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B發現後準備滅口,B許諾不報警,罪犯放他後,B報警。如何看待這種背叛?

自古以來都有這種事,滅口還是不滅,特別是見到老弱婦孺,再經苦苦求情罪犯也可能動惻隱之心。但如果事後遭背叛。好處當然是減少當地犯罪,壞處是當地的罪犯可能會增加滅口的事情:見誰都滅口,誰信不報警誰倒霉。怎麼看待這問題?

為了保持原汁原味,原文我不修改了。先集中回復一部分問題:

1.看到大家對我的寫的背叛一詞很憤慨,只能說鄙人語言水平比較差吧,先道個歉,扣帽子或者直接當俺是殺人犯的可以消停下了。我文中背叛的意思只是違反承諾的意思,寫題目時一時沒想到更合適的詞,當時覺得問題也不是那麼嚴重,也就隨意了點,沒想到群情洶湧。

2..我的提問的確不演算法律問題,我用這個標籤只是覺得關注法律的人也合適回答這個問題的人,這麼做可以增加更多人的看法罷了,打個比喻,我想問歌曲填詞,最合適的標籤應該是歌詞,作曲之類的。但是我想邀請詩詞、作家之類與歌詞相關的文人給建議就不行嗎?個人對於我這個問題傾向於道德和博弈。

3..看到有回復提到罪犯不敢滅口,因為滅口犯的罪更多大了。後來細想,覺得我這問題把「罪犯」改為「殺人犯」更合適。要判死刑的罪犯反正都是死,就不存在敢不敢滅口這個問題。

4.提問時我說的「當地」,後來覺得不夠準確,容易讓人覺得不會引起多次博弈,"」「當地」發生的一些事的確影響不大。就像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一樣。所以把」當地「換成相對封閉的環境--「國家"。

就像中國對於入室偷竊輕判,入室傷人重判的目的,是為了減少入室傷人。所以這種法律好處是中國減少了入室傷人,壞處就是中國增加了小偷.同樣,如果一個國家倡導公民先求饒作權宜之計,事後報警,那麼這個國家要判死刑的罪犯萬一發現有人看到自己可能就會更多選擇滅口了。有個逃犯潛跑途中殺了幾個目擊者,每個人都向他求饒保證放了他會不報警,當什麼都不知道。他說:我以前被騙過一次,以後誰保證不報警我都不信了。

5大家說的要挾下作出的承諾無效,我不是不知道,不過覺得不是那麼簡單,一次博弈,的確可以違反承諾。但是現實常常是多次博弈。

5.1《曹沫劫桓公》,桓公與庄公既盟於壇上,曹沫執匕首劫齊桓公,桓公左右莫敢動,而問曰:「子將何欲?」曹沫曰:「齊強魯弱,而大國侵魯亦甚矣。令魯城壞即壓齊境,君其圖之!」桓公乃許盡歸魯之侵地。既已言,曹沫投其匕首,下壇,北面就群臣之位,顏色不變,辭令如故。桓公怒,欲倍其約。管仲曰:「不可。夫貪小利以自快,棄信於諸侯,失天下之援,不如與之。於是桓公乃遂割魯侵地,曹沫三戰所亡地,盡復予魯。

5.2美劇《權力的遊戲》,蘭尼斯特家族的俗語:有債必還。正是因為別人家知道他們就算被綁架的情況下,他們也會信守承諾。所以,小惡魔才能逢凶化吉。別人才肯留他性命來換贖金,換俘虜到其他誠信不高的家族的人早砍了。

5.3李嘉誠和張子強的事就不用多說了。

5.4以真實事件為藍本的美影《孤獨的倖存者》,美軍士兵看了估計以後都會選擇滅口,免得自找麻煩了。

6.不認同這是斯德哥爾摩綜合症,B沒有同情,愛上罪犯,只是為求自保。對於社會而言,這麼做會讓犯人僅有的善念泯滅,可能會變得更窮凶極惡來報復社會。

7.不少答覆認為這個問題只是單獨對於這個罪犯而言的博弈,但是我的意思是即使這個罪犯被抓後處決,不能實施報復。但是這些事情,就像南京法院判了那個扶人的倒霉鬼賠償那個摔倒的老人,公眾一下子對扶人心有餘悸一樣。同樣,其他罪犯要是知道這些事多了後,也會更多的選擇滅口。


首先,一個對價為放棄犯罪行為的合意是不能構建合法的法律關係的,如果說背信也只能在道德層面討論。

其次,在道德方面,拿刀架人脖子上得到的承諾本身就是基於一個非道德的基礎,在道德上也無理由要求對方信守。

如果真要討論,我覺得題目改成「犯罪被發現,罪犯苦苦哀求目擊者,目擊者承諾不告發之後報警,如何看待」可能探討意義更強一些……


謝邀。

滅口還是不滅口?舉報還是不舉報?

既然在法律話題下,那就側重於談談法理吧。

滅不滅口,是法律給行為人的消極義務,因為任何人非經法律授權的剝奪他人生命都是犯罪。所以不管你行為人前罪是什麼,你要是為了防止暴露、掩蓋罪行的去滅口,只會多加一條故意殺人罪,而在劫機、綁架等情形下,故意的再去殺掉一個人,法律會讓你知道什麼叫處極刑的「一步殺」。

至於說舉不舉報的問題?法律並沒有強制你一定要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個完全是你自己個人的自由裁量,但是如果你自己不報警的話,也許你這起案子就無法被發現,無法被發現就無法立案,那就算是嫌疑人因為其他案子被抓獲,深挖之下供出你這起案子來了,但你沒報案,甚至說再找你來核實情況你也不願意說的,那麼你這起案子就不能被核實,就沒有證據,那麼在法律上就等同於沒有發生過一樣。此時,你也不要再說什麼司法不公之類的話,因為「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懶惰者」。

至於說因為別人放你一馬,你就不去報警,並以之認為是「講誠信」,那你要做東郭先生么,我也沒什麼意見。


僅從我作為一個混亂善良的個體角度來回答。

嘛,先說一下,在法院裁決之前,一般來說不能叫做罪犯,最多只能叫做犯罪嫌疑人吧。

第一,這個人中止犯罪了么?

並沒有。

那我憑什麼不報警?

第二,這個人做了什麼值得我對他好的事情么?

沒有。反而是想要殺我。那麼我何必放過他。

「謝不殺之恩」這種事情,我又不是犯罪者,我幹嘛要犯斯德哥爾摩綜合征?

第三,我放過這個人,難道這個人和世界就會變好么?

完全不會吧。

說起來,我想起來,比如有人用別人的性命威脅我繳械投降之類的場景。

那我當然是不理他的威脅,繼續射他啊。誰管你啊。

難道聽從威脅,事情就會變好么?大家就不會死么?

太甜。

我寧願賭自己的可能性,也不會賭這種人的可能性。

第四,這個人威脅我,不就是懷著最終不會被人發現和報警的僥倖心理么?

紙老虎。

一方面是,這種人簡直弱;另一方面是,世界簡直弱,其他的人類簡直弱。

每個人為了保全自己而XXX,反而蛀空了應該信守的東西。

如果每個人在犯罪的時候都會被周圍群眾拚死反抗,那麼犯罪成本會低嗎?

對,我就是不爽守序中立。

另外我是不要命的,我可以帶頭踐行這個。

第五,我個人的信條方面。

嘛,雖然很諷刺,很不合適,但是我想起刀哥的某句名言……

變體一下。

我知道我現在是在做最骯髒的事,包括背叛什麼的都干,但是我是用我自己的方式在守護著我愛的這個世界。

嗯,我愛的不是人類。

所以,毫無壓力。

為了踩死這樣的蛆蟲,我什麼都可以做。

反正肯定會有人說我中二病啦,三觀不正啦,自私啦,虛偽啦,欠揍啦,遭報應啦。

沒錯啊,我就是這樣。

歡迎任何評論,我肯定一句不刪。


信者,小義也,此受害人和罪犯之私事,法者,大公也,此罪犯和全社會之公事也,因小義而忘大公者,固不可笑之愚頑,因大公而舍小義者,亦不可責其背信。

而且,其實大部分罪犯並不會關注其他罪犯都遭遇了什麼,正是因為他們什麼都不想,完全沒有理性思考而是以犯罪心理在行動,不然根本就不會有大部分犯罪了,所以你擔心的後一種情況其實基本不會發生。

最後,除非你是想混黑道,否則刷罪犯聲望並沒有什麼卵用,還是刷警察聲望略實用點兒。


我覺得這不是一個道德問題,而是一個博弈問題。

如果是單次博弈,顯然最優的策略是求饒然後報警。

如果是多次博弈,那麼就需要考慮到上述背叛策略導致將來求饒難度增加的代價了。

不過,報警後不一定能抓得到罪犯,就算抓到罪犯,也不見得將來的罪犯都會因為這次背叛事件而變得更殘忍。

所以我個人認為,「將來求饒難度增加」這一代價是不明確的,那就還是報警吧。

(當然這只是個人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罪犯放了B

自己應當承擔B背棄信譽後報警行為的後果

按照人性來推測

罪犯理應知道B的承諾有多不可信

所以 這個苦果 罪犯自己有責任

———以上是拋開法律的觀點———

從法律方面分析

B承諾罪犯不報警 求罪犯放過他

而罪犯真的放了他

雙方達成合意

合同成立

但是 由於罪犯之前的行為違法

所以

這個合同無效

————————

個人觀點 歡迎批評指正


當然應該報警啊,為什麼會有人說這樣就會增大罪犯殺人的幾率?

感覺完全無關啊,說的好像有人職業犯罪一樣,多數罪犯都是臨時起意吧?

我們報警是為了更大程度上制止犯罪的發生吧?

制止犯罪的效果好還是乞求那些根本不可能冷靜思考的罪犯效果好?(如果能冷靜思考肯定不會放過你啊。)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規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從你用「背叛」的字眼可以看出你的立場……

帕克以前也不想惹麻煩,儘管他那時已經被蜘蛛咬過了,結果呢?


真正決心滅口的犯罪者根本不會給你求情的機會,如果因為某種原因沒有滅口,絕不是因為犯罪者相信你會不去舉報他,而只是他因為根本下不了手或不值得為了隱匿犯罪犯下殺人罪。所謂的城下之盟只不過是雙方都給彼此找的一個借口而已,被害者抓住最後一根救命稻草,犯罪者就坡下驢,但是如果此犯罪者被舉報後未被抓獲又再次作案,滅口的幾率可能會增加。

所謂背叛,首先應該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信任,此種情況下很難說有什麼信任可言,故而也就很難成為背叛了。


為什麼背叛與忠誠的問題要問我?

記得小學三四年級吧,那時我爺爺單位家屬院的小夥伴們都喜歡中午放學後聚在一起玩耍,當然那個時候也沒什麼太多娛樂。

有一天,一些大孩子們,大概也就是五六年級吧,發現一個單元頂樓有梯子可以爬到樓頂。

當時我因為膽小還是什麼原因,沒有跟著爬梯子一起去樓頂。

然後我把這個事兒告訴了傳達室爺爺~~大家在「作案」現場被抓了現行,都被訓了一頓。

再然後我大概被全院的小夥伴們封殺了很久,才重新被容納進群體。

現在回想起來,還是安全第一吧,也許就挽救了某個人也說不定,雖然對一個小孩子來說,被全體人排斥的印象真的很深刻。

當然,到現在我依然在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但也已習慣了偶爾的孤獨感。


言必信,行必果,硜硜然小人哉!《論語.子路》


【很多人沒有考慮到對當地整體利益的影響】

【【個人利益】】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7094720/answer/70426917

複製一下

【1.如果前提是報警之後必然能抓到,且抓到之後必然不會讓他出來,或者出來之後必然不會報復,那麼顯然是要報警的。2.如果沒有1的前提,那麼這個就是動態博弈,如果報警是B的最優解,那麼滅口就是罪犯的最優解。

3.對於這種級別的罪犯,選擇放過你,本來就不是他的最優解。

4.以天朝警察的尿性,你在目睹了這種事件後選擇報警,我覺得危險性太大。

關於第4點,請百度,關鍵詞:「滅口」 「爆料」

5.不告密不揭發是道德底線————人民日報

總結一下:基本上如果不能確保罪犯永遠不出來,很多人可能會選擇不報警。

當然,罪大惡極的,已經造成很大損害的還是會報警,此時報警的「報復」意義也很大。

在個人的生死存亡,家恨人仇面前,有時候一句話真的不算什麼。

【【整體利益】】

這得從兩方面來看。

1,犯罪率,如果報警率降低,犯罪率很可能會提升,治安惡化。

2,滅口率,如果報警率增加(尤其指背信報警),同樣犯案率下的滅口率會增加。

到底怎麼平衡犯罪率和滅口率,以及隨時帶來的犯案數和滅口數,真心是一門學問。


1.如果前提是報警之後必然能抓到,且抓到之後必然不會讓他出來,或者出來之後必然不會報復,那麼顯然是要報警的。

2.如果沒有1的前提,那麼這個就是動態博弈,如果報警是B的最優解,那麼滅口就是罪犯的最優解。

3.對於這種級別的罪犯,選擇放過你,本來就不是他的最優解。

4.以天朝警察的尿性,你在目睹了這種事件後選擇報警,我覺得危險性太大。

關於第4點,請百度,關鍵詞:「滅口」 「爆料」

5.不告密不揭發是道德底線————人民日報


我想起一部美國電影,孤獨的倖存者。

也許看後可以有所思考。


這種居然也敢稱為「背叛」,神奇。

如果說從博弈策略的角度擔憂犯罪分子會因為擔憂報警而選擇滅口,那你忽略了幾點:

1,博弈方不僅僅有犯罪分子和B。

2,博弈的後果也不僅僅是逃脫和被抓。

警察呢?你殺一個人就不留痕迹?你偷竊和殺人,甚至到處殺人,投入的警力能一樣?B 不報警罪犯就能逃脫?沒有目擊證人,罪犯就能逃脫?電視看多了。

既然討論的基礎都欠缺,後面舉例的那些例子,也就起到個讓網友知道你家有網線的效果,除此之外也就毫無意義。

這就叫思而不學則罔。


很認真的對樓主說,先查一下背叛什麼意思在用這個詞!!!!!

意思說的很明確:

改變立場——何為改變立場,難道樓主遭受這種生命危險的時候一心向著罪犯么

投降敵方——原來樓主認為威脅自己的人是友方呀再舉個栗子吧:

如果在學校有人天天找你要錢,你不給就打你,並且最後強迫你說「我不告訴任何人發生了這件事」。請問樓主是不是真的會「背叛」這句話呢。如果你一直這麼屈服下去,會變成什麼結果呢?


不認同樓主的說法,這不叫背叛,這是義舉。


這劇情不合理,首先沒A,弄出個B是怎麼回事。而且,被逼說不報警,之後再去報,怎麼看都是太無聊了,讓我來改改劇本吧。

劇名:假如B沒報警(以下劇情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實屬巧合。請未滿十六周歲的兒童在家長陪同下觀看。)

登場人物:

甲:被害人,男,某公司老闆

A:罪犯,男,被害人之僱員,平日飽受欺凌虐待

B:被害人之秘書,女

「又遲到了,你還想不想幹了!」一進門,迎面而來的就是老闆的一頓臭罵。A垂著腦袋,一動不動地聽著甲的訓示,心裡卻一直想著上班路上碰到的神秘人。那人迎面走來,繞A轉了三圈,笑了笑,然後遞給了A一把開刃的小刀,說是用來獲得自由的道具。A當時也不知怎麼了,稀里糊塗地就接受了下來。想到這裡,A捏了捏揣在兜里的小刀,一聲不吭,等老闆發完脾氣,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崗位。

下班的時間到了,B卻只能坐在座位上,繼續整理老闆的資料。轉眼已經到了6點半,大功告成,正要回家的B卻發現老闆的辦公室燈還亮著。以她對甲的了解,這種情況從未發生過。出於好奇,B推開了虛掩的房門,然而眼前的景象卻令她始料未及。老闆倒在血泊里,而旁邊的A手中拿著一把小刀,看到自己來了,嘴角露出一抹神秘的微笑。

好吧,我承認我發錯圖了,只是表達下這個意思。

第二天,B照常來上班,好像什麼也沒發生過一樣。不過她心裡清楚,老闆肯定是不會出現了。在走廊里碰到了A,雙方只是普通地打了聲招呼,就各自別過了。由於直到下班都不見老闆身影,不明真相的員工給老闆家裡打了電話詢問,最後甚至報了警。警察對此很重視,一連訊問、搜查了半個月,但結果一無所獲,老闆依舊生死未卜。

後記:某違規化學藥店里,助手不解地問藥師:「我還是不明白,那天你為什麼要賣給那個形跡可疑的女人那麼大劑量的氫氟酸?」藥師放下手中的試管,苦笑了下,說:「我也是沒辦法啊,既然幫人獲得自由就要幫到底嘛。」


子曰:言必信,行必果,硜硜然,小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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