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的辯訴交易連罪名都可以交易?
一個人涉嫌故意殺人,根據警方偵查,認為是一級謀殺,但是證據上有部分缺陷。然後檢察官就和嫌疑人辯訴交易,如果你承認你殺人了,我保你不死,方法是給你按個過失殺人算,蹲幾年就出來了,當然了,如果你不承認,警方會繼續補充偵查,到時候你就是一級謀殺,必死無疑。嫌疑人不是傻子,肯定選擇辯訴交易啊。
我不懂了,一級謀殺就是一級謀殺,辯訴交易為什麼連罪名都可以交易?難道不應該是「如果你承認你是一級謀殺,我保你不死,方法是坦白從寬」?本來辯訴交易是為了減輕警方檢察官的工作,同時鼓勵嫌疑人「自證其罪」的。現在的結果是,但凡犯了重罪的人,都要求辯訴交易。你不承諾給我做輕罪或者無罪的辯訴交易,我就保持沉默拒不配合,反正又不會被加刑的尷尬局面。
第一個原因是為了抓大魚。
拿一級謀殺來舉例吧。一級謀殺和二級謀殺的差別的在於:willful and premeditated。
假設有個案子是有個嫌犯小明 突然衝到酒吧捅死了一個人。
這個時候檢察官手頭的證據可能可以證明:A. 嫌犯小明殺了人,B.嫌犯小明確實想殺人,和 C. 嫌犯小明確實殺死了人。但檢察官手頭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嫌犯有預想,因為沒法證明嫌犯小明是經過計劃要殺死嫌犯的。但檢察官猜想嫌犯背後可能有另外一個幕後主使小紅。但沒有足夠的證據。(添加的對例子的解釋:假設檢察官沒有證據證明幕後主使,但是小明可能有證據證明死者在酒吧外把小明胖揍了一頓並且侮辱了小明,小明出於激憤進去殺了人。如果陪審團認可小明的說法,那一級謀殺就不成立了。)
於是檢察官就找到小明說,如果你坦白小紅主使你的情節,我就以Voluntary manslaughter(比二級謀殺更低一級的殺人罪,但是比過失殺人更高)起訴你,如果你不坦白,我們就繼續調查,然後按一級謀殺起訴你。於是小明坦白了小紅的主使,最後小紅被一級謀殺起訴,小明被以Voluntary manslaughter起訴。
這個事情最近就發生在穆勒檢察官調查上面。Papadopoulos認罪的是一項很低的罪名(向調查機構撒謊)。但是Papadopoulos同時願意配合調查,方便穆勒抓到更大的魚。
第二個原因是因為誰都沒有上帝視角。
檢察官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真的不知道嫌犯到底是一級謀殺還是二級謀殺,嫌犯不知道檢察官到底有多少證據證明自己是一級謀殺還是Voluntary manslaughter。站在檢察官的角度,如果按一級謀殺起訴,坐牢20年,有30%的幾率勝訴(期望6年),按二級謀殺有60%幾率勝訴坐牢8年(期望4.8年),按Voluntary manslaughter有100%的幾率勝訴坐牢2年(期望2年)。站在嫌犯角度,如果一級謀殺成立,坐牢20年,如果二級謀殺成立坐牢8年,如果Voluntary manslaughter成立,坐牢2年。但嫌犯不知道自己有多大概率坐牢。但是嫌犯覺得8年之後出獄還能享受後半生,20年出獄就只能做老頭了。20年的成本太高。於是,雙方達成辯訴交易,二級謀殺坐牢7年。這樣,7年的牢高過了檢察官三個方案當中任何一個方案的預期,嫌犯也避免了自己最不想進入的20年徒刑。(以上數字都是瞎編的,具體情況會有變動,這裡主要是給出一個思路。)
第三個原因是節約司法資源。
檢察官的人力成本、法院的人力成本、律師的人力成本都是很貴很貴的。再加上任何要坐牢的刑事訴訟嫌犯都可以主張要陪審團。整個成本可能遠遠高於把嫌犯多關10年帶來的社會益處。這個時候,為了減少成本,檢察官傾向於達成辯訴交易。
外一,對辯訴交易的制衡。因為辯訴交易的存在,可能會擔心辯訴交易成為檢察官以權謀私的工具。所以會有很多制衡。首先,整個辯訴交易是在法官的監督下進行的,所有辯訴交易必須經過法官的認可。法官跟檢察官不是一夥的,沒有上下級關係,所以不容易偏袒。其次,整個辯訴交易的過程是要公開的(根據具體情況不同可能馬上公開也可能20年之後公開也可能50年之後公開)。檢察官如果亂來的話,公眾和媒體很容易揪住檢察官小辮子。(檢察官很多都是有大的政治抱負的人,比如將來競選州長啊參議員啊什麼的,所以不得不小心自己的羽毛)。最後,檢察官的財產是公開的,如果突然多了一筆錢,大家是很容易發現的。
外二,為什麼不可以抗拒從嚴。憲法第五修正案明確保護嫌犯的權利。著名的米蘭達警告更進一步強調了嫌犯閉嘴的這個權利。所以「但凡犯了重罪的人,都要求辯訴交易。你不承諾給我做輕罪或者無罪的辯訴交易,我就保持沉默拒不配合,反正又不會被加刑的尷尬局面」 這個局面並不尷尬,也不是因為辯訴交易導致的。這是美國刑事審判的基本理念:任何人不得 【被迫】 自證其罪。
另外檢察官的工作就是要找到證據,而不是逼迫嫌犯承認。嫌犯不承認,檢察官要找到足夠的證據來讓陪審團定罪就好了。如果檢察官手裡有足夠的證據,那嫌犯的要挾更少的刑期的威脅根本不重要;如果檢察官手裡沒有足夠的證據,那更不能給檢察官以逼迫嫌犯認罪的工具。檢方和警方都有太多的手段逼迫嫌犯承認了(參考我們的聶樹斌案)。如果有那麼多資源仍然不能找到足夠多的證據,那很有可能嫌犯可能真的無罪。我們要考慮的不是如何能讓檢察官更方便,而是要讓檢察官/警方更謹慎,找到更多的證據,而不是依賴審訊嫌犯。
差不多暫時想到了這些點,歡迎補充。
美國辯訴交易中允許控辯雙方就罪名討價還價,無非是雙方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結果。
首先,這種操作能消除風險,避免不確定性。
刑法中,同一大類罪名中不同具體罪名的證明難度不一樣。例如,明尼蘇達州大明律里的搶劫罪有以下幾種類型:
609.24條對應的「普通搶劫」(Simple Robbery): 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取得他人財物,法定最高刑期十年以下;
609.245 subd.2 對應的「二級有加重情節的搶劫」(Second Degree Aggravated Robbery): 在實施搶劫過程中,威脅或者暗示自己持有危險武器(而實際上並沒有攜帶武器),法定最高刑期十五年以下;
609.245 subd.1 對應的「一級有加重情節的搶劫」(First Degree Aggravated Robbery):在實施搶劫過程中使用危險武器,或者使用其他工具並使受害者相信此為危險武器,或者導致受害者遭受身體傷害,法定刑期二十年以下。
我們考慮一個假設的情況:嫌疑人身上並沒有槍,在實施搶劫的時候掏出了一把電動牙刷指著受害者,說「老實點,把錢交出來,不然老子一槍崩了你」。這到底應該定什麼罪呢?普通搶劫應該十拿九穩,「二級有加重情節的搶劫」可能性比較大,因為嫌疑人說的話可以被理解為暗示自己身上帶著槍,但「一級有加重情節的搶劫」就比較懸了,因為即使考慮了威脅性質的語言,陪審團也不一定會認為受害者會相信這把牙刷是危險武器。
檢察官和被告人於是開始做數學題了:有90%的可能性爭取到最輕的罪名,75%的可能性判中等程度的罪名,30%的可能性定最重的罪名。最後,雙方綜合考慮了自己的風險偏好以後,決定用中等程度的罪名達成認罪協議,這對於雙方來說,都相當於消除了風險。
其次,對於檢察官來說,這一做法能實現成本與收益的最優組合。
譬如說,在毒品犯罪中,持有的毒品越多,罪名越嚴重。
還是以大明律為例,152.023 條規定,持有十克或以上可卡因屬於「三級持有毒品罪」,最高刑期二十年;152.022條規定,持有十五克或以上可卡因屬於「二級持有毒品罪」,最高刑期二十五年。
假設警方拿著搜查令從嫌疑人A的家中搜出了10克可卡因,在搜查過程中,同時在場的嫌疑人B發現事情敗露,趕忙駕車逃跑,其中還有嫌疑人A之前放在他車裡的15克可卡因,警察攔下了車輛,搜出了裡面的毒品。
這下問題複雜了,儘管警察對A住宅的搜查程序合法,但對於搜查B的汽車是否合法,在法律上存在爭議,因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執行搜查需要考慮當時的具體情況加以判斷。對於檢察官來說,可以毫不費力地用「三級持有毒品罪」定A的罪,但至於能不能把車裡搜出的15克也算上,用「二級持有毒品罪」來定罪,就需要讓更多的證人來出庭作證,並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庭上辯論。如果檢察官認為額外的五年最高刑期不值得再費這個功夫,可能就會直接提出以三級罪名起訴,換取嫌疑人直接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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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兩個例子,都說明出辯訴交易就是一門買賣,雙方為了作出最優的風險分配和最優的成本/收益分配,基於共同利益作出選擇。也許這不是最能實現正義一種渠道,但考慮到社會資源的有限性,也不失為一種退而求其次的解決方案。
很簡單,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情……
高質量的司法,嚴格的無罪推定,在保障公民權利的方面非常完美但是缺點就是成本高昂,高到很多時候無法接受,就拿前陣子的章瑩穎來說。沒錯,現代的刑偵手段不計代價的調查總是可以找到蛛絲馬跡最終找到屍體來給兇手定罪,但是這個成本誰來承擔?誰來不計代價?章家人嗎?顯然能力不夠,那全社會來承擔這個成本怎麼樣?國家收稅來不計代價的搞刑偵……
顯然不可能,國家也是個生意人。我們為什麼要在刑偵上不計代價的投入,這種投入的邊際產出是很低的。所以投入總有個限度,到了這個限度,我們的刑偵手段還是沒辦法給嫌犯定罪怎麼辦?那,降低證據要求?啊,這樣會錯殺無辜,民眾無法接受,權力要關到籠子里,國家機器踐踏人權的可能性一點兒也不能存在。OK,證據要求不能降低,刑偵投入無法無限做預算。你說怎麼辦?
辯訴交易咯,我知道人是你殺的,但是要證明這一點太難了,不如我們做個交易,你承認你綁架她的時候不小心把她弄死了,我給你換個較輕的罪名,這樣大家都Happy了不是么?
小明是個學生,他的主要任務就是學習。
學習有好壞之分,評判標準就是小明的成績。
於是小明每天都要做一份試卷,家長對他提出了成績要儘可能滿分的要求。越接近滿分,小明的零花錢就越多。
而老師能從家長那裡拿到的學費也就越多。
小明和老師有共同利益:小明的成績越好,小明和老師都能獲得更多錢。
於是,小明和老師形成了默契:老師給小明劃重點,在監考時放任小明做小抄……小明的成績越來越好,小明每天從家長那裡拿到的零花錢和老師每天從家長那裡收到的學費都越來越多,可是,小明的學習卻沒什麼起色。
於是家長起疑心了:我不懂學習,但是我認為……
家長給小明和老師都分別制定了學習條例和考試規定。比如規定小明每天必須學習八小時,每天必須學習三頁課文,每頁必須反覆讀五次;規定老師上課必須每行字都講到,並且每行字的講解時間都是五分鐘,不許劃重點,每次監考時必須離小明五米遠,視線離開小明不得連續超過五秒鐘……
這幾個規定,史稱程序正義。但是沒什麼效果,在一切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老師和小明仍然配合默契。比如,老師在講到重點的時候咬字特別清晰,說話聲音特別大;小明在抄小抄的時候,老師的視線正好離開小明……
小明的成績仍然很好,學習效果仍然很差。
家長生氣了:我雖然不懂學習,但是我覺得¥%%(((PIGHJRTYU*O。
他們找記者寫報道,去學校門口遊行,反正就是要求提高小明的學習。
老師也生氣了:我已經按你們的規定做到了,成績也提高了,你們還有什麼資格製造輿論來干擾我的正常教學?
家長:輿論不干擾教學,那是用於限制老師的,不是用來限制家長的。
老師:你都跑到我家門口貼大字報威脅我不提高小明成績就要我好看,你都先預設了我沒有用心教小明的事實然後要我承認,還不叫干擾教學?我已經做到程序正義了你還想怎麼樣?
家長:我只看結果。
老師:成績能反映學習,但是學習好並且成績滿分的小明終究是別人家孩子。你們家長怎麼能無視自己遺傳給小明的智商,要求每個小明都像別人家孩子一樣每門功課拿滿分呢?
家長:我不聽我不聽偏偏我又容易受影響容易相信沒有用微笑的表面不停騙自己
老師:你要接受這個客觀規律。不然,你行你上?
家長:我不行不代表我不懂。你做不到你可以辭職讓行的人做啊。
老師覺得家長無視現實以無限高的標準要求自己的教學不可理喻,家長覺得老師只追求表面根本沒有用心去做不負責任。
老師1開始賭氣,他嚴格按程序執行,反正程序做到位就行。他在上課時不分重點,不詳細講解,不再研究教學方法,對講課效果不聞不問,而且考試還嚴格執行規定。於是小明1既學不到什麼,考試也不好,成績和學習都一落千丈。
老師2也開始賭氣,他嚴格按程序執行,反正程序做到位就行。他在上課不分重點,不詳細講解,不再研究教學方法,對講課效果不聞不問,但考試時故意放水。於是小明2雖然學不到什麼,但考試成績仍然很好。
家長覺得這樣不行,於是他們又想了個辦法:找小紅來監督。
雖然要多花一筆錢,但是效果挺好。有小紅在場,不管老師是沒完全按規定來教學和監考,還是教學質量低下,小紅都會指出來。於是,小明不僅成績高了,學習也好了。
但是,每天都要花一筆錢給小紅,家長們吃不消。
有的學校里,小紅的價格還是很便宜。但是,要分課程。號稱打遍天下都不怕的數理化之類的課程比較重要,就必須要有小紅;而體育老師都能教的語文課,用處不大,小紅有沒有都無所謂。
這種學校的教學理念是:成績必須與真實水平一致。因此校方仍然要求老師必須盡職盡責地教學,不管有沒有小紅,不管小紅有沒有認真監督,老師都得用心去教,不用心教,小明就容易考不好。
但是,家長們實際上想讓小明既成績高,又有學問,他們並不想要小明的成績和他的實際水平一樣。因為在家長們的世界裡,成績低是非常低劣的事,會被歧視。偶爾會有小明考了滿分,但實際上是弱智的情況,家長們吵吵著要追責家長,但都沒下文。相反,被追責的往往是那些盡職盡責讓沒學好的小明考不及格,或者有學習但沒認真考試的小明不及格的老師。因為實際上除了老師,誰都不喜歡考試成績低這個結果。
還有的學校里,規定必須要有小紅。這種學校體諒家長的經濟能力,提供貴的小紅和便宜的小紅兩種檔次。貴的小紅比較負責任,當然效果也好,但只有有錢的家長用得起。便宜的小紅就是走過場,沒錢的家長只好選便宜的小紅。
這種學校的教學理念是:只要有小紅在場,符合規定的考試成績,都是有效成績。
時間久了,家長們也接受了這種教學理念。可是小紅費錢啊,讓小紅全程監督教學了考試,這麼壕的事情一般家長可負擔不起。家長們和學校一商量,想了個辦法。小明先自己估計一下自己的能力,我大概能考80分左右。小紅上去一檢查:嗯,小明的估計比較準確,那不考試了,直接給小明80分吧。叫來老師開個證明,小明就拿到了80分的成績單。
再後來,大家就都習慣了。出個試卷多辛苦啊,監督考試多花錢啊,差不離就行了。你說是不是呀?
果然講故事容易拿贊,但是心裡過意不去,還是說點實質的東西:
1、訴辯交易這東西,各國都有,但是美國人用得最猖狂。
2、訴辯交易用得多,是因為他們對程序正義的要求高。具體多高,可參看美國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有罪供述的排除規則變遷
3、也就是我寫這個故事想要告訴大家的:這是控辯式審判和糾問式審判的區別。
在控辯式審判中,控方能履行自己職責到什麼程度,辯方能抗辯到什麼程度,對最終定性有絕對的影響;因此,即使是完全相同的兩個案件,控辯雙方的發揮不同,也會產生不同的後果。即控辯雙方要對自己履行職責的程度承擔相應的後果。
而糾問式審判中,控辯雙方的發揮起不了決定性作用,他們只要履行了最基本的職責就夠了,最終決定結果的是法官。法官有責任查明事實,並且準確適用法律。在這種制度下,完全相同的兩個案件,結果必須相同。否則法官就要被倒查甚至追責。
4、美國屬於控辯式審判。而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的能力主要就三種可能:
控方強於辯方;控方弱於辯方;控方與辯方程度相當。
美國對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提供幫助基本上已經實現了全覆蓋,並且律師的專業程度也算是比較高。在前兩種可能的情況下,無論控方還是辯方,對自己的弱勢都有一定的預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尋求交易獲得雙贏是最佳方案。
而在雙方程度相當的情況下,如果繼續走訴訟就意味著龐大的經費支出。陪審團的審理程序又臭又長又花錢,控辯雙方也很少真的願意花錢去走程序。
5、實體法的規定太死板,不能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現實犯罪的處罰需要。犯罪手段在發展,證據理念在變化,尤其是在證據的審查認定中,並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存在極大的灰色地帶。這種情況下,以訴辯交易得到一個雙方都能認可的結果,比要麼指控成立而有罪要麼指控不成立而無罪這種非此即彼的結果更受歡迎,也更接近「刑事訴訟」維護社會秩序的目標。(在控辯式訴訟中,法官只能得出控方指控成立或不成立的結論,不能自己認定控方指控不成立但可以成立另外一項控方未指控的罪名)
因為在庭審中證據要質證,辯訴交易不用質證。
比如檢察官手頭有ABC三個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犯重罪,但經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可能打掉ABC中的一個或者幾個證據,使得重罪變輕罪甚至無罪。
辯訴交易的好處是雙方達成協議,可以對證據有所取捨,並繞過庭審的質證環節,直接進入執行。
這個制度是法律人職業主義的一個產物,用來快速解決對法律人價值低的案子。
法官,檢察官願意這麼做是因為他是公職人員,辦案子不是按件計費,早完事早了。
辯護律師願意這麼做是因為他寧願把時間拿去服務有錢人。
被告人願意這麼做是承擔不起高昂的辯護費用和其它訴訟成本,接受的結果:要麼可以減輕自己應得之罪,要麼做幾年牢或者背一個緩刑,可以省很多麻煩。
而大案要案,檢察官可以追求政治資本(美國的檢察官是律師轉議員的一個重要跳板),律師可以打名聲,就不會走辯訴交易。
有錢人當然不玩這個。
神劇《The Night Of》對這個有描寫,看過的應該知道。因為沒有定罪的證據啊。
如果有石錘,有足夠的證據,證據鏈能夠按死嫌犯,我想檢方並不會去做交易。
而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你只是有理由懷疑他涉嫌犯罪,那麼事實上到此為止嫌犯本人還是無罪的清白的。
檢方和被告,就像在做對賭,犯罪事實就像一個業績一般財報漂亮的股票,被告是做多的,賭的就是下一年財報還這麼漂亮,檢方就是做空的,賭的就是下一年財報就會露餡。
題主所不懂的,罪名就是罪名,為什麼可以交易,只是弄混了,懷疑的罪名和確定的罪名之間的關係。
確定的罪名當然沒法交易,但是懷疑的罪名,其實只是討價還價的價碼。在你討論懷疑的罪名時,事實上你手裡的砝碼只有已經有的證據。
因為美國的司法機關只是維護資產階級秩序的工具,英美法系司法成本太高,辯訴交易對嫌疑人和司法機關雙方都有好處。至於第三方受害者,你要是資產階級自然有辦法維護自己利益,要是無產階級誰關心你怎麼樣。而且美國的法律精英利益集團就靠這套規則養著,要是審判結果沒有這麼大的可能區間,幹嘛要花那麼多錢在律師費上。
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刑事的證明標準高啊,beyond reasonable doubt是一個非常高的標準。實務中的證據的瑕疵太多了,警方調查取證中的疑點,證人的出庭表現,專家證人的專業水平,每個都不能確保能讓jur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所以即使檢方有再大的把握,真進行到trial也是一場走鋼索般的表演。
而辯方,雖說完全可以拒絕認罪,然而檢方既然指證了你,除非你是total innocent,不然你總有把柄在檢方手裡,而且你自己也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辯訴交易是一個很好的減刑手段了,因為如果真到了trial的話,一個是時間長,律師費貴,jury也不會輕易的憑藉一點證據的瑕疵給你無罪,刑期多半還沒有檢方開出的短,何樂而不為呢。
對於司法效率來說,對於jury trial其實極大的浪費了司法資源啊(我們沒有jury的mock都要搞一個星期。。),然而jury trial又是第七修正案確立的憲法權利動不得,所以辯訴交易好呀。
所以不存在繼續補充偵查然後必死無疑這個假設,而更多的是檢方和辯方對於風險的一種妥協,說白了jury trial費時費力費錢,除非辯方堅決要求not guilty,不然辯訴交易是最符合司法效率的。
舉個栗子餅,兩個人因為瑣事發生毆鬥,進入醫院之後一人死亡。這種情況下,定謀殺罪百分之百不成立,但是重傷害致死呢?難度大,因為醫療結論蓋然性結果有可能無法說服法庭,而且被告人有可能找到權威專家做出不同的結論。那麼就定重傷害罪,把死亡結果作為一個情節。同時提出這是雙方毆鬥,兩人均有責任,這樣也可以說服被害人家屬,被告人也不會太有意見。這是不是也是一種交易呢?
關鍵是陪審團太奇葩了。你辛辛苦苦準備的材料,可能當事人擠一滴眼淚。
因為jury trial費時費力,為了提高系統效率。
民事訴訟里控辯雙方可以settle,settle不了法官看「事實沒什麼爭議」(有沒有爭議很多時候以法官的標準為標準)、「任何一個理性的陪審團都不會認為有爭議」的時候(這裡「理性的陪審團」以法官的定義為定義)還可以summary judgment…
刑事訴訟里犯人被審判是必須要通過陪審團的,不然違憲。所以刑事案件上庭成本很大。法院是希望能私底下解決就私底下解決。
追加一點,因為怕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英美法系在discovery階段是要求控辯雙方都把已掌握的證據交給對方看的,這樣子,可以讓雙方對案件的結果有一個清醒的預估。當一方發現自己沒什麼勝算的時候就會選擇妥協。這樣做也是為了提高系統效率。
總而言之,就是efficiency v. Accuracy的博弈啦。充分生動地詮釋了,為什麼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
節約司法資源。
美國動用陪審團占不到所有案件的一成。
中國將實行的速裁程序,48小時結案,本質也是一樣。只是如果叫交易的話,老百姓得炸鍋。說白了就是我們國家的案前調解流程,開庭是有成本的,不僅是直接成本,後面還有無數案子排隊等著呢,這裡面還有機會成本。美國的司法體系本身也導致了很費錢,所以能調解成功大家各退一步何樂不為。
反正就是好!
我是法盲 但是這個問題我覺得不過就是坦白從寬的 升級版本而已
推薦美劇《罪夜之奔》。美國司法流程的教科書。中間就有檢察官跟律師交易的場景。主要是檢察官也不知道他到底是好人還是壞人。檢查官更不確定他能不能贏。
如果檢察官證據充分,誰會和你交易?
證據不充分的時候如果交給陪審團那結果只能是定罪或無罪釋放。
控辯交易可以去除無罪釋放的風險。
如果一個人真是殺人犯,證據又不充分,關個幾十年總比無罪釋放好吧?不是很懂這些東西。講講自己的想法,單純的考慮利益,其實情況和自首是一樣的,罪犯自己給出證據,用這部分功勞抵消罪,而社會因此減少資源消耗。理論上利大於弊如果考慮心理因素,案件中罪犯的心理壓力肯定是最大的,這個時候拋出一個選項,這個選項是能讓你減刑的,你說這個時候罪犯是壓力增大還是減少呢,這種看似對罪犯有利的條件就是用來打破罪犯心理防線的理論上利大於弊
簡單點說,檢察官的kpi是throughput和conviction rate,除了重案要案追求刑期(有影響力的案子比如oj),其他案子肯定不會這麼關注。好處是司法效率提高了,壞處是很多窮人被公訴人和公費辯護律師合謀忽悠認罪(有色人種為主),導致司法不公。說的是美國。
「如果你承認你是一級謀殺,我保你不死,方法是坦白從寬」如果這個成立的話,那麼「一級謀殺」這個罪名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
會不會檢查官為了省事,方便結案,就不賣力查找證據而尋求辯訴交易?坦白從寬某種意義上是不是也算一種辯訴交易?
國內現在也有一項試點制度叫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經推行不短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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