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思維是怎樣的思維?

1、如北京地區的法院,法官經常每年要審二三百個案子。這樣大的工作量下,如何快速的處理一個案件,如何抓住案件的重點?

2、以民事案件為例,經常雙方當事人都信口雌黃,證據通常都不完善,法官如何形成內心確信?

3、法官判案時,除了考慮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還會考慮哪些因素?(社會影響?個人考核?當事人事後找麻煩?)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法官的思維方式事實上確實與一般日常的思維方法不同。

具體來說,法官的思維邏輯應當是根據請求權基礎進行,即:從訴求出發,誰得向誰,依據什麼法律規範,可以有何主張。

傳統的法官,他們的審理案件時更普遍使用另外一種思維方法,也就是歷史方法,即按照時間先後,分析其法律關係,依法律關係和相關法律規定一步一步往前推,最後推出誰得向誰提出什麼主張。這種思維方式更加接近於警察的偵查方式。

進行相比較而言,歷史的方法是順推,請求權的方法是倒推,而後者更加適法官居中裁判,以庭審為中心的現代訴訟過程,並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先入為主。

舉例來說:公共道路堆放物件致害案件中,侵權人是否以其物件被損壞為由要求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之友私信的一個問題,大家可以先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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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發現,如果使用歷史的方法去還原案發的整個過程是十分複雜且沒有頭緒的,可能陷入到各種證據真偽的互相辯駁中去。

而根據請求權的方法,問題就變的很清晰:侵權人請求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是否支持?答:不支持,侵權責任法里沒有相關規定。得出結論,本訴中不予支持。

那麼如果侵權人提起反訴,是否可以支持呢?答:單獨考察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重點是過錯。一般來說,由於反訴被告對公共道路堆放物件沒有預見的義務,因此對造成的損害不存在過錯。因此需要本訴被告反訴原告來舉證對方的過錯,舉證不能的敗訴。

通過請求權的方法,這個案件就會變得邏輯上十分清晰。

當然,法官的思維技巧、方法還有很多,不乏各種反常識的部分。有興趣可以參閱《法官的思維與技能》(法官馬軍著,已經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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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提到請求權基礎理論,必須提到鄒碧華法官。時任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院長的他,根據長寧區法院的審判實踐,撰寫《要件審判九步法及其基本價值》(最早發表於2011年《人民司法》)。

此文一經發表,即在實務界產生巨大影響。九個步驟,環環相扣又層層遞進,清晰地勾畫出法官審理案件的思維導圖,不僅對培養法律思維方法和提高法律適用能力具有很強的啟發意義,更是律師辦案、法官審案的實際操作指引。

全文過長,為了保持良好的閱讀體驗,答主不轉帖詳述,有興趣可以參考【論文】要件審判九步法及其基本價值

2014年10日下午,鄒碧華法官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去世,年僅47歲。僅以此答,致以哀思。


啊案子好多啊煩死了啊又開庭了啊這個律師廢話好多啊兩個小時看來開不完了怎麼辦啊上午還排了兩個庭啊可咋整啊卷好多哪他媽能看完哦還亂糟糟的太崩潰了啊這麼厚的卷整起來都是個事新來的實習生根本不行啊怎麼辦啊你倒是撤訴啊你倒是調解啊我的調解率達標不了啦嗚嗚嗚我看你倆根本不想離婚壓根就是來逗我玩的咦這個當事人長得好帥/丑!


被告在我這裡發毒誓,什麼套路?還是先叫個法警過來再說……

(開庭前)這個律師穿的跟黃牛一樣,(開完庭)這水平還不如黃牛呢……

這個律師廢話這麼多,中飯又要吃冷飯了、書記員都不耐煩了、下午還要考試的火車趕不上了、、、

原告身家千萬,居然告訴沒有銀行卡…又tm騙我吧…當我智障嗎…好生氣啊…還是要保持耐心!!

(簡易程序轉普通,庭長任審判長)庭長又要聽我課了…庭長好可怕的滅絕師太一樣我開庭時千萬不能走神!!

呀這個律師早幹嘛去了一定要到開庭才提交新證據嗎!!還提交這麼多!!

煞筆律師想要我微信,哼哼我才不給你!!

這個案子…他媽的居然上訴…我哪裡判的不對嘛…嚶嚶…

證據還沒看完加班…這個要去事故現場看下加班…那個審限要到了加班…判決書寫不完了加班…錄入系統故障加班…論文還沒寫加班…


好幾個問題合一啊。先說總體的法官思維是什麼——技術型思維

以下回應各分問題:

1、不停學,加班干。青年法官辦案前期很痛苦,邊學邊判,想干好要付出很多努力。熟點後效率提升,但量大的話還是得加班。比如我以前所在庭是20個不到的辦案法官,月結案附和300左右,如果某個月爆炸收案至400,多出的這100會成為一整年的夢魘。

2、實務中的內心確信和學理上的有區別。我的內心確信是為了影響審理方向,或把握調解方案。最終判決還是得靠那案子所需的關鍵證據,如果沒有,再信你也得判你輸。個人感覺,中國一線城市的法官基於市民社會的複雜性,一般比較保守,不太會僅靠內心確信判案。

3、確實會考慮。在現在的社會環境下,法官有可能為正確的法律判斷負其他責任,是法官職業最大痛處之一。但最終判決,我還是依照證據和法律規定定案,相信大部分法官也是這樣。至於如何讓輸的一方穩定一些,確實是個技術活,讓人心累。


我理解的法官判案的思維。

一、三段論的推理邏輯

法官判案,理想的情況應該是一個嚴格的邏輯三段論推理過程。即:

大前提:T-R

小前提:S=T

推論:S-R

以張三欠債的簡化案例示意如下: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從上述三段論推理模型來看,法律規定(欠債還錢)是大前提,法律事實(張三欠債)是小前提,從而可以做出張三應還錢的判決結果。

然而,現實情況看,在了解案件事實之前,法律規定雖然「你見或者不見,它就在那裡」,但法官卻無法確定該適用那條法律規定。所以,現實的判決書中都是先描述作為小前提的法律事實(即本院查明張三欠債),在引入大前提法律規定(依據欠債還錢的法律規定),最後得出判決結果(依法判決如下,張三應還錢)。圖示如下:

說到這裡,還不得不說一下法官在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方面的邏輯。

(一)
法律事實客觀事實;以及自由心證

學過法律的對此應該很了解。法官在判案時並沒有開啟上帝視角,所以並不能掐指一算知道本案事實到底是怎樣的,雙方當事人對簿公堂時自然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官查明事實的途徑只有一個:看證據。

但有很多因素阻礙法官通過證據看到案件的事實:

(1)當事人做某些事情會留下證據,更多事情不會留下證據,或者雖然留下了證據,但證據損毀遺失等,通常情況下,法官看到的證據不能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實。

(2)當事人舉示的證據可能在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據內容、證明力等方面存在瑕疵,從而使這些證據不能被採信,或不能被完全採信。

(3)當事人舉證能力的限制,導致部分證據可能無法舉示。

(4)雙方當事人經常舉示相反的證據。

所以,經過法庭的舉證、質證等程序,法官看到的通常就是只能反映事實片段的證據。證據所反映的事實是法律事實,讓法官認定的法律事實無限接近於客觀事實,是司法的不懈追求,然而現實是,法律事實大部分情況下與客觀事實相符或相近,小部分情況下與客觀事實相悖。

說到這裡,現實中很多抱著樸素正義理念的民眾由於證據問題沒有得到想要的「正義」,而在法院門口靜坐示威,其實法官確實沒有辦法在缺少證據的情況下判案。所以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一點不為過。

在刑事案件里,法官要假定犯罪嫌疑人是清白的,直到所有證據指明這個嫌疑人確實犯了罪,法官才可以將這個犯罪嫌疑人確定為罪犯。在民事案件里,法官要衡量雙方的證據,只要一方的證據優於另一方的證據,法官就可以依據優勢證據斷案。

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理性等對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進行判斷,並最終形成確信的制度,叫做自由心證制度(或內心確信制度)。(題外話,大學時幾個師兄還做了個自由心證樂隊,倍有范兒)

(二)
法律適用

我們樸素的價值觀和我們從小受到的教育使我們希望黑是黑白是白,好人明確是好人,壞人明確是壞人,我們希望我們的法律像1+1=2一樣無可爭辯,準確無誤。

然而,法律處理的是社會關係,社會關係不像地球上自然形成的風雨雷電,是人類社會後天形成的,而且社會關係總在變動(比如別跟我說20年前你就知道互聯網金融),法律不光是後天形成的,而且面對的也是一個不斷變動的社會。

大多數情況下,我們的行為都可以納入某個法律規範。但如果一切行為都有相應的法律規範,那麼法官面對的爭議可能也就沒那麼多了。

還拿張三欠債案舉例,這個案件法律關係夠清晰吧,看起來就是個普通的合同糾紛而已。如果加入一些額外的事實細節呢,例如張三已死,張三欠的債是生前在婚姻存續期間欠的,欠的債已經過了還款期限兩年,兩年期間張三口頭承諾要還錢但並沒有還錢……實際上,現實案件的複雜程度可能更高,當這些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攪和在一起,法官經常會面臨各種各樣的法律適用難題:

(1)法律規定可能是衝突的(比如擔保法和物權法就有很多衝突的規定);

(2)法律空白;

(3)法律存在不確定性(例如什麼是顯失公平,什麼是合理期間,什麼是正當理由,什麼是重大誤解,什麼是知道或應當知道);

(4)法律規定太滯後了,或者法律規定可能在個案中導致不公平或非正義。

雖然現實這麼殘忍,但法官的職責是息訟止爭,即使有這麼多困難,法官也是不能拒絕裁判的,這是各國對法官的通行要求(求求你們不要拿各種各樣法院不立案的例子來打我的臉)。

三、裁判中利益衡量

上面我自己說了,法官判案的過程理論上應當是嚴謹的三段論推理過程,那麼法官在經過自由心證後,對案件的法律事實有了認定,是不是該引入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定來推導出判決了?恐怕通常都不是,法官通常還會有一個利益衡量的過程。三段論推理是法官判案的邏輯方法,並不是辦案流程。

梁慧星先生在《裁判的方法》一書中稱,「利益衡量,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興起的一種法律適用方法。……所謂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審理案件,在案情事實查清後,不急於去翻法規大全和審批工作手冊尋找本案應適用的法律規則,而是綜合把握本案的實質,結合社會環境、經濟狀況、價值觀念等,對雙方當事人的厲害關係作比較衡量,作出本案當事人哪一方應當受保護的判斷。此項判斷稱為實質判斷。在實質判斷的基礎上,再尋找法律上的根據。」

是不是感覺和上面說的嚴密的三段論推理相比,顯得太不科學了?恰恰相反,做判決不是做1+1=2的數學題,法官的判決處理的是對當事人利益的劃分,應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為什麼英美法國家會讓沒有法律基礎的普通公民作為陪審團來決定被告有責無責、有罪無罪,然後才由法官根據法律規定確定被告責任大小、量刑輕重,也正是因為一個另民眾信服的判決應當符合民眾對法律的預期,符合基本的公平正義,還應當符合現行法律。

所以法官在判案中的思維應當是這樣的:

說明:

(1)本人是律師,不是法官,所以如果對法官判案的思維總結有誤,還請法官們指正。

(2)上述部分觀點引自梁慧星先生《裁判的方法》一書。


就是正常的法律思維,和別的法律職業不同的是,常常要站在統籌全局的角度看問題。


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


想多了,能完成指標就謝天謝地了,法律神馬的思維也就學者能扯淡一下。


作為律師先說一下律師思維。

律師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你的立場其實就已經固定在了委託人的立場上。你就需要在委託人想要的結果基礎上,順著事實與法律關係的條理倒溯上去,尋找法律規定的支持。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支持或法律規定的很模糊,這時就需要你違心的曲解法律及其理論,以達到支持委託人想要的結果的目的。這裡強調一點:律師這麼做是職業要求,並不是違反職業道德。相反,律師不這麼做才是有違職業道德的。

且慢,我知道你想說答非所問,想點「沒有幫助」鍵。我這就進入正題。

其實法官有時候也會用律師思維判案。比如,上級領導指定結果的案子;自己收了好處的案子;朋友請求幫忙的案子;依法判決會對自己有麻煩的案子等等。

所以,律師思維也是法官思維的一種,也是其必修課。


不談思維,只說一句,有些代理人水平簡直太low,簡單的話都說不清楚,那時候我的內心是崩潰的,恨不能自己來闡述。為了當事人利益,麻煩庭前做點工作,OK?


不邀自來,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鄒碧華先生去世後很多人都在傳他的那本九步法,看過的人都對其評價很高。九步法的思路其實不是鄒先生的獨創,但他將很多方法和辦案經驗歸納整理,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案和思考方法。我覺得對自己幫助很大,現在辦案已經按這個來了。可以考慮買一本看看。

只是尊敬鄒先生的人品和書而已,沒有利益相關。


民事案件中大部分情況都是,律師講律師的,法官按法官的來判。

能夠影響法官的,並不是律師說了啥,而是你有啥證據,法律該如何理解適用。

有些律師說了一堆都是對法律存在偏差的理解,可巧的是按正確的理解恰好可以支持該方的訴求。

能夠直接戳中法官痛點的律師才是牛的律師。

律師有時候說得少而一針見血,二審中反而比較難回應。


這律師怎麼這麼啰嗦!為什麼不提交書面答辯狀

代理人不要再重複說一句觀點了 說了幾次了我都會背了!

為什麼提交這麼多證據!為什麼還要申請證人出庭!這要質證到什麼時候去!

大夏天錄視頻庭穿這個法袍真的好熱 快中暑了 但還是要保持冷靜

這一批案子審限要到了 今晚要加班了


推薦一本書 波斯納的《法官如何思考》


良心 理性 經驗


有章就照章辦事。

什麼信口雌黃,都要有充分證據支撐才行。一般是誰主張誰取證,證明不了,那就只能駁回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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