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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議會是怎樣運行的?有什麼傳統和規矩?首相問答是什麼意思?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zE5MDg4NTQw.html

看了這個優酷視頻雖然不懂什麼意思但是覺得很有趣 他們是在向首相提問,然後首相現場作答嗎?後面的人為何不停的站起來又坐下?


聲明:這些除了我修正了一部分,其餘都是我從維基百科那裡Ctrl + C然後Ctrl + V。應該是屬於不規範轉載,另外所使用的圖片也是從網上下載的,雖然沒有道德,確實是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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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標誌

首相答問會

每星期三正午,議會下議院都舉行首相答問大會。在為期半小時的會議期間,首相會回答議員提出的問題。首先提出的通常是議員詢問有關首相的活動安排的問題。這被稱為「開場問題」。這代表議員們可以在其後提出有關其他題目的問題。題目很多時候都牽涉當前的熱門政治議題。

反對黨領袖隨後可以就這些議題跟進,或者談論其他問題。他可以提出六個問題,而且是眾議員中唯一可以提出跟進問題的人。

(BBC欽定中文回答)

「首相提問時間」(Prime Minister"s Questions),簡稱PMQs。是英國下議院議事流程之一,是英國一項憲政傳統,在每周三召開,旨在議員們向首相及其內閣的政策進行質詢和監督,和尋求有用的信息或者讓首相和內閣注意一下自己的議案。但是近年來PMQs被玩壞了,整個下議院一到PMQs時間就像德雲社一樣。當然首相和內閣成員要在議員提問後隨即進行回答,但也可以作書面回答。如果首相沒有出席PMQs的話,則由下議院執政黨領袖待其回答(其實就是在某些時候讓他當替死鬼)。

一些議員們在首相回答完一個問題後站起來,是因為要博取議長的關注,致使來獲取發言機會,不過成功的機會很低,這是因為可以提問的議員事實上早已在PMQs開始之前就擬定好的。事實上,議員們要想提問,首先就要向議長申請登記(當然不是議長親自來做),之後就由電腦抽籤決定。每周提問的議員數量是有限的,沒有被抽到的議員可以在PMQs召開時站起來爭取發言機會,所以可以看到每次首相和內閣回答完問題後會有議員站起來。

在每次首相或內閣回答完問題後,並且回答非常有力或精彩,執政黨議員就會喊「Aye」以示贊成。或者,黨反對黨議員(也可以是執政黨議員)的提問讓首相或內閣陷入窘境的時候,反對黨(或者支持他/她)的議員也會喊「Aye」表示贊成或歡呼。

在小說《紙牌屋》(House of Cards)中有一段描述了PMQs,這也代表了腐國人民對「首相問答時間「的態度:

每周首相都要參加「首相質詢時間」,接受多黨議員的質詢。這一項傳統讓每一屆首相都煩厭透頂。原則上,這給了議員們一個機會,從女王陛下的政府領袖那裡得到一些信息;而事實上,質詢現場極為混亂和「血腥」,每個人都在爭相「逃生」,這哪是議會民主的理想世界,簡直可以和古羅馬暴君尼祿及克勞狄的斗獸場相比。反對黨成員提出的問題根本就懶得尋求什麼信息,他們的尋求就是狠狠的批評,給首相搞破壞。這個根本不能勝任首相的混蛋能有多遠滾多遠嗎?他們常常說類似的話。類似的,首相給出的回答也很少包含有效的信息,而是報復和回敬剛才受到的侮辱和痛苦。而首相總是最後一個發言的人,這樣一來他們就在爭鋒中佔了優勢,就如同被允許最後一擊的角鬥士。這也是首相基本上都會贏得舌戰的原因。那些這樣都沒贏的首相可能很快就要完蛋了。麥克米倫生了重病,威爾遜輾轉難眠,撒切爾夫人情緒失控。而亨利·科林格里奇可一點兒也比不上這些人啊。

直接說,腐國人民對其的態度是 盡TM在放P

當然這只是下議院議事流程之一,可沒算上國會開幕典禮和一般委員會開會。總之,下議院繁雜的禮儀和流程讓大多數新來的議員們頭昏腦漲,以至於近年來亦出現「化繁為簡」的聲音。

【卡中堂表演相聲】

小翹臀

【萌萌噠議長】

本圖來自本問題另一回答

我就笑笑不說話

給我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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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來詳細地說一下英國議會怎樣運行的。

西敏制

威斯敏斯特體系Westminster System),指的是沿襲英國國會體制的議會民主制,其特點是

  • 政府的行政體系通常由國會的成員組成,高級行政官員組成內閣
  • 行政與立法的兩權制衡
  • 有反對黨
  • 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國家級政府(不是主要特點,如加拿大、土澳、大馬等國都是聯邦制國家)
  • 多元的利益集團體系
  • 單一選區多數決
  • 全國統管的中央銀行
  • 憲法彈性

威斯敏斯特宮,英國議會所在地

英國憲法的基礎就是「議會至上」,議會通過的法案可以獲得不可動搖的權威。而且英國憲法也並沒有賦予至高無上的地位,僅可在議會中通過一項普通的法案來改變憲法,這就是被稱為「不成文憲法」的英國憲法。由於憲法的彈性,所組成其的有

包含基本規範和政治體制的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其中有議會通過的法例、法院通過的判例和國際公約等)。

英國議會,全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適應國際其海外領地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是現任英國君主女王伊麗莎白二世;由於英國國會為兩院制,它還包括上議院和下議院。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即英國國教中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多都是以指派的方式產生。下議院則由選舉產生。

在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是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儘管有爭議,但是國會中的女王任然常常被視為有完整的君主主權。不過,在現代英國國會中,國會權力屬於由民主選舉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非由選舉的的上議院的權力也非常有限。

組成與權力

現時英國國會有三個部分組成:君主、上院和下院

上議院和下議院。這三個部分相互分立。上議院議員被法律禁止從下議院議員中選出。雖然並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君主按照慣例,並不投票。

根據王室特權和政府協議,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事實上,君主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君主還需要委任一個下議院的議員來組建內閣,內閣的成員同樣來自於下議院,這個人必須得到下議院多數的支持。

典型的內閣制民主政體主要的制度特徵是行政一元化,由人民選舉議會下議院議員,並由多數黨組閣,行政權掌握在內閣總理手中,故有虛位元首與副署制度,行政與立法則是成員混合卻又互相對抗。故內閣制民主政體的運作可被視為一連串的授權關係(chains of delegation),由最基本的委託人-選民-逐步地將決策權威授予不同的機構。首先,由選民經選舉授權予議員,由議員組成的議會再授權予政府,由政府中的內閣再授權予各部會,之後部會再授權予官僚體系執行政策。

更仔細來說,選民可被視為是所謂的委託人,而定期、公開、公平與競爭性的民主選舉(election)則可被視為是一種授權的程序,而最後所選出的民選官員(elected officials),即是上述定義中,實踐委託人(選民)期望或目標的代理人。在這種互動關係底下,對所有的委託人(選民)而言,要確保這些代理人(民選官員)不會背離選民的託付,甚至發生濫權謀利或怠忽職守的情形,就必須要配合某種獎懲的機制,來控制與防止代理人有關上述行為的發生。簡言之,選民主要透過選票一方面授權給議會議員,另一方面也藉此對其表現加以課責;相對而言,議會議員需對其權力來源的選民負責。

立法職能

英國上議院並非「毫無」實權。上院原由終生議員(非世襲)與世襲議員組成,後來世襲議員數量被減少到一百人以下,席位由所有世襲貴族互選。上院對預算案否決,若下院重新可決,則上院之決議立即無效。上院對其他法案之否決,若繼續經下院連續兩會期可決(約一年),上院決議無效。所以上院有阻延法案的功能和權力。上院議員也有可能因同僚決議失去席位,前次案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上院撤銷仍任職歐洲敵國王室的本國貴族職權。

法理上,一切法案仍須經英國君主批准。而且兩院的權力仍來自國王所代表的主權,稱為「王在議會」。前次君主否決議會法案在1708年,被否決的是蘇格蘭民兵法。

司法職能

上院也仍有彈劾審判權及叛國罪審判權。下院通過之內閣官員彈劾應送上院裁判。前次案例發生於1806年。2006年曾有下議院彈劾首相布萊爾動議,沒有通過。

法理上,國王代表最高司法權,議會兩院組成「王座法庭」。但下院後來不參加審判事務,所以上院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上院人數眾多,實務上承審人員僅是晉封上院「法律貴族」終身職的少數法官。這些人等於是具有議會議員資格的大法官,但自十九世紀起,他們不參與上院議案投票。也極少對政治議題發言。

==========上議院==========

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 of the United Kingdom)上議院有大約700多名非選舉產生之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靈職議員」,英文為Lords Spiritual)以及600多名貴族(即「俗職議員」,英文為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

上議院的權力曾一度凌駕於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之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至1949年間通過的多條國會法令規定,除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令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世襲貴族的席位予以廢除,僅保留兩席給國務重臣(Great Officers of State),以及另外90席由選舉產生之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現今的聯合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一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

除了立法功能以外,上議院昔日尚擁有司法權,對聯合王國內所有民事案件及除蘇格蘭以外的刑事案件擁有終審權。歷史上,上議院的司法職能並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內具法律經驗的議員們,即人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至於對於英聯邦地區案件的終審權,則基本上由聯合王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行使之。不過,按《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規定,於2009年10月成立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已接收上議院司法職能

上議院之官式全稱為「與會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之受尊崇的靈職與俗職們」(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

【2015年英國國會上議院議員結構圖,共計812位議員;女王陛下政府(保守黨)255人;女王陛下忠心反對黨(工黨)206人;其他:自由民主黨(104)、民主統一黨(3)、英國獨立黨(3)、威爾士黨(2)、阿爾斯特統一黨(2)、英格蘭和威爾士綠黨(1)、無黨派(27)、中立議員(182)、主教(26)】

上議院議長座位:羊毛袋(Woolsack

上議院與下議院同於西敏宮召開會議。上議院議事廳的裝潢富麗堂皇,與布置簡單的下議院議事廳恰成對比。上議院議事廳內的長椅鬃成紅色,故上議院有時被稱為「紅廳」(Red Chamber)。羊毛袋設於廳內正中,支持政府的議員坐在羊毛袋右方的座位上,而反對派坐在左邊。中立議員則坐在羊毛袋的對面座位。

當上院院長就坐時,會在羊毛袋後面放置權杖,而下院的權杖則放在議事桌上

上議院議事廳為多項正式儀典的舉行所在,其中最引人注目者為每個新會期前舉行的國會開幕大典(State Opening of Parliament),英王於儀式中登上廳內御座,並現身於國會兩院,為新會期發表演說,勾劃政府施政事宜。

位於議長座位後面的御座

上議院議員於發言前無需徵得主席同意,下議院內則為必須。若有兩名以上議員同時起身發言,以院內鼓掌通過的方式決定先聽取哪一方的發言。上議院領袖通常會對發言次序提出建議,一般也受尊重。院內發言須向全院致意,例如「我可敬的各位議員們」("My Lords"),而非僅向主席一人。議員間不以第二人稱互稱,而是用第三人稱如「尊貴的公爵」、「尊貴的伯爵」、「尊貴的勛爵」、「尊貴吾友」等等。

每位議員於每次會議期間,不得發言逾一次,唯會議召集人可於會議起訖各發表一次演說。上議院內的發言無時間限制,然而,院方可經由通過動議「茲不再聽取尊貴的議員」("that the noble Lord be no longer heard")以停止某位議員的發言。院方同樣也可經由通過動議「茲對該議題即刻停止發言」以終結辯論。此程序稱「逕付表決」(Cloture),於院內極其少見。

上議院長椅

一旦針對某項議題的發言已達成結論,或召請逕付表決時,該議案即可交付表決。一開始付諸口頭表決,由議長或副議長宣讀議題,各議員回應「滿意」("Content",即贊成該議案)或「不滿」("Not-Content",反對),會議主席隨後宣布表決結果。若有議員質疑,隨即付諸書面表決(division)。各議員分別進入兩室(滿意廳或不滿廳)之一,由職員於廳中記錄其姓名。每室各有兩名計票人(Teller,由議員擔任)計算參加表決的議員數。大法官與副議長可逕於羊毛袋上表達意向。書面表決完成後,計票人提交計票結果給會議主席。表決結果若為平手,議案由下列程序決定:繼續沿用現行法規,除非多數議員主張修訂或駁回;其他新進提案則遭駁回,除非多數議員主張通過。院內法定最低出席人數在一般表決或程序表決為三人;在法令表決為30人。若不足法定出席人數,則表決無效。

與下議院不同的是,上議院並不制衡首相及其政府,上議院對政府的監督頗為受限。

大多數的法令國會兩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議院提交。

上議院駁回下議院所通過之法令受各項國會法令之嚴格限制。依這些國會法令規定,有些類型的法令可不經上議院,直接呈請御准(Royal Assent)。上議院不可延宕撥款案(下議院議長認為僅涉及國稅與公共基金的法令)逾一月。其他公共法令不可於上議院內擱置超過兩個會期或一個曆法年度。這些條款僅適用於由下議院始倡的公共議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進一步的限制為人稱索爾斯伯利慣例(Salisbury Convention)的憲制公約,即上議院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manifesto,對於總統制國家中的政黨而言,則為黨綱,即party platform)內之法令。

女王的御准簽名

基於早於各項國會法令的慣例,上議院在金融法令上受到更進一步的限制。上議院不可始倡稅收或歲入相關法令,亦不可修訂法令以插入稅收或歲入相關規章(然而,下議院經常放棄這項特權,允許上議院對法令作出影響經費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議院不可對歲入案作出任何修訂。上議院之前維持駁回歲入歲出相關法令的絕對權力,但此項權力一如前述,已遭縮減。

上院立法過程

  • 一讀:法案正式提交,該環節前後至少涵蓋2周時間(該期間至少應含2個周末)。

  • 二讀:圍繞法案內容展開宏觀辯論。按慣例,議院不會對已經在政府規劃中的議案進行投票表決。該環節至少持續2周。

  • 委員會階段:該環節往往由全體委員會或大委員會負責,任意上院議員均可出席,但委員會階段無投票程序。如果該法案冗長且複雜,此環節持續2周。

  • 報告階段:針對各項修改,特別是委員會討論沒有解決的哪些問題進行審議。此階段持續3天,隨後進入三讀程序。

  • 三讀:與下院不同的是,上院在三讀動議後仍然能修改法案,知道討論是否通過「該法案獲得通過」這一動議。

  • 下院修改:如果該法案由上院提出,而下院提出了修改意見,那麼上議院將對這些修正案進行審議。

如果兩院就某項修正案無法達成共識,就會陷入「打乒乓球」狀態,直到其中一個議院妥協。如果雙方都一直不肯退讓,則該法案無效。任一法案都只有在雙方都對法案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才會被提交御准。如果上議院在一個會期內否決某一法案,而下議院在下一個會期內再次通過該法案,則根據1949年的《議會法》條款,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該法案可以在沒有上院核准的情況下被御准。

上議院議事廳御座。每年國會開幕大典上,作為英國君主的伊麗莎白二世會宣讀御座致辭(「女王致辭」)並宣布英國國會新會期開幕

另外,國會基於多種目的運作多個委員會,最常見者為議案複審。兩院的各委員會皆細究法令細節,並可進行修訂。上議院中,最常複審議案者為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該委員會一如名稱所示,其成員包含全體議員。全院委員會於上議院議事廳召開會議,由眾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會議,而非大法官;其議事規程與一般議程略有不同,具體的說,議員於議事中可發言不止一次。與全院委員會相類似的是全體議員皆可參加的重大委員會(Grand Committees)。重大委員會的會議不在上議院議事廳召開,而是在另外的會議室中。重大委員會中無書面投票,任何議案修訂都必須全體一致通過。所以重大委員會僅用於無爭議性的議案。

上議院某委員會討論法案

議案也可提交各公共草案委員會(Public Bill Committee),每一委員會包含12至16名議員。個別公共法令委員會為各特定議案特別召開。議案也可提交各公共專案委員會(Special Public Bill Committee)。公共專案委員會與公共法令委員會不同之處在於可以召開聽證會收集證據。這些委員會的運作遠少於全院委員會以及重大委員會。

上議院中另有若干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各特別委員會成員由院方於各會期開議前指派。上議院可為各委員會指派一名主席,若未經指派,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可代為主持會議。大多數的特別委員會為永久性質,但院方亦可創立臨時特別委員會。臨時委員會於其特定目的完成後解散。特別委員會的主要功能為檢視並研議政府施政事宜,可召開聽證會並收集證據以達成目標。法令雖可提交至特別委員會,但更常提交至全院委員會以及重大委員會。

上議院另有數個內部委員會(Domestic Committee),監督或詳查院內常規與管理。其中之一為遴選委員會(Committee of Selection),負責分派議員們至院內各委員會。

與下議院不同的是,傳統上上議院不設議長,而是由大法官任」當然「主席。但自《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通過後,上議院增設了上議院議長(Lord Speaker)一職,該職位須由貴族出任,由上議院議員選出,再經君主委任。首任上議院議長於2006年5月4日選出,由前工黨貴族海倫奈·海曼(Helene Hayman)出任。由於上議院議長要求具有政治中立性,因此她當選後辭去了工黨黨鞭一職。

現任上議院議長富勒勛爵(Norman Fowler, Baron Fowler)(無黨籍),2016年9月1日就職,前英國保守黨上議院議員,曾任保守黨主席

在從前,大法官不僅職司上議院議長,也是內閣成員。其辦公室名稱,前稱大法官部(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後改組為憲制事務部(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至2007年又改稱司法部。大法官昔日另兼英格蘭與威爾士的司法首長,擔任英格蘭與威爾士最高法院主席。因之大法官身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2003年6月,布萊爾政府宣布,大法官一職混淆行政與司法權責,不符西敏制,應予撤廢。然而,撤廢案遭上議院駁回,只撤消大法官辦公廳,成立憲制事務部。而《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經過修訂,也保留大法官的部分職務。該法令不再保證由大法官擔任上議院主席,而允許上議院自行選出議長。 上議院議長可由其副手代行主席職權。各委員會的主席、首席副主席(Principal Deputy Chairman)以及若干委員會的副主席們皆為上議院議長之副貳,且皆由上議院自行指派。依據傳統,君主委任各委員會的主席、首席副主席、或其他副主席兼任上議院的副議長。從前法律並未規定大法官與副議長應為上議院議員,但由上院議員出任已是長久以來的不成文法則。

昔日大法官於上議院中主持會時身穿帶有金間條的黑色禮袍,但現時除重大場合外,並無規定上議院議長穿著同樣服飾。上議院議長與副議長的座位稱為羊毛袋(Woolsack),是一個填塞羊毛的紅色座椅,設於議事廳正中。當議員們於上議院分別各自召開委員會時,會議的主席或副主席並不坐在羊毛袋上主持議程,而是坐在議事廳內的議事桌(Table of the House)的座位上。相比下,上議院議長的職權遠小於下議院議長,上議院議長僅作為全院代言人,宣布表決結果而已,上議院議長或副議長不能決定由哪一位議員發言,也不能懲處違規議員。大法官與舊時的副議長可保留黨籍及參與投票,但現時的上議院議長與副議長則必須保持中立。

院內另一位重要官員為上議院領袖,由首相指派。上議院領袖為內閣成員,負責帶動政府議案通過上議院;亦可於需要時對院內議程提出建議,其建議僅為非正式性質,而非職責所在。首相另可指派一位副領袖(Deputy Leader),於上議院領袖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現任上議院領袖艾筠斯女男爵(Baroness Evans of Bowes Park;娜塔莉·傑西卡·埃文斯,Natalie Jessica Evans),英國保守黨上議院議員。新任英國首相特雷莎·梅任命其為上議院領袖及掌璽大臣

國會執行秘書(Clerk of the Parliaments)為院內首席官員,但不具議員身份。執行秘書經君主指派,得就院內規章對議事主席作出相關建議,簽署命令與傳票,對法令背書,並保存國會兩院的紀錄,並於必要時負責洽商世襲貴族的選舉。助理執行秘書(the Clerk Assistant)由大法官指派,經院內通過,作為執行秘書的助手並擔任宣讀秘書(reading clerk)。

黑杖禮儀官是院內另一名重要官員。其職銜因其辦公室標誌為一根黑杖(Black Rod)而得名。「黑杖官」承擔禮儀安排,負責全院門禁,並(承院內指示)採取行動壓制議場內失序或失控的行為。黑杖亦主掌院內警衛官(Serjeant-at-Arms)辦公室。黑杖傳令官之職權可由黑杖傳令士(Yeoman Usher of the Black Rod)或助理警衛官(Assistant Sergeant-at-Arms)代理。

女王示意掌禮大臣傳召下院議員前來上院覲見,掌禮大臣接到指令後,隨即會舉起他的權杖,示意在上院議事廳大門前候命的黑杖傳令官可以傳召下院議員。他在上院門衛及一名警察督查的陪同下,黑杖傳令官會抵達下院議事廳的大門口。

圖為黑杖傳令官在即將進入下院議事廳時被拒門外,他必須使用手上的黑杖大力地敲打三下下院大門,才獲准入內。

這一傳統起源於查理一世強行進入下院逮捕反對他的議員,這也是英國內戰的導火線之一。由於黑杖傳令官代表著女王,緊閉的大門象徵著下院辯論之權利不容皇室代表干預,且下院是英國唯一一處君主不得進入的地方

靈職議員:

上議院中代表英國國教會的議員稱為靈職議員。靈職議員曾為上議院中之多數,包含英國國教會的大主教、主教與修道院長。1539年之後,因為解散修道院運動(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使修道院長無由產生的緣故,僅大主教及主教繼續參與國會。1942年,長期國會(Long Parliament)通過《1640年神職法令》(Clergy Act 1640),靈職議員全體遭排除於國會之外,但於《1661年神職法令》(Clergy Act 1661)制訂後,又回復國會席位。

《1847年曼徹斯特主教職位法令》(Bishopric of Manchester Act 1847)及之後各項法令進一步限制靈職議員名額。現在,靈職議員不得超出26名,包含教內最重要的五名高級主教(Prelates):坎特伯雷大主教、約克大主教、倫敦主教(Bishop of London)、達拉膜主教(Bishop of Durham)、與溫徹斯特主教(Bishop of Winchester)。上議院的靈職議員另包含其他21名英國國教會中最資深的教區主教。蘇格蘭教會並無靈職議員代表,其據長老會教義,不設主教。1801年大不列顛與愛爾蘭聯合之後,愛爾蘭教會於上議院中獲得代表權。愛爾蘭聖公會教士中,有四席(一名大主教與三名主教)輪值保障席位,於國會每次會期後輪替(會期一般約為一年)。愛爾蘭教會於1871年放棄國教地位,並中止於上議院中的靈職代表權。威爾斯教會於1910年放棄國教地位後,同樣也被中止靈職代表權。所以靈職議員中目前僅有英國國教會派代表。

非英格蘭教會的神職人員如阿爾瑪大主教(Archbishop of Armagh;位於北愛爾蘭的資深聖功宗主教)羅賓·埃姆斯(Robin Eames)被首相約翰·梅傑指定為上議院議員,認可其對北愛爾蘭調解與和平進程的工作。循道宗牧師唐納德·索伯(Donald Soper)、香港聖公會牧師蒂莫西·博蒙特與一些蘇格蘭神職人員亦被指定為上議院議員。

非基督教的神職議員在近年於上議院獲得俗職議員(Lords Temporal)席位,首席拉比(Chief Rabb)Immanuel Jakobovit與其繼任者Jonathan Sacks被指定為上議院議員(在首相撒切爾夫人的建議下得到伊麗莎白二世同意)。

19世紀上議院

目前無羅馬天主教的神職人員被指定為上議院議員,但有傳言樞機主教Basil Hume與其繼任者科爾馬克·墨菲-奧康納曾被首相詹姆斯·卡拉漢、撒切爾夫人與布萊爾分別授予貴族身份,但最終婉拒。Hume在臨終前被授予由英國君主私人頒贈的功績勳章。墨菲-奧康納自稱已經準備好了就職演說(maiden speech),但接受羅馬天主教聖秩聖事的人士受到教會法的限制,禁止擁有除了聖座以外的政府相關的主要職位。

俗職議員:

自解散修道院運動(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之後,俗職議員(Lords Temporal)成為上議院中人數最多的一群。不同於靈職的是,俗職議員黨性較強。無黨派支持的議員稱為中立議員。俗職議員一開始包含數種世襲貴族,其爵位多樣,包括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與國會縉紳(Lord of Parliament)。世襲的地位由君主冊封而來,而現代則是先由在任首相提名。1999年啟動的議會改革使數百名世襲貴族喪失上議院席位。《1999年上議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規定上議院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襲貴族。當中,有兩個世襲職位因與國會相關而獲保留院中席位,這兩個職位分別是司禮大臣(Earl Marshal)與掌禮大臣,至於其餘共90名世襲貴族中,15名經由全院選舉產生,另外75名以政黨分組,由院內議員自行挑選(詳下當前的組合)。選出的世襲貴族去世後,便依順位投票制舉行差額選舉。去世的貴族若為全院選出,其接替者亦須經由全院選出;而若是由次團選出的貴族議員,其接替者亦須由相同團體選出。

俗職議員中人數最多的一群,實際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數最多者,為終身貴族。目前上議院中所有的終身貴族,爵位皆為男爵,依《1958年終身貴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冊封。終身貴族與其他貴族相同,由首相提請君主冊封。然而,首相於議會中允許各黨領袖選拔數位終身貴族,以維持上議院中的政治均勢。其他尚有若干無黨籍終身貴族,由獨立的上議院任命委員會(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數目由首相決定。擁有終身貴族爵位的世襲貴族,可不經選舉而終身出任上議院議員。2000年,聯合王國政府宣布設立獨立任命委員會(Independent Appointments Commission),依亨利·史蒂文森(Henry Stevenson)所定,自3,000位申請人中,選出15名所謂的「人民貴族」(People"s Peers)。但是挑選過程接受媒體評判,選出各領域內出類拔粹者,當中並無一般期待的「普通百姓」。

上議院昔日也包含常任上訴法官,他們是一個自院內員選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內團體。常任上訴法官,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一開始依《1876年上訴審判法令》(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1876)規定,經首相提名,再由君主作官式委任。常任上訴法官須於70歲退休;或經由政府延長任期後,於75歲退休。逾齡退休的司法議員不得再審議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訴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額12名,但可依法定文書(Statutory Instrument)變更。常任上訴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爭端,以維持司法獨立。常任上訴法官於上議院終生保有議席,於卸任司法職務後仍保有議員資格。前大臣與擔任過其他高階司法職務者亦可受任上議院高等法官,然而如此行使職權在歷史上並不常見。隨著《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正式實施,常任上訴法官制度已於2009年廢止,這批法官大多改任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他們在上院的議席,要到他們在卸任法官後方可恢復,至於日後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獲委任時,無需加入上議院,亦不一定獲封終身貴族。

大法官在上院主持會議時會穿著金間條和黑袍並頭戴司法假發,圖為Charles Pepys大法官

歷史上有許多貴族不被允許進入上議院的例子。當蘇格蘭與英格蘭於1707年合併為大不列顛聯合王國時,蘇格蘭的世襲貴族僅能選出16個上議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屆大選為止。愛爾蘭於1801年併入大不列顛時,也有類似的條款。愛爾蘭貴族可選出28名代表,於上議院中終生擁有席位。愛爾蘭代表於1922年停選,當時大半個愛爾蘭都已改制脫離英國。《1963年貴族爵位法令》(Peerage Act 1963)立法後,蘇格蘭代表停選;依該法,所有蘇格蘭世襲貴族在上議院中皆擁有席位,但是此權利後來又隨《1999年上議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而喪失。

資格:

上議院議員有若干資格限制。年齡不足21歲者不得入上議院議事,且唯有英聯邦與愛爾蘭共和國公民得擁有上議院席位。在昔日,國籍限制比現在更為嚴格,依《1701年嗣位法令》(Act of Settlement 1701)及之前的《1948年英國國籍法令》(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規定,唯自英國本土出生者符合資格。

上議院議員另有若干與破產相關的資格限制。受破產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僅英格蘭與威爾士受理申請)、或經破產判決(北愛爾蘭)、或房產遭沒收(蘇格蘭)之臣民不得擁有上議院席位;叛國罪經判決定讞者於服刑期滿之前不得擁有上議院席位,經判決定讞後復得赦免者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叛國罪以外罪行而服刑者,在刑期中並不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上議院議員(貴族)

在常任上訴法官廢除以前,對常任上訴法官的任命亦設下若干條件。唯任職「資深法官」逾兩年者,或執業律師達15年者,方可經冊封為常任上訴法官。「資深法官」一辭所指包含英格蘭及威爾士上訴法院、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內院、以及北愛爾蘭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 in Northern Ireland)的法官。

女性原本即使身為貴族亦無資格擁有上議院席位,直至《1958年終身爵位法令》(Life Peerages Act 1958)通過後,方允許女性擔任議員。然而,女性的世襲貴族於《1963年貴族爵位法令》(Peerage Act 1963)通過前仍受排擠。自《1999年上議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過後,女性世襲貴族仍具備被入上議院之資格。上議院中之女性議員全屬俗職,英國國教會目前並不容許祝聖女性主教,這項爭議目前己受關注,未來不排除有女性出任主教。

由於上議院的權力在法律與實質上皆已銳減,下議院現已成為國會中較有力之一院。

==========下議院==========

英國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在英國國會當中下議院最具影響力。

英國國會由三大部分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作為下院的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下議院是一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目前內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常用的英文簡寫則是「MP」(Members of Parliament)。下議院議員是經由多數制選出,國會每屆不可長於5年,5年之內就要宣布解散,而國會解散之時,也就是下議院議員任期的終結。自2011年來每一位下議院議員都是由一個選區的選民選出,議員當選後,也就在議會代表該選區。現今聯合王國政府的內閣閣臣,絕大部分皆來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歷任的首相也同樣是下議院議員。惟在1963年的時候,來自上議院的亞歷克·道格拉斯-休姆伯爵獲任命為英國首相,不過,他在任命後不久,即放棄了貴族爵位,並成功以亞歷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選入下議院。

下議院大約在14世紀出現,並且一直延續至今。在歷史上,下議院的權力曾遠遜於上議院,時至今日,下議院在兩院中佔主導地位。現時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能夠超越上議院,而根據《1911年國會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上院駁回大部分法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拖延法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亦需要向下議院負責,首相如果失去了下議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英國首相、下議院執政黨黨魁特雷莎·梅(梅姨)】

下議院之官式全稱為「尊貴的與會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下議院議員」(The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坊間一直以為,下議院的英文「House of Commons」中,「Commons」一字乃來自英文「commoners」(解為庶民),反映下議院議員盡皆庶民出身,以區別由貴族所掌的上議院。不過,這種解釋背後沒有史實支持,其實「Commons」一字語出諾曼法語的「communes」,意指議員們所代表的地區,具地理意味。上、下兩議院皆設於倫敦西敏市西敏宮內,而每次會議時,議事廳內必置有一權杖,以彰顯王權。

下議院的有關資料現存放於下議院圖書館。

【2015年英國國會下議院議員結構圖,共計650位議員;女王陛下政府(保守黨)328人;女王陛下最忠誠的反對黨(工黨)231人;其他:蘇格蘭民族黨(54)、自由民主黨(8)、民主統一黨(8)、新芬黨(4,不出席)、威爾士黨(3)、社會民主工黨(3)、阿爾斯特統一黨(2)、英國獨立黨(1)、英格蘭和威爾士綠黨(1)、無黨派(4),兩席空缺,議長(1)。下次選舉計劃於2020年5月7日】

和上議院一樣,下議院同樣在倫敦威斯敏斯特宮召開會議;不過相較之下,上議院議事廳的裝潢富麗堂皇,而下議院議事廳的面積卻要比上議院的小,而且裝飾也要樸實得多。此外,上院以紅色為主調,而下院則以綠色為主調。聖士提反禮拜堂原本是下院的議事廳,但1834年的一場大火將之燒毀,故現今的下院議事廳乃於禮拜堂原址重建而成。現時下院議事廳的設計,大抵上仿照原聖士提反禮拜堂之布局;議事廳兩邊各置有數排座椅,中軸的地方則騰出了一條通道。議長的座席位於中軸線的一端,在其座位正前方,則是下院之議事桌,而桌面在會議進行時會放上權杖。下院的執行秘書會坐在議事桌靠向議長的一方,以便在會議進行時向議長提供意見。議長議席右方的座椅,是執政黨議員的議席,而左方的則由反對黨議員佔有。

翻譯了很久······

在議事廳左、右兩方座椅前的地毯上,各畫有一條紅線,而兩條紅線之間的距離大約等同於兩把寶劍的長度。在昔日,議員辯論時是不可跨越紅線的,因為兩派議員一旦踏過紅線範圍,那就表示他們可以在該範圍內決鬥。至於各方紅線後的第一排坐椅,通稱為「前座坐椅」,是政府官員與反對黨主要領袖(即「前座議員」)坐的位置。至於餘下的「后座坐椅」則是其他國會議員(即「后座議員」)所坐的地方。有趣的是,下院議事廳只有427個座位,但議員總數卻合共650人(包括不會出席會議的新芬黨和蘇格蘭民族黨等議員),並不能安置所有議員。因此,如果有議員遲到,而議事廳又滿座的話,那他就只好站在議事廳的入口處,繼續參與會議。現時下議院逢星期一至星期四都會在議事廳召開會議,但有時在星期五也會有會議;當國家遇上危機的時候,下院甚至會在假日召開會議。

自國會在1999年改革以後,下議院現在也會用西敏宮內西敏宮的一部分(即前「大委員會室」)作為會議場地。不過在西敏堂舉行的會議,議題一般較不具爭議性,而且多與黨派的利益無關,至於任何都須要透過投票解決的會議,則一定要在議事廳內進行。現今每逢星期二、星期三和星期四,西敏堂都會召開會議,不過星期二與星期三的會議則因為橫跨午飯時間,故會議又分作上、下午兩段。另外,假如下院有其他會議同時進行的話,那西敏堂的會議通常都會取消。

下院的會議一般都向公眾開放,但下院卻可以投票的方式進行閉門會議(惟此情況自1950年以來僅發生過兩次)。傳統上,如果有議員希望會議閉門進行,他只須要提出「有不懷好意的陌生人在場」,那麼下院議員就會進行簡單的多數投票,以決定是否進行閉門會議。在昔日,由於下院與君主的關係並不如今日的和洽,所以議員往往便用此手段將會議保密。可是,由於此法則後來被人濫用,借意拖延或打斷會議,所以這種簡便的閉門會議程序終在1998年廢除;自此以後,如果議員希望進行閉門會議,就要透過正式的動議程序達成。現時下院的辯論都由BBC負責以電台與電視廣播,而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則是下院辯論的文字紀錄。

由於下院的會議是向外開放的,所以會議遭人打斷的事件時有發生。而最常見的則是示威者從樓座拋擲物件到議事廳內。至於示威者拋擲的物件可謂五花百門,當中計有宣傳單張、糞肥、麵粉以至於催淚氣體等等。此外,下院議員亦曾經因故打斷會議,當中較著名的事例,要算時任保守黨下院議員邁克爾·赫塞爾廷在1976年一場激烈的辯論中奪取並揮舞權杖,以致會議被迫打斷。不過,並不只有示威者和議員才會打斷會議,歷史上君主也曾使下院會議被打斷。其中,在1642年的時候,英王查理一世就曾率兵到下議院議事廳,以叛國罪的罪名捉拿5名屬於反保皇黨的下院議員。然而,查理一世的做法被後世視為嚴重損害議會的權力,而自此君主避免涉足於下院議事廳之舉,亦成為一項傳統。

國會每年都會召開國會開幕大典,以象徵新一年的國會正式召開。國會開議大典在上議院議事廳舉行,君主屆時會在兩院議員齊集下,發表演說,勾劃政府施政事宜。在儀式開幕時,身在上院供職的黑杖傳令官會到下院議事廳宣召下院議員到上院議事廳。不過在他宣召前,下院議事廳大門會緊緊閉上,以象徵下院議事不得外人干涉。這時,黑杖傳令官會用他手上的黑杖敲打議事廳大門三次,接著大門就會為他而啟。黑杖傳令官進入議事廳後,就會即向一眾下院議員宣告君主已經等候接見。下院議員然後就會移步上議院議事廳,以恭聽一年一度的女王致辭。不過,對於新芬黨或支持廢除帝制的下院議員而言,他們每年都會選擇杯葛國會開議大典。

在下院辯論時,所有議員在發言前必先徵得議長許可(如議長不在,則須徵得副議長許可),而傳統上,議長會梅花間竹地,讓執政黨和反對黨的議員輪流發言。此外,首相、反對黨領袖與其他黨派的黨魁在有多於一名議員要求發言的時候,都有權優先發言;而以往兼領樞密院顧問官頭銜的人士也有優先發言權,但其權利已在1998年的改革中被廢止。

下院反對黨領袖傑里米·科爾賓

議員在發言前,必先呼出主持會議者之稱謂,而稱謂則因應主持者的身份而異。惟稱謂則離不開「議長先生」、「議長女士」、「副議長先生」和「副議長女士」這幾個,而只有主持會議者才有權直接發言。傳統上,議員與議員間並不會直接以名稱稱呼,而是以議員的選區作稱呼;對一般的議員而言,稱呼的法則為「某某選區的議員閣下」,至於對兼領樞密院顧問官銜的議員,稱呼的法則為「某某選區的尊貴議員閣下」。在會議中,議長負起執行會議常規之責,並可對違反常規的議員加以警告或懲處。如果有人無視議長給予的指示,這將被視為嚴重破壞會議常規,並極可能被逐離下院議事廳。在情況嚴重失控下,議長更有權在無須投票的情況徑自宣布中止會議。

根據會議常規,下議院沒有限制議員的辯論時間。惟若果有議員持續地作出沉悶而重複,與議題毫不相干的發言的話,那議長就有權終止其發言。儘管會議常規沒有限下辯論時間,但黨派之間其實經常就辯論的時限訂下非正式的協議,他們透過提出「時間分配動議」(又稱「斷頭台動議」),往往就可以使辯論提早結束。不過,議長有時卻會對動議作出拒絕,以保護議會內少數派的發言權利。今時今日,下院在辯論前多會制定時間表動議,好讓在各方的共識下,各項辯論都可以按時進行,自這種做法出現後,「斷頭台動議」現已日益罕見。

議長油畫像

現任下議萌萌噠議長約翰·伯考(John Simon Bercow),前保守黨議員。由於其經常在首相質詢時間咆哮「Order「被中國人民所熟知

現任議長盾徽,伯考本人曾接受採訪時表示,盾徽的梯子代表著機會以及社會流動的概念

每當一場辯論完結,或遭提早結束的時候,所辯論的動議就會進入投票階段。首先,議員會先進行口頭表決,方法是由議長或副議長再次提出動議,然後再由眾議員以口頭回答「滿意」(Aye)或「反對」(No)。口頭表決完成後,會議主持者就會宣布結果。然而,若有任何一位議員對結果提出質疑,那就要進行書面投票(會議主持者若認為口頭表決的結果十分清楚,那他就可以否決進行書面投票的要求)。一旦進行書面投票,議員就要前往位於議事廳外的「滿意廳」或「反對廳」,才可作出投票。在那裡,議員的名字會被執行秘書記錄下來,而每一個廳亦分別有兩名議員兼任計票員(Teller)。

書面投票有結果後,計票員就會把結果告知會議主持者,再由會議主持者宣告結果。如果計票結果是一半一半的話,那就要由議長或副議長投下決定票。傳統上,由於計票結果是一半一半,這代表動議沒有得到明顯多數人的支持,所以決定票一般都會投予反對的一方,以便動議或草案得到更進一步的討論。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投票結果仍有機會到最後維持打成平手,不過此情況卻非常罕見,對上一次的同類事件更遠在1993年7月發生。另外,按規定,下院投票時要有最少40名議員參與,若果投票人數低於40人的話,那投票就會被裁定無效。

下議院進行投票稱為Division。開始時,議長要求議員喊出自己對某一法案的支持或反對的立場。如果支持與反對者之間在數目上沒有清楚的分野,有關方面就會開始進行稱為Division的投票工作。

議員們按照自己的立場走過「支持」或者「反對」兩個廳,過程中,他們的名字會被記錄下來。投票結果會正式公布。

如果你想即場報道投票結果,你必須事先小心計劃。投票通常需要很長時間,而且結果也可能會容易導致誤解。

你必須清楚了解,究竟工作人員所公布的是有關的問題本身的投票結果,或者是一個修訂案的投票結果。如果公布出來的結果是「反對者獲勝」,這不一定代表政府一方敗北。議員們可能只是就有關法案的修訂案作出投票,而非法案本身。

一項政策從草擬到成為法律,其間可能經歷幾個月的時間,這是因為法案需要在下議院和上議院經過不同的程序。不過,除此以外,也有獨立的程序可以讓法案在不足一個月的時間內獲得通過。

雖然所有議員都可以在下議院中投票,但是,由於權力下放的進程,在倫敦的英國議會對不少政策範疇都沒有任何決定權。這些權利歸蘇格蘭議會、威爾士議會,以及北愛爾蘭議會所有。

(BBC欽定中文回答)

下議院首席黨鞭(保守黨)Gavin Alexander Williamson

其實即使有投票,投票的結果往往在投票前已大概猜得到,這是因為政黨通常都會指示其黨員應投什麼票在議會中,各黨派都會委派一些議員兼任黨鞭,以負責使同黨派的議員依從所屬政黨的意願投票。至於議員本身一般也不會違抗黨鞭的指示,因為違反投票指示,隨時會使他們失去將來在黨內出任要職高位的機會。對於一些違反黨指示投票的議員而言,他們更有機會在下次選舉失去該黨之官方候選人身份,更甚者更可能在投票完結後遭直接開除出黨。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官員、初級部長或國會私人秘書違反黨鞭的指示,那他們也有可能會失去這份兼領差事。因此,儘管「后座叛亂」時有發生,但大抵而言,國會議員的獨立性是低的。當然,如果投票的事宜牽涉到議員所屬選區利益的話,那麼他投的票與所屬政黨出現偏差也是無可厚非的。有些時候,政黨也會呼籲議員投「自由票」,讓議員依其意願投票,這在有關墮胎、死刑和同性婚姻一類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上,尤其常見。

下議院議事廳,議長座位位於議事桌後面,而國會秘書則坐在議長前面。議事桌上放著《議事規程》、權杖和公文箱。在首相質詢時間的時候,首相與反對黨領袖分別坐在公文箱旁的椅子上,在辯論時兩人會將文件、筆記等放在公文箱上,站立並單肘靠在公文箱上。圖片左邊為執政黨議員,右邊為反對黨議員。內閣成員坐在議事桌左邊前排座位上,而影子內閣則相反。坐在長椅前面的稱作前座議員,而坐在後面的為后座議員。除了公文箱旁的麥克風外,其餘的麥克風都是吊在議員們頭上。揚聲器則被安裝在長椅椅背上

管兩院均有權提出議案,但具爭議性的議案一般會由下院提出;而上院則負責提出次要的議案,以好使兩院的議事議程得到平均的分配。

在《國會法令》的確保下,下院對立法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他們提出的某幾類議案更可以不經上議院的同意,直接獲得御准。另外,當上院審議來自下院有關金錢的議案時(意指下院議長認為關係全國稅收或公共款項的議案),其過程絕不可拖延超過一個月。其次,上院亦不可延遲通過下院其他大部分的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期或一年。不過,如果下院通過法令以延長5年一屆之國會,就須先經上院同意,方才生效。

依據一個比國會法令還要古老的習俗,下院對財政事務是擁有無上權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權力提出關於稅收或供應的議案。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對議案進行修訂,以防稅收或供應議案作出限制,不過,事實上,下院往往也會放棄這點權力,讓上院進行一定的修訂。另根據索爾斯伯利慣例,上院也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內之法令。

英國下議院乃至整個國會對於一般法案的處理程序被稱為「三讀流程」。

  • 一讀階段:主要是議案的形式性提出,在此階段不需要辯論。

  • 二讀階段:二讀階段是對議案的原則性問題進行辯論的階段,通常由政府的發言人或者對此議案負責的意願開始辯論,接著在野黨以及其他反對黨的議員對此進行反駁或給出他們的觀點。辯論結束後議員通過投票表決來決定是否通過二讀,下議院中以呼聲的形式進行投票,即議長通過判斷贊成(Aye)或反對(No)的聲音大小來確定,如果議長對自己的裁決沒有把握,或是議員提出質疑,則議員們將通過分立來表決。議長通常不參與表決,但當投票結果出現平局時,議長會投出關鍵性的一票。

  • 委員會階段:對議案的詳細審議將在這個階段進行,此階段中,法案被交送至指定的委員會進行逐條審議與表決。在此階段中,首相及其他非本委員會的國會議員不得參與議案的修稿或者提出修正案,僅本委員會的意願可以對議案進行修正、表決。

  • 三讀階段:最終決定此議案是否通過的階段,此階段不得辯論、不得提出修正案。此階段若通過,議案將付諸上議員進行審議。

根據1911年和1949年議會法令,下議院可以在若干情況下,徑直將一項法案呈諸御准,而無需徵得上議院的同意。正常地,御准常由君主或經由英皇制誥授權的上議院專員行使。該御准可能於議會內或議會外批出:在後一種情況下,在該法案正式生效前,上下兩院必須分別向君主提出呈請。

在議會中,供職上議院的國會執行秘書(Clerk of the Parliaments),會以傳統盎格魯-諾曼法律法語(Anglo-Norman Law French)的程式性短語,表明君主的決定。通常的流程為:首先大法官在上議院專員陪同下,於上議院宣讀涉及該法案之英皇制誥。然後,駐大法官署皇室執行秘書(Clerk of the Crown in Chancery)讀出該法案的簡稱。接著國會執行秘書面向院內欄柵外側下議院代表(通常為下院正副議長、下院秘書、警衛官及相關法案委員會之議員眾人等)逐一用上述短語回應相關法案的御准詳情。同時這句話也具列在法案之中,以表明君主批給該法案御准。

當獲御准之法案為撥款事宜時,常用

"La Reyne /Le Roy remercie ses bons sujets, accepte leur benevolence, et ainsi le veult",「女王/國王感謝其優秀之臣民,接受其盛情善意,並依其所願執行之」("The Queen / The King thanks her good subjects, accepts their bounty, and wills it so.")。

當獲御准之法案為其他公共事宜草案時,常用"La Reyne /Le Roy le veult",「女王/國王依其所願准行之」("The Queen / The King wills it")。

當獲御准之法案為私人條例草案時,常用"Soit fait comme il est désiré",「因之所需,允其所請」 ("let it be as it is desired")。

當相關呈請之議案未獲御準時,通常會以委婉的形式表達: "La Reyne /Le Roy s"avisera",「女王/國王就此再行三思,容後聖裁」 ("the Queen /the King will consider it")。

雖然下議院不會選出首相,但下院各黨派的勢力卻往往對首相人選起關鍵性影響。根從慣例而言,首相必須向下院負責,也要設法取得到下院的多數支持。因此,每當首相一職出現懸缺的時候,君主所委任的新首相,都必須是一位得到下院大多數支持之人物,而此人物則往往是下院最大黨的黨魁(下院第二大黨的黨魁則成為反對黨領袖)。自20世紀首相盡皆出自下院,而非上院。

首相只會在得到下院信任的情況下,才可以繼續留任。假若下院對政府或首相失去信心的話,就會透過否決信任動議,或通過不信任動議來表明。信任與不信任動議的內容,常常會使用諸如「本院對女王陛下政府盡失信心」一類明確而不客氣的語調,不過有些時候,語調則會比較客氣。另一方面,一些性質十分重要,又同時屬於政府施政綱領範疇的議案(如一年一度的財政預算案),也時常會被人們與信任動議看齊。當下院真的對政府失去信心,那麼首相就有義務下野辭職,或向君主提請解散國會,儘早舉行大選。

除非遭到反對黨以投票強迫,一般而言,首相都可在君主之許可下擇日解散國會,然後再擇日舉行大選。在選擇這些日子時,首相多會作出政治上的考慮,以求一個最有利其政黨的日子。然而,每屆國會均不可長於5年,期滿就會自動解散。不過兩院可透過共同通過法令的方式延長國會任期,而這種情況在兩次大戰時期都曾出現過。惟在現實上,國會在5年後期滿自動解散是極為罕見的事,因為按照慣例,國會通常在任期屆滿的限期之前就已經被解散了。

不論是國會任期已屆5年、政府失去下院的信任,還是首相自動提出,下院都會被解散,然後舉行大選。若果在大選後,首相所屬政黨仍然是下院的多數黨,那麼首相就可以繼續留任;不過,若果其政黨在大選失去多數優勢,首相就要被迫辭職,好讓君主委任出新首相。然而,即使首相沒有在選舉中失利,他卻仍然有權利辭職(如以個人健康為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其接任人選則是其所屬政黨的新黨魁。不過,直到1965年以前,保守黨沒有一套機制以選出黨魁,結果在1957年,由於時任首相艾登爵士辭職時沒有交代繼任人選,以致保守黨沒法提名出繼任人。最終要在女王徵詢官員以後,才委任麥克米倫出任首相,而麥克米倫則順理成章地同時出任該黨黨魁。

下議院領袖David Lidington(保守黨)

按照慣例,政府所有政治任命的官員都必須是上院或下院的議員。雖然不時也會有國會外的人士獲得政治任命,但他們之後大抵上會透過下院補選或封爵而進入議會。自1902年以來,歷任首相盡皆下院出身,惟在1963年的時候,來自上院的休姆伯爵獲任命為英國首相,不過,他在任命後不久,即放棄了貴族爵位,並成功以亞力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選入下院。

在現代而言,大部分的政治任命官員都是來自下院,而非上院。而自卡靈頓勛爵於1982年辭去外務大臣一職以後,內閣的主要官職亦僅餘下掌璽大臣、大法官與上議院領袖三職繼續由上院議員出任;及後在2007年6月,下院議員傑克·斯特勞破天荒地出任大法官,使上院議員出任主要閣員之機會更形減少。不過,上院議員則仍有繼續獲委任中級內閣閣員,比如國防大臣與國際發展大臣一類的職位就仍然有貴族出任。由於上院議員非由選舉產生,相較於以選舉產生的下院議員,下院議員民意基礎較大,所以通常以下院議員出任官位更具認受性。儘管所有正式的政治任免皆由君主負責,但事實上人選是由首相制定的;而他更可隨時對政治任命的官員進行任免。

另一方面,下議院大抵上會透過「首相問題時間」(Prime Minister"s Questions)來監察政府。「問題時間」是議會一段讓下院議員提問政府閣員和首相的時間,自1997年來問題時間在逢星期三舉行,大約歷時30分鐘。在這些問題時間中,議員所問的問題,必須環繞該官員在所屬政府部門的活動,而不是所屬政黨的黨務或所屬選區的事務,而不少時間均是首相和反對黨領袖的對答。而傳統上,執政黨與反對黨議員也會在答問環節中輪流發問。另在答問環節中,議員除可以口頭髮問外,更可以書面發問。

撒切爾夫人在「首相問題時間」

前座議員發言時使用的公文箱(發言箱)

在實際層面而言,下議院本身對政府的監察始終是頗為有限的。基於多數制投票被應用於選舉之中,執政黨大多會在下院取得大幅度的多數優勢單獨執政,從而使執政黨更不願意與其他政黨合作。再加上現代的英國政黨組織嚴密,個別議員的自由度十分有限,所以綜觀整個20世紀,歷屆政府亦只曾經3次遭下院通過不信任動議(1924年2次,1979年1次)。然而,後坐議員的「叛亂」卻是不容忽視的,如果後坐議員與所屬政黨持相反意見,將有機會使議案流產(如《2006年恐怖主義法條例》)。惟相較於前文提及過的專責委員會,後坐議員的監察力量仍算是相形見絀的。

下議院某委員會正在討論議案

現今下議院技術上仍然保留有彈劾失當王室官員(以至於包括公職人員以外的任何人士)的權力,以警懲犯事者。彈劾案由下議院提出,上議院審議,經上議院簡單多數通過便可定讞。惟彈劾權基本上已停止採用,並為其他如不信任動議的方法所取代。

現時每一名國會議員均代表一個小選區,但在19世紀改革以前,情況卻不是這樣的。在昔日,選區與人口的多寡沒有十分大的關係,每郡和每自治鎮在擁有固定的邊界下,其選區絕大部分都由兩名國會議員代表。遲至《1832年改革法令》通過後,議席才得到較平均的分配。後來1885年的國會改革中,絕大部分「一區兩席」的選區被改為「一區一席」,到1948年,僅存下來的「一區兩席」選區亦全數廢除。而在同年,所有的大學選區亦被廢止,這些選區的作用,則主要是讓牛津、劍橋和蘇格蘭一類古老的大學在下院有發言權。因此,自此以後,下議院的所有選區均只選出一名的下院議員。當然,從技術層面說,現今下院選區依然有郡選區和自治市鎮選區之分,不過其分別僅限於限制候選人競選經費之多與寡。

下院選區的邊界是由四個常任和獨立的邊界委員會所訂定的。這四個邊界委員會分別代表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一般而言,選區邊界是按照人口與法規而訂定的。按規定,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士必須擁有大約合共613個選區,其中威爾士不可少於35個,另外北愛爾蘭的選區數目則要介於16至18個。邊界委員會大約每8至12年就會對所以選區邊界進行一次全面性評估,而中期評估亦會按時進行。在訂定選區邊界時,委員會通常都會參考地方政府的邊界,但為免選區與選區之間的人口數目出現重大差距,選區邊界亦可與地方政府邊界出現明顯差別。委員會訂定邊界後,須經國會批准方才生效,不過委員會卻可以拒絕國會提出的修訂。值得一提的是,現時這四個邊界委員會即將收歸到在2000年成立的選舉委員會,而現時英國共有650個選區,其中英格蘭有533個、威爾士有40個、蘇格蘭有59個,而北愛爾蘭有18個。

2015年英國大選各選區情況

每當君主解散國會,大選就會舉行。在什麼時候解散國會,往往是由首相決定(見與政府關係一段),然而,每屆國會不可長於5年,除非上、下兩院一致通過法令將之延長,而該法令亦必須獲得御准方會生效。即使國會任期得到延長,但上議院仍然保留權利將法令否決。

大選的投票日期是由首相決定的,但傳統上,投票日通常都在星期二。在候選人資格方面,任何未成年人士、上議院議員、囚犯和精神失常者均不可參選;所有候選人都須要提交提名文件,內面要附有10名來自候選人出選選區的居民簽名。此外,所有候選人亦要繳交500英鎊的按金,才准參選。收取按金,是為免有無聊人士搗亂,而只有取得選區總投票數百份之五或以上的候選人,方可取回按金。在大選中,每一選區選出一名議員,方法則採用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這意味擁有最多票的候選人才可勝出。至於投票人方面,每名投票者只可在一個選區中投票,而他必須要是英國居民,並同時擁有英國公民、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愛爾蘭共和國公民或英聯邦成員國公民之身份,才有權投票。此外,任何居於外地的英國公民都有權在遷居海外後的首15年投票。

選票樣品

一旦當選,國會議員就會一直供職至國會解散為止。不過,如果國會議員逝世或不再符合資格(見資格一段)的話,那其議席就會懸缺。另外,下議院亦有權力開除議員,但這隻適用於議員嚴重失職,或議員參與刑事犯罪活動之情況。議員的議席若果出現懸缺,議席所屬選區就會舉行補選,以選出新的議員,而補選所採的選舉方法,則與大選無異。

儘管上議院是國會的一分子,但「國會議員」(Member of Parliament)一詞卻僅指下議院的議員;凡國會議員者,均可在其姓名後加上「MP」字樣(如「戈登·布朗,MP」)。國會議員每年基本可得薪酬59,095英鎊,並且按額外的官位上調薪酬(如兼任下議院議長的議員)。除薪金以外,國會議員也可取得津貼;現時平均每名議員可取得介於100,000英鎊至150,000英鎊的津貼,以花費於和議員工作有關的事情上(如議員辦公室開支、郵費和往來國會的交通費)。此外,對於來自倫敦以外的國會議員而言,他們更可取得津貼在倫敦安頓居住。

要參選國會議員,往往存在很多資格限制,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參選者須年滿21歲,不過,自《選舉行政法令》在2006年生效以後,根據該法令第17章的修訂,參選年齡現已降低至18歲。此外,在《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通過以後,合資格的參選者必須擁有英國公民、任一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愛爾蘭共和國公民或任一英聯邦成員國公民之身份。至於在此法令生效以前,依據《1701年嗣位法令》之規定,則只有英國本土所生的人士具有參選資格,可見舊日的限制更為苛刻。另一方面,任何上議院議員都不可競逐下院議席,甚至不可以在大選投票,不過他們卻有權在場旁聽下院辯論。

下議院議員另有若干與破產相關的資格限制。被法庭頒布破產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僅限英格蘭與威爾士)、經法庭宣布破產(僅限北愛爾蘭)、或遭沒收財產(僅限蘇格蘭)之臣民皆不得擁有下議院席位。除此之外,凡精神錯亂者皆沒有資格成為下院議員。根據《1983年精神健康法令》,假若有一名下院議員患上精神病,經兩名專家診斷並上報議長後,其所屬議席即可被宣布懸缺。另外,根據一項由18世紀開始引用的普通法規定,凡聾啞者皆不具資格成為下院議員;不過,此法在近世已甚少被引用,即使引用亦很大機會被法庭推翻。以前工黨下院議員傑克·阿什利為例,即使他在1966年當選下院議員後失聰,但他仍繼續擔任議員達25年之久。

任何人一經被判叛國罪,於服刑期滿之前均不得擁有下議院席位,惟經判決定讞後復得君主赦免者例外。此外,凡被法庭判入獄一年或以上者即喪失資格。另據《1983年人民代表法令》規定,任何人一旦觸犯與選舉有關的罪行,即喪失資格10年。至於根據《1975年下議院喪失資格法令》規定,任何高級司法官員、公務員、軍隊常規成員、外國立法機關成員(愛爾蘭共和國與英聯邦國家之立法機關成員除外),以及數種在法令列出的王室官員,皆不具成為下院議員之資格。《1975年下議院喪失資格法令》之出現,使以往的同類型法令得以統合在一起,而值得一提的是,其實《1701年嗣位法令》本身,也早已限制某幾類王室官員出任下院議員。然而,雖然政府部長同是王室的受薪僱員,但他們卻具資格成下院議員。

某幾類王室官員之所以不可成為下院議員,是為了規避下院在1623年,明令下院議員不可放棄自己的議席之規定。雖說下院議員理論上不可辭職,但事實上是可以的。如果有一位議員希望從下院辭職,他可以提出要求擔任兩個禮節性王室官職的其中一個,它們分別是奇爾特恩諸邑王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長官和諾斯特德莊園王室管家兼郡副司法長官。這兩個都是沒有工作的帶薪職位,而設立的目的僅在於讓下院議員有「辭職」的方法。上述兩職都是由財政大臣負責任命的,按照慣例,凡有議員向財政大臣提出,他一般都會照辦不誤,好讓他能夠辭職。

每當下議院進行會時,都有一名職員主持會議,該職員稱為議長。下院議長是由下院議員全體選出的,而選舉一般會在每屆國會開幕,或議長一職懸缺時舉行。假如現任議長希望在新一屆國會中續任,那全體議員只須要通過動議,再經重選取得足夠票選,就可留任;否則,全體議員就要透過秘密投票產生新議長。議長當選後,要得到君主任命方才正式生效,但這種皇家認可現只屬禮節性的慣例。在議長之下,一共設有3名副議長,當中居首者為籌款委員會主席,其餘兩者則分別是籌款委員會第一和第二副主席。這三個職稱原本來自下院的籌款委員會,此委員會以往由籌款委員會主席主持,但儘管委員會早已在1967年廢除,但這些傳統職稱卻得到保留,並繼續由下院的副議長所兼領。另外,下院的議長與副議長皆同時為下院的議員。

下院議長座位

在主持會議時,議長與副議長都會穿上黑色禮袍。原本歷任議長也會戴上假髮,惟前議長邁克爾·馬丁與他的前任貝蒂·布思羅伊德皆打破了這一傳統。議長和副議長在議事廳內都有自己專有的席位,而位置則是在議事廳之正上方。此外,下院議長同時是下議院委員會的主席,他會負責監理下院的運作,並在辯論時安排議員發言。如果有議員認為有人破壞會議常規,他都可以向議長提出有關「議事程序的問題」,然後再由議長決定理據是否成立。相較於與上議院職級相稱的上議院議長,下院議長顯得更具權力,因為他有權對違反會議常規的議員作出處分。按照慣例,議長與副議長都須要保持中立,淡化其與所屬政黨的關係,所以他們在會議中並不會投票,而且通常也不會參加所屬政黨的活動。一般而言,如果一位議長希望在國會競逐連任,他所屬的選區與主要的政黨也會表示尊重和支持,而議長即使在他日離開下院,他多數仍會盡量與所屬政黨保持距離。

下議院議長伯考(John Bercow)的職責是維持議事廳內的秩序以及傳喚議員發言。下議院內也設有副議長的職位。

議長本人也是一位當選議員,經由其他議員投票選出,擔任下議院中的最高職務。身為議長,他必須持平公正,因此,當他們出任議長之職時,他們必須辭去所屬政黨內的所有職務。他們也不能捲入政治問題之中,即便已經退休亦然。

(BBC欽定中文回答)

位於議長座位後面的請願書袋(Petition Bag),手抖拍成這樣了

下議院執行秘書是下院的首席官員,也是下院有關程序事務上的首席顧問。執行秘書並非下院的議員,而是一位常任官員;他負責向議長就有關議事規條與議事程序方面的事務,提供意見,並負責簽署法令與官方傳票,以及批註和簽署草案。下院執行秘書同時是下院管理局之首,而該局另有六名成員,他們分別是下院內六個部門的首長。另外,下院執行秘書下設有副手,職稱為助理執行秘書。除執行秘書外,下院另一主要職員是警衛官,院內門禁、秩序和安全全部由他負責。警衛官另負責保管一把禮節性權杖,該權杖象徵了下議院與君主的權威,下院每日會議時,權杖都須放置於議長前方的議事桌上,以彰皇權。最後,下議院圖書館又設有圖書館館長一職;他是圖書館的首長,而圖書館則為下院提供所需的資訊。

下議院大門,曾在二戰期間被德軍炸毀。大門旁邊被炸毀的石料邊框被時任英國首相的丘吉爾下令保留,以銘記歷史。丘吉爾(左);大衛·勞合·喬治(右)

二戰期間被德軍炸毀的下議院大門

議長先生陪同觀海同志參觀議會。艾德禮(左);撒切爾夫人(右)

-------國會開幕大典(State Opening of )-------

國會開幕大典通常在每年5月或6月,於上議院議事廳舉行的儀典。在儀典中,兩院議員會聚首一堂,恭聽君主致辭,標誌著新一屆國會會期的正式開始;至於遇著有國會大選的年份,有關儀典則會緊接在大選後的首次國會會議召開前進行。

現任英國國君伊麗莎白二世自1952年登基以來,除了在1959年及1963年因分別懷有安德魯王子及愛德華王子而未克出席外,歷年每屆的國會會期都是由她親自主持開幕。在那兩次伊麗莎白二世沒有出席的國會開幕大典中,一個以坎特伯雷大主教為主席的上議院專員曾受託負責主持國會會期揭幕,而女王致辭則由大法官代行。

準備工作

國會開幕大典乃英國一項歷史悠久的傳統,至今仍留存不少繁複的儀式。在大典開始前,皇室警衛會先巡察西敏宮國會大樓的地窖,以防止有人策動陰謀。這項傳統最早可上溯至1605年的火藥陰謀,當年一群亡命的天主教極端分子試圖在西敏宮地窖放置炸藥,密謀殺害信奉新教的英皇詹姆士一世和他的大部分新教貴族。但陰謀最終被及時搗破而沒有實現,此後,巡察地窖就成為了每屆大典開始前指定的象徵式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火藥陰謀的執行者是蓋伊·福克斯

西敏宮守衛侍從即將進入地窖巡查

另一方面,君主在離開皇宮前往國會前,均須先要有一名下議院議員留在白金漢宮,以作為「禮節性人質」。這樣的做法,是因為傳統上,國會對國君往往懷有敵意,因此以一名下院議員作為「人質」,可用以保證君主的人身安全。在昔日,政府的管治班子主要由上院議員組成,「人質」由下院議員擔當還可以算是合理;但自從政府的管治班子由下院議員主導後,作為「女王陛下政府」的一個部分,「人質」的角色便顯得混淆。不過,無論如何,時至今日,這種做法僅具有象徵性意義,而負責留守於皇宮的下院議員通常會是執政黨的其中一位黨鞭,而當君主安全返回皇宮後,有關「人質」方可獲釋。

至於在君主抵達國會前,其帝國皇冠(Imperial State Crown)會由專用馬車由倫敦塔小心運送到西敏宮的維多利亞塔,然後由駁船長(bargemaster)負責將之轉送予宮務大臣的審計官,以便把它與堅忍之冕(Cap of Maintenance)及國家寶劍一同存放於皇家畫廊內備用。

帝國皇冠交接

抵達國會

在每一次的國會會期開幕儀式中,女王都會乘坐馬車抵達國會西敏宮,並由維多利亞塔的皇家入口進入西敏宮內。由於西敏宮乃皇家宮殿,因此當女王抵達西敏宮,宮殿的屋頂會掛起皇家旗(而非英國國旗),直到她離開為止。步入皇家入口後,女王與其隨從會行經皇家大梯、諾曼門廊(Norman Porch),然後在禮服廳內穿上國家禮袍及帝國皇冠。女王準備好後,她通常會在皇夫愛丁堡公爵的陪同下,穿過皇家畫廊而抵達上議院議事廳。

女王抵達西敏宮

國會開幕大典傳統上在上院,而非下院的議事廳內舉行。這最早可上溯到1642年,時任英皇查理一世闖入下院議事廳,企圖逮捕五名下院議員,但下院議長卻公然抗命,並拒絕供出五人的藏身之所;經此事以後,迄今再沒有在位君主進入過下院議事廳。

女王進入上院議事廳時,全院所有人士都要即時站立,待女王登上御座後,再由她著令請「諸卿就坐如次」(My Lords, pray be seated)。接著,女王會命令掌禮大臣去傳召下院議員。

傳召下院

黑杖傳令官前往下院

掌禮大臣接到指令後,隨即會舉起他的權杖,示意在上院議事廳大門前候命的黑杖傳令官可以傳召下院議員。在上院門衛及一名警察督察的陪同下,黑杖傳令官會抵達下院議事廳的大門口。此時的下院議事廳大門會被加以緊閉,以象徵下院辯論之權利不容皇室代表干預。因此,要進入廳內,黑杖傳令官須以其黑杖大力敲打大門三次,才獲准內進。

黑杖官使用手中的黑杖敲打下院大門

進入下院議事廳後,黑杖傳令官會趨前至廳內的欄柵,並先向下院議長鞠躬,再行前到廳內議事桌上的公文箱旁,向下院議員宣詔如下:

Mr (or Madam) Speaker, The Queen commands this honourable House [pauses to bow to both sides of the House] to attend Her Majesty immediately in the House of Peers.

議長先生(女士),女王現諭示本院眾位議員閣下立即前往貴族院覲見。

前往上院途中,議長與黑杖傳令官談笑風生。在兩人前面的是手持下院權杖的警衛官

接到指示後,工黨黨主席會作出諷刺性評論。隨後,在手持禮節性權杖的警衛官陪同下,下院議長會立即率領一眾下院議員啟程前往上院議事廳。在議長後帶頭的,一般會是首相與及反對黨領袖兩人,而他們後面的下院議員,亦會每兩人一組,一排一排的列隊前進。按照慣例,下院議員前往上院議事廳途中,無需保持嚴肅,而是以漫步的形式輕鬆前進,途中還可以隨便談笑。不過,甫抵達上院議事廳後,所有下院議員都須要保持絕對嚴肅,而且只可以在院內欄柵外的地方站立(與下院一樣,凡上院議事廳內正舉行會議,所有非上院成員均不可逾越廳內欄柵後的地方),站好後更要向女王鞠躬。此後,在整個儀式中,所有下院議員都要站在欄柵外的地方。

御座致辭(女王致辭)

當所有人士齊集上院議事廳後,女王就會發表一篇預先準備好的演講,稱為御座致辭,又名「女王致辭」。這篇演辭並非由女王親撰,而是由內閣所撰,內文勾划出政府來年的施政大綱,亦講述來年在下院打算進行的立法工作。傳統上,演辭會寫在羊皮紙上,並由大法官負責把演辭親手遞給坐在御座上的女王;而女王發表完畢後,大法官會再一次走到御座前,從女王手上領回演辭。在昔日,為了表示尊敬,無論是遞交抑或是領回演辭的時候,大法官都要面向女王,以倒後步行的方式從御座前的台階退下;不過,大法官現時已不再遵守這種傳統。

女王致辭

在發表演辭的時候,女王都會盡量以一樣的聲線宣讀整篇演辭,以示其中立性,並寓意她沒有支持,亦沒有反對這篇演辭的內容。由於內閣乃女王陛下政府的一部分,因此她在宣讀演辭時會一概使用「我的政府」等字眼,而在交代完來年所有主要的立法工作後,女王會按慣例自行加入「相應措施亦將一應於諸位前呈上」(other measures will be laid before you)一句,以示讓政府有更多空間在未來引入其他演辭中沒有交代的草案。至於演辭完結時,女王一般會作結如下:

My Lords and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I pray that the blessing of Almighty God may rest upon your counsels.

諸卿及諸位下院議員,我謹祝願全能上帝之恩能施於諸位的忠告之上。

女王致辭完畢後,一眾下院議員就會向女王鞠躬,然後退回下院議事廳。按照傳統,上、下兩院的議員在女王致辭時,都必須要肅靜恭聽,並不容許任何交談或發聲。唯一例外是在1998年的時候,正當女王在演辭中宣告政府正計劃在來年廢除世襲貴族自動成為上院議員之權利時,突然有極少數的工黨議員高呼「對」和「聽、聽」等口號,隨即有數名在場貴族喊叫「不是」和「可恥」以作回應。在事件中,女王沒有因此而被打斷發言,亦沒有作出任何停頓,而事後有關起事者則被朝野及輿論大肆抨擊,指他們有失體統,而且對女王十分無禮。

值得一提的是,兩院議員並非強制出席國會開幕大典,他們可選擇不出席典禮。在近代國會歷史上,個別國會議員(例如具有新芬黨黨席的議員和認為皇室制度應被廢除的議員)就選擇杯葛開幕大典中的御座致辭部分。

女王離開上議院

致謝辯論

女王離開後,上、下兩院議員會各自返回自己所屬的議事廳,就女王的致辭進行辯論,並就「回應女王陛下的美辭演說」(Address in Reply to Her Majesty"s Gracious Speech)。但在這以前,兩院均須先通過一條形式性的草案,以象徵他們辯論時沒有受到君主幹預或影響。在上院,這個草案叫《教區委員會草案》,在下院則叫《被剝奪公民權人士草案》。這些草案沒有實質作用,僅僅用以象徵新一屆會期的辯論開始,所以這些草案亦不會有二讀等等的程序。草案引入後,兩院便會就御座致辭的內容作出辯論,有關辯論一般會持續數日,每日更會就致辭入面的不同部分,比如外交、財政等事務加以辯論。由於致辭由內閣所撰,因此從辯論中,可以大抵得出兩院對政府來年施政方針所持的看法。完成辯論後,兩院可就御坐致辭進行致謝投票,有關投票等同對政府的信任投票;假如投票不通過,政府就要垮台。

2015年國會開幕大典(BBC):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tJlSC9lXVgt=2462s

2016年國會開幕大典(BBC):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LJ68StusmAt=580s

選舉議長

值得一提的是,在每次大選以後的國會開幕大典結束,緊接內閣成員完成宣誓後,下院就會選出或重選議長。議長產生後,議長會按照17世紀初留下的習俗,「不情願地」被拉上(dragged unwillingly)議長席位。這是因為在舊日,議長隨時會觸怒國君,有性命不保之虞,被選出的議長往往不願意登位,當時的議長是被拉上議長席的,結果就留下了這個習俗。當然,時至今日,這些做法已僅餘下象徵意義,而下院議長一位更已成為了極受尊崇的身份。

給我出來!!!

又拖又拉

旁邊的滿臉同(xian)情(mu)

生拉硬拽,這年頭議長不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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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BBC新聞學院(BBC新聞學院)

鏈接:

英國議會官網:www.parliament.uk Home page

議會官方視頻記錄:Parliamentlive.tv - Commons

英國議會Youtube:https://www.youtube.com/UKParliament

以上。

Sit there, be quiet and if you can"t do so, leave the Chamber, we can manage without you.

——John Bercow


英國議會,鬥嘴皮子的地方,和我們村開村民大會差不多。

議員福利倒是不錯,今天孌童、明天群交、後天招妓!

(一會補鏈接)


我幫最高票重複一遍


在英國,醫療、教育、環境、國際援助等等的議案都由英國國會立案、修訂和發布的。

那到底英國國會是怎麼來的,什麼樣子,具體做什麼?

英國國會並不是一成不變。在歷史長河中,它也隨著時間不斷變化。這其中有兩個重要的歷史事件。

1215年,英國約翰國王御准了大憲章,同意了由一群貴族設立的63條規則。首次確立了法律的至高無上性質,就算是國王犯法也不能免責。

第二個事件是50年後,西門.蒙福爾首次要來各個地方的代表,組建了1265年的議會。

這些事件為英國現今的代議制奠定了基礎。從那時候開始,制定國策的大權就逐漸從君主手上交由給議會。

議會由三個部分組成,即下議院、上議院和英國君主(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下議院是由選舉產生的議院議會,議員們辯論問題,提議新法律,修改現有法律,對政府工作提出監督和質詢。下議院有650成員(MPs),每一位都是由英國當地的某個選區所推選,作為該選區的全體選民的代表。議會辯論由議長主持,掌控會場的秩序。

另一個議院是上議院,與下議院共同承擔立法和修訂法律的職責。上議院有800多名左右的議員,主要是終身貴族組成的,也包括世襲貴族和主教。上議院議員的挑選是根據其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其專業視角審讀法案和議題來起到監督政府的責任。

而君主的職責,基本是儀式性的存在。譬如說現任君主,伊麗莎白女王,會每周接見一次首相,聽首相彙報議會事務。並令每個法案正式生效。

除了上議院、下議院和君主,還有很多幕後人員支持著議會的運作。如檔案員研究員等等。

比較有趣的是首相質詢和部長質詢等環節,使兩院議員有機會公開質疑政府的政策。對質詢環節感興趣的小夥伴可以關注我們的微博:英國普羅派樂衛視 哦


科爾賓:你們這屆政府各種不行啊。。。

特蕾莎:我們這屆政府比之前的工黨政府強多了。。。


這個人笑死我啦


BBC有一部紀錄片 是專門解密英國議會的,非常不錯,可以搜下


首相作為政府(行政部門)的一部分,接受議會(立法部門,同時也是最高權力機關)的質詢,在英國憲政中被稱為responsible government,即政府對議會就其行為和決策負責。


這個是每周三的首相質詢時間(prime minister question time),其實不只有首相會被質詢,內閣的其他大臣都會接受質詢,總的來說是針對政府一方政策和行動的質詢,只不過時間可能有的比較短有的比較多,這個時候是整個下議院議員都有機會對政府提出疑問,有時經常會有很精彩的發言產生

他們站起來是在示意議長,下議院議長(現任為John Bercow)主持辯論秩序,他自己也說他像一個裁判,辯論過程中議長來點名決定讓誰來發言,議員需要起身示意議長來爭取發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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