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狗頭金不屬於國家而烏木屬於國家?

Update: 官方對狗頭金事件表態了,不必上繳

新疆官方稱未讓牧民上交狗頭金 願按市價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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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江西村民挖出80噸疑似烏木 數百人姓爭剝樹皮

天價烏木最終歸屬國家 發現者稱7萬元獎勵太少

學者:新疆16斤金塊不算"礦產" 應歸發現者

支振鋒(《環球法律評論》雜誌副主編):

狗頭金是無主物,歸先佔者

當新疆一名牧民偶然撿到一塊重達7850克的狗頭金時,他可能不會想到自己同時也「撿起」了一場法律爭議。

對於偶然發現的物品,法律並非沒有規定。憲法規定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文物保護法規定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的一切文物歸國家所有;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隱藏物、埋藏物歸國家所有。只不過,有時候上交後獲得獎勵數額非常低。新疆牧民所撿到的狗頭金,也有人認為應該交給國家,理由就是其屬於礦產。但這種認識,未必準確。

法律雖然規定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一個重要原因在於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防止無序的濫采、濫伐、浪費,防止「公地悲劇」,保護環境,保證可持續發展,而不是與民爭利。對在野外偶爾發現的狗頭金,不能簡單地解釋為「礦產」而視為國家所有,它們頂多不過是有點特殊的石頭而已。哪怕這個特殊性是貴重。

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撿到的純系偶然發現的無主物,而非有意識勘探或開採的「礦產」,未妨礙國家或社會的公共利益,無損於礦產及自然資源開發秩序,無損於環境保護,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它不過是老百姓生活中有益無害的「驚喜」——儘管這個驚喜有點大。法律應尊重合法先佔,沒必要將驚喜變成黃粱一夢。

烏木歸國家的官方解釋:

彭州市財政局分管國資辦的副局長陳彬表示,烏木屬於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時已距今成千上萬年,無法查清系由人為或是地質變異所致,故其應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吳高亮發現的烏木應為國家所有,目前,吳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機的幾千元費用。所以彭州市國資辦決定給予吳高亮5萬元獎勵。

狗頭金的價值:

狗頭金-金剛 354g :863萬

狗頭金-神犬 312g :470萬

狗頭金-盛世天王 1019g :1650萬

狗頭金-金石 805g :650萬

狗頭金-燕尾 3560g :4500萬

狗頭金-獵鷹 185g :225萬

狗頭金-蘇武牧羊 848g :850萬

狗頭金-夏威夷 868g :1368萬

新疆這塊價格至少1000萬以上了。

天價烏木的估價為1200萬元人民幣。


我覺的這和法律和民族什麼的都沒什麼關係,主要是看當地政府的收回能力。能收回來的就收回來,收回成本太高的就放棄。就這麼簡單。

烏木是可收回的,沒問題,不會出事。當事人還能翻了天去?

金子是可能收回有困難的,有潛在危險的,有可能出事,就不收回了。再說又到不了我個人手裡,何必呢!


牧民。

之前看法條看的粗略……

新疆牧民揀到的狗頭金歸屬問題?


昨天才看到段波大大的解釋

&<天上掉的水裡撿的,在司考中和現實中是國家的還是個人的? ——評狗頭金的所有權歸屬&>

http://card.weibo.com/article/h5/s#cid=1001603807733987056975

不知道這樣能看么,看不到我回去粘貼

同理,烏木與狗頭金來源不同,屬於「來源於我國的」固有的已長期存在的自然的資源,所以國家可以對其主張所有權。

歡迎大大們指導。(?????????)


烏木那裡純粹是政府胡扯,烏木根本就不是所有人不明的隱藏物埋藏物。那是誰隱藏埋藏的?根本就是無主物,


這兩者的區別就是漢人和少民的區別

因為發現者是少民,有關部門無從下口,害怕引發民族矛盾。


因為是新疆人。


收的回來的就是國家的,收不回來就是說不是,那樣面子上能好看點


因為如果狗頭金歸國家,以後就不會再有狗頭金出現了.融了.或者藏起了都好藏.

但是烏木,你告訴我還能怎麼辦.藏是藏不起來的.那就只能老大說了算.


我國是土地公有制,你以為我黨打了天下,為了誰?為了你?中國土地都是國家的,國家是依法治理的,我黨制定法律,我黨依法治國。


你管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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