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的陪審團人數是12個人?

看了電影《十二怒漢》( 亨利—方達主演 ),為什麼美國的陪審團的人數是12個呢?有沒有什麼依據?我的簡單理解是人數太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數太少容易輕易從眾輕易做出決定。


美國的陪審團可分大陪審團(grand jury,又稱「起訴陪審團」)和小陪審團(petit jury,又稱「審理陪審團」)。大陪審團只處理刑事案件,職責是聽審證據,也就是根據檢察官、當事人以及證人的陳述,決定是否對被告進行起訴;小陪審團在刑事訴訟中,則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訴訟中解決爭議,並決定是否賠償。大陪審團的法定人數通常是23人,小陪審團通常是12人。

12人的規定最早來自1164年英國亨利二世國王的《克拉靈頓詔令》,規定王室法官巡迴審理應以當地12名證人的一致宣誓證言為認定事實方式,後來演變成陪審團制度並被其他英美法國家繼承。為什麼是12而不是13或11,據說和《聖經》有關,但並沒有特別確切的說法。


有種說法是代表耶穌12門徒


據我所知,陪審團人數是跟案件的影響相關的。影響較大的案件陪審團人數多達四五十人,影響較小的案件陪審團人數一般就十來人。


我記得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在殖民地時期由一個叫佩恩的英國貴族首先在賓夕法尼亞實施的,這個佩恩在英國曾經因為宗教問題遇到過一個官司,那時候英國已經實行了陪審團制度,佩恩雖然是貴族,但他是貴格教派,受壓制的,王室和法庭的法官一定要判他有罪,但是陪審團抗住了壓力,始終堅持他無罪,佩恩對此非常感激,後來佩恩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其中就包括北美的一塊土地,就是賓夕法尼亞,他也把陪審團制度引入北美,也是當初在英國那個陪審團的十二個員額。


我爸問我什麼是陪審團,所以我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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