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拍照時,相機被搶,需要承擔多大的責任?
01-03
在旅遊景點,別人把相機給我,讓幫其拍照,結果被人搶走,需要承擔多大的責任?
本例屬好意施惠行為,好意施惠人不存在受對方之約束的效果意思,故不成立法律關係。本例中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施惠人不存在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瀉藥。
這個是刑事案件好吧,完全是好意幫忙照相的人完全意想不到也無法預料的,既沒有過意也沒有過失,怎麼能夠主張這個人賠償呢?就民法的侵權責任上看,這也是第三人原因導致的,而且在所謂的「侵權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這好心的路人甲其實是不用擔負什麼賠償責任的。責任完全在於搶相機的人。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這裡是「故意重大過失可以索賠」,本題中「被搶劫」責任不可能在受害者。_(:3」∠)_還有之前微博一個人問,一起旅遊幫男朋友拿著東西,結果全被偷了,男朋友讓她全賠,她問該不該全賠。
我回復她「無償委託,你又沒重大過失,為什麼要你賠」結果幾個人回復噴我…說我婊說我三觀不正,說什麼他們見識到我這樣理直氣壯不要臉的人了…唉…微博真是個讓人明白中國素質教育普及率還很低的地方……!!!
————不過基於中國的人情社會,賠一點錢的確能解決很多問題。但是賠,真的並不代表我錯。不需賠償。
1、題主與朋友間是委託合同關係,他委託你拍照、保管相機。而委託合同根據受託人是否收取報酬可以將委託合同分為有償委託合同和無償委託合同。題主若沒收錢,則構成無償委託合同關係。
2、對此,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無償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而機器是被搶劫者搶的,對於搶劫顯然題主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不需賠償。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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