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者是否有責任承擔見義勇為者損失?

見義勇為者不顧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捨生相救,極容易造成自身受損,巨額的醫療費甚至生活陷入困境,此時,受益者是否有責任承擔見義勇為者的醫療費、生活費等損失?從法律上看,能不能適用無因管理,或者是否有明確法條指引;從道德情感上看,滴水之恩湧泉相報的傳統道德是否能得以傳承弘揚?從個案正義和社會效果上看,又是否應該維護見義勇為者的利益?


瀉藥。

見義勇為而因此受損的一方完全可以基於無因管理而提出補償訴求,注意不是賠償,因為對方也無過錯。但是,基於民事的不告不理原則,你不提出的話,對方要是流氓點可以一直裝傻裝下去。

這是你的權利,不要被道德所綁架就不去主張。


並不排除存在讓英雄流血又流淚而無動於衷的人存在,也有家境太困難的確補償不起的,也有裝傻的。。。但的確不該讓輿論有 以後誰還敢救人啊 的感覺


謝邀。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碰到有人出於好心幫助他人,但結果卻因其行為給他人或自己造成了損害,從而引發賠償糾紛。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出於善意去管理他人事務引發的人身損害,是否屬於無因管理,要看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時,是否違背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管理事務的最終結果是否對本人有利,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國家確定無因管理制度的意義,在於鼓勵社會成員之間積極開展互幫互助。構成無因管理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二是管理人須對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三是管理人須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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