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上的「不知者無罪」?
在不了解對方法律的情況下,觸犯了當地法律,比如家住一個人深山老林的農民,第一次去新加坡,習慣性吐痰了,就遭遇罰款或其他處罰,事先又無人告知他新加坡不許吐痰這件事,不知者無罪,還是要正常追求他的責任嗎?關於這個問題,有沒有典型的案例?
謝邀。首先,誰告訴你吐痰要鞭刑的?法律這樣說: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Public Cleansing) Regulations
15. human waste
(3) No person shall spit, or expel mucous from the nose, upon or onto any street or upon or onto the floor or other part of a public service vehicle, a place of public resort or any place to which the public has access.懲罰:30. Any person who contravenes any provision of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nd shall be liable on conviction —(a) for a first offence, to a fine not exceeding $1,000 and to a further fine not exceeding $100 for every day or part thereof during which the offence continues after conviction;(b) for a second offence, to a fine not exceeding $2,000 and to a further fine not exceeding $200 for every day or part thereof during which the offence continues after conviction; and(c)for a third or subsequent offence, to a fine not exceeding $5,000 and to a further fine not exceeding $500 for every day or part thereof during which the offence continues after conviction.最高5000塊罰款+犯罪記錄而已。想多了吧。========接下來的文字有點繞,如果看不懂請多讀幾遍========這條原則在普通法國家是作為公理(trite law,即不需要法律支持的公認原則)存在的。
然而這並不是說大家都必須懂法。引用一個馬來西亞案例:PP v Datuk Haji Harun Bin Haji Idris [1977] 1 MLJ 14 at
15, per Raja Azlan Shah FJ: "I would like to correct the false impression that every person is presumed to know the law. It
would be contrary to common sense and reason if it were so. The rule is that ignorance of the law shall not excuse a man or
relieve him from the consequences of a crime"
這裡法官解釋,這條原則不是假設大家都懂法,而是強調你可以不懂法,但是不會因為你不懂法就對你放過一馬。
當然也有例外情況。
又是一個馬來西亞案例:Koo Cheh Yew v PP [1980] 2 MLJ 235。在這個案件中,法官判決,當被告可以證明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被禁止的(主觀不知法律禁止),也無法通過合理的手段獲知自己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客觀不知法律禁止),則不知法可以作為抗辯理由成立。
同時,法官也說明,本原則不適用於被告不知道自己所犯罪名所觸犯的法律存在這個事實的情況。(有點繞,看不懂沒關係)。
不知者無罪,是自我欺騙。法律一經頒布實施,便推定為全部人都知悉。
不知者無罪不是在鼓勵大家都不學法嗎?
現代法律一般不理這個。只有少數行政性或技術性犯罪才會管
在刑法學裡其學名叫「認識錯誤」,對事實認識有錯誤的,有可能影響罪的成立,但對法律認識有錯誤的,對案件沒有任何影響。
比如把警察錯當成罪犯扭送公安機關就不屬於非法拘禁罪,因為沒有主觀要件;而錯把法典理解錯誤,認為違法的事情不違法,而去做了,不影響罪的成立。
而且,新加坡法律…… 東南亞那塊的法律制度都很邪乎,這事應該去找大使交涉。Innocence of law is no defense
這題我一定要答,沒人腰我我也要答!
因為這題我印象太深刻了!2103年全國法律碩士(非法學)聯考真題專業基礎課
第55題:常言道「不知者不為罪」請結合我國刑法學中的認識錯誤理論加以辨析。
參考答案:
1.這一論斷不完全正確。「不知者不為罪」意味著行為人對於法律或事實產生了錯誤認識,就不成立犯罪。但事實上,依據我國刑法學中的認識錯誤理論,「不知者」一般情況下都會「為罪」,特殊情況下才會出現「不為罪」的特例。(1分)2.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後果和有關的事實情況發生了誤解。(1分)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可分為兩種: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發生誤解。(1分)表現為三種情況:假想非罪(1分)假想犯罪(1分)行為人對自己犯罪行為的罪名和罪行輕重發生誤解(1分)依據刑法理論,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一般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即「不知者,也為罪」。但如果行為人所處的環境決定其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合法的,因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可能不認為犯罪。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如犯罪對象、犯罪手段、因果關係等有不正確的理解。(1分)這類錯誤一般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因認識錯誤內容的不同可能影響刑事責任的大小,有可能成立過失犯罪。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不可能認識到有關事實的,則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因此,不知者不為罪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正確的。(參考答案完)
我要說的話(可略過):以上答案基本從認識錯誤的角度回答了「不知者不為罪」的錯誤,或許並不能夠全面解答題主的問題...這題所有的得分點都在大綱里的認識錯誤要點上。但讓我費解的地方大都集中在不是得分點的答案上,比如「行為人所處的環境決定其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合法」這說的不就是假想非罪么?什麼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啊?還有意外事件那個要點,經常有選擇題出甲打獵誤將乙當作動物射殺,答案是過失殺人,將範圍延展到不可能認識事實就成了意外事件了么?最後,為什麼我印象深刻:8分的題,我寫答案的時候覺得應該能拿全,後來一對答案我覺得我自己頂多得5分...在美國,一般來說,對法律的無知並不是脫罪理由(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excuse)。注意是對法律的無知,而非對事實的錯誤認知。
但是也有幾個例外:1. 法律可以對主觀心理元素(mens rea)作出規定。如果法律要求犯罪者必須故意(willfully)犯罪,則可能必須「知法」才能犯法。如某些瑣碎的稅法,很難證明故意犯罪。2. 法律必須足夠清晰。如果法律表達過於含糊或空泛,而使人不能確認法律的界限,則可能造成法律無效。見 Principle of Legality 及 Winters v. New York。3. 如果一般人並無機會了解某項法律的規定,且法律沒有提醒和改過的機會,而直接懲罰,也可能造成法律無效。見 Lambert v. California。4. 如果對法律的錯誤了解來自於政府機關,則有可能免除犯罪責任(criminal liability)。
現代法律中的「不知者無罪」,不是指行為人不知道有這個法律規定而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就無罪,而是說,在某些情況下的行為人「不知情」可能會不構成某種犯罪。例如,你的朋友讓你幫忙把一個包包帶到機場交給另一個人,到了機場警察把你按住你才知道包包里有毒品。你在不知情的狀態下運送了違禁物品,但你是無罪的,因為你缺乏了構成犯罪的最重要的「主觀條件」。
你應該知道的你不知道責任在你,公布的法律你應該知道。
法律上有 知道或應該知道 這個說法。注意仔細體會。
法律上沒有不知者無罪。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分為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一般理解「不知者無罪」中的「不知」是指法律上的認識錯誤。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有假象非罪、假象犯罪、行為人對自己犯罪行為的罪名和罪行輕重發生誤解三類。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都不影響定罪量刑。其中,假象非罪和「不知者無罪」的觀點比較契合。而假象非罪不排除罪責,也就是否定不知者無罪這種觀點,即不存在不知者無罪的情況。 當然,考慮到主觀惡性較小,可以酌情減輕罪責。
首先,在刑法上,大部分國家規定都是大同小異的,特別是對普通民眾。區別可能在刑事訴訟中,和普通民眾又無太大關係。至於你說的新加坡吐痰鞭刑,如果存在這種情況,那麼說明你說的這個新加坡地球上不存在,或者是某個原始部落。
其次民法上也不會有這種情況。各種法律以憲法為基礎,考慮社會形態而著成。地球上國家雖分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發達發展中國家,但不會在法律上區別大到行為者做出了某些行為,受處罰結果難以接受的程度。
哪怕存在,一般是違反社會公共管理條例等的。這種情況下,一處罰程度都是在行為者可接受程度上,二行為都是在別的國家也算是危害,最起碼不禮貌行為,只不過有的地方將其納入處罰中。
所以,只有正常禮貌生活。受處罰的可能性很小,更別說鞭刑了。無知即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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