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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區車位及公共區域的產權歸屬問題?

最近在考慮買車位,看到我所在的小區突然想到幾個問題。先說一下我們小區的情況,我們小區車位可分為三類,一是地下車庫,開發商正在出售,二是小區內的地面車位,現在物業正在管理,按小時收費,三是小區門口兩邊商鋪前的車位,目前物業也統一管理按小時收費。

我的問題是,1、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

2、小區公共區域的產權歸屬?

3、我們小區中的地面車位及門口的車位產權歸屬?進而導致物業是否有權收費以及收到的費用歸屬?

請各位專家不吝解惑!


還是先上法條吧:

1.《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2.《人民防空法》第二條第一款: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採取防護措施,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

第五條第二款: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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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回答問題吧:

1.利用小區內公共道路、公共空地或草地等非私人專用場地建設的車位,無論是當初經規劃部門批准設置的車位,還是小區交付使用後利用前述場地改建的車位,都屬於業主共有,由業主們通過業主大會或其他形式共同決定是否收費、是否委託物業公司等收費運營,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物業服務公司可以經業主們委託進行運營並收費,但收益扣除物業公司合理的報酬外,歸全體業主共有。

2. 小區門口兩邊商鋪前的車位,看其所處場地,是小區道路,還是城鎮公共道路。如果是小區道路,則該場地及車位歸業主共有,其使用如前所述。如果是城鎮公共道路,則該場地歸國有,由當地政府確定的市政或城管等部門進行管理,相關主管部門委託物業公司等企業運營管理該停車位的,需要按規定辦理手續。

3.地下車庫產權及使用權,是最為複雜,也爭議極大的。

(1)地下車庫中,有一部分是屬於人防工程。屬人防工程的地下車庫或者車位,產權一般認定為國有。有的城市通過立法或者政府部門規定,明確此類人防工程車庫車位平時歸全體業主共同使用,使用方式有免費的,也有由人防部門或者小區業主委託物業公司等企業管理並收費,收益扣除管理者合理報酬後,用於人防工程維護等。但更多的城市,是由人防部門許可開發商管理使用此類人防工程車庫車位,允許開發商短期出租給小區業主(租期一般不超過五年),也允許開發商自己或委託物業公司有償運營該車庫車位。實務中,有的開發商以出售或者「永久轉讓」「長期出租」等方式變相出售此類人防工程車庫車位,其實是違法的,受讓者風險極大。

(2)不屬人防工程的地下車庫或者車位,一般也是按照當初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建設的車庫車位。其產權一直爭議不斷。曾有人主張,此類不屬人防工程的地下車庫車位,其建設成本已攤入開發成本,應當屬於《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的「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歸業主共有。但本人目前查到的法院判決中,多是認為,此類不屬人防工程的地下車庫車位,屬於《物權法》第七十四條所稱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其產權及使用權,由開發商採取出售、賦予、出租等方式確定,實際上是初始產權歸開發商。


好多答案太複雜了

1、地下車庫的產權歸屬? 歸開發商,或者是已經購買的業主。你可能會說有些是人防,其實人防是誰投資誰受益,在很多城市比如上海,人防車位也是辦產權證的

2、小區公共區域的產權歸屬? 歸全體業主,業主大會做出的停車規定,對全體業主有約束力,而且收到的費用扣除物業管理成本,屬於小區的公共收益,屬於全體業主。

3、我們小區中的地面車位及門口的車位產權歸屬?進而導致物業是否有權收費以及收到的費用歸屬?

一般沒有所謂的地面車位這一說,除非規劃圖上有,設計之初就設置了,否則同上,停車費還是歸全體業主。

當然如果你所在城市是南京 南京地方法規約定 15%的室內機動車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


謝邀。關於車位問題的法律說法已經下面有知友解釋的十分清楚了。那麼我就來談談現實情況,如果你真要弄清楚,只有去找到物業那邊,把工程圖紙和產權證調出來看才能真的確定,地下車位現在一般都是歸開發商,地上車位要看是不是在公攤區域里,如果是,可以主張業主共同所有,如果不是,那麼歸開發商所有,歸其收益,就這樣。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所稱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其產權及使用權,由開發商採取出售、賦予、出租等方式確定

如果地下車庫建設成本已攤入開發成本,並隨銷售賣給了全體業主,開發商已經無權出售、賦予、出租,不然就是一房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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