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陳世峰被判 20 年是合理的嗎?

據日本亞洲通訊社社長徐靜波稱:公訴方的日本檢察官向法官提出了對陳世峰 20 年的求刑。這也意味著陳世峰最多只會被判20年。

如果這個案子在美國,陳世峰至少會被判多少年?


合法 合理

求刑20年 實際判20年

說明日本法庭在這個案子上已經最大力度的判重刑了

整個審判的過程

日本檢方 剝繭抽絲 讓陳的謊言失效 辨別了劉的偽證 嚴謹的態度讓人肅然起敬 判刑依據一條條列出 清晰明確 令人信服

只是苦了江歌一條鮮活的生命 以及活在仇恨中的江歌的媽媽


我看到的問題是:為什麼殺人犯陳世峰只判20年?

知乎最好少一點這樣表述有問題的提問。這件案子還在審判中,「只判20年」並不是最終的判決。

以下就假定他只被判了20年。

舉幾個類似的例子。

(2014)黔高刑一終字第5號 案件,家庭糾紛打死人,無期。

(2015)川刑終字第136號 案件,情感糾紛殺死人,死緩。

(2012)浙刑一終字第367號 案件,情感糾紛殺死人,無期。

等等。中國實際的司法中,根據我每天看今日說法的經驗,只要不是特別惡劣的殺人,或者有一點可以減輕的情形,都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陳殺人致死,但是手段並不是特別殘忍,而且還有刀具來源的爭議,所以檢方不提起死刑請求也是正常的。

很多中國樸素的老百姓常常認為殺人償命是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但是很遺憾並不是。據此來給日本的司法蒙上一層不公不正草菅人命的外衣,是更不妥當的。


說結論吧:合法,合理,不合情。

20年的判決在日本來說已經不算手下留情了。其實吧20年放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我覺得都算得上是重刑了。即便是大清朝也有啥「依照大清律例」一話吧,總不能什麼都依情而判吧。

有幾點想說的。

1.這件案子說實在的如果不是涉及到中日兩國,估計在國內也就知乎上挺個幾天熱度的程度。當然也恰恰是因為江歌母親擔心日本不判死刑,才會有發起簽名活動這事,才會被大媒體藉機炒作,弄得沸沸揚揚。

2.日本雖然各方面西化已久,但是骨子裡受東亞文化影響還是很嚴重的,所以才會有即使法庭上做出再合法合理的判決,民間也會對其不和情部分進行質疑,就像這次,日本人中也存在大量覺得判的不夠重,甚至希望償命的。這和西方世界那種聖母般的以教育教導改過自新為主的基準還是有本質區別的。日本也是出了名的缺乏「 Second Chance」的國家。

3.我不懂法律,但是貌似這個案子的經緯及法庭審理的經緯原封不動搬到本朝,也未必就是死刑吧。殺人償命在當今社會只是一種道德上的口號,然而國家是依法治國或者說追求,努力實現依法治國。


從我們的角度來看,當然不合理,就因為陳世峰一時衝動,可以說直接和間接毀了3個家庭和3個女人。他自己的家庭要背上殺人兇手的名聲,劉鑫的家庭也被人肉,江媽媽就更不用說了,瀕臨崩潰邊緣。而且在國內還引起這麼大的輿論公憤,如果不是在日本,他今天多半要被判去跟葯家鑫喝茶了…

但是在日本,對於殺害單個人的案件來說,20年已經算是很高的刑罰了。

如果非要較勁下去,真的反而對江媽媽不利,因為陳世峰的律師肯定會堅持辯稱陳不是故意殺人。案發現場沒有監控視頻,劉鑫也稱自己在屋內不清楚外面的情況,所以如果陳世峰一口咬定致命的那一刀是無意中刺傷的,那你還真的沒辦法反駁他,拖下去越久,對判決就越不利,也會給陳世峰的律師團隊更多準備的時間。

所以今天法官判陳世峰二十年的監禁,真的已經算是很照顧江歌媽媽了。

在江媽媽去日本籌集死刑情願簽名的時候,我就有諮詢過日本的網友了。

得到的答案其實都差不多。

陳世峰被判死刑的概率真的不大…

對於只造成一人死亡,且沒有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案件來說,20年監禁已經是相當嚴重的懲罰了。在法律法規相當完善健全的日本,這樣嚴重的刑罰估計會讓多數日本人都感到吃驚。況且就算真的判了死刑,對江歌媽媽來說其實也只是有個心裡安慰,但想要陳世峰的命,估計沒那麼簡單。

日本2017年至今只執行了2例死刑,2016年是3例,2015年是2例。而在日本監獄中等待執行死刑的囚犯有上百人,還有些人被作出死刑判決近10年了,至今仍然沒有開始執行死刑。

其實日本法律中有十多條可判死刑的罪行,但是從實際情況看,絕大部分判處死刑的案例,都是惡性殺傷多人,且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案件。

日本法院是三審制度,即使某個案件符合判處死刑的條件,但法院對死刑案處理的態度很謹慎,所以有時候死刑案件審理時間往往會長達數年甚至十多年,才會有結果。

日本法律中除了「誘致外患罪」,也就是與外國通謀,致使對本國行使武力的行為(類似於我國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是絕對確定的法定死刑,其他案件不管是檢察院還是法官,都不會把死刑納入優先考慮的範圍。

所以二戰後,日本法院在判決死刑時是慎之又慎,除了連環殺人案這類惡性案件外,單一殺人致死的案件判處死刑的都為數稀少。

而且日本死刑的判決和執行是分開的,判決是一回事,執行又是另一回事。死刑判決下來之後,要經過最高法院核准,之後轉給行政部門執行,而行政部門需要參議院法務大臣最終簽字,才能讓死刑得到最終執行。

但是通常很少有法務大臣願意簽署死刑核准書,因為法務大臣並非是從法律本身考慮,而是從政治立場上出發。他們幾乎都是議員身份,得為自己未來的政治生涯著想,日本民間廢除死刑的呼聲一直未決,日本也是少數還保留死刑的發達國家。如果法務大臣對死刑簽字敞開大門,那很容易就背上 " 劊子手 " 的冷血形象,對未來的選舉極為不利。

所以日本從1980年至今,連續54任法務大臣手上籤署的死刑執行命令,其實也只有100多例。簽署最多的是2007-2008年任法務大臣的鳩山邦夫,一共13例,這也是目前日本法務大臣簽署死刑命令的紀錄。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情和法律制度,中國也不例外,法律的產生也是按照本國國情來制定,我們不應該戴著有色眼鏡去評判任何國家的法律法規。況且我們還真的沒這個氣魄去嘲諷日本法律,畢竟1948年日本最高法院為了「司法獨立權」跟日本政府掐架的時候,我們新中國還沒成立呢…

20年刑期的宣判已經下來,不管江媽媽接不接受,它都已經是不可改變的事實。現在唯一能做的,應該是考慮如何安撫一下江媽媽的情緒。

之前她能堅強,是因為要等到宣判的這一天,如今一切成了定局,事態也會逐漸回歸平靜,江歌不在了,家裡空蕩蕩的一個人,要面對未來漫長又孤單的日子,真的怕她會堅持不下去…


因為此事國內高度關注,然後大小媒體營銷號齊上陣,搞得我有點暈頭轉向,所以就想看看日本方面怎麼報道的。無奈的是,之前日本媒體只報道過事發時的情況,之後就鮮有關注了。今天判決出來之後,在雅虎上搜到3篇相關報道,大致看了一眼評論發現相當一部分日本的網友也覺得判輕了。

手機截圖就不一一翻譯了。大家只要看到有「甘い」的,就可以理解為他在吐槽判輕了。


很不幸,對於日本司法而言,是合情合理的。

今天在和一位做律師的朋友討論這個問題,其實日本法院這一次很給力了,原先估計是20年以下的。

關於陳世鋒20年究竟合不合理,其實源於對於法律和正義聚合性的認識。

很多人只知道要結果正義,也就是陳世鋒判死刑才對得起江歌,畢竟一命換一命。但是,程序正義卻是必不可少的。

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對一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裁判者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符合公正、正義的要求。

簡單地說,正義不僅僅應該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法律與正義的衝突,在中國這樣一個民眾法治意識普遍薄弱的國家,顯得更加激烈。

不得不承認,中國的很多人都存在全能自戀的毛病,即自認為是神,自己的正義就是正義,而與自己意志不同的則是惡魔,是非正義的。

事件脈絡:

2016年11月3日中國女留學生在東京遭砍殺身亡

2016年11月14日女留學生在日遇害案告破 母親稱要求疑犯償命

2017年8月中國女留學生在日被殺害 母親徵集簽名求判死刑

2017年11月江歌遇害後第294天 室友劉鑫首度面對江母

2017年12月江歌案11日在日本開庭 其母請求旁聽者幫記錄細節

江歌案庭審回顧:

第6天:江歌案庭審第六天 檢方建議判陳世峰20年

第5天:江歌案庭審第五日 陳世峰自稱作案後被嚇尿褲

第4天:陳世峰迴答法官90多個提問 稱劉鑫把江歌推出門外

第3天:陳世峰方面證人未出庭 律師:刀具是劉鑫遞給江歌

第2天:劉鑫承認案發時鎖門 江母曾勸女兒小心陳世峰打人

首日:3人曾在公寓入口吵20分鐘 江歌頸部後被刺11-12刀

跳出整個案件的細節,整體來看,我不得不感慨中國媒體界的影響力。每當一個事件被爆出後,就會用吸引眼球的標題引起輿論,然後不斷地反轉劇情,獲得持續性流量關注。而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聞報道面前像一群被所謂「正義」任意牽著走的羊群。

案件發展到現在,陳世峰基本告別死刑,而且很有可能最後判下來的刑期連二十年都不到。不得不承認陳的律師在其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自認為「正義」的群眾怕是很難接受這個事實,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個最基本的正義都無法得到實現,憤怒之情很大一部分會轉嫁到律師的身上,甚至是整個法治系統上。

但是我想說,群眾的正義不是正義,法律的正義才是真的正義。如果最後陳世峰真的如大家所願判了不該判的重刑,那才是一場以「正義」為名的群眾暴力,危害程度遠遠大於此案件本身。

有一個價值更高的詞: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其實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文化傳統和觀念。這源於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用最通俗的語言解釋,這句格言的意思是說,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對一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裁判者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符合公正、正義的要求。 因此,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程序正義是通過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產生的結果得到實現的價值目標。

程序正義之所以是正義的,僅僅是因為程序本身,而不在於結果,程序本身有著獨立於結果的價值體系。

不懂嗎?

說簡單一點,陳世峰被壓上法庭的這一事實,本身就是正義。

而審判結果結束之後,不管陳世峰有沒有被判處死刑,正義都已經實現了。

只要審判陳世峰的過程是正當的,那麼審判的結果也應該是正確和正當的,無論是什麼樣的結果。

只要程序正當,那麼陳世峰不管被判死刑與否,都應該被接受。

且這就是正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試想假如某人被指控了故意殺人罪,除了撬開他的嘴,沒有其他一點線索可尋,再找不到證據此人就要被無罪釋放了。此時靠刑訊逼供就可以找到他殺人的證據,而且事後證明他真的是殺人犯,你覺得該不該刑訊逼供?刑訊逼供是正義的嗎?

然而現實比假想更加複雜而殘酷。我曾幫導師辦過一場關於冤假錯案的講座,請到了當時非常熱的一個案件念斌案中念斌的辯護律師。那是一個矮小精瘦的男人,眼神卻堅毅無比,他也是死磕派律師的代表之一。

2013年7月24日,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吳慶寶在《環球時報》上發表了《死磕派律師更要維護法治社會》一文,肯定了死磕派律師的作用,提出「政府應主動團結這些律師群體,讓他們成為決策的參謀之一」,但同時也提醒「切忌私下小範圍形成與政府對立的意見和行動,將自己划到政府的對立面」。同年8月28日《南風窗》18期刊登的《死磕派律師》一文中,認為死磕派律師的湧現,在律師江湖中掀起了不小波瀾,也在更大的話題域中產生死磕派律師「到底是磕出法治中國,還是磕壞中國法治」的爭論。 2014年5月8日,單仁平在《環球時報》上發表評論稱,「死磕派」律師不可政治上自我高估。

無論對死磕派律師的評價如何,這都將是中國法治進展上不可磨滅的一筆印記。

那場講座讓我深刻認識到一個國家的程序正義如果沒有被貫徹實施,那將是多麼可怕的一件事。

一個人該不該死,不由法律來決定,沒有按照一定的規範程序來查證,而是由一群不了解事實真相,並欠主見和缺思考能力,搖擺不定的群眾來投票決定,這怕是要退回原始社會了吧?

律師從事的不是拯救靈魂,而是拯救生命。

而正義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從目的來說,是僅將有罪之人繩之以法;從手段來看,為了儘可能避免殃及無辜者,我們有時也需要放過有罪之人。

這讓我想到了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

1994年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O.J. Simpson)謀殺其妻子和另一男子的刑事案件。在該案中,辛普森被指控於1994年犯下謀殺罪。該案被稱為是美國歷史上最受公眾關注的刑事審判案件。在經歷了創加州審判史紀錄的長達九個月的馬拉松式審判後,由於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以及確實存在警方捏造證據的情況存在,辛普森在此案中被判無罪。

無罪釋放後,他甚至還專門出了一本書說自己是如何殺害妻子的。這在中國是想都不敢想的事情。

雖然最後他在十三年後,也就是2009年10月3日,在美國拉斯維加斯的克拉克縣地區法院的陪審團做出裁決,辛普森的綁架、武裝搶劫等12項項指控全部成立。

用中國的老話說「老天有眼」、「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所有人都知道是辛普森殺害了妻子,包括當時審判的法官,最後作出這樣的決定,是在這一個案件,還是整個程序正義中的作出的選擇。

如果放在現在的中國,別說律師了,可能法官都會被人寄刀片,人肉搜索,甚至生命都會受到威脅。

回到江歌案,人肯定是陳世峰殺的不存在什麼冤假錯案的可能。但是到底該怎麼判?真相是怎麼樣?我們沒有辦法知道,甚至法院也沒有辦法做到,能做到的只是盡最大可能還原事實,接近真相,追求正義。

法院尚且只能做到接近真相,你憑什麼認為自己就是正義?

如果一個為罪犯辯護的律師這樣回答:道德上的妥協是什麼意思?為嫌疑人辯護,無論是否認為他們清白,這就是我的職業道德。大多數有思想的人都不會認同這樣的回答。如果你無法面對人們的這種反應,那就別去做辯護律師。

律師從事的不是拯救靈魂,而是拯救生命。 對於律師來說,拯救生命比信守諾言更為神聖。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我們從事的是法律事業,而不是正義事業。但許多年輕人在步入法律行業時都是懷著追求正義的理想。

[聖經.申命記]中說:正義,你要追求的是正義。當被人問到為何「正義」一詞要被重複一遍時,一位古代注釋者說,正義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從目的來說,是僅將有罪之人繩之以法;從手段來看,為了儘可能避免殃及無辜者,我們有時也需要放過有罪之人。

這才是法律的真正意義。


其實我覺得讓他死個痛快才便宜他了,對於這種耐不住寂寞又空有一番抱負的人,困住他才是對他最大的折磨。


寫多了有點亂。把結論整理一下寫在前排吧。

一審判決是檢方與辯方博弈之後,折中的一個結果。沒有一方獲得完全的勝利。並且陳世峰目前掌握了一定程度的主動權。

列出一審判決支持與不支持的內容。

支持:

陳世峰有預謀,有主觀的殺人故意。

陳世峰主觀故意的殺人行為,直接導致了江歌的死亡。

(檢方勝)

未支持:

陳世峰故意殺害劉鑫未遂。

實際謀殺人數是兩人。

(辯方勝)

拒絕支持:

無罪釋放,讓陳世峰迴中國接受審判。

(江母敗)

所以20年的一審判決,是一個妥協的結果。沒有那麼壞,也沒有那麼好。客觀來說,屬於合理的範圍,但不算最佳的結果。

其實最好的結果無非兩種:

1) 陳世峰恐嚇劉鑫,謀殺江歌既遂,謀殺劉鑫未遂。數罪併罰,態度惡劣,在日本判處無期徒刑。

2) 中日雙方協商,將陳世峰直接遣返回國接受審判,判處無期徒刑。

然而,因為劉鑫的消極作證,目標1無法達成;因為江母以及網民的死刑主張,目標2無法達成。

由於一審判決完全滿足了檢方求刑,檢方自然無法提出抗訴。而辯方還有提出上訴的權利。

陳世峰上訴之後最多維持原判,不會加刑,只賺不賠。所以具體是否上訴,就看雙方是否還有牌在手。

無論陳世峰最終服刑十年還是二十年,以後回國都不太有可能接受二次審判。因為這件事過幾年就會慢慢退熱(可能只需要幾個月),若干年後,哪裡還會有什麼社會影響力?國內司法部門又哪來的動力去重審此案?(如果江母足夠執著並且網民足夠給力,也不排除有發生奇蹟的可能)

後續基本上就是江母起訴劉鑫,劉鑫的努力洗白和輿論各種反轉,鬧劇而已。待消費完這波熱度,只剩江母獨自悲傷絕望,可能只有少數人會繼續幫助她。實際上對江母來說,真正困難的日子才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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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評論區知友提醒。編輯回答的時候並不知一審結果已經公布。既然發了,也就不改了,應該不影響原意。

不過一審不一定是最終結果。繼續關注吧。

再補充一點想到的。

原本報警錄音中「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這句話,是證明陳世峰企圖破門而入的有力證據,也是陳世峰的怒火主要針對劉鑫的有力證據。被劉鑫翻供成「怎麼把門鎖了,你不要鬧了」之後,那兩個含義蕩然無存。這麼精準而細膩的操作,是劉鑫這種智商的人能想出來的?還是?我真的不敢多想,畢竟只是沒有根據的猜測。希望劉鑫真的只是蠢吧。

陳世峰律師或者說背後的團隊,真的非常厲害,真的是給人上了一堂課,刷新了我對律師智商上限和良知下限的認知。也讓我對國內網路環境有了更清醒的認識。只是這堂課的學費太貴太貴了。

陳世峰一方的辯護思路如下:

沒有預謀殺人。

當晚是找江聊感情問題的,不是去找劉鑫的。

陳只是拍拍江的肩膀並不讓她說話,結果被誤會為惡意,招來江激烈的攻擊。

陳沒有主動動手,而是被動防衛。

刀不是事先準備的,甚至不是自己的。

第一刀是防衛過程中失手刺中。

後續多刀是臨時起意,擔心高昂的醫療費,整個人處於極度慌亂的無意識狀態。

門鈴是江歌按的,自己完全沒有破門而入的意圖。

事後非常後悔,希望贖罪。

總結一下,就是:

沒有預謀,矛盾只局限於江歌一人,江歌主動攻擊,我被迫防衛失手導致對方死亡,為減輕家裡負擔臨時起意補刀。平時是地道的好孩子,這次做錯事非常後悔。

如果不是檢方有力推翻陳世峰的詭辯,假如你對案情完全不了解,沒有任何先入為主的印象,聽到這樣的說辭,你還會認為陳世峰該死嗎?如果不是檢方的努力,即使法官不相信這樣的說辭,只要沒有證據證偽,就無法證明陳世峰的窮凶極惡。還能判二十年嗎?

另外,江歌母親最大的錯誤,就是將這件事捅到網上發酵。

劉鑫這樣作證,還不如當初躲在家裡吃喝玩樂呢。

請求死刑簽名,杜絕了引渡回國審判的可能。

各種水軍和營銷號,時刻衝擊著江秋蓮的精神防線,消耗著她的意志和精力。

輿論的壓力,又加重了劉鑫的心理負擔,完全跟著陳世峰的節奏走。

律師一姐的介入和退出,讓劉鑫喪失了尋找靠譜律師的機會,徹底只能被人擺布。

好心網友的捐款也受到各種質疑,想必江歌母親也是不敢動用的。

幫助她的好心人也時時刻刻受到各種質疑和攻擊。

自始至終,我都是同情和敬佩江阿姨的。易地而處,我做的不會有她一半的好。

可惜的是,她以為藉助了正義的力量。殊不知那只是戴著正義面具的惡魔而已。向惡魔祈求力量,必遭反噬。

------以下是原回答-------

就目前的證據來說,也只能這樣了。並且20年只是檢方求刑,最終結果可能就是16年左右。

為什麼檢方反覆問劉鑫有沒有鎖門,有沒有聽到求救,有沒有聽到門鈴?

因為沒有鎖門的話,意味著兇手原本可以進入房間殺掉劉鑫,卻沒有進門,說明兇手主動放棄或者原本就沒有殺掉劉鑫的打算。也就是兇手只打算殺一個人。

而劉鑫鎖門的話,就無法證明兇手只想殺一個人。

如果劉鑫指證江歌倒地停止慘叫之後,或者江歌被兇手控制之後,仍然有聽到門鈴聲甚至撞門聲。那麼兇手就有進門的企圖。也就是兇手本打算兩人一起殺掉。而且江歌就是完全無辜的受害者,而非與陳產生糾紛激怒陳被殺。

這些都是量刑的重要依據。而又蠢又壞的劉鑫,處於輿論壓力之下,前言不搭後語,漏洞百出,把這些重要證詞都藏在肚子里,隻字不露。並且自己的證詞基本喪失了可信度。這裡面還有律師一姐的功勞,因為她在庭審前一天的退出,令劉鑫沒有時間另尋律師,說話自然就毫無邏輯,而且也沒有律師幫忙把關。不得不說,律師一姐這招暗棋如果也是陳世峰方指使的話,真是高明之至。如果只是律師一姐搏出位,那就呵呵了,這一大口人血饅頭。

還有陳世峰的唯一證人不出席,也是一步非常高明的棋。作為案件的局外人,此證人出席也沒有什麼影響。但受到恐嚇而不敢出席,這就很令人玩味了。簡單一招,又令江歌母親處於下風,有恐嚇證人之嫌疑。很可能證人根本就沒有受到恐嚇,也有可能是某個豬隊友真的去恐嚇了。

不知是誰把輿論的矛頭指向劉鑫,讓網友們都指責劉鑫把江歌鎖在門外,斷了江歌生路。其實這樣只會幫助兇手脫罪,正中兇手下懷。真是親者痛仇者快啊。

原本說不定可以爭取下無期的,現在20年都懸了。(求刑無期,實際可能是20年。求刑20年,實際就只有十幾年了。)

這麼多豬隊友,陳世峰和他的律師又如此狡猾,檢方還能怎麼辦呢?真的是很絕望啊。


東野圭吾曾經用大量的筆墨抨擊過日本的法律 如彷徨之刃 虛無的十字架等書中皆有寫到

彷徨之刃的內容如下

一個單親家庭 父親辛辛苦苦拉扯大十五六歲的大閨女被三個未成年人姦殺 但法律給予他們的處罰簡直不值一提 最後悲憤的父親踏上復仇之路 殺了其中兩個 在準備殺第三個時被警察擊斃

甚至有些類似於這次的江歌案 一樣的單親家庭 一樣的孤注一擲不畏失敗的母親 只是她終究多了理性 少了快意恩仇

這就是現在的社會狀態

對於很多人二十年的判刑是不合情理的

只不過不合情理並不是不合理 道義和法律自古都是割裂又相交的 以命抵命是過去江湖存在的東西 如果凡事都以命抵命的話 那麼和古代亂世又有什麼區別呢

但我不知道 二十年 真的可以讓一個惡魔變成正常人嗎 或者說 惡魔可以變成正常人嗎

並不是失手殺人的陳世峰 真的能在二十年的牢獄後 洗心革面 在十字架下痛哭流涕 或者是僅僅背負虛無的十字架繼續作惡呢?

我也不知道合不合理 但如果發生在我身上

我會試圖 在日本 殺了他並自首


你們難道不知道?:

如果在中國判,即使判了死刑,也不會是死刑立即執行

推出,死緩;兩年後,無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如果重大立功,25年有期徒刑;

然後,再減刑,還能假釋,最少可以到13年就能放出來了。

寶寶們,醒醒吧!刑罰從來不單單是為了懲罰,還是為了教育、指引。


完全合法、合理。對受害者一方不合情


法律不是真理,合乎法律也不天然正確。

法律從業者總是強調程序正義,以此來證明合理性,但這種行為背後隱藏的前提是法律是天然正確的,因此規範執行法律才是合理的。

然而,法律不是天然正確的,而是充滿了各方利益的博弈。

所以,我個人更加欣賞實質正義,只有做不到實質正義的時候才退而求其次,這時候的程序正義是一種成本低廉的工具,我們不得不忍受它的臭味。


死摳條文的法學學生肯定會說就這樣了,合情合理合法。

從法理上講不好說,有爭議。

從道德上講,判輕了,憐惜子女的父母會如江母一樣懇求無罪釋放自行復仇,二十年牢換子女一個同態復仇對於很多父母而言都是值得的


這得看根據什麼標準來判斷是否合理

在日本 這是最高的刑期, 而法院也儘力滿足了檢方的最高求刑要求, 沒有比這個更高的,殺人無疑是罪大惡極的,匹配上最高的刑罰,所以這是合理的

在江母心裡 絕對不合理! 自己女兒的一條鮮活的生命 再加上自己未來的孤苦無依和之前養育女兒付出的一切 就讓這個人以20年的牢獄代價(說不定還能減刑)就毀滅,怎麼可能合理!

在中國 有這種判決先例 也算是合理的。

在我心裡 殺人犯只有被判死刑 才會真正明白生命的重要,當他被槍決的那一刻,罪犯才會真正懂得 生存權被人剝奪是多麼可怕的一件事,後悔也來不及了,同時對意圖殺人的人具有震懾作用,讓人在下殺手的時候留有餘地,加上他之前有違法前科,非常暴力,難道留著他20年出來再次犯案?勞改出來的人重新回到牢里的數量難道還少了嗎!所以 我覺得不合理


終於明白柯南里為什麼那麼多人殺人了


雖然很不想這麼承認,但是在案發地日本,做出這樣的判決,已經是比較公正合理的了。

首先日本對於死刑就非常慎重。

談到這個想講講當初震驚日本的福田孝行殺人案。

該少年勒死了本村洋先生的妻子,然後奸屍,後摔死了他11個月大的孩子。

這種殘忍程度,居然一審二審都是終身監禁?

在日本跟在我們國家一樣,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無期徒刑。僅憑一句「對不起」法官就表示這娃已經悔過了,判輕點吧,畢竟才18歲。

如果不是檢察官、受害者家屬本村洋、時任首相等等一系列人的努力,只怕這個就是結果了。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 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7、8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好在天終有報,福田寫的信中這兩句話被檢察官發現了。

即使這樣,辯護律師仍然做出了這樣的辯護:「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奸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污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這可夠不要臉了哦。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 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 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本村洋先生曾經在無期徒刑判定後這樣說道。

經過不懈的努力,2012年2月20日,廣島最高裁判所維持了死刑判決,但就在當年10月29日,辯護團認為已經確定的死刑判決有重大失誤,以法醫和心理醫師的鑒定結果作為新證據,向廣島高級法院提起再審請求。

時至今日,福田依然被羈押在廣島拘留所,此時離案發已經18年8個月之久。

日本法律對於死刑的慎重可見一斑,該案件判決結果得出後,對於20年這個結果鳳凰衛視採訪日本律師山脅時,律師也表示:「求刑20年一般情況下在判決時會減少10%左右,既然檢方求刑20年,實際上大部分情況下應該會判決在18年左右,但該案法官並未按照慣例執行,說明法官也明白該案中到底情況如何。」

如果沒有其他意外,這件事情基本上就結束了。

但是對於江媽媽來說,遠遠還沒有結束。

兒哭爹娘哭三場,爹娘哭兒哭斷腸。我們從心底無法去面對這個結果,我認為殺人應該償命,但最大的問題就是,我們說了都不算,只有法律才能給予陳世峰制裁。

我們所能做的,只能是在道德層面上譴責這兩位何以為人的生物。

實際上又一次證明了,所謂感同身受,事情沒有發生在自己身上之前,談這個都是扯蛋。

希望江媽媽能過得好。

希望陳世峰多年以後出來一定要娶了劉鑫啊。


因為日本雖有死刑,但除非引起公眾恐慌或公憤的案件,法官一向量刑偏輕。通常而言,日本僅對犯有多重命案的罪犯執行死刑。

再加上事實證據不清,嫌犯堅稱是誤殺,而唯一的證人作證不積極,定罪證據有限。過失殺人和故意殺人區別還是很大的。不是判20年,而是公訴方要求判20年,實際可能判10到15年左右。

美國各州法律都不同,有的州有死刑有的州沒有,不過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看,如果按過失殺人來判也不會超過20年。


老實講,20年對一個人來說,太長了,我覺得這是比死刑更可怕的刑法:20年的自我煎熬。直接死刑了似乎還不夠狠,那只是一瞬間的事情,真正的死刑總是慢慢來的。


換個角度想,

也許這是上天為了讓江媽媽再活20年才這樣安排的吧。

如果死刑,江媽媽可能會在陳被執行之後而跟隨江歌而去,這樣一個20年,江媽媽一定想等著看陳最後的結局。。

唉。。江歌和江媽媽,都太善良了。。

另外,杭州保姆縱火案,好像是明天開庭吧?這個保姆死刑應該逃不掉吧?這麼可恥的人,四條人命,幾個家庭啊,都毀了。。

現在這個社會,到底怎麼了……


如果在國內判的話,估計也是很難死刑

死緩和無期的法律規定如下:

1、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2、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條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也就是說,國內判死緩的,最短20年

判無期的,最短13年

當然,就此案件而言,在國內審的話,陳會一直被江歌家人盯著,一有減刑的動靜就會被拎出來面對輿論壓力,估計減刑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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