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都要走什麼流程?

比如因為打架被拘留,從警察到場到進入拘留所,這之間都要被帶到哪些機構辦理或被辦理哪些手續?


謝邀。

刑事拘留的:

刑事傳喚----訊問----呈請刑事拘留(辦案部門、法制部門、局領導三級審批)----批准----開具刑拘證---送進去

1、看守所是有醫務室的,帶進去第一件事是到醫務室做體檢,有血壓、B超、X光等等常規的檢查。不排隊的情況下,通常需要等候十幾分鐘才能拿到體檢報告。體檢費用政府買單,個人不出錢。

2、拿著體檢報告和刑拘證到前台,說一聲「收人」,然後管教來個人,承辦人來個人,帶著嫌疑人到信息登記室。

2.1交付體檢報告和刑拘證。

2.2看看有無血壓畸高、烈性傳染病等等不宜收押的情況。

2.3一切正常的,暫扣一切隨身財物,開單據給被拘留人,包括鞋子、腰帶、金屬鏡架的眼鏡都要扣押。單據一式兩份,看守所留一份,被拘留人留一份,並且簽字按手印(出所時方便核對)。

2.4頭像三面拍照。

2.5填報監管信息系統包括姓名、籍貫、身高、體重、體表特殊體貌特徵(如紋身、刀疤等)、所涉案由等等。

2.6脫衣檢查(全果),體表有外傷等情況的會做相應記錄,並且再次檢查腋下等易於藏匿物品的部位(儘管在派出所已經做過搜身)。

2.7衣服做處理。把紐扣、拉鏈、金屬飾物等等可能被用於自殘的物品剪掉。(提醒家屬去送衣服的時候,建議送那種鬆緊帶式的衣褲,不要有拉鏈和紐扣,有了也是給你剪掉的)

2.8分配監室,同案人員分開關押。

2.9看守所管教民警在刑拘證上填注於何時何地送至我所的信息,簽名,蓋看守所章,還給辦案部門附卷。

2.10辦案部門把刑拘證的副本交看守所留檔。

2.11派發「來就送」大禮包,包括毛巾、牙膏、牙刷(特製的、柄比較短且柔軟的那種)等洗漱用品和拖鞋等生活用品。

2.12辦案民警與管教民警一起將嫌疑人送入相應監房。

2.13管教民警帶著辦案民警一起出監區。

總算結束了,好繁瑣的流程,回去趕緊休息好,因為過不了多久要來做刑拘後的第一份筆錄,有些人在刑事傳喚期間已經交代了,入所後,被獄友一挑唆,翻供了,那就只好恭喜承辦人了~~~~~~

行政拘留的流程也差不多,只不過是送到拘留所,收押後拘留所單獨開具一張送達回執。


說一下小縣城拘留老賴的流程

1.抓過來,或騙過來,一般是上午。

2.耗半天,中午管飯。

2.1.給錢的,找人擔保的,放走。

2.2.不給錢又不找人擔保的,留下。

3.電話聯繫本縣拘留所(看能不能扔到本縣的 拘留所)

3.1本縣拘留所可接收

3.1.1公安局錄拘留人信息(身份信息、抽血,腳印,拍照,指紋、是否吸毒等)

3.1.2縣醫院體檢

3.1.3送拘留所,再次體檢。體檢沒問題的扔進去,交伙食費,有問題的放走。

3.2本縣拘留所不能接收,所長聯繫鄰縣拘留所。

3.2.1公安局錄拘留人信息(身份信息、抽血,腳印,拍照,指紋、是否吸毒等)

3.2.2鄰縣醫院體檢,有問題的放走

3.2.3送鄰縣拘留所,交伙食費。扔進去,回單位。

備註一下:

我工作中拘留的人,大多是民事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拘留的理由大多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是拒不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的。就是大家在電視上看到的老賴。

為啥拘留所要收伙食費的?

這個應該是為了創收吧,而且不開票,你不交就不收。我們也沒辦法。

身體體檢有問題,拘留所確實是不收人的。


在公安局裡就是詢問、訊問做筆錄什麼的,卷宗全部辦妥,領導審批完就拿著卷宗帶著人去看守所。

到了看守所,先體檢,再找法制部門看卷,法制部門表示通過,就可以帶著你進去辦手續了,你得先填各種表格,各種姿勢拍照,複製十個手指的指紋,再進去換上裡面的衣服,把私人物品寄存好,期間經過數道大門…然後恭喜你,進入了那個神秘的地方。

為什麼神秘?我也不知道,因為我也沒有親自進監室去看過。

不過覺得有意思的是,你到了看守所門口,下車先蹲下(背銬下蹲,有時候沒掌握住重心會整個人栽地上),武警會拿著長棍站在你面前,舉棍戒備,一副隨時要拿棍子削你腦瓜子的預備姿勢,讓我看著都覺得尷尬。

我不喜歡送人啊,也很少去送。因為特么的一送很可能就是到後半夜,這還是案件卷宗做的沒什麼毛病的情況下。

來,看看威嚴的看守所大門,不過這裡是送刑拘的地方,治安拘留也沒太大區別,對進去的人來說氣氛輕鬆一些。

說實話,我很不喜歡這個地方…

當然,如果誰缺心眼往肚子里吞個拉鏈頭,小鋼珠什麼的,那他還需要多去一個地方,就是醫院,要是人因此送不進去,那麼檢查的費用就自付吧。在醫院的大庭廣眾之下,手銬也不會解開,願意接受大家目光的洗禮,我們大約是不會介意的。

工作好幾年,並沒怎麼送過人,算是講個大概吧,看了看其他人的答案,比較推薦大家去看看@霍sir的回答,比我扯的不知道要高到哪裡去了……


治安拘留吧應該是,刑拘的話鑒定都沒出來呢。

對於被處罰人的流程就是配合調查,做筆錄,確認證據,簽處罰決定,體檢,進拘留所,不麻煩


打架是派出所最常辦的案子了吧。

到場,帶走雙方,需要去醫院者送醫院。

詢問筆錄,判定性質,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

看雙方是否可調解。(初步根據經驗判定傷勢,重傷及以上不可調解)

不可調解,網上立案,基本都是立治安案件。

將卷宗交付法制部門審核,申請拘留證。

錄入個人信息,指紋,拍照,采血之類的。

去醫院做個體檢。

送拘留所。

基本早上有個這事兒忙完就半夜了。

@霍sir 說的比較詳細,是刑事拘留的具體流程,話說太詳細了吧。。。

不過你們那好多了。。。我們刑拘還要去醫院體檢,看守所沒有體檢的地方。。。

有時候還得幫忙拿著鉗子把嫌疑人身上所有的金屬物品都夾下來。

不過按照題主的問題,簡單點回答。

基本你可能做的或者去的地方就是:

派出所,被詢問回答問題,簽字,按手印,拍照,采血,然後等待。

醫院,體檢。

拘留所,老實呆著。

如果對方傷勢過重,在你拘留期間由治安案件轉刑事案件。

出來時門口就有人等你了,接著派出所,被訊問,等待。

打架現場,指認,拍照,回派出所,等待。

醫院,體檢。

看守所,老實呆著。


治安拘留

以打架為例:

1 一般流程是,打架,然後打不過的人報案,打得過的人離開了

2 警察來,做筆錄,報案人肯定要的,如果沒有,只能找,找不到,只能去找受害人,有些直接進醫院的,只能到轄區醫院找,都找不到,呵呵。現場有受害人的做受害人,現場有證人的做證人的

3 讓被打的人去醫院看傷,醫院有病歷以及CT拍片之類的,然後去公安局法醫那邊進行傷勢鑒定

4中間警察繼續到現場找證人,找兇器,找案件關聯的線索。

5 找受害人,認識對方的,基本可以做辨認筆錄固定證據了

6鑒定結果出來,構成輕傷的,轉刑事(有打擊數,呵呵,一般都喜歡,所以別說警察叔叔不喜歡處理小事情);然後地區不同,會有輕微傷和損傷不到輕傷程度的結論,這個是各地不同,其實就是不夠刑事。

7其實治安處罰,一般都不會去拘留,畢竟事實差不多了,取證差不多了,打的和被打的都喜歡調解,一方是反正被打了,賠錢,一方是打了人,不想被關,托關係調解,基本上私下和檯面上都會接觸,再不濟也會通過公安系統聯繫對方,撕逼調解價碼,一般的治安案件就是這樣,快的一周,慢的兩三月都有,最後調解完畢,雙方憤憤不平,說提籃子的人不行,說辦案民警不公,說我自己認識人多,反正嘴上基本不服軟。

8治安案件最噁心是兩人小打架,特別取不到現場證據,特別是旁邊有人看了都不作證,這個時候民警也寄希望於調解,畢竟強擼在道義上是可以的,法律上很多通不過,畢竟法制部門撕逼本領很強大,要找你問題絕對是可以的,比如為什麼調解,為什麼不去取證之類的云云,反正就是事後諸葛亮。

9 好了,進入答主正題,從6開始,證據取齊,民警就立於不敗之地,調解不下來,就下來就是抓人,首先是傳喚,要麼通知對方自首,要麼強擼去抓。到案,進辦案區,搜身,拿走身上手機手錶錢——放柜子里,不會拿走——做談話筆錄,筆錄完畢。開始填寫治安處罰呈請書,地方不同,有些地方手寫起來,有些地方直接電腦一體化,辦案負責人批好,辦案人員可以做一個治安處罰告知筆錄。這個時候呈請書到了法制部門,然後法制部門撕逼,你這個到案時間不對,那個時間填不好,你這個筆錄這不行,這個文書那不行,民警還沒簽字,然後伺候好,改好,報縣局一級領導也就是局領導批——中間省略一些領導不在批不了,領導聯繫不到之類總會讓人糾結的事情——

10 列印或者填寫(地區不同,方式不同,但是精髓流程差不多)處罰決定書(罰款的,可以直接去把錢交了,把發票給辦案民警——這個很重要,不然又引起法制部門撕逼了)、執行通知書(給拘留所的)、有工具收繳的填收繳通知書(刀槍棍棒之類的,槍不是gun,gun的話直接去看守所刑事了),然後安心送你去拘留所蹲了,反正拘留所也比較輕鬆。到案到拘留所,普通傳喚8小時,可以延長到24小時,當然,你要配合,基本上這個時間內可以去拘留所了,還有,凌晨0時1分和23時59分都算一天,所以,想偷懶,可以掐時間23時去,多呼吸下自由的空氣,但是不要作死。

刑事拘留

以打架為例:

1 一般流程是,打架,然後打不過的人報案,打得過的人離開了

2 警察來,做筆錄,報案人肯定要的,如果沒有,只能找,找不到,只能去找受害人,有些直接進醫院的,只能到轄區醫院找,都找不到,呵呵。現場有受害人的做受害人,現場有證人的做證人的

3 讓被打的人去醫院看傷,醫院有病歷以及CT拍片之類的,然後去公安局法醫那邊進行傷勢鑒定

4中間警察繼續到現場找證人,找兇器,找案件關聯的線索。

5 找受害人,認識對方的,基本可以做辨認筆錄固定證據了

6鑒定結果出來,構成輕傷的,辦案民警會比較喜歡,總的來說刑事案件辦理會比治安案件簡單,撕逼稍微少一點,震懾力會大很多,而且現在很多地方調解只能去檢察院了,關人移送,一條龍短平快,很好。

7、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對象可以開傳喚通知書、拘傳通知書、或者直接拘留通知書,辦案民警看情況是不是網上追逃,一旦追逃,呵呵,全國警察抓你。

8 證據取齊,,到案,進辦案區,搜身,拿走身上手機手錶錢——放柜子里,不會拿走——有家裡人的最好叫家裡人把你東西拿走——畢竟拘留之後下面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公安機關手裡最多30天,但是到了檢察院法院可以幾個月不等了,全靠,呵呵,不說了,怕引戰,基本撕逼程序和法制差不多,還有一些女檢察官之類的聽一些感人的話,被你感動了也說不定。做談話筆錄,筆錄完畢。拘留,送看守所,看守所收押,24小時內辦案民警會在看守所對你談話一次。然後接下來3天內給你辦延長手續,7天或者30天,你在裡面已經不知道。接下來看你律師或者家人活動能力,辦取保還是什麼,還是移送審查起訴後直接調解之類的,調解的,就不用去法院判了,沒有的么,還要過法院判刑,判的少繼續看守所呆到刑期結束,判得多得進監獄....


寫完才發現有點跑題,算了,也許能對有些人有點幫助

【一】拘留是什麼?(個人認為這是必須先知道的)

拘留:

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主體)或人民檢查院(決定主體,但要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在緊急時刻對犯罪嫌疑人或現行犯(客體)依法暫時扣押,一般存在於刑事案件(涉及範圍)【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決定與執行主體)將違反治安管理,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客體)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涉及行政案件(適用範圍)【行政拘留或稱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是以前的叫法,現在基本不用)】;

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決定主體,注意前面刑事案件的主體之一是人民檢察院,不是人民法院!),由公安機關(執行主體)對妨礙對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的人(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進行拘留【司法拘留】

【二】程序(正題來了!!)

【刑事拘留】

一、拘留前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二、執行拘留時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司法拘留】

一、拘留前:

1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本院院長批准。實踐中,對某人是否適用拘留往往由承辦人個人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序如同虛設。同時執行人員「先斬後奏」的情形也屢屢出現,人已經拘留,但院長還沒有簽字批准。當然,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撓執行等情況的,可以立即採取拘留手續,但過後必須立即報院長補辦批准手續。

二、特殊情況

1提前解除拘留:根據規定,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認並改正錯誤」作為解除拘留的唯一條件規定的過於籠統,有的法院只要被執行人出具一份具結悔過書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執行人象徵性履行一部分義務也提前解除。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應當進一步嚴格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必須在被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後方得解除拘留;對其他妨礙執行行為的被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拘留。

2異地拘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這是對異地拘留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有的法院可能出於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考慮,往往自己徑行到異地進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會激化矛盾,遭到圍攻,執行人員身體、裝備將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異地拘留前,要充分考慮可能會發生的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法院配合和協助。

【行政拘留】

一、執行拘留時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二、特殊情況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2、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一些補充

時間:一、刑事拘留,其拘留時間為1、一般案件是公安3天,檢察院7天,共10天;2、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加檢察院7天一共是14天。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加檢察院7天,一共是37天。

二、行政拘留,最長15天;

三、司法拘留,最長時間為15天。

拘留地點:公安局看守所(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公安局拘留所(行政拘留)


拘留分成兩種,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對於違法不夠成犯罪的可以進行行政拘留。期限最高15天。涉嫌犯罪,則可以執行刑事拘留。拘留


家屬在老家火車站被鐵路警方拘留,鐵路警方人員就給家裡面打一個電話通知就說人被拘留了,說是在上海非法遊行,是上海浦東分居立案,現在人零臨時拘留在本地,本地警方說等上海警方來提人,現在人已經被拘留80多個小時了,警方也沒有給一個正式(文字性通知)的拘留通知,就是拘留當天一個警方說打電話人被拘留了,請問律師我們家屬現在應該怎麼辦?


專業對口,說說刑拘吧

1、首先要有拘留證,縣級及以上公安機關開具。

現在公文傳輸很方便,電子印章也很方便,不用到處跑,辦公室搞定。

2、帶人去醫院體檢。

一般都有合作,去醫院拿表,把表上的項目走完就行。

3、去看守所關人

最麻煩的就是這裡了。法律文書不能出任何錯誤,別說錯字了,語序都必須一致。

看守所審核完文書手續後,駐所大夫會再檢查一次,主要是外傷啊什麼的。沒問題就關,有問題再解決。一般折騰個把小時不是事。

然後隨身物品什麼的一移交,就沒事了。

一套程序走完,基本一天就過去了。然後就是辦案單位的24小時訊問了。


簡單打架的,帶人,做筆錄,走程序,批完體檢,送拘留所,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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