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對食品行業有何影響?

《食品安全法》將啟動修訂 如何重典治亂成焦點


靠一部法律就想管好中國食品是白日做夢,關鍵還是執行,避免地方政府不作為,甚至地方保護是重中之重,另外民眾的食品安全認識需提高,無良媒體的炒作太可怕!!!


作者:匿名用戶

鏈接:為什麼在食品安全事件中鮮少看到消費者索賠?還是媒體有意報道較少? - 匿名用戶的回答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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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教育刻不容緩——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潛規則(組圖) *

自費舉報香港食物安全罪案274宗

正直市民遭香港當局打壓致精神失常

——一位受害女童父親的悲慘遭遇

Tac先生對女兒一直呵護有加。一天,三歲幼女食用香港某超市出售的食物後,持續高燒,送醫院急救,方知是感染腸胃炎。後經化驗,該食物內含有數十條蟲。

此後,Tac先生又發現多間超市出售發霉、變質和過期食物。對香港執法部門漠視投訴,玩忽職守的行徑,Tac先生極為憤慨,先後向主管當局、立法會議員發出數百封郵件,痛訴不安全食物之嚴重危害,跪求當局從善如流,重典治亂。然而,Tac先生的正義訴求,猶如石沉大海。

為防悲劇重演,Tac先生決定揭穿重重黑幕。透過對全港數百間大型超市的暗訪取證,Tac先生耗資逾萬元購買了數百種不同品種的過期食物作為證物交予當局,現場拍攝了數以千計的照片和影片,向當局提供了數十萬字的食物投訴供詞……

Tac先生調查發現,位於香港繁華商業中心區內某大型超市,在五個多月內,先後十一次售賣過期食物,而距離該超市不足五十米處,就是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總部。更令人憤慨的是,Tac先生在銅鑼灣某超市付款購買多件過期飲品作為證物後,遭多名店員搶奪毀證。Tac先生致電當局求助,當局拒不派員到場執法,致使涉嫌干犯罪行者得以逍遙法外。

在八個多月內,Tac先生排除各種阻力,先後舉報了274宗超市涉嫌售賣過期食物的個案。而當局數以千計的執法人員又是如何監管和巡查的呢?官方資料顯示:此前三十個月內,當局發現食物已超過食用期限的個案總數為4宗。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當局對商家罪行視而不見,對民眾健康麻木不仁,是造成今日香港過期食物泛濫成災、無良商家有恃無恐的根本原因。如果無人挺身舉報,香港食物安全觸目驚心的真相將永遠被掩蓋。Tac先生「不識時務」的舉報觸犯了當局大忌,惱羞成怒的當局展開了一系列瘋狂的報復行動,必欲置之於死地而後快。為了繼續粉飾太平,當局不斷玩弄花樣,刻意製造高壓恐懼,處心積慮地阻撓Tac先生舉報,以各種防不勝防的卑鄙伎倆,對Tac先生進行殘酷的精神迫害,致其精神健康狀況急劇惡化。Tac先生無法接受的是,作為納稅人,自己每年將辛苦賺得的血汗錢供養給政府,官員養尊處優,坐享高薪厚祿,卻罔顧市民權益,悍然動用政府資源,對付一個為公益而艱辛奔走的正直市民。

近年來,全國各地政府紛紛設立舉報專項基金,獎勵市民舉報食物安全犯罪,不遺餘力加大打擊食物安全犯罪力度。香港當局卻冒天下之大不韙,一方面窮凶極惡,視舉報人如眼中釘,不擇手段打壓市民舉報;一方面倒行逆施,放縱銷售商將一些容易變壞的食物日期標籤由「此日期或之前食用」篡改為「此日期前最佳」,以逃避法律懲罰。

《蘋果日報》、《星島日報》、《東方日報》、《明報》、《太陽報》、《文匯報》、新浪網等香港各大媒體對Tac先生舉報過期食物進行了全面報導,香港食物安全醜聞欲蓋彌彰。然而,食物安全「無人管」的亂象不但沒有收斂,反而愈演愈烈,持續蔓延。痛定思痛,Tac先生不得不尋求全國輿論的聲援。此時的Tac先生,面對排山倒海的壓力,精神瀕於崩潰,經香港某醫院精神科確診患上「混合性焦慮抑鬱症」,疾病的折磨時常讓他痛不欲生。

人間正道是滄桑。Tac先生不畏強權,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潛規則,為堅守良知,捍衛正義付出了慘重代價,期盼社會各界仗義執言,愛心人士伸出援手,一起幫助Tac先生走出困境。(Tac先生郵箱:enquiry@china.com)

* 更多圖片請透過百度或谷歌搜索「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潛規則」


這是2013年6月的提問了。

題主的問題太寬了,我就我畢業論文涉及到一小塊內容說一說吧。

2014年12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布。

《二次審議稿中》對第六十條第三款的後半部分的表述提出質疑,即「「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

原因在於,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依據其電子交易市場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和特性,在網路食品交易中應承擔的主要義務包括平台服務提供義務(包括提供安全穩定技術的義務、告知義務、市場准入審查義務、交易記錄安全和保存義務,以及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等)和交易監管義務。

其中對經營者的市場准入審查義務、對交易欺詐的監管義務等能起到直接或間接保護交易安全作用的義務均屬本文所探討的交易安全保障義務。此外,在損害發生後,提供商提供相關記錄幫助交易者維權的義務也屬於交易安全保障義務。那麼,倘若在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未能夠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時,就應當認定該平台提供商未盡到市場准入審查的義務?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市場准入絕對實質審查是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責任和義務嗎?倘若將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市場准入實質審查歸於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責任和義務,是否過度增加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責任和成本,並且無法得到實質意義的落實的同時,又增加了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對消費者賠償的責任?

這也算是對食品行業的影響吧。

PS.以上是我把畢業論文的一部分用於回答了,有什麼不正確的地方,望多多指教


食品安全法修訂後處罰力度更加大了,對食品追溯方面的規定更加嚴格了(如進貨查驗、進銷台賬、第三方網路平台的審查義務等)。具體變化有很多,你可以在網路上詳細了解!


作為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對09版最大的感受就是,分段管理帶來的漏洞比如超市自製食品以及各種小作坊產品的行政許可及日常監督管理。修訂之後是不是能完美解決這些矛盾,或者又生出新的疑議,我們只能拭目以待。


只要存在特供,有權力立法的人大代表及其常委會就不會真正關心公眾的食品安全。此次修改也是針對國家機構的合併重組所做的調整而已。對食品從業者來說,對應的手續不會減少;對公眾來說,監管人員考核機制不變,食品安全問題較難改善。現行監管人員考核機制的重中之重就是罰款多少,對存在問題的也是罰款了事而不是真正杜絕,因為還有第二年的既定指標,除非事件影響太大像三鹿這樣的。為什麼是罰款,有錢才能建三峽、辦奧運、造航母、援外、維持穩定和諧追逐中國夢啊笨淡!


這個真沒辦法做到什麼宣傳和轟動效應,關鍵是各地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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