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康德哲學怎麼解釋不同的地域的道德準則不同?
非常好的問題!
題主提出的問題是關於康德道德哲學爭議較多的一個問題,至今也可以算作是沒有一致的答案。很顯然康德的理想是提出一種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理論(用流行點的話說,就是普世價值),然而這種籌劃的正當性並沒有被直接證明。
如題主一樣尖銳地明確意識到這個問題的,應該是從尼采開始的,即已經意識到啟蒙道德與基督教之間的莫大聯繫。最近批評康德較火的麥金泰爾(包括伯納德·威廉斯,當然後者更豐富)也基本擁有這樣的思路,我任意舉個例子:
因此,如果說克爾凱郭爾的道德學的內容是保守的,那麼康德的道德學的內容也同樣是保守的,這不足為奇。柯尼斯堡的康德的孩提時代與哥本哈根的克爾凱郭爾的孩提時代,都深受路德教的熏陶,所以儘管兩人相距百年之久,卻帶有同樣的傳統道德印記。(麥金泰爾,宋繼傑譯,《追尋美德》,譯林,P56)
這種批評的意思很簡單,就是說康德(包括克爾凱郭爾在內的啟蒙哲學家)意圖證明出一種普遍的道德法則,而他得出的結論仍然只是「不能撒謊」,「不能自殺」,「幫助他人」等等律令,這顯然是基督教徒所恪守的那些道德要求,所以麥金泰爾稱康德的道德籌劃是「保守的」,是「必定失敗的」——康德所提出的道德法則仍然只是他們基督徒內部的那一些法則而已,根本沒有普遍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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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接下來簡單說說能否站在康德立場上提出一些反駁。這一點一定要做,因為首先你們對康德的批評他老人家在天堂想說說不出來(開玩笑);更重要的一點是,對康德的這種批評實際上預設了一個未經證明的前提(即使你認為這是顯然的),那就是「道德要求是相對的,在弱一點的意義上來說,道德要求是具有文化多樣性的」。就認定這個前提吧!
如若要說掌握住那種文化多樣性,我認為最關鍵的一點在於康德對完全義務和不完全義務的區分之中。
有些行為有這樣的性狀:它們的準則就連無矛盾地被設想為普遍的自然法則也不可能,更不用說我們還會願意它應當成為這樣一個法則了。在其他一些行為那裡雖然不會遇到那種內在的不可能,但是卻仍然不可能願意它們的準則被提升為一條自然法則的普遍性,因為這樣一個意志是自相矛盾的。(《奠基》,424)
那個「不可能願意」就是指的是「不完全義務」,這就很關鍵了。質言之,完全義務,如「不能撒謊」,「不能自殺」這些法則是具有內在邏輯上的矛盾的,故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而一些「不完全義務」,卻沒有這樣的內在不可能性,你的「意願」,即你本身個體的豐富性佔據了很大的作用。按照康德自己的分析來說,「我願意幫助他人」,
儘管根據那個準則一種普遍的自然法則依然能夠夠很好地存在是可能的(即大家都不互相幫助好像也是能夠普遍開來的,答主注)…………你也需要別人的愛和同情這樣的情況畢竟有時是可能發生的…………所以你期望這種準則普遍開來。(《奠基》423)
問題變得很清晰了,對康德來說,一些完全義務肯定是有普遍必然性的——如「不能殺人」,「不能撒謊」;但是不完全義務(相當於一些高尚德性的展現)是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對性的可能的(康德自己沒有明確說這一點)。譬如在中國,對待將死的或已死的長輩我應該十分尊重(我意願這個準則普遍為法則,因為我希望將來我死的時候別人也能這樣對待我);而對於愛斯基摩人來說就應該將其丟棄(我也意願這個準則成為法則,因為我作為愛斯基摩人,我也希望我快死的時候就被我的族人們丟棄,以便不在冰雪天地中成為家族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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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當然是我的一些看法,並沒有得到康德大大的明確支持。而學界內也有一些解決方案。
如奧諾拉·奧尼爾的說法:它(法則的普遍)需要反思判斷的能力,需要判斷地利用那些對我們的道德處境做出陳述的概念。它需要普遍化的能力…………它也需要那些就手段和結果展開推理的能力,…………這不大可能是一種毫無創造力的實踐推理概念。(《理性的建構》,復旦,P205)
意思也很簡單,準則能否普遍為法則的這種能力不僅僅是一種計算理性的判斷,它需要很多的能力綜合。這代表了當我進行準則的普遍時,我必定帶著了我的個體的文化豐富性和地域特點來進行的,做這種判斷不是一個理性人在做一道數學題,而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在做一個實踐判斷。
還有譬如科斯嘉德(Christine M.Korsgaard)的存在主義式的(霍耐特語)解決方案,即加入「個體同一性」的概念,感覺和奧尼爾有異曲同工之處;羅斯(W.D.ROSS)提出的「顯見義務」對這個問題也很有解釋力。等等等……
不多說啦。用最通俗的語言來說,「是什麼樣的」和「應該是什麼樣的」是兩碼事。「morality is in fact culturally dependent」「morality ought to be absolute」這倆不衝突的
並不是特別了解康德,來離個題~
我猜想,樓主問的應該和元倫理方向的「相對主義為什麼可能正確」有關,相對主義其實有好多種,文化方向的相對主義其實比較好辯駁,因為無論你找出了多少種在不同共同體中運用的各式各樣的道德標準,康德主義者都可以通過分析得出「其實是一個更大的絕對標準在支持這些形形色色的道德標準」的結論,要是走這個方向,其實爭論挺繁雜的,樓主要相信哲學家們解釋問題的能力,從各種不同的現象間找出相同的內在標準或是規範,這個簡直就是哲學家們的長項。。。至今為止,還沒有找到真的能夠取得大家一致同意的「不同規範」,並且,沒記錯的話,有許多實證研究證實了雖然有差異,但是不同文化間共同認可的價值觀還是相當多的。
我覺得這樣的討論,從文化研究的意義上看可能特別重要,並且對於哲學家來講,完全脫離現實是很危險的事情,不過呢,就像我贊成的那個答案寫的,事實是怎麼樣,與道德上是不是就「應該」怎麼樣,還是挺有差別的。雖然這個「是」與「應當」的區別爭議很大,但是直覺上,我覺得至少可以說這個區分是有意義的。畢竟對我而言,不能因為很多非洲地區的人民至今仍然認為女性接受割禮是道德義務,所以就認為,在非洲,女性就是應該接受割禮的。
從「是」推出「應當」這個思路其實和康德自己的學說從根本上來說就是相違背的,因為康德自己區分了實踐領域和自然領域(好像是叫這個。。。我對康德不是特別精通,而且中午腦子有點不清楚,還請樓主不要太在意),自然是受到客觀的自然規律約束的,實踐領域卻不是,實踐領域唯一的約束是我們自己的道德律令。所以不能兩個領域不能類比或者混淆。
有一些建立在形而上學之上的元倫理上的相對主義就這種類比相關,這種觀點認為,因為「道德事實」並沒有像「自然現象」那樣是可以觀測的「自然事實」,所以就沒有像自然「實體」那樣的道德「實體」,沒有客觀的「道德性質」,所以不應該有像「自然規律」那樣的普遍的「道德律令」(詭異的是,很多持有這種觀點的哲學家,有時候也認可普世價值的,元倫理上的立場,並不一定會完全改變他們在規範方向上的立場,這個討論就又複雜了,不多說)。這個是「實在論」和「相對主義」的撕逼,在中間有一個叫布萊克本的傢伙提過「半實在論」,大意來講就是雖然道德事實和自然事實不同,但是道德事實並不是完全主觀的,比如,伊拉克戰爭死了無數平民,這個事實決定了伊拉克戰爭不正義,和美國人心裡怎麼想完全沒有關係(這個是他自己的例子)。另外還有一些堅持實在論的傢伙,我也不是特別懂,就不多說。
還有從別的方向來討論的相對主義,樓主要是感興趣可以去找一些元倫理的基礎教材翻看「相對主義」的討論,蠻有意思的~從學理上講,所謂的道德準則是只是倫理規定,而非道德,倫理既然具有規定性,自然各處不同。而真正的道德是超驗原理 即具體即普遍是當下的應當。倫理來自經驗世界的實踐,而道德不生不滅不增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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