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此之複雜,即使是法律行業內的人也經常有不同的觀點,那它憑什麼還可以成為一種行為規範?

比如,法律中的「正當防衛」,現實中經常看到「正當防衛」的人被判有罪,又或者二審被判無罪,普通人、律師、法官、二審法官、學者之間都有各自不同的觀點,那麼此時法律還是否能被稱為是一種行為規範?它是否起到了明示作用?作為一個受到不法侵害的人來說,我怎麼能知道我該不該防衛、該用什麼樣的方式防衛、該防衛到什麼程度?


只要是規範,就會有邊界和模糊點。不能因為有模糊的很難分清界內界外的可能,就否認規範本身。

就譬如網球場上,總得有邊線底線。網球比賽的規範,就是打在界內是好球,打在界外就失分。網球比賽中,當然會遇到網球砸在邊界上的情況,但不能因為說有砸在邊界的模糊不清的球,就認為網球場不應有邊線和底線。

現代網球有鷹眼技術,可以比較準確地認定球到底砸在界內還是界外。法律界人士努力的方向,就是要發明法律規範上的「鷹眼技術」,發展能夠準確認定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的程序、技術和各種學說。


法律行業內人士的不同觀點大部分情況下在於對行為性質的認定,而不是對法律的理解。


你在現實中經常看到,是因為新聞報道了。新聞之所以報道是因為有爭議。千千萬萬沒爭議的,沒報道的,題主你是不可能關注到的。

新聞報道了某個法律條款有爭議,不是說所有法律所有條款所有情況下都有爭議。就像新聞報道飛機失事,不代表全世界的飛機每天都要不停的出事故。

我們使用法律,並不是法律完美,只是我們沒有找到比法律更好的來規範社會的東西。法律有很多不足,但我們不能因噎廢食。


暫時回答作為行為指引的法律規範如何處理不同意見的問題。至於有不同意見和理解的法律規範如何保持確定性並起到約束作用,留待以後回答。

摘抄:……當其中的某一種企圖或取而代之的某一種同類的企圖成為公認的、權威性的圖畫,傳統式地教給法律工作者們,為這一專業並因而也為法官和行政官吏所接受時,它就將暫時成為實在法中的理想成分了。……龐徳《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商務版

評論:注意「傳統式地教給」「為這一專業並因而」這些表述,理論和實踐對立的二分法不適合具有教義特徵的法學學科,由於有白紙黑字的「規範」的存在,法學學科處於一個溝通法律實踐中強弱兩端的位置。也就是說,法學學科具有收集並消化不同意見產出共識,保持強弱意見之間的流通和形成的作用。


爭議的大部分是「有無罪」、「量刑」,而不是爭論的法律條款。比如,題主所說的「正當防衛」,大家爭論的是這人的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如果是這樣的責任負擔是否準確?如果不是這樣的量刑是否準確?而不是「正當防衛」這法條真他媽傻逼啊,還當什麼行為規範?


大部分社會行為,都在法律框架內沒有爭議的被執行。

少部分有爭議,

所以,法律還是利大於弊的。


因為必須要有這樣的行為規範。

所以,我們只能在妥協下生存。


複雜的並不是法律本身,而是人的行為。


個人感覺這是進入了一個思維誤區,將問題抽象簡化一下就是:對規則的理解有歧義,規則還應不應當存在。前後根本沒有因果關係。

類比科學。科學的發展是在不斷證明前人的理論是錯誤的,那科學應不應當存在?

法律必然存在漏洞,法律應不應當存在。比較實際的辦法是實踐中慢慢進化完善,而不是停留在思考階段。如果證明有些概念、條款是不合時宜的,那麼就廢除就好了,但必然有一定的滯後性,這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要以靜態的眼光去觀察動態的事物。


因為它誕生的初衷就是一種準據一種規範,法律是滯後的,不可能先規定法則再來看自然的發展,所以必然存在爭議,所以不能忽視逐漸完善的過程,換個角度,爭議越大,說明兩種觀點都有自己的理論和學者支持,有根有據,沒有一種現實情況是說的死死的,所以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或者參考曾經的案例,總得判決總得有人需要負責,個人後面還有國家,國家後面還有整個社會……只要程序正當,最後爭議的一定也會有個能說服大多數人的解釋出現。(我不說所有人)爭議的本身也是完善規則的手段。


法律不是神授的天啟,只是凡人間的契約罷了……

在法律執行者和遵守者的我們來看貌似神聖無比,其實你去看看怎麼制定的,也就是個討價還價的過程。


不同的觀點,只是代表學者對法律的理解不同,這不同主要體現在學術討論上。在法律的適用上,基本是統一的。

問題中即使是法律行業內的人也經常有不同的觀點,那它憑什麼還可以成為一種行為規範。

再加上題主的補充,我認為題主應該區分規範性法源和社會性法源。規範性法源是指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等,社會性法源則是地方政府部門的相關批複、指示、學界通說、社會習慣等。在法律適用上,以規範性法源為主,社會性法源作為參考,不能作為判決理由。

實質上,我認為可以如下理解:第一,關於私法,私法是一種自由秩序,是一種人們日常生活中自發行成,只是通過法律明確的產物。那麼法律明確和自由秩序之間固然存在這差異,這個差異導致了多種理解。但是這種差異,根據司法解釋,上級法院的判例,有關的規範性文件,都是解決適用上的問題。關於公法,例如刑法上三階層和四要件的差異,對於適用上,是沒有很大影響的。在細節上,每個法院的做法可能不相同。公法是制定出來的,不是社會自發形成的。因此公法的適用往往爭議比較小。


把這個問題的主語換成「道德」,明顯也是適用的。任何行為規範都有一定程度上的模糊性,因為現實本身的變化是無窮盡的。社會行為規範的目的是維護安全、自由等基本價值(抱歉我忘了這是誰的觀點)。法律能夠有效維護這些基本價值,並且,相對於其他行為規範來說,法律是相對穩定而清晰的行為規範:

法律有明確的條文表述,而且是公開的,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法律的解釋應用有一定的專業的方法(具體說起來太複雜,一般法理學教科書上都會有),這樣凡是法律專業人士對同一個案件的分析一般不會相差太多,有爭議的問題也會聚焦在某幾個點上,然後區分主流和非主流觀點等;

理論上,審判實踐也要維持判決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雖然大陸法系沒有遵循先例制度,但法官在判案時理論上應該與之前的案例保持一致,摒除任意性。

另外,一審、二審的制度設計就是提供糾錯的機會,如此正說明法律制度(比如說相對於道德)的嚴密完善。

至於普通人,有基本法律知識,遵循常識和道德就夠了。用法律作為行為標準,底線實在太低。(道德和常識作為行為規範,是不是比法律更加複雜?)


實際上,在審判實踐中,主要問題是事實不清,在時間這個不可逆轉的維度上,還原事實比較難。這實際上是個證據採信的問題,比如正當防衛的緊迫性,實際上要考慮具體發生衝突的情況來判斷。

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不同法律理學說有不同的觀點,這種情況有,但是實踐中比較少,書中更多的案件實際上有臆想的成分(改編實際案例),目的是為了檢驗原有理論框架的可容納性。


第一,關於「法律複雜」

法律的確複雜,但複雜的是整個法律體系。法律是調整人與人的關係的規範。調整對象包羅萬象,空間上極廣,時間上經常變化,能不複雜嗎。前面有答友說了,這問題換成「道德」也一樣,任何規範都有模糊性。道德對人行為的界定相對法律來說要模糊,強制力、約束力也更低。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具有較高的強制力,同時要求法律規定更為具體、清晰。即使立法技術再好,也不能考慮社會上所有的情況,不能抹殺掉模糊地帶的存在,不然我們就不需要司法解釋和法律工作者了。

其實,單一的法律條文一點也不複雜,是非常簡單易懂的。單獨把某一條文拿出來,即使完全沒有法律基礎的人都能讀懂(至少能懂個大概)。就像前面所說的,法律要提供的是一種具體的、具有普遍性的行為模式,所以必須通俗易懂。造成理解差異的原因不是法律本身過於複雜(至少不是主要原因),是因為具體的案件太複雜。

第二,關於「持不同意見」

題主所說的正當防衛的例子是對行為定性持不同意見,屬於司法上的問題。換句話說,同一具體的案例,法律工作者或者學習法律的人士對於應該適用哪一法律條文存在爭議。這種爭議針對的具體的案例。舉一個不恰當的比喻。人類約定俗成什麼是藍色。現在有一張藍色的紙,大家都知道這是藍色。但這張紙是天藍色、普藍色還是靛藍色,大家就存在爭議。約定藍色就是立法,爭議藍色就是司法。

很多人混淆「對法律條文本的認識錯誤」和上面所說的「行為定性」的問題。「對法律條文的認識錯誤」就是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本身就是錯的。這種情況在法律工作者之間基本不會發生,雖然不敢斷言沒有,但我認為是極少的。這種情況下,持不同意見的雙方或幾方中的至少一方,是學法的人都討厭的一種生物——法盲。

第三,關於「成為社會規範」

題主的問題大意是「法律很複雜,為什麼能成為社會規範?」

我覺得這裡有一個邏輯的錯誤,不是法律「成為了」社會規範,而是法律「作為」社會規範,法律本來就是為了規範人們的行為而被制定出來的。根本沒有法律憑什麼成為社會規範這樣的問題,就像我們不會對著一條狗說你憑什麼是狗一樣。

複雜是法律這種社會規範本身屬性所導致的必然結果,而且也沒說規範這玩意一定得簡單,有些奇葩公司定的規章簡直嚇人。前面也說過,強制力屬性要求法律具體,調整範圍要求法律廣泛等等,導致法律必然複雜。既然是必然的結果,就不會因為法律本身的屬性而導致法律不是社會規範。再用上面的比喻,我們不會說:狗,你有尾巴,你為什麼還是狗,不是貓

=======================分割線一號==========================

題主說的正當防衛的問題,該不該,什麼方式,什麼程度。要知道這些問題的答案,方法很簡單,學法。這個例子下,就是去看正當防衛的5個成立條件,用不了幾分鐘。但畢竟不是吃法律這碗飯,總不能把法律學個遍吧。這時候,以常理常識判斷好了。比如別人偷了你的錢,你總不能把別人打死吧。

=======================分割線二號==========================

說了一堆廢話,我不是學法的,只看過一些書,應該是通篇槽點,所以還是匿了。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法律上的「不知者無罪」?
AB兩人都想殺C,各將一顆一模一樣的毒藥偽裝成C常服用的葯放在其藥瓶中,C服用其中一顆身亡,如何判罰?
法警槍斃罪大惡極的犯人時,會故意多打幾槍嗎?
如何看待「周立波在美國持槍,專家說『即使美國認定合法,中國也有權介入』」?
如何看待「小偷逃竄中墜樓身亡 事主被控過失致人死亡」 ?

TAG:法律 | 刑法 | 法理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