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綁架並被脅迫殺人的宜賓首富章英啟,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01-03
劉某等4人綁架宜賓首富章英啟,勒索1億元,同時逼章英啟用繩索勒死一按摩店員工,並錄下殺人過程作威脅證據,隨後放他回家準備贖金,章英啟11日報案。宜賓警方證實有此案,正全力偵查。請問在這種情況下,章英啟勒死員工是否是犯罪行為?
【富商只是可能有罪,很大程度上不負刑事責任】
【法理解析】本案中富商有殺人行為和故意,為保命而殺另一命,不成立緊急避險。
若1.危險共同體,即富商不殺按摩店員,綁匪也會殺,則不可過分要求富商寧願二人皆死,可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無罪。2.風險轉嫁,富商將自己的風險轉嫁給無辜本不需死的店員,則成立避險過當,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第21條第二款,應免除處罰。
以上是我的結論,普通大眾如有不解儘管留言我一一解答便是,職業法律人如果不贊同可以來辯。之所以好多人不解這個回答是因為大部分人相信殺人償命,天經地義。但是在一個文明發達複雜的社會裡,殺人償命不一定天經地義。殺人償命只是簡單的報應說,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可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結果未必真的公正。因為人們往往願意去享受以暴制暴的快感,而不顧個體的正義。
故意殺人罪,即使是脅迫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具體需要看案件,和相關證據,如果是綁匪僅僅只是說了一句,你把這個人殺掉,我就放你回去,這個首富就動手殺了別人,那麼需要承擔故意殺人罪,不算脅迫。
按新聞內容來看,章構成故意殺人罪是毋庸置疑的。
不引刑法條文了。至於什麼程度的刑事責任,不好說。「4人威逼章英啟對一按摩店員工進行繩索勒頸的方式進行殺害」。這句話。。。。。
首先用了兩個「進行」,看起來很不舒服。其次,對4人的脅迫行為只用了「威逼」二字來描述。何種方式「威逼」,「威逼」到什麼程度,都不好說。畢竟老章殺人之後被放回了家,危險消除,自身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也不需再支付高額贖金。所以要看證據能完善到什麼程度。
行為人未喪失行為意志,不願參與犯罪,被逼迫,
但進行了犯罪行為,屬於脅從犯。罪行是故意殺人罪,需要付法律責任,由於是脅從犯,加上自首及報案,可以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一群傻逼嘴炮黨,動不動拿受害者家屬出來叨逼叨,受害者家屬往往是最蠢的一群人,法律也壓根不為這幫人服務。最簡單的美國隊長,為了保護人民,結果鎮壓恐怖分子,沒壓住,還是把大樓炸了,所以美國隊長就必須要判死刑咯?我就想這些蠢蛋就沒想過,美國隊長如果不管呢?那些人就肯定能活?按摩女自從她出現在綁匪面前的那一刻,她就已經是一個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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