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無類似德意志刑法第130條的法律條文?
01-03
根據問題: 該視頻中德國記者為什麼說日本人演講內容在德國會被逮捕? 引申,日本有無類似於以下的法律條文?謝謝
德意志刑法第130條(3)任何公開或在集會中擾亂公共安寧,對納粹統治下違反《德國國際刑法典》第6條第1款所述的犯罪行為予以贊同、否認或粉飾的人,處5年以下監禁或罰金。(4)任何公開或在集會中擾亂公眾安寧,以納粹黨執政期間的暴行與專政、予以贊同、否認或為其辯護方式,侵犯受害者尊嚴的人,處3年以下監禁或罰金。
謝邀,沒有,幸好沒有,也不應該有。
首先根據憲法第98條:「本憲法為國家最高法規,凡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之。」
基本可以認為其他現行法律(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均不與憲法發生衝突。之後依據以下幾條:
第十九條 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得侵犯。第二十一條 保障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現的自由。不得進行審查。不得侵犯通信秘密。第二十三條 保障學術自由。基本可以認為只要不違反公共福祉,思想,良心等等自由是得到無限保護,神聖不可侵犯的。
無論你持有任何政治觀點,對事物抱有任何看法,憲法都保障你的自由。
你甚至可以去國會議事堂前號召日本人叛國或是歸順中國,正當法律程序是攔不了你的。這麼干過的有中國歸還者聯絡會,有毛主席的好戰士日本版,有朝鮮總聯,有赤軍,還有各路大大小小的妖魔鬼怪們。我是很詫異,居然有人為言論的不自由,為基本人權被侵犯而叫好的。
補充內亂罪和外患罪的說明:fan xu所提到的內亂に関する罪是武裝暴動,不構成武裝暴動的話是不構成內亂罪以及外患罪的。二戰結束以來內亂罪和外患罪一次都沒使用過,連對奧姆真理教的新実智光和赤軍都沒使用過,不存在判例。憲法里規定了自由選擇國籍和脫離日本國籍的自由,所以號召日本人叛國或是歸順中國,正當法律程序還是攔不了你的。我覺得最有意思的一點是, @hao Lee不斷的強調言論自由是多麼的神聖不可侵犯,然後我評論一下就立刻把我屏蔽了。。就算我口氣比較沖,可我也沒有對答主進行人身攻擊啊,還是在說道理嗎。看來hao lee的言論自由也是有「邊界」的。--------------------------------------------------------------------------------------------就像前面答案所說的,沒有,日本沒有這樣的法律條款。至於原因,知乎上面這樣的相關話題已經有很多了。搜一搜就能得到不少答案。日本沒能像德國那樣徹底同過去的骯髒歷史一刀兩斷,實在是一件很遺憾的事情。
現《日本國憲法》首先嚴格的說都不是由日本制定的。而是二戰後按照美國的意思而制定的。同樣,遠東國際審判,說白了就是為了日本打了美國,而美國要算這筆帳才有的遠東審判。日本稱太平洋戰爭。壓根跟侵略中國呀,軍國主義沒太大關係。目的就是美國為了防止日本再次侵犯美國的利益,特制定日本憲法第九條「放棄戰爭,及不保持戰鬥力」。不過雖然憲法及其它法律沒有規定關於軍國主義的事情。但是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現在內閣成員都必須是文民,這個所謂的文民有三種說法。第一種:非現在在職軍人。第二種:到目前為止未成為過職業軍人。第三種:非現在在職軍人及現目前為止未成為過職業軍人。 大多數是贊成第二種說法。
==============請參照刑法第二章第77-80條。
第二章 內亂に関する罪
(內亂)第七十七條 國の統治機構を破壊し、又はその領土において國権を排除して権力を行使し、その他憲法の定める統治の基本秩序を壊亂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暴動をした者は、內亂の罪とし、次の區別に従って処斷する。一 首謀者は、死刑又は無期禁錮に処する。二 謀議に參與し、又は群衆を指揮した者は無期又は三年以上の禁錮に処し、その他諸般の職務に従事した者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の禁錮に処する。三 付和隨行し、その他単に暴動に參加した者は、三年以下の禁錮に処する。2 前項の罪の未遂は、罰する。ただし、同項第三號に規定する者については、この限りでない。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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