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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尤其是涉及互聯網領域的著作權維權主要難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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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難的問題大家說了這麼多,都挺專業的,很是讚賞。不過我還是想從我們版權交易所的角度,談談維權難的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就是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維權的事。大家都知道,版權不同於專利,是在作品產生的那一刻起天然就產生了對應的版權。問題複雜就複雜在「作品產生」的那一刻是什麼時間?又是誰在這一刻創作的這個作品?這兩個問題說起來簡單,但想提供完整的證明就比較麻煩了。這也是維權面臨的第一個門檻,就是原創證明的問題。另外一個門檻是取證問題。雖然互聯網上的盜版內容很容易被發現,但想取得盜版的證據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這個證據絕不是頁面截圖那麼簡單,而是要保證取證手段的公正性和取證結果的有效性,想滿足這兩點需要用到專業機構的專業手段,甚至還需要公證處的公證。時間長、過程複雜、費用高是自不必說了。這兩個高高豎立的門檻,將很多維權的人擋在門外,即使進了門的,仍然要面臨後續訴訟、索賠等一系列複雜的法律過程。寫到這裡,我想說的是:正面的維權手段無論怎麼簡化,必要的過程是少不了的,這也就決定了維權永遠是件費力的事情。其實,不僅是版權問題,在國內,合同欺詐、假冒偽劣等現象之所以不斷出現,根本原因是信用問題。法律只是社會的底線,在一個沒有信用的社會裡,僅靠法律來維持,那整體的社會成本就是個天文數字。回到版權問題上來說,權利的真實性只有創作者自己最清楚,如果權利人有信用,他就不會隨便拿別人的東西冒充是自己的;反之,盜版沒盜版,使用人最清楚,如果使用人有信用,他也不會隨便盜版別人的東西。因此,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版權問題,減少盜版和與之對應的維權事件的發生,最終是要依靠主體信用的。這種主體信用的建立,一方面需要有一個確認信用起點的標準,也就是說不同的人、不同的機構應該根據其過往的行為進行信用評級,其中也應該包含過往對版權的正確使用情況;另一方面需要有一個動態的信用調整的機制,能夠將人和機構的行為映射到信用的變化上。微信中所採用的「原創標」、「侵權舉報」等機制其實就是沿用了這套思路,只不過目前還不夠完備罷了,但儘管如此,我們也應該看到,因為微信的這種「封閉」環境和「家法」式的做法的確對於保護版權和打擊盜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可惜的是,超出了微信的這種封閉環境的範疇來看,在整個互聯網上還缺少統一的信用管理機制,因此大家才能夠不顧信用而去做很多違法的事情,因為大家都在賭,賭你不會去維權,而事實也證明他們大部分都賭對了。最後再說兩句:維權的事艱難,建立信用機制的事更難,版權經濟事實上就是信用經濟,沒有信用保障,版權問題永遠解決不了。


update:題目被改成尤其是互聯網的著作權維權?那最大的難點不是賠償而是固定證據了。話說誰隨便亂改題目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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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證和侵權認定(尤其是作品橋段抄襲和歌曲小節旋律)的確從技術上來說是有難點的,但是我要吐槽下,最大的問題是實踐中的賠償額極低…

1.特別是在適用50萬元以下法定賠償的時候,除少數案件(往往多少有媒體關注),實踐中常常連最高額的1%都支持不到!某人任最高院民三庭庭長後,多次在各地吹風要降低賠償,有些地方高院(比如某東部發達省份)更是通過會議紀要形式將賠償金額(含合理費用)固定並下發,1k 3k 5k,超過5k需報庭長審批或者上審委會…

2.合理費用理解僵化,無視社會實際情況,豬肉都漲價了律師費越判越低(相較於蔣志培時代,我國在09年後的通脹想必有目共睹,飯店都貴了一倍了),更不要談取證、差旅等其他合理支出了。

賠償無法cover起碼的維權成本,直接導致權利人維權熱情不高。最後催生出類似「三面向」這種充滿特殊智慧的維權方式,反而惡化了法制環境。

商標和專利莫不如此…


最主要的難度個人認為在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發現難,隨著移動互聯的發展,傳播方式和手段的變化很大,發現侵權行為的難度更大;

2.確定侵權難,隨著技術和移動互聯的發展,很多使用行為越來越隱蔽,通過表面證據來認定侵權的難度加大;

3.維權周期長,一個案子從起訴到獲得終審判決,很多時候會經歷9到12個約的時間;

4.賠償舉證難,很難證明自身遭受的損失金額或對方的獲利金額,在酌定賠償的情況下,金額偏低。


補充一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個人維權之間的困難。

目前國內對音樂、音像作品、文字作品都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目前一些小型的娛樂公司以及「玩票」性質的詞曲作者都加入了該組織。但問題是根據這些組織的管理規定,如果加入組織了,就是把作品獨家授權給這些組織了,個人並不能單獨授權。這樣在現實中屢屢出現這種問題,對於侵權者,著作權管理組織因種種原因沒有起訴,但如果個人起訴需面對敗訴的風險。


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給作品的傳播提供了極大的便捷,但同時也給互聯網領域的版權作品維權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就目前來說,權利人面臨著一些「發現難、下線難、索賠難「的問題。

一、發現難

互聯網路技術日新月異,網路產品也層出不窮。當使用P2P軟體、網盤帳號、微信公共號、社區空間等方式來「分享」版權作品時,就可能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例如在網頁論壇中提供種子文件、網盤賬號和密碼,通過微信公共號的鏈接「閱讀原文」進入外部移動網站。這些侵權方式導致傳統的監測方式工作量非常大,許多侵權現象難以被發現。

二、下線難

當權利人監測到侵權鏈接時,1. 可以向侵權行為人發函或主張權利,2. 可以向網路服務商行使發下線函通知的權利。前者有時很難找到侵權行為人的聯繫方式。而對後者而言,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首先發函需要提供權利證明,如無權利證明則是一個無效的通知,網路服務商一般不予處理;其次網路服務商收到下線通知函的處理時間沒有法律規定,下線的時間沒有保證。如遇到的是三無網站(無ICP證、無聯繫人、無聯繫方式),可能更加難以順利進行下線處理。

三、索賠難

當權利人確定侵權者的身份、聯繫方式,下一個難題就是索賠。一是索賠周期長。提起民事起訴的話,一般的訴訟周期比較長,如果法院一審、二審全部走完就需要6個月左右。二是程序繁瑣,需要權利人投入一定的精力,比如做公正固定證據、聘請律師等等。三是判賠額度低。目前各地法院的判賠額標準雖然不太一樣,但都是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額度不是很高。

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社會多方面的協同努力,

1. 政策方面,2015年,隨著國務院發布《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以及國家版權局發布「最嚴版權令」:《關於規範網盤服務版權秩序的通知》、《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等,網路版權生態環境得到有效的進一步優化,大網站、大平台的版權秩序明顯好轉。

2. 技術保護方面,目前國內已經解決了在PC端、移動端、智能電視等互聯網平台進行海量版權作品監測的難題,比如我們冠勇科技的指紋特徵對比技術,可以將一部電影、一場體育比賽、一篇文章或一張圖片進行內容的特徵提取,然後進行全網搜索、匹配,能夠在全網範圍內即時發現侵權內容,實現了影視、音樂、圖片、文字等版權全作品、全網路平台、全時段的監測。

3. 侵權下線處理方面,我們配合監測中心、文化執法、合作律所等單位,為權利人提供一站式維權的解決方案。

我們相信,隨著監測技術的進步、政策法律的不斷完善,以及權利人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版權產業將迎來更快剛好的發展。


著作權的類型比較多,電影、電視、音樂、文字作品、美術作品、設計圖等等都受著作權法保護,侵權方式也很多,線上的、線下的、複製的、冒名剽竊的、同人作品涉及修改權的,想了下,還是範圍小點比較好,我服務互聯網企業比較多,所以就談下互聯網的對著作權未經授權複製他人作品的維權主要難在哪些方面。

一、法律落後於技術。

人類花了幾百年時間建立了著作權產業的商業模式,簡而言之就是靠複製內容收費。但由於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出現後,複製和傳播變得無比簡單,以往該商業模式藉助於複製、發行的壁壘銷售複製件進行收費,但互聯網的出現使壁壘成為了被繞過的「馬其諾防線」,此時,對這種模式進行保護的著作權法也面臨更新的問題。

現行的著作權法的保護重點是著作權的複製發現權,但技術使複製變得簡單以後,每個互聯網用戶都可以在互聯網上複製發行內容,也就是說,每個人都可能會變成著作權法的違法者。法不責眾,此時法律的地位就有點尷尬,對著作權的權利人而言,互聯網侵權過於嚴重,個體力量很小,哪怕是象微軟這樣的大公司,面對如此之多的盜版源和盜版用戶,其作為維權者的力量相對而言也是非常小的。

二、查明侵權者的身份難。

既然要維權,就得藉助法律,但這時就會發現,很多時候,你無法查出侵權者的身份。互聯網天生就是匿名的,所以網上註冊一個用戶就能發言,小用戶人微言輕也就算了,微博、微信上的一些大號,粉絲或訂閱者上百萬,但背後誰在運營,大多數人不知道。如果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告知誰發布了盜版內容,他們多數情況下不會告訴你,即便告訴你,可能就是一串IP地址,但你不是警察,沒法根據這個IP地址要求電信公司提供上網用戶的登記信息。

三、侵權賠償低。

著作權侵權訴訟的賠償低不是新聞,偶爾看到賠償高的案件才是新聞。目前司法系統的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個口號:與國情相適應。國情是什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以一部熱播的電影被盜播才判賠兩萬,文字作品的侵權案按稿費的標準賠償,但稿費的標準還是上世紀制定的,相當的低。法院也有難處,編製就這些,如果賠償標準高,案子湧進來,權利人和律師是受益了,法院的法官都累得半死,有啥好處?

四、避風港規則被濫用。

避風港規則指的是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在合理時間內刪除其平台上的侵權內容,可以免責的規則。這個規則是美國人發明的,但在中國,這個為了保護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規則被濫用了。

最大的問題來自於就是垂直搜索和應用,中國互聯網存在過很多很熱的論壇、影視音樂搜索、文庫類產品,其開發的目的就是為了共享版權作品,這種產品,其實就是在鼓勵盜版,開發者因為受到了避風港的庇護,被起訴時可以免責。此類產品發達國家很少,但中國很多,關鍵就在法院對於避風港規則的理解不同。我國不少法院早期這裡把垂直的搜索和應用等同於普通避風港產品適用法律,不過最近有好轉,快播受到壓力關閉伺服器就是一個信號。


最難的點是:如何使維權的收益最大化。

答題的大咖們都是從法律從業者的角度出發,我就從被侵權人的角度說一說。

自己維權的話會遭遇各種技術上的、制度上、法律上的障礙,付出了很多努力卻不一定得到理想的結果;請律師的話,得到的賠償都不一定有律師費多。付出與收入如此不對等,為何要維權?

除非有額外的收益,比如

1.出一口惡氣,寶寶就是覺得打擊了他們心裡爽,天大地大、心情最大。

2.敲山震虎,這個案子入不敷出不要緊,最重要的是下次不要再來侵權了,要知道我可是不計代價不計成本維權的,發起瘋來連我自己都怕。

3.宣傳營銷炒作,你懂的,法律途徑只是手段,最重要的是商業利益,打個官司維維權就能提高形象,順便打同情牌,再順便打擊一下對手,簡直能腦補出一個系列劇。

律師只是替人維權,說到底維權靠的是被侵權的人,沒點好處誰干哦,難道是為了推動法治進步么……

感謝看到這裡的朋友,人家寫文就是這種不正經腦洞大開的風格,想要被繼續荼毒,可關注微信公眾號:法律其實很好玩。


建議關注維權騎士專欄文章在知識產權日紀念維權使者活動一周年 - 維權騎士 - 小土狗的神奇之旅 - 知乎專欄
我們邀請了多位原創作者談了一談他們對於原創保護的看法

@chenqin老師《從維權使者到維權騎士》

@葉落孤舟老師《什麼是正確的轉載姿勢》

@梓泉老師《願你我都是見證人》

@凌暴暴老師《今夜過後,我們還能不能記得維權》

@毛羽立老師《小學老師教過你的道理,你現在還記得嗎?》

@阿佘老師《版權的商業問題》

另歡迎大家使用維權騎士推出的文章侵權監測功能,一鍵查詢文章被侵權的情況今天,你的文章被盜用了嗎?


做著做著發現有點偏題,想想花了這麼久還是把答案貼上來吧~

首先給排第一的游雲庭律師點贊,然後答主想從傳播的角度來做點小補充,僅從互聯網時代的傳播著手。

總的說來,互聯網的興起使得著作權的侵權成本變小,而維權成本遠大於侵權成本。法律的更新速度遠不及互聯網的更新換代。

在這裡以首次銷售原則為例。首次銷售原則又稱為權利耗盡原則,合法製作的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經權利人同意進入市場後,對於該作品的進一步銷售,無須經過版權人同意。這一原則最早出現於1873年,是在傳統傳播條件下提出的,旨在保障版權作品的流通和平衡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這在當時的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信息時代這個原則能否繼續發揮作用有待商榷。

首先我們比較一下紙媒與數字化媒體。尼葛洛龐帝曾就信息的傳播介質進行區分,以報紙、雜誌進行傳播的方式被稱為原子(因為物質是由原子構成的),是有形的;而信息高速公路(網路)中比特(byte)即是傳播介質又是內容,是無形的。通俗地理解,信息化給我們帶來的是信息傳播的多向化,高速化,低成本化以及幾乎為0損耗。

回到著作權的問題上,以印刷的書籍為例,書籍傳送需要運費,並且會有損耗,還有可能會絕版,而電子書則可以長期保存,傳輸方便。這樣一來,如果你是ebay公司的boss,如果小A買了一本紙質書,看完之後決定轉入二手市場把它賣出去(根據首次銷售原則可以這麼做),那麼對你和作者來說都是有利的,因為二手市場的興起會擴大傳播範圍和書的知名度,紙質書作為原子是會有損耗的,而讀者又有辨識能力,那麼就會導致一部分人流入二手市場,一部分人流入新書市場。而如果小A買的是電子書,如果依舊沿用首次銷售原則被允許進入市場,進行無限複製並不存在損耗和額外成本,作者和公司的盈利將受到極大影響,二手市場將摧毀數字內容的價值。

具體提到一些案例可參考:

數字化作品與首次銷售原則

首次營銷原則還只是很小的一個方面,由此可以想見,著作權在後信息時代的維護舉步艱難。

有時間再作補充。


司法實踐看來,最難的在於固定侵權證據時,即性和全面性是兩個最主要的方面,即時性要求在發現侵權的第一時間以最快的時間用公證的形式固定侵權證據,全面性要求儘可能多的固定侵權內容,以免在後續事項(如訴訟)時因舉證不足而喪失主動權。


其實就是判的少而已,所以能付的法無費用就更少,判的多案子律師費也多,有的是律師扎堆網上湊,你根本不用來知乎問。


做圖片維權的,針對圖片維權難的問題想說幾句。

難在以下幾點:

1、難發現,被動得知:一般都是侵權朋友或者關注作品的人看到了,被告知的,這種被動得知使得網路上的大量的侵權使用難以被發現。

2、數量少且分散,維權意義不大:一般侵權圖片都是單張或者幾張圖片,文字的話就是一兩篇。如果真要維權的話,公證、找律師,走司法或者就走平台投訴時間上都耗不起。而且數量也不多,很多案件就不了了之了。

3、時間長:各大平台雖然有投訴流程,但是什麼時候客服電話能打通,什麼時候能把投訴提交上去,天朝的效率。。。更何況如果走法律案件的話,沒有三五個月下不來。

4、划不來:因為侵權數量的問題,就算髮現了和解拿到的估計還沒有請個律師的費用高。我們碰到很多客戶都會問會不會賠償的錢都不夠付律師費的。這筆賬一算,個人維權很多時候就不了了之了。

如果維權可以集中起來,個體的多張圖片一起維權,一個侵權對像多張圖片一起維權的話,降低了成本,基本上能解決2和4的問題。

難發現的問題現在有強大的大數據和網路搜索技術,1 現在也好解決了。

就剩3 了。時間是沒有辦法縮減太多的,但是大部分侵權官司都是和解,相對其他的民事案件來說,時間上也還好。

有人針對維權難的問題有比較全面的答覆了,挪過來一用。(好吧,這個是我老闆 ^_^)

攝影師反盜圖維權就真的那麼難呢? - 周海軍的文章 - 知乎專欄


人傻錢多速來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很多媒體或者新聞工作者都會遇到這樣的困惑,自己發出去的稿件,默默得就被錄用了,但報社卻沒有告知已被錄用,嚴重侵權。但是往往作者和報社只有往來的電子郵件,沒有其他的合同或者著作權的聲明,報社便可以矢口否認稿件的原作者是作者本人。

其實電子郵件是可以作為法律訴訟的有效證據的。我們看下訴訟法: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所列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電子郵件作為電子數據的一種重要形式,當然是可以作為法庭證據的,那麼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只要作者能夠證明這篇稿件的最早產生和發布是自己的行為,且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該稿件還有更早與該時間的產生和發送記錄,那麼就可以認定該稿件的原始作者是本人。所以作者可以把自己發送郵件的證據提交到公證處去公證,公證人員會當面要求你打開並展示這封郵件,並且全程錄音錄像,最終出具一份公證材料,證明當前狀態下,該稿件在該時刻是你本人發送過的。你拿著這封公證材料就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其中有力的證據就是該稿件的內容可能是你本人最早產生和發送過的,如果被告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還有比你的這個時刻更早的產生和發送記錄,那麼該稿件的著作權就是你的。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法庭不一定認為你這個證據有效。因為電子郵件出證需要經過截取、存儲、運輸、公證過程,當你對郵件進行截圖、下載、列印,並前往公證處公證時,往往會受到質疑——截圖、下載的證據生成中是否有所改動?存儲在本地,有被人為操縱的可能,如何保證到達公證處的傳送中未被篡改?即便你搬著筆記本到公證員面前當面出示,公證員也只能保證展現在其面前的當前證據到法官這一階段是真實有效的,而對公證前的狀態仍不能保證。再加上大多數人對於公證十分陌生,對其環節、事前準備、公證處地址等信息一無所知,操作起來往往焦頭爛額,成本極大。

問題是容易解決的,但難題是存在的,如果能打通這個郵件的產生、發送和接收環節,讓公證處全程參與其中,那麼公證處就能夠證明郵件從產生開始就是這個狀態,中間從未被人為修改過,這樣郵件證據的法律效力就大大提升了。

據我所知,目前國內郵箱公司在做這方面嘗試的有網易郵箱,他們最近推出的公正郵剛好解決了電子郵件出證的難題,只需要在線提出申請,便可以前往就近的公證處進行公證書的出具。這款產品既解決了公證處出具時的為難,也可以讓用戶快速得到有力的電子郵件證據公證。


剛好是我灰常感興趣的方向~基本贊同目前最高票數回答 如羅列其實困難如下

1 維權成本與侵權成本差距極大

因互聯網時代的著作權侵權與傳統的著作權侵權最大的區別在於侵權主體繁多,每天都在上演著各種各樣的盜圖、盜段子等行徑,但有的是個人圖個樂子,又有的是為了盈利目的,如微博的營銷號等。但實際上以上都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財產性權利(非合理使用)。

在這種環境下提起訴訟維權,訴訟周期較長,且成本極高,而侵權成本可以說近乎為0,侵權者只需要利用搜索平台盜圖就完事兒了。

2 網路服務提供商的不作為及無力作為

事實上很多人認為是網路服務提供商濫用避風港原則對侵權責任進行規避,但實踐中更大的阻力在於侵權的多發易發特性,導致網路服務提供商無力監管每一個用戶的每一次數據上傳行為,以微博為例,如發現侵權只能以ODR(線上糾紛解決)的方式進行平台上的投訴,而判斷標準也似乎更傾向於人為判定,因此網路平台對此問題可以說是無力作為(像迅雷百度雲等不在此範圍內)。

3訴訟主體的不確定性

網路基本都是非實名制,因此在發生侵權行為後很難找到侵權行為人的真實身份,因為你不知道電腦前是不是作者一隻狗,在連侵權人實名資料都無法獲取的時候請問如何進行下一步訴訟工作。。。

4 行業組織缺乏規範性 自律失靈

中國的互聯網大環境不盡人意,可以說還處於起步階段,因此缺乏行業內的有效自律,自律失靈導致整個行業走向惡性競爭,反而使正規渠道版權無法獲取應得利益,加之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侵權範圍面廣泛而隱蔽,造成了今日互聯網環境下有一種搶了你家閨女也白搶的感覺~造成了守法者吃虧 違法者春風得意的局面。


拿個人體會來說,最主要的難度有三:作者沒錢起訴。社會不關注不支持,甚至抱有惡意。即便各種舉證、花錢、折騰到勝訴之後扣除費用和耗費的精力得到的索賠極低,算下來就是為了爭口氣要個理。經濟上基本是虧。

總結:法制環境和社會環境惡劣,創作生態無保證。而且長期看不到改善的希望——並非只對於版權問題是這樣。


稿酬標準太低,導致侵權成本太小,有經驗的侵權者在侵權的同時給你打個五十、八十就算付錢了,這對原創者的傷害太大了


取證的時間把控、證明力的認定、侵權行為的認定、著作權權屬認定。


在於侵權的門檻太低,成本太低。


作為做圖庫工作了許久的創意總監,對於這個問題可謂是深有感觸,圖庫的各種素材的版權對於我們的客戶來說是最關心的,如果說一篇文章、一首音樂我們去下載都需要版權而因此付費的話,有什麼理由一張圖片就可以在網上隨便下載,更有甚者去商用呢。很多的攝影師問我說,什麼時候才能夠用一套系統幫助它搜取到所有他的作品被他人竊取的地址,然後進行法律的申訴,我想很多的公司都在開發這樣的系統,更有好財之徒會利用此而去謀取更大的利益,版權的討論一定會隨著時代在不斷進步,也會出現更多的問題,我們能做的就是維護好我們的客戶,並在版權時代的潮流中做到出淤泥而不染,保證好攝影師們的利益,更是為版權時代的來臨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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