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微博中提到的十種不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

【哪些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話筒]】我國刑... 來自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因為不是法學專業的,所以看這十條行為很費解。比如第十條括弧中說對正在行兇、搶劫、強姦等行為進行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這和第二條對照來看,是不是說只要不是受害者,即使眼看著別人正在搶劫或強姦,出手攻擊不法侵害人的話也可能造成防衛過當?還有第三條,那放到強姦上面來看,是不是說只有正在插入的時候才屬於正當防衛,事前事後都不可以?第五條中,如何判斷這是在「打架鬥毆」還是在「行兇」?第八條結合之前的弒師案來看,是不是面對精神病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只有不還手?

希望有專業人士來詳細解讀一下。


——————12.5補充——————

我剛發現,題目圖片的微博內容與搜狗百科http://baike.sogou.com/v206637.htm 的詞條內容是一致的。。。

——————補充完畢,以下是原答案————

我覺得有必要著重說明一下第八條,我不明白為什麼這條這麼明顯的錯誤也能發布出來。

正當防衛所防衛的對象行為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並不要求不法侵害者本身是不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這「不法侵害」本身不僅包括犯罪行為,同時也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

更何況,刑事訴訟的原則是未經審判不能確定他人有罪,而在實施防衛時是不可能先審判確定對方是否有罪才來防衛的,所以這一具體場景下的「不法侵害」,包括刑法20條第3款規定的無限防衛中的「暴力犯罪」,都只能是「危害程度可能達到犯罪」的行為,而不是「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未滿14周歲的人和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不法侵害,不是不構成犯罪,而是不承擔刑事責任。這裡所說的「構成犯罪」是指客觀行為符合相應的罪狀描述,已經可能觸犯刑法並需要懲處,而不是必然最終構成犯罪。

請注意,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是兩個概念。前者是確定這一行為的嚴重程度,後者是確定對行為人的責任承擔方式。

所以,只要是「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在當時的場景下都是一種「不法侵害」。「人」本身的年齡、疾病等情況隻影響到事後要不要承擔責任、如何承擔,但不影響到這一行為的危害程度。

「正當防衛」不是刑事專用名詞,它同樣存在於民事訴訟中。而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只是因損害的法益不而而對不同的責任分別進行承擔的兩種方式,故在影響到責任減免的正當防衛概念上,刑民是通用的。

那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僅僅是免除了自身的刑事責任,但並不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只不過這一民事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來承擔。因此,在民事領域,無責任人實施的侵害仍然是「不法」的,也仍然屬於民事領域中「正當防衛」的防衛範圍。

那麼,在同一事件中,因刑事不存在正當防衛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存在正當防衛而免責,這是明顯的矛盾,不可能、也不應當產生。(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要比民事責任嚴格,對同一事件的評價只應該出現刑事無責、民事有責的情況)

而假如這一邏輯(刑事有責、民事無責)成立,對於一個普通人而言,他也無法在那種緊急情況下明確自己是為了防衛民事侵害還是防衛刑事侵害,事實上防衛行為和侵害行為也不可能區分是加害於刑事還是民事。因此,不能將這種不法侵害排除出正當防衛的範圍。

如果是典型的精神病人可能還容易分辨,但實踐中也存在行為舉止與常人無異的精神病人,作為一個普通人,不可能有足夠的時間去分辨。

同理,有明顯未滿14周歲的小孩子,也有發育比較早無法確定年齡的小孩子,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時候,普通人不可能先確認對方的年齡。

要注意的是,如果能夠確定或者懷疑對方有極大可能是未滿14周歲或精神病人,則在防衛的時候還是要注意一下方式,不能以明顯失當的方式去造成對方重大傷亡。

仔細想想,第八條里對正當防衛四個字加了雙引號,也許是表述不明,想特指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去傷害他人的問題?

因為對方未滿14周歲或者精神病人,所以在他們的自我防衛(指事實上的)能力上會弱於正常人,所以在實施不法侵害並受到被害者的防衛時,被害者在明顯能夠確定或懷疑對方是無責任能力人時,也具備更高的注意義務。

例如,一個10歲的小孩子揮舞著菜刀說我要殺了你的時候,被攻擊的對象要承擔額外的注意義務:一是判斷這小孩子是屬於開玩笑還是真的要侵害,二是判斷對方的攻擊力並採取相應程度的暴力,不能以「正當防衛」為借口而故意以明顯失當的暴力去傷害對方。

但這也只能是防衛者要更加謹慎和不能惡意濫用「正當防衛」,並不能因此就剝奪其正當防衛的權利。

——————11.3補充

評論有人提出「無責任能力人的侵害」因其無刑事責任而不屬於「不法」侵害,故此時的防衛只能屬於防禦性緊急避險。雖然理論上存在這一觀點,但我從實務的角度是反對將「對無責任能力人侵害行為的防衛」劃入緊急避險的範疇,理由也就是上面所說的,「不法」同時包含了刑事和民事兩部分的內容,而刑民的區分是事後進行的評價,在事件當中兩者是同一整體,無法嚴格區分並區別評價。

當然,求同存異,這一觀點在理論上也確實有深入研究之處,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了解。

而且無論是定性為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險,防衛人也都是不必承擔刑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主辦的《刑事審判參考》第45集中的案例第353號,該案例也明確提出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實施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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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簡單說明一下其他幾條

  • 1、3、4都說的是防衛的時機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已經停止或尚未發生都不能防衛

  • 同時6強調了不法侵害必須是客觀存在。6的情況屬於假想防衛,即雖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防衛人不知道而誤以為自己是在防衛,其主觀上並無傷害他人的故意,而只是過失,故此類情況只能認定為過失傷害(致死)或意外事件。

  • 2說的是防衛的對象僅限於加害人。

  • 5、7說的是防衛必須是出自善意,即真的是為了防衛,而不是以防衛為借口的加害。

  • 9是指加害行為合法的情況下,不得防衛。
  • 10是指防衛行為的暴力程度要與加害行為基本相當。


首先,我覺得原博主是一個法律素養不高,法律知識很淺薄的人。正當防衛的相關理論浩如煙海,他就這麼幾句話給歸納總結了,很多事情的前提都沒有說到,也造成了很多人的誤會。其中也有很大的錯誤。這種公安執法上錯誤的鍋,我們立法和司法才不背,這裡必須說清楚。

而更可笑的是,我給原作者發私信,指出他的問題。他連我問的是什麼都沒搞明白。(見截圖)

當時我正在馬路上,忽然有些悲哀——這就是基層的法律工作者,靠著這樣的人依法治國,我們還有什麼希望呢?

當時真的有非常深的無力感,我覺得自己那一瞬間就可矯情了。

1. 先說爭議最大的第八條: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這一條從司考層面來說是徹底的錯誤。

這一條原本的邏輯是說: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做壞事不是犯罪,不是犯罪就不是不法侵害,沒有不法侵害就沒有正當防衛。

你感受這一個邏輯鏈條里有多少個跳躍。但原博根本不懂其中的區別。我問了他,他答給我一些不相干的話。你們感受一下。

這裡涉及到三階層和四要素的討論,對非專業的人士比較難明白。我先按三階層講。

首先,根據三階層的理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能犯罪。這一點和刑法條文相符合。

刑法原文如下: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裡面的用詞已經說明「犯罪」和「負刑事責任」的區別。我的理解是,判斷是否犯罪是對行為是非的區分,而刑事責任是對這種行為的處罰。對於低齡和精神病,他們的行為在定性上也是犯罪,只是在處罰的量上為0.

比如題主最初提到了三少年殺老師的案子。這樣來看,三少年的行為肯定是犯罪,只是不負刑事責任而已。

所以一個邏輯鏈條斷掉了,不是說沒有刑事責任就不能犯罪。

其次,不法侵害不等於犯罪。不法侵害也可以是民事或者行政什麼的,只要侵犯受害者合法權利就可以。即使根據四要件理論,精神病or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不構成犯罪,但他們的行為依然是不法侵害的,那麼就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沒用的插話:搞這個事情的陳興良教授對此事做了細化,比如要區分進行正當防衛的人是否明知對方沒到年齡或者是精神病,然後可能構成緊急避險或者正當防衛,但總的來說,無論是緊急避險還是正當防衛,都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作為一個普法的微博,說這種情況不是正當防衛本身就半對半錯,又不說清楚不負刑事責任,除了引起大家吐槽一點普法作用都沒有,簡直差評,負分。】

最後,從實踐角度來說幾句。我一開始以為,實踐里可能不同,是我太學院派了,無法領會原博精神。但百度了幾個案例以後,感覺好像法院檢察院也都認同這樣的行為作為正當防衛。所以原博到底怎麼想的我就不知道了。

附上其他的分析,一個是檢察院的人寫的,一個是法院的人寫的。

對精神病人實施侵害行為的反擊能否成立正當防衛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2-07/22/content_104998.htm

2. 其他條文

我覺得普法是讓更多人懂法,不是讓大家更糊塗。

比如第一條,充滿槽點。

對尚未發生的不法侵害不能正當防衛,這話對於法律人基本正確,對於生活基本沒用。

什麼叫尚未發生?

張三要殺李四,但沒有任何行動,然後李四把張三殺了。這個不叫正當防衛,因為張三還什麼都沒有做。這個大家能理解。

但再複雜一點呢?張三在李四家裝了定時炸彈,李四不知道裝在哪裡,於是李四非法拘禁了張三,對張三進行嚴刑拷打,讓他說出來炸彈在哪裡,這算不算正當防衛?

再比如,假設李天一和同伴在酒吧灌醉了一個姑娘,想要進行強姦,但覺得酒吧地點不對,於是把姑娘拉上車,準備帶到別的地方進行強姦。假如在車上,姑娘忽然清醒,進行反抗,把一個人撓瞎了,這算不算正當防衛?

一般人是不能理解犯罪的準備階段的概念的,所以原博說尚未發生的侵害行為不能正當防衛,對普通人來說,除了混亂,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法律知識。

最後引用 @羅瑞迪的話做個結尾吧:很多幹警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學訓練,單純地憑藉自己的直覺對法律的字面意義進行揣測,實際上完全不能領會法律的精神。既不能公正合法地處理問題,又順帶著連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一起抹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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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補充:

關於3:我看到有人拿出一條新聞,說一個丈夫回家發現妻子被強姦了,那個人剛好準備走人呢,這丈夫怒火衝天把這個人殺死了。後來判了故意殺人,無期徒刑。

輿論對此充滿了同情,很多人問為什麼不是正當防衛?

我想說,很多人對正當防衛的理解還是有問題的。

刑罰的權力收歸國家,禁止私人對他人的傷害,全世界的法律都這個調調,甚至從古至今,法律的發展趨勢也是這個調調。

而正當防衛是超越了這樣的限度的,允許一個人用犯罪的手段去制止另一場侵害。為什麼呢?不是法律允許你復仇,而是法律考慮到,它總是具有滯後性的--就算你及時報警,但警察不會下一秒就到;而人死不能復生,所以必須要給你個不死的路。

因此,一切正當防衛都建立在具有緊迫的不法侵害的威脅下。

一旦威脅消除,法律就收回了你加害他人的權利,一切就應該回到法制的軌跡上。

妻子被強姦,固然憤怒。但強姦行為已經完畢了,那就只能報警,走法律的路子,法律不可能鼓勵你背著它自己動手。如果允許了一個人在侵害行為實施終了進行「防衛」,那你憑什麼不允許他第二天進行「防衛」?第三天呢?第四天呢?這是不是就等於允許復仇了?那乾脆取消刑罰算了,回到叢林社會,互相殺好了。

這個新聞我粗看了一下,故意殺人罪沒問題,無期徒刑已經是考慮到死者過錯後的從輕減輕的結果。比較匪夷所思的事情是唯一證明死者已經完成加害行為的證據是被告供述,要是當時說「我回家的時候他正在強姦我老婆」,大概被告已經回家了。


謝邀。

說第八條不算正當防衛的,我趙日天表示不服。

對正在實施犯罪的精神病人和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實施防衛不算正當防衛算什麼?算緊急避險嗎?正當防衛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實施的,防衛所產生的不利後果也是落在該行為人身上的;緊急避險是針對第三方實施的,避險後果也由第三方承受。。。。。

至於相互(聚眾)鬥毆的雙方也不是就一定不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假如甲方一夥打不過乙方一夥,抱頭鼠竄,乙方仍緊追不捨的,哪怕甲方已經無路可逃,跪地唱《征服》了,乙方還要提著鋼管上去爆頭的,此時甲方就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了。


第八條是明顯錯誤的。

正當防衛針對的是犯罪的危害性,或者說是犯罪行為。

精神病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成為犯罪主體,沒有責任性,但是不等於他們的行為沒有危害性,不能進行犯罪行為。


我覺的重點應是在現實司法活動中,對這十點的前提條件是應作廣義的解釋還是狹義的解釋。我覺的此十條的前提條件應作狹義上的解釋。

如第一條,如何定義尚未開始的不法侵害行為就是關鍵。也就是把不法侵害行為開始點應定在何時。比如搶劫,他向你走來時是未開始,但他喊出「打劫」二字或說出「把錢掏出來」這句話時,不法侵害行為就已經開始。這時如果你手中有一個板磚,就別等他把刀掏出來了,上去悶丫的吧。在這一事例中,尚未開始的不法侵害行為應定義為嫌犯表明搶劫態度之前。如果你非等到他把刀架你脖子上才算,你就領會錯了法律的原意。

同理,第二條的無關第三人,也要作狹義理解。只有不妨礙你的人,才是最好的無關第三人。比如你正同搶劫犯這兒火併,占著上風呢。上來一個熱心好市民,從身後一把把你抱住,嘴裡還說什麼「有話好好說」之類的。這時我建議你一個後頭錐砸他臉上!這時候他不是一個無關第三人,而是一個有關的第三人。

第三條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終了這一前提,也要仔細分析。什麼是終了?應該是你和侵害人之間失去相互制約、相互控制的狀態。用案例說明一下。前幾年有一個案例:出租司機被搶劫,在搶匪離開時,該司機開車撞向搶匪,致其死亡。法院最後判決司機無罪,理由是搶劫行為尚未完全完成,司機尚有手段(用車撞)拿回對自己錢財的控制權。撞人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因此,我對那個著名的殺死強姦自己妻子的人的案件有不同的看法。當時的現場是殺人者進門,而強姦者提褲,進而兩個撕打,殺人者遂拿刀殺之。這就涉及應如何定義侵害行為的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這兩個概念了。在該案中強姦行為的確停止及終了了,但侵害行為沒有終了。因為殺人者當時是否控制住了局面?並沒有!強姦者還在他們家中,強姦侵害行為的後續結果還在進行中。殺人者要控制強姦者,而強姦者反抗。殺人者這時是什麼行為,這就是典型的正當防衛行為!雖然後面的拿刀殺人的行為涉嫌防衛過當,但你不能說這之前不是正當防衛。該案正確的判決應是以殺人罪起訴,以防衛過當為由判個三到五年為宜。

以上為本人個人理解,並不當然正確!如果知友照本文所述進行防衛,最後被判防衛過當,本人概不負責!

為知友引述和對照方便,將題目中的十條列舉如下:

1、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2、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3、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6、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


一、1、3、4是防衛不適時,1為事前防衛,3、4為事後方位。

二、2是防衛對象錯誤

三、5、6為自招的不法侵害,6為防衛挑撥的情形

四、6為假想防衛

五、8明顯錯誤,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注意不應超過必要限度

六、9為不得對合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衛

七、10為防衛過當的情形


就是告訴你,挨打了趕緊跑,否則就犯法了。正當防衛就是個傳說


這個什麼高密(這是哪兒??)公安用一種相當高調的方式拉低了全國公安的法制水平。


理解不理解都無所謂,因為這種普法毫無價值,真正管用的是司法解釋,那東西是一團漿糊沒有什麼標準可言,也不是用你能想像得到的邏輯來進行的。我就隨便舉幾個例子。

第一條

這條的真正解釋是,只有你先挨了揍,並且確實地揍到了身上(最好挂彩以便證明),然後再反擊,才是正當防衛。

第三、四條

這兩條的真正解釋是,強姦犯只要提上褲子,你就不可以再動手。小偷只要被發現開始逃跑,你就不可以再動手。

第五、六、七條

這三條的真正解釋是,如果你預感到自己可能有危險,預先準備了傢伙防身,遇到危險時抄傢伙防身是不可以的。這會解釋成故意鬥毆。

第十條

解釋太多了。簡而言之,你需要有少林方丈或者武當掌門的實力,內力剛柔相濟,招式變化無窮,才能保證絕不越雷池一步。否則對方沒把你砍死突突死,你卻一失手把對方打死了可就不得了了。

相比之下第八條的明顯錯誤根本就是小兒科。精神病人再瘋,比清醒作惡的人危害小多了。

我知道上面的話很難聽,所以也補幾句不那麼負能量的話:

這些解釋都是有實際判例支持的。網上可以搜索得到。不是所有案子都判得這麼奇葩,符合正常人理解的判例是存在的。但是司法解釋彈性大得能頂起泰山,遇到是不是南京鼓樓區常理法院需要看你的實力,運氣,以及祖墳上有沒有那根草。


你第一個問題屬於語文問題←_←

你的語文老師會傷心的……


其實在告訴你根本沒有什麼正當防衛,運氣不好就等著死吧


見義勇為,反被刑拘…


作為無產階級人話翻譯家我必須要來一發了。

首先十種具體行為:

1.趙日天對葉良辰的女朋友璃瑩殤·血麗魑·海瑟薇說:我要強姦你!這個時候良辰是不可以懟死趙日天的,因為人家並沒有實施

2.趙日天正在強姦葉良辰的女朋友璃瑩殤·血麗魑·海瑟薇,良辰憤而掏刀,捅死了傍邊吶喊助威的李狗蛋,這不叫正當防衛。

3. 趙日天正在強姦葉良辰的女朋友璃瑩殤·血麗魑·海瑟薇,良辰轉身尋找武器,但是趙日天綽號床上小旋風,良辰拿板磚歸來時,他已提好褲子完事,正在抽事後煙,這時候,良辰是不可以拍死趙日天的。

4. 趙日天意圖強姦葉良辰的女朋友璃瑩殤·血麗魑·海瑟薇時中了一招高跟碎蛋腳,已經紅血,這時候良辰是不可以補刀收人頭的。

5.趙日天與葉良辰決戰紫禁之巔,爭奪年度狂拽霸酷人物,這時候,並不會因為趙日天先動手,葉良辰就是正當防衛。

6.葉良辰與女朋友在玉米地OOXX時,趙日天認為良辰在實施強姦行為,出手切掉了良辰的煩惱根,這不是正當防衛。

7.葉良辰對趙日天表示了良辰分分鐘弄死你的決心,並表達了與其家庭中女性親屬發生超友誼關係的意願,這時趙日天出手,良辰還擊,是鬥毆不是正當防衛。

9.公安要逮捕趙日天,他不可以用正當防衛為名反抗。

10.趙日天偷了葉良辰的錢包,良辰追到趙日天並制服,剁掉了趙日天的右手,這不是正當防衛。

針對題主的重點疑問:

1. 是不是說只要不是受害者,即使眼看著別人正在搶劫或強姦,出手攻擊不法侵害人的話也可能造成防衛過當?

答:不是。10條括弧里說得很清楚,請仔細讀。注意這裡說不屬於防衛過當的意思是屬於正當防衛。

2. 還有第三條,那放到強姦上面來看,是不是說只有正在插入的時候才屬於正當防衛,事前事後都不可以?

答:插入是即遂標準。3條中說得是結束,中了,已停止。這不是簡單的拔屌沒事,而是要按當時的情況具體分析的。請各位不是把公安機關和法院當傻子。

3. 第五條中,如何判斷這是在「打架鬥毆」還是在「行兇」?

答:這是取證偵查的問題了。其實一般都很容易判斷,主要看是不是有人在挑事,可以參考7條來看。

4. 第八條結合之前的弒師案來看,是不是面對精神病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只有不還手?

答:這條確實有些問題。其實這個8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防止有人以正當防衛為名欺負精神病人和小孩,畢竟暴力的精神病和熊孩子是極少數的。但是條文的表述有些問題,注意這裡強調的是所謂的「正當防衛」,其實是說有人可能故意挑逗這些人或製造一些特殊情況。並不是說別人打死你你都不能還手。至於具體的標準和分辨方法,這就是公安機關的事情了。

在這裡必須提醒各位朋友,我國公安機關取證是很有方法的,沒受過專業訓練的人是很難隱瞞真相的,很多人覺得我就這麼說,你怎麼知道我騙你?監控、證人、手機、各種記錄無時無刻不在泄露這我們的秘密,所以,請不用替公安操心。


正當防衛在實踐中難道不是個傳說嗎?

或者應該這樣說:

你姓趙嗎?不姓?那誰tm給你權利防衛了?防衛都不行,你還想「正當」?呵呵噠


同學建議你仔細讀一下第二條的意思,第二條說的是:

(正當防衛)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即正在施暴者),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打個比方,甲正在打你,你看到甲兩歲兒子乙站在不遠,上前一拳把乙打倒在地。這個能算是正當防衛嗎?

第三條,樓主你把著手和既遂的標準搞混了。強姦罪的行為人上來動手動腳的時候就已經是著手了,插入的時候是既遂(對幼女的話,性器官接觸就是既遂)。只要一著手,你就可以正當防衛。人家只是色迷迷地看著你,你就上去把人打倒在地,這個不對勁吧。


第二條說的是不能針對第三人防衛,只能針對加害人,就是說有人在打你,你不能去打他兒子;

對無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不能實施防衛,只能實行緊急避險(把他打倒,打昏都可以),只是個概念差異,法律後果是一樣的。

正在實施的強姦不是指強姦罪既遂,只要開始實施就可以防衛了。

另外,對於法律要從善意正當的角度去理解,網上有些人就是故意曲解,妄圖搞個大新聞!不要信。


正當防衛門檻太高,只有葵花點穴手能處理的了。編法律的人是在搞笑嗎?


第八條是直通車嗎?


中國的法律就是用來保護畜生的,這一點搞明白了,什麼奇葩的事情都不會奇怪了


對尚未開始的犯罪行為進行自衛就是講如果是強姦的話必須得等他放進去才能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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