下有限度的放任。但是現在中國的葯企發展迅速,如果不進行保護,則根本無望於打破國際巨頭的壟斷,所以這也是必須的代價吧,總不能看著有了苗子自己掐斷吧。而且如果我們對歐美葯企利益進行打擊,我們的企業日後還有機會走得出去嗎?

第五: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在國家層面,基於經濟利益和各方面的妥協,中國目前是不可能走上印度的道路,所以如果有機會,那就自己出國去印度吧,或許行事別太張揚,我猜測如果不是被跨國葯企注意到了,可能國家有關部門也不會太過於積極的去做某些事情,但是一旦被注意到了,迫於某些壓力,可能很多事情就不得不做了。

結尾:吃印度葯是不尊重知識產權,但是和道德關係牽扯不大,更多是在國家與國家,國家與跨國巨頭間的博弈和利益交換背景下,不得不進行的一種不得已的舉動,沒必要怨國家,畢竟我們又不是美國。美國基於公共健康考量一次次破壞知識產權,壓迫專利權人,拜耳等只能俯首聽命,即便如此美國政府也付出了相應的代價,中國政府能壓得住拜耳輝瑞這幫巨頭嗎,能扛得住歐美國家的群起而攻之嗎?總得來說,中國人往往把自己的國家當做玄幻小說中的主角,認為到處都該佔住好處,美國人應該什麼都聽中國的,但是現實是,基於各方面的力量對比,美國人才是當前的主角,中國也僅僅只是在爭取更多的利益,至於爭到得利益是那些,放棄的利益是什麼,在國家宏觀層面可能沒有什麼漣漪,但是在個人微觀來說,就是滔天巨浪了,所以一旦被浪打到了,就自強謀生吧,國家既然決定犧牲這部分利益了,就很難再拿回來了。哎,這裡說起來實在有些殘忍,但是政治和談判,本身就充斥著殘忍,我們都是籌碼,區別只在於,有些人是被擺上桌面進行交換的,有些人還沒有擺上桌面而已。

PS:至於假藥的問題,其實根源上還是知識產權,如果允許國內葯企仿製,自然也就不會存在假藥的問題了,再者說國內假藥還少嗎?各種包治癌症什麼的也沒見國家積極整治。


從法律上來說是應該受懲罰。道德上只要利潤不是太誇張也犯不著譴責。房地產撈的成首富了,販葯總比他們來到乾淨。

其實我是來吐槽另外一件事的,制定這種法律的人其實根本不操心這問題,他們的醫保基本上是全包的。你讓那批老而不死的待在醫院裡沒的報銷,他們立馬就會放寬很多,不管是條款還是實際的追捕。就因為制定法律的人不擔心這問題,所以都可以站在道德的制高點說這些走私犯是如何如何。


這玩意看道德並不靠譜,因為三觀不一致道德線也不太一致。但是印度葯在題目假設里有個很大的BUG:

印度仿製葯未必都是能治病的好葯,尤其是腫瘤區域的藥品,若沒通過國內的審評,說難聽一點鬼知道有沒有用。

美帝人民的肝腎代謝機能和亞裔人也不一定一致,而且印度仿製公司的GMP水平,你可以有空看看FDA573的警告信,什麼清潔度不合格,拒絕檢查,產品原材料發了霉,試驗數據全部被扔了沒有副本什麼的,跟國內的某些黑作坊也是有的一拼。

╮(╯▽╰)╭ 能用進口原研最好,沒錢的話國內的仿製只要合法,就算效果不好你還能把藥廠和醫院醫鬧一下要求政府給你點維穩錢。

但是買印度葯么,自己給自己負責減少醫鬧比例也是好的


走私葯說的是靶向葯之類的吧。

真正面對可防可治的病、促進人群健康的事情,或者面對重大疾病重大災情,國家會把成本壓到極低、然後普及到所有人,或者動用國家意志強迫相關部門完成任務。

譬如一類疫苗,譬如新生兒篩查,譬如食鹽加碘,譬如消滅血吸蟲,譬如抗震抗洪救災。

但終末期的嚴重疾病,國家如何管?

一方面是費用極高,一方面收效甚微。

所以,面對癌症晚期這種病,大家都是各顯神通。這根本不是治病,而是治心。

高價原研葯也好,走私仿製葯也好,世外高人的中草藥也好,神棍的符文水也好,可以改變過程,可以改變心態,但改變不了結局。

傅彪得肝癌,可以換兩次肝,最後還是死。

你說治療有效果嗎?當然有,不這樣他肯定死的快。但你覺得所有肝癌病人都要按他的標準治療嗎?而且他這種搞法,真的就更好嗎?

我經常開玩笑的說,我如果到了這種程度,我寧願去吃海洛因,至少最後的日子爽一下,花錢說不定還少點。

這些無所謂高下,都不過是卑微的人,面對無可抗拒的命運時,垂死掙扎而已。

偶爾幾個人成為幸運兒,但這不改變大多數人的悲劇結局。

也不要談什麼負擔不負擔的問題。

真要減負,全世界都禁止終末期疾病的研發和治療就是了,沒有治療方法大家都心安,死的快點負擔自然小。

至於法律和道德。死去元知萬事空,這時候的人還有幾個真正在乎道德和法律?

PS:

其實真正比較現實的問題是,至親之人得了這個病,他本人或者某個親屬又想不開,不顧現實情況要最好的治療(這也是某種意義上的攀比),然後給剩下的親人很大的困擾和負擔。

這種情況,難說對錯,就像清官難斷家務事一樣。

PS2:

我外婆就是80歲高齡時得的肺癌,發現時已經有轉移了。

她是虔誠的佛教徒,所以我建議的治療方案是多去的燒香拜佛,自己還帶她去了一趟岳王廟靈隱寺(本來想去普陀,但考慮路途太遠,改去杭州了)。

她維持了將近3年時間,大部分時候過得不錯,生存時間也超過肺癌3-4期的中位生存期了。

我外婆如果想治療的話,我可以想辦法幫她找到最好的醫院去治。但她自己都覺得沒必要。

生死有命,富貴在天。

我覺得我外婆的覺悟比很多人都高。


昨天是母親祭日,今天正好看到這個問題,想想還是來回答一下吧!2010年3月,母親被查出肺癌晚期,雙肺原發,腦轉骨轉。靶向葯吉非替尼的正版「易瑞沙」一個月藥量要花費16k,非醫保;印度仿製版從販子手中當年是2k左右。今天我專門查了下印度版目前應該1k多,可以說當年販子的利潤率還是可觀的。但是,一定要說但是:母親雖然被骨轉移摧殘的不成樣子,但是因為服用吉非替尼,直到逝世,也沒有過一天大多數肺癌患者臨終時的難過的憋氣現象;腦轉在服藥前已經嚴重到快不認識人並且語言能力已嚴重受影響了,服藥後竟也神奇的恢復了。我想說,知識產權等等如何如何的我都懂我也支持,廠商研發產品後被別人用現成的配方生產這就是要打擊,但是作為患者以及家屬而言,減輕痛苦的目的首先達到了,其次,在當年我一個月就能省14k,母親共服用了六盒多一點,我買過七盒共省下九萬八!造仿製葯是印度藥廠的事,賣仿製葯是販子的謀利手段,雖然違法,但事實上極大的造福了患者及家屬。賣我葯的是一個帥氣的小夥子,聽說後來被抓了,不管如何,合不合法,不管他在我手裡賺取了幾成利潤,因為我的經歷,在我眼裡,他就是菩薩再世!


碰巧看到,不請自來試答一下吧。

法律規定肯定是違法了,這個沒什麼爭議。但其後的利益相關和病人利益,確實值得探討。

有人說是為了保護葯企,然後又舉葯價高、發改委價格司之類的例子,看起來有理有據,但事實上,這些人和利益集團能量雖大,還遠未到能左右法律制定的地步,更像是鑽了空子,利用監管不嚴的漏洞攫取不法利益。

法律禁止走私藥品的真正用意顯然不是為了給這些葯企謀取暴利和腐敗分子受賄提供方便,更重要是保護國家的製藥行業。藥品的研發投入是個天文數字,如果放任廉價仿製藥品的進入,恐怕老老實實做研發的葯企全都會潰不成軍。

那為什麼三哥的藥品可以這麼便宜?人家的國家政策本來就對專利權這些繁文縟節採取不屑一顧的態度,再加上身為藥品臨床的「試驗國」,11億小白鼠,西方國家通常採取較為溫和的態度對待他們的侵權行為,同為英美法系的便利也讓他們可以在侵權訴訟中採取更為強硬的態度。試想中國也無視專利權做仿葯大國會是什麼結果?當然印度本身在仿葯領域也有先發優勢,我不是製藥行業的,這個就不亂說了。

所以說為了保護葯企的合法權益,想讓中國的製藥行業真正具有競爭力,尊重知識產權體系、打擊走私藥品應該是不二選擇。

那麼病人呢?是否病人的利益就應該忽視?我想當然不是,但這個不應該通過放寬走私藥品這種途徑來解決,更應該做的,是完善醫保機制,把各種疾病中的無可替代藥品都納入醫保範疇,確保人人都能用的起「救命葯」,才是一個有責任的政府該做的事。

至於走私人員,還是依法辦理吧。現實中真的很難分清是為了救人還是為了牟利,情有可憫的結果就是有法不依,難道我們還要期待「青天大老爺」的法外施恩?


這大概就是生命權和知識產權的衝突吧。

對病人而言,能吃到物美價廉的仿製葯,當然是好事。

對走私人員,我更願意稱為藥品代購,是順應市場需求而產生的,有需求必然就有供給,所以是一種市場行為,而且對代購和患者而言是雙贏的。

但這種交易,損壞了擁有專利的研發商利益,和能從中獲利的國家機構的利益,所以必然也會遭遇抵制。


就是仿製葯。印度正規藥效果能跟國外進口的差不多,但是因為不交專利費也沒有那麼的稅所以價格相對低很多。要是病人吃不起進口葯又想活下來的話就用這個吧。不過自己知道就行了別把跟你帶葯的人爆出來,自己不想活了別把別人禍害了。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按假藥論處的情形:

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沒有批准文號的印度葯會被認定為假藥。

《刑法》中沒有關於走私假藥的犯罪,走私假藥的行為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但是《刑法》中有生產、銷售假藥罪,走私印度葯後再銷售屬於銷售假藥的行為。

《刑法》禁止的是生產銷售行為,但是自己吃是不管的。這個人可能是想要做好事,幫病友代購,也不是走私,但是賣印度葯就是犯罪。不管你是救人還是什麼,就是犯罪。

如果《藥品管理法》不把未經批准的葯認定為假藥,就會有大量的人從事國外藥品代購,這樣本國藥品廠商的利益就會受到衝擊。至於這一規定是好是壞,在這裡不討論。


看到目前已有回答覺得很心寒。

我很努力的在學校學習化學就是想要研究新葯救人加賺錢,我覺得這既這樣比單單去搞金融要對社會有意義的多,但是看現在回答的情況,我怎麼覺得研究新葯還不如去搞金融?

我知道看著親人痛苦卻買不起葯很痛苦,所以就可以不顧別人的專利,國家的法律去買盜版葯?什麼邏輯?路邊的乞丐因為飢餓而去偷錢包,被抓到,被法官詢問時說:「我要餓死了,餓死很痛苦,所以我去偷竊,希望您不要懲罰我。」就可以免除懲罰?那法律還有什麼用?

覺得專利葯貴你可以不吃去買別的葯,你說別的葯不好葯吃專利葯就要乖乖付錢,一個個長這麼大拿了別人的東西要付錢心裡一點比數也沒有?人家專利人幾十年辛苦又沒偷又沒搶就弄出來個新葯指著賺點錢順道救點人,現在倒好,人救到了,錢沒賺到。您還真把人家當蜜蜂啊?

吃藥付錢天經地義,您要不想付那錢,得,您冷凍個20年出來,專利過期了自然葯價就低了。


去年我請在印度工作的朋友,為一位晚期癌症患者帶過幾瓶葯,也算是走私行為吧,多吉美,印度版本的1500人民幣一瓶,一個月的用量,德國拜耳的4萬人民幣一瓶,國內醫院有,但不屬於醫保報銷範疇,後來病人葯沒用完就走了,我替他把剩下的一瓶多葯轉送給了其他患者。以我所知,癌症晚期患者每年醫保以外自費的費用大約在10萬人民幣,對一個家庭來說是沉重的負擔,當然我說的是普通家庭,1997年左右我在深圳的同事說他弟弟畢業進了海關,月薪5000。


中國一向是搭美國便車,搭了便車還不忘反美,吹噓自己搭車技術高超,為什麼偏偏在藥品這駕救命車上做起了道德帝,不就是你現在還不需要搭這趟順風車嗎!


利益相關。現在在日本,之前也做過處方葯的生意。只想說現在國內的製藥水平還是不高,基本全靠仿製外國藥廠,國內藥廠會找一些在國外有關係的人,通過一些特殊渠道或手段,把新葯運回國內,然後進行研製和仿造。比如去年日本上市了一款抗癌藥,國內某知名製藥廠找到了我朋友,通過他的關係在醫院買了10盒,花了人民幣16.5萬,我朋友從中獲利6.5萬人民幣,注意我朋友僅是三手貨源。

現在有一款被炒的很火的痛風葯,真的很管用,我家人也吃過。一盒100粒,藥販子賣1000元人民幣左右。國內也有,不過是浙江製藥,效果好不好先不說,一粒48元。

我覺得做走私葯的並不可恥,反而需要一些諒解,因為畢竟是違法的。主要的是不要亂開價,讓普通家庭能夠吃上進口葯,而不是讓患者家屬問完了價格後,抱怨自己經濟能力不夠沒能給家人好的醫療保障,這是關鍵。


沒有走私葯人都要死了,你還不允許人家覺得是好事?

任何事情大到國家顛覆 社會動亂小到殺人搶劫都不如自己的狗命值錢。

你要是覺得他們走私影響到你的利益你就去舉報啊!


餓死找糧

病死找葯

天經地義

憑什麼我都快死了還要按資本家的遊戲規則玩。

印度的一些特效藥很便宜,因為都是仿製的,不用研發費用和專利費。但是作為交換,印度政府默許了西方藥廠在印度進行人體實驗。

而中國的葯必須收高昂的專利費,所以中國會去印度走私葯。

買不起葯的病人不是有效需求,不能給廠家提供利潤,本來就不在廠家的市場定位里。所以他們沒有侵害廠家的利益。

而本來買不起葯的病人因為廉價葯緩解了病痛,這就是善行。

那麼廉價仿製葯這會損害科研積極性嗎?

肯定會。

葯不是天下掉下來的,而是研發出來了。只要收益大於成本,才有積極性。廉價仿製葯無疑降低了收益期望。

只有不停研製新葯,才能治療更多的疾病。如果研發不賺錢,新葯就會減少。那用仿製葯不就是殺雞取卵,涸澤而漁嗎?

不是的,窮人買不起葯,在現在的藥物專利制度下,出任何新葯還是買不起。那新葯對窮人不是毫無意義嗎?

所以這損害的只是買得起葯的富人的利益,而不是窮人的利益。

最後說一個相關新聞。

2015年8月,益邦以5500萬美元的價格將達拉匹林賣給了圖靈藥業,一家由前對沖基金經理馬丁·施萊里創辦公司。達拉匹林這種已有62年歷史的艾滋病人常用藥提價55倍,一夜之間從13.5美元一片漲到了750美元一片。

你以為我會咒罵資本家的毫無人性?

不是的。

此次事件引起了美國社會的極大憤慨,希拉里開始推動限制特效藥價格的法案。施來里被迫降價。

你以為我會歌頌社會力量的修正能力?

不是的。

這一法案引起了醫藥板塊股價大跌。施來里早已做空醫藥板塊,這使得他凈賺數億美元。而醫藥企業卻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不管你怎麼抗爭,如果看不穿階級鬥爭的本質,你永遠是資本家魚缸里的玩物。


有一種叫做灰色地帶的概念是講這個的...有時候並不是違法就一定會被制裁..法律只是維護權益但是有時候並不會救你的命..

如果以藥學方向來說..這件事除了有一定走私性質和對藥物本身監管不嚴瑾是不存在其他問題的..同樣維護了患者的生命、提供了比現有更好的用藥..有時候後者要比前者重要...對呀造成了一個複雜的藥品走私灰色地帶...

就是因為有這種本身藥品發展的局限和本身用藥需求的問題、用藥安全的問題糅合在一起才會促使葯法的改革..


首先因為制度和歷史的原因導致很多新葯,尤其是腫瘤葯等要很長時間才能在國內上市,這個一部分走私葯原因,我覺得這方面法律和道德都不會懲罰為治病而走私,畢竟生命只有一次。

其次因為印度有強制仿製導致價格低廉,有比較流行的印度醫藥游產業,如果只為自己而帶葯和原因一同理,但是如果為了販賣,則會有法律風險,因為我國是保護專利葯的,這個也是未來中國葯業能崛起的條件之一。前幾年陸勇案就是這個原因,畢竟老東家的這個葯確實很貴。

再次因為天朝CFDA以前不認可歐美臨床數據導致歐美專利葯進入中國都需要重新做實驗,耗時耗錢,再加上不如醫保,以葯養醫等問題,成本居高不下,很多專利葯甚至出現原研葯這個特有的中國辭彙,比周圍市場貴。從去年開始已經開始好轉,相信未來專利葯會越來越便宜,畢竟市場夠大。

最後國家也注意到這些問題,現在新葯進入中國速度快了很多,比如泰瑞莎創紀錄審批,索華迪明天上市,相信未來上市基本能和歐美差不多同步,價格也有一定的優勢。比如泰瑞莎在美國是15萬美金一年,中國是20萬人民幣一年,也是開創行業先例!

做為Big Pharma的從業者希望政策能越來越透明公平,惠及患者,畢竟自己的親朋好友也需要。


藥物定價其實是一門很大的學問。這些藥物的價格就算在美國可能也很貴,但是他們那邊有保險公司買單。在加拿大這樣的地方,可能是政府買單,或者政府和公司議價要求藥物定價在一定範圍內,政府有管制。在中國葯價高到買普通人用不起,說明政府在和公司議價方面做得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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