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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讀和適用刑法修正案(九)?

嚴格來說,這個問題不存在,因為我將緊接著將會有五發以上的自問自答,從總則談到分則。 我局今天很給力的請到了刑九修正案起草人之一的最高法院刑法處的喻海松博士前來講解刑九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和適用。我個人覺得喻法官講的深入淺出,在他的講解之下我對刑九修正案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所以整理了下聽課筆記,結合我自己的理解,在知乎上用自問自答的方式與各位朋友們共享。

嗯,對於知識產權問題,我在課間是問過喻法官的,他給了我充分的授權,另外就他今天宣講的內容,他有一本關於刑九的解讀和適用的專著《刑法的擴張》將會於下個月面市,各位朋友有興趣的可以購買之,我在這裡算是一個代他宣傳一下吧。

我的回答上內容或許會有點枯燥,不過細讀之下肯定多少會有所收穫的。

ps:請容我三五天時間慢慢敲字更新,我筆記都記了幾千字的。


自問自答第一波——寫在前面的話:

1、本回答下有很多新增設的罪名,只是暫定,最終如何命名,需要等待兩高關於罪名適用的司法解釋。

2、本回答中關於立法背景和適用的大部分觀點自來於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處喻海松法官,要應用的請切記標明出處。而我只是結合自己的理解並結合我們實際辦案中的遇到的「於法無依只得放人」的一些難處做一些延伸。

3、我的文字很樸實,諸君如果寫論文需要借鑒的,可以等下個月喻法官的新書《刑法的擴張》上市後購買拜讀,無論從廣度還是深度上都是我無法仰望的。

4、作為我的第一個上萬字的回答,等答案全部更新定型後,蜀黍會爆照以示紀念,然後就看我的粉絲數被我的尊榮嚇的每天一個跌停。

自問自答第一波——刑法的謙抑性與擴張性

刑法的謙抑原則是指刑法應依據一定的規則控制處罰範圍與處罰程度,即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能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所以在立法實踐中,某個錯誤的行為如果採用行政等非刑罰手段足以抑制和更正的,就不應將其納入刑法調整的範圍。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很多之前能夠用行政手段進行規範的行為已經趨於低效化,繼續使用行政手段,將會導致行政成本過高,但效果卻遠達不到預期,所以此時就需要召喚神獸——「刑法的擴張性」,用刑罰的手段來矯正和規範某些失衡的行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刑法修正案(八)中醉駕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從起草伊始到三讀通過,一直堅持問題導向,從司法實踐出發不遺餘力的貫徹著寬嚴相濟等刑事司法政策,不僅僅對傳統的刑事犯罪進行嚴格的控制,還向社會道德層面進行延伸,因此從整體上呈現的是一種擴張性的趨勢。

這種擴張,是有必要的,但同時也是有限度的,特別是在後勞教時代,對某些行為的規範很好的填補了勞教制度被廢除之後的懲治盲區。這種立法上的考量,在某些法條的修訂中得以體現。

自問自答第二波——對刑九修正案總則部分的解讀:

(一)進一步減少了死刑的罪名

刑九修正案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刑九修正案之後,我國的死刑罪名將降至46個。死刑罪名的進一步取消,體現了國家少殺、慎殺的司法政策。

但取消死刑罪名並不代表取消了此類行為的死刑,某些原本被吸收的手段行為將會被分拆追責,如果出現情節特別惡劣,符合數罪併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規定的,仍然可以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例如第三百五十八條的「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有「強姦後迫使賣淫」情節的,將導致法定刑加重,起刑就是十年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無期或死刑,並處罰金。但該情節始終沒有被單獨評價為強姦。刑九修正案中雖然取消了該兩個罪名的死刑,但是第三百五十八條將其修訂為「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亦即手段行為如果觸犯其他犯罪行為的,仍將按相關罪名進行數罪併罰,而強姦、殺人、綁架等犯罪行為是依然可處以死刑的。所以,取消死刑罪名並不必然代表會放縱犯罪。

(二)增加了「禁業限制」的預防性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禁業限制並不是一個刑種,其本身並不等同於西方某些國家的資格刑,其實是對其再利用職業便利進行再犯的一個預防性措施,法條中已經明文的指出係為「預防再犯罪的需要」。被處禁業限制者如有違反的,情節嚴重的將有可能直接構成第三百一十三條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從制度上將這個禁業限制落到實處。

新增的這個禁業限制的規定,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增加了職務犯罪的犯罪成本,利於對此類案件的打擊和預防工作。是刑九修正案的一個創新亮點之一,這種類似的亮點,在分則部分還有不少,容我在下文一一道來。

(三)為死緩變更留出彈性餘地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既往的刑法規定是「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刑九修正案將之修訂為「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改既往的「一步殺」變為有條件、有區別的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體現了寬猛相濟的司法政策和少殺、慎殺的刑罰理念。

在這個法條的解讀上,喻博士舉了一個例子:某監獄服刑的死緩罪犯在自己的床上發現一把小刀,問了同監室的人歸誰所有,無人作答,該服刑人員將之丟棄到垃圾桶中,後該小刀的主人上廁所回來,遍尋不到此刀,一番問詢後與該死緩犯發生口角,爭執中該人先動手打了死緩犯,死緩犯無奈還手,將該人鼻樑骨打骨折,傷情鑒定下來已達輕傷,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如果按照原有規定一律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相信很多人都會覺得不公平,所以將導致死緩變更的後罪後置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為變更留出了一定的彈性空間。至於如何界定此「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一般認為系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的罪行方可適用「情節嚴重」,但是具體是如何量化最為體現公正性,還有待相關司法解釋的出台與指引。

(四)罰金刑的執行更加人性化

刑九修正案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作了如下修訂「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對比舊法,只是簡單的增加了一個「等」字,卻體現了更多的人性化,使減免罰金的事由不再單一,但同時在執行方式上又增加了一個「延期繳納」,也賦予了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權利不被不加限制的濫用。

(五)規範數罪併罰的執行

刑九修正案第六十九條新增了一項規定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此處采「逐一執行說」使得每一個罪名都做到有判有罰,體現了司法的嚴肅性與公正性。

自問自答第三波——分則解讀之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

我國的恐怖活動犯罪,最近幾年來愈演愈烈,然而在打擊處理上,所能依據的法律規定只有舊法的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二十條之一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和「資助恐怖活動罪」兩個罪名,規定的行為不夠細化,使得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上經常面臨無法可依而不得不降格處理甚至無法處理的情況,無法更好的打擊、懲治此類犯罪。因此,針對恐怖活動犯罪在第一百二十條下新增了多個條款,將入罪和出罪更加細化更加明晰。

(註:下文提到的具體罪名,現在暫時未定,只是立法人員傾向性的命名,有待兩高近期出台的罪名解釋方面的司法解釋進行權威命名)。

(一)
所有的恐怖活動類犯罪均並處財產刑。

市場經濟社會嘛,幹什麼事情都離不開錢,這個並處財產刑也是正常和必要的。

(二)資助恐怖活動罪的行為得到擴張(第一百二十條)

舊法只是局限於資助恐怖活動之一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刑九修正案將之擴張到資助恐怖活動培訓、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等幫助行為。

(三)針對「獨狼式」暴恐人員,增設「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為執法部門的主動出擊提供了更好的支撐。詳見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四)針對「地下講經班」等宣傳、煽動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行為,增設「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從理論源頭上加以遏止和打擊,詳見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五)針對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現有法律確立的各項制度實施的增設「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詳見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六)針對強制他人佩戴、穿戴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等行為,增設「強制穿戴、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詳見第一百二十條之五。但需要指出的是本罪的入罪是有限定的,首先在行為方式上是暴力、脅迫等強制方式,其次在地點上是要在公共場所。

(七)針對持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圖書、視音頻等資料的,增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詳見第一百二十條之六。和其他非法持有型犯罪一樣,構成本罪有個前提條件,即主觀上是明知。

(八)針對窩藏、包庇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行為,增設了「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詳見刑九修正案第三百一十一條。但此罪並不是把入罪閾值調到「知情不舉」那麼低,前置條件是司法機關對其有一個調查取證的過程,用法律來固化「反恐人民戰爭」(我借鑒於「禁毒人民戰爭」自提的概念)。

(九)針對出境聖戰的行為,修訂「偷越國(邊)罪」,在偷越行為的主觀目的上增加「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規定,詳見第三百二十二條。使得偷越國邊境罪所侵犯的法益從國家國邊境管理秩序延伸到公共安全。

上述的各項罪名圍繞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整個行為模式,從主幹到枝節都有了明確的界定與規範,在打擊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上新增了一套組合拳式的打法,更加有利於打擊和遏止此類犯罪。

自問自答第四波——分則解讀之涉及網路的犯罪

我國網民數量巨大,所使用的上網設備繁多,已從電腦延伸到手機、電視等,一方面是更多與個人信息、個人隱私相關的內容被與網路有形、無形的綁在一起,另一方面網路犯罪與傳統犯罪交織在一起,使得犯罪嫌疑人利用網路實施其他犯罪的成本低廉但收益巨大,最常見的例子就是網路詐騙、微基站詐騙等犯罪。現實中,因為銀行信貸業務的發達,或許沒有多少人會在身上攜帶多少現金,即使被人扒竊或許損失也不大,但是網路上被人扒竊後的損失或許是線下生活中的數倍乃至更多。毫不誇張的說,中國的網路技術未必強於西方國家但網路犯罪手法早已領先西方國家多個量級。

過去的網路犯罪是精英犯罪,但現在已經藉助動態發展中的網路技術大大降低了犯罪的技術門檻。時至今日網路犯罪已經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產生了諸多的「各負其責、共享收益」的幫助犯,呈現出地域化、家族化、低齡化等特徵。種種嚴峻的現實,迫使立法部門不得不進一步的完善懲處網路犯罪的法律規定,維護信息網路安全。

(一)修訂了侮辱、誹謗中的告訴才處理的情節

一般性慣常的侮辱、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網路來實施犯罪的,受害人一方很可能在取證等方面存在自身無法彌補的困難,或許連發帖侮辱、誹謗自己的人是誰、在哪裡都無法得知,如何滿足「有明確被告」的訴訟前提,不利於其自身權利的維護與保障,因此在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中新增第三款,做了一個但書——「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好吧,以後法院要求提供協助的,蜀黍們再也不能以此乃自訴案件來推脫了,也好啊,釐清楚權責與管轄,好事。

(二) 修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1、將犯罪主體的範圍擴大,舊法中只局限在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刑九修正案取消了這個職業範圍的限制,詳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2、加大了量刑幅度,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予以從重處罰。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國家有關規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4、行為目的上,無論是為了轉賣牟利還是自用,只要情節嚴重的,均構成此罪。

5、增加單位犯罪主體。

6、公民個人信息的解讀:

公民,包括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體現刑法上的同等保護原則;

個人信息包括能夠識別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資料。

(三)更加明確網路服務商的運營義務

以往他人利用網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只能對該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相關網路服務商大可以一副「怪我咯?」的表情,更有甚者在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調查取證時不予配合,隱瞞、篡改或者刪除伺服器數據。

刑九修正案之後,不能那麼任性了,刑罰的大棒會揮過來的。根據「誰提供服務、誰獲利,誰負責」的原則,刑九修正案增設「拒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詳見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依照此條文的規定,網路服務商有義務在日常的運行、服務中加強相關信息的審核、加強運維安全管理、履行配合刑事偵查的義務。

但是此罪的入罪有個前置條件,即「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從另一個方面來說也是敦促相關監管部門做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 加大對利用網路為傳統犯罪提供幫助和條件的打擊力度

1、將網路預備行為實行化

網路的發展,使得很多傳統犯罪的行為模式發生了改變,諸如網上雇凶、網上找尋違禁品賣家等行為層出不窮,這些行為看似只是犯罪的預備階段,但一旦放任其做大之後,將造成很多不可逆的危害後果。如果還按照既往的未遂、預備等犯罪形態來打擊處理的話力度太輕,起不到預期的作用的,因此刑九修正案講打擊力度前置到預備階段,把預備行為按照實行行為來打擊。按照我們公安機關打黑系統的術語就是「打早打小,露頭就打」。

法條內容詳見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罪名擬定為「非法利用網路信息罪」,最終的確定上,尚需相關司法解釋的出台。

2、將網路幫助行為正犯化

從共同犯罪理論上看,可以只有主犯而沒有從犯,但不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近來層出不窮的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違法犯罪,信息網路是一個很重要的媒介,但具體的行為人短時間內很難到案,特別是跨境犯罪的情況尤是如此,實行犯無法到案的話從犯很有可能不被處罰或者降格處罰,不利於對此類違法犯罪的打擊和預防。因此刑九修正案新增一條「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暫定),規定於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並且犯罪主體擴充到單位。

該罪名的適用上,行為人的主觀上是明知的故意,如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能和實行犯一起一鍋端的固然最好,但如果現實情況受到限制的,一樣可以把其根基剪除,加大其違法犯罪的難度和成本。好比把對方的中場全部卡死,沒人給前鋒喂球了,我方所承受的防守壓力就會少很多。

(五)加強對偽基站信息犯罪的打擊力度

刑九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八條對原來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做了修訂,一是把「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這一入罪前置條件取消;二是增加法定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六)加大網路造謠並傳播行為的懲處力度

網路造謠,坑了多少人,很多人2011年買的鹽還沒吃完吧?群眾很惱火,警察蜀黍也很不爽,但是且慢,很多謠言尚不能被評價為「虛假恐怖信息」,因此只能治安處罰。

謠言製造者和明知之下的傳播者們要注意了,刑九修正案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為你們專門量身修訂了法條,不要以為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恐怖信息就可以繼續任性下去,只要是「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就會面臨刑事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虛假信息僅限制在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四個方面,不得隨意擴大範圍。刑九修正案雖然在很多方面都有擴張,但謙抑性原則也一直沒丟。

自問自答第五波——分則解讀之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案件

這一部分相關罪名的修訂,充分體現了立法工作的問題導向和主動策應民意,通過修訂更強化了對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保護,更好的保障人權。

(一)拓展猥褻罪的受害人範圍

從猥褻行為上來說,中國的男性,特別是顏值較高的小鮮肉們在法律保護上是處於裸奔狀態的,對於猥褻行為,既往的刑法只將婦女、兒童納入保護範圍,於是諸多已滿14周歲被猥褻的男性趙日天們不服了,卻苦於沒有葉良辰來幫他們主持公道。

葉良辰不來,刑九修正案來了,力度比葉良辰更大,因為——玩真的了。

刑九修正案第二百三十七條將被猥褻的受害人由既往的婦女、兒童擴大到了「他人」,我個人理解這個「他人」是個高度囊括的概念包括男人、女人,還包括變性人。相應的,這個罪名有可能將會變更為「強制猥褻他人罪」。

在處罰上,一是猥褻兒童,二是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的都將被從重處罰,前者毋庸置疑,但對於後者如何來更好的界定「公共場所」,尚待兩高出台相關司法解釋。

(二)細化了綁架罪中處極刑的情形

講到綁架罪的時候,梅博士談到一個案例,犯罪嫌疑人本著殺害受害人的主觀故意對其進行傷害但最終並沒有致其死亡,主觀上惡性非常大,但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無法處以極刑。從主觀惡性上,適用處罰力度似乎存在倒掛的情況,因此刑九修正案第二百三十九條進行了嚴格的區分和細化:「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把犯罪嫌疑人的附加行為明確區分為殺害行為和傷害行為,並根據其行為後果將刑種從過去的死刑調整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更體現了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三) 降低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入罪門檻

既往的刑法對此罪名的處罰上,為收買者一直是留有一道門檻的,一方面是為了降低公安機關等部門進行解救是的阻力,另一方是為了減少被拐賣者在與收買者生活期間被虐待的情況,因此在既往的立法中是存在折衷的考量的。但今時今日情況已經發生了改變,還是需要回到「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的出發點來,從買方市場入手加大打擊力度。

因此刑九修正案在第二百四十一條中做了如下修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處的處罰力度在兒童和婦女上有所區分,針對收買被拐賣婦女的,如果其本人原意繼續與收買者生活的,不得強行將其送回原籍,因此對收買者可以減輕處罰,能更好的保障婦女的權益(能減輕處罰的,收買者早一天執行完刑罰回來,壓在婦女身上的擔子就可以早一天被分擔掉,特別是已與收買者生育子女的情況)。

對於被拐賣兒童,公安機關的一般性做法都是將其送還其父母,但如果是其父母「自生自賣」的情況下,只能將其送往福利部門,從客觀上說未必就一定能比將其留在收買者身邊境遇就更好,所以在如何懲治犯罪的同時更好的保障被拐賣兒童的利益最大化的問題,需要兩高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釋。

(四)更有力的保障被虐待者的利益

1、增強了偵查部門的主動介入性:

過去的規定將虐待罪單一的規定為「告訴才處理」,如果受害人不提出告訴的話,偵查部門是不直接介入的。虐待罪發生於家庭成員之間,因為行動上、經濟上的不獨立,很多被虐待的婦女、未成年人、卧床病人不能、不敢提出告訴,導致自身的利益一再被侵犯。為此,刑九修正案第二百六十條作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的但書規定,為偵查部門的主動介入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撐。

2、擴大了虐待行為的犯罪主體範圍

既往的虐待行為被單一的限定在家庭成員之間,導致某些家庭成員之外的虐待行為無法適用此罪,而不得不南轅北轍的去套用其他罪名,但往往有不能很好的構成之,之後降格處罰。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浙江溫嶺的幼師虐童事件,公安機關無法適用虐待罪,只好以尋釁滋事罪立案,但調查下來又無法滿足該罪的犯罪構成,只能降格處以治安處罰。

為了避免此類案件再度發生後無法有效問責,刑九修正案特在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增設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將受害人的範圍擴大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將犯罪主體的範圍擴充到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從而更好的保障了上述弱勢群體的利益。

(五)取消了嫖宿幼女罪更好的維護幼女權益

嫖宿幼女罪,從刑期上看未必就比強姦罪中姦淫幼女的情節之下處罰的更輕。據喻博士介紹,最高法院曾收集了全國各地100多起嫖宿幼女罪進行調研,發現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高達30%,而十年以上的重刑率更是畸低,甚至有些地方以賣淫嫖娼為名進行降格處理,存在著一定得犯罪黑數。

從幼女自身而言,一方面其沒有法律上的性承諾能力,嫖宿幼女罪顯然與之相矛盾;另一方面,取消此罪,也避免了幼女被貼上「賣淫」的標籤,更利於其自身的成長。

(六)調整了搶奪罪的犯罪構成

過去的搶奪行為入罪與否完全局限於犯罪數額,舉個極端的例子,某人是搶奪界的大V,他就是能夠一樣看穿要搶奪的對象和財物的價值並且能夠hold住自己的行為,不至於轉化為搶劫等其他罪名。所以每次就數額而言總是不能入罪,只能行政處罰,可行政拘留的上限就只有15天,不停的抓了放、放了抓,過去還有個勞動教養制度,現在勞教已經被廢除了,針對上述的情況,必須對搶奪罪的犯罪構成進行調整以應對「後勞教時代」的懲處盲區。

刑九修正案第二百六十七條對搶奪的犯罪構成新增了「多次搶奪」一項,將入罪標準從單一的數額擴充到了次數。

如何來理解「多次搶奪」?可以參照盜竊罪中的「多次盜竊」,即兩年內三次以上實施搶奪行為。此處,喻博士認為不應該包括已經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搶奪行為,否則就違背了「一事不再罰」原則。但我個人認為應該包括在內,否則在理想化的模式下,每個在數額上達不到入罪標準的搶奪行為都會被科以行政處罰,那麼此人的涉案數永遠都是「1」,所受到的處罰並不能與其行為和主觀上的惡性相適應。

自問自答第六波——分則解讀之貪污賄賂犯罪

刑九修正案的修改在堅持問題導向、民意導向的同時還堅持政治導向,結合國家反腐敗鬥爭的深入,一些新的貪腐問題開始出現,原有的法律條文已經無法更好的打擊此類犯罪,因此對相關法律作出有針對性的調整十分必要。

(一)調整貪污罪的量刑幅度、增設終身監禁

1、針對貪污數額的不同,有針對性的區別量刑

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特地在網上找了幾個判例:

(1)2012年至2014年期間,江陵縣熊河鎮原正科級幹部萬武平利用負責熊河鎮彭市村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職務便利,單獨和夥同他人利用虛假補償協議和其他方法騙取政府拆遷補償款20餘萬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2)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劉某在擔任山東大學葯評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項目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指使被告人張某、尹某,採取虛開發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東大學公款用於支付個人公司的設備款、工程款,最終被認定貪污金額為341萬餘元,後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3)中國畜牧業協會原秘書長沈廣,利用職務便利,3年侵吞公款1200萬元,貪污所得大部分都被用於幫妻子還債。後於2014年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原有法條對貪污罪刑期的規定為「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種不加區分的一刀切的量刑,導致在量刑上出現倒掛。如上文所列舉的三個案例中,涉案金額從20餘萬到341萬再到1200萬,峰谷之間相差60倍,但是從最終的量刑上看,並不能體現出「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為此刑九修正案針對貪污罪的涉案數額的不同,有針對性的劃分了三個逐漸加重的量刑區間,並且都要並處財產刑,具體規定詳見第三百八十三條(三個量刑區間到底對應多少數額的金額尚需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在處罰的從寬情節上,也做了明確規定,體現了寬猛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2、創造性的新增「終身監禁」制度

第三百八十三條新增終身監禁制度的規定如下:「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先說終身監禁制度,該制度並非一個新的刑種,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西方國家大多廢除了死刑,最嚴厲的刑罰種類即為「終身監禁」。但在具體的執行上有所不同,並非被判處終身監禁的被告人就一定會終老在監獄中,儘管很多西方國家沒有減刑制度,但依然可以對終身監禁實施假釋,諸如法國、德國等國家的終身監禁就是「可假釋的終身監禁」,罪犯在法定的監禁期經過後仍有可能獲得假釋。除此之外,還有美國的伊利諾伊州等少數的幾個州規定了「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刑罰,但即便是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亦可由聯邦總統和州長簽署特赦令進行特赦。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人走茶不涼、餘威尚存的貪官,即便已經宣判,仍然能利用自己手裡的人脈等資源為自己辦理監外執行等,有的監外執行的時間甚至超過五年以上。從刑罰的執行上看,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要求刑種是拘役和有期徒刑(懷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可將適用的刑種擴充到無期徒刑),刑九修正案中增設終身監禁的制度,同時堵死了死緩轉無期的貪污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三條退路,使得與之罪行相適應的刑罰能夠真正的落到實處。

(二)加強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

刑九修正案對於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作了調整,首先是對行賄罪增加財產刑;其次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適用上,新增了「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最後在從寬處罰的情節上做出了比以往更加嚴格的限定,對「免除處罰」的適用更加慎重。

(三)新增「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暫定)

原有法律規定,行賄罪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與受賄人毋庸置疑的成為了一個對合犯,但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行為人因為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對其行賄的人往往難於被入罪追責。刑九修正案在三百九十條之一對相關行賄人員的行為納入刑罰範圍,使行賄人與利用影響力受賄形成對合關係,從而更好的打擊和遏制此類行賄行為。

自問自答第七波——分則解讀之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

維持社會秩序健康有序運行的外部因素主要有道德和法律兩方面,道德的涵蓋面廣但沒有強制力,法律有強制力但涵蓋面有限。近年替考代考、虛假訴訟等社會問題的出現,無不顯示著傳統的道德規範作用在弱化,當這些個問題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需要法律的介入,以守住道德退卻後的最後一道防線。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最能體現刑九修正案的擴張性的,就是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的新增和修訂。

(一)擴充了危險駕駛罪的入罪行為

危險駕駛罪歸屬於危害公共安全類罪名,但刑九新增的入罪行為更多的與社會管理秩序相關,遂在此部分進行介紹和探討。

刑九修正案對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危險駕駛罪」進行了修改,在入罪行為上增加了「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幾種行為方式;在犯罪主體上增加了「負有直接責任的」 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在這一點上也體現出修刑九修正案與《民法》、《侵權責任法》等其他部門法律的對接性。

在這裡,喻博士還特別介紹了未將「毒駕」入刑的原因:一是毒駕尚無一個明確的量化標準;二是毒品成分在人體內滯留的時間遠長於酒精,容易導致執法範圍的盲目擴大化;三是根據《禁毒法》的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懲治力度遠強於危險駕駛罪的拘役。處於上述幾個方面的考量,最終未將毒駕行為入刑。但是毒駕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等罪名的,仍可以對其以相應的罪名論處。

(二)將暴力襲警規定為妨害公務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代表的是國家和法律,應當予以尊重與保護,但是近年來頻發的暴力襲警案件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的同時,極大的危害到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有必要對此類行為加重處罰。

刑九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適用此條文的前提條件必須在行為手段上為「暴力襲擊」,在行為對象上限定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這幾年多名人大代表都在提單獨設立襲警罪,但是從各國的立法實踐上看,襲警罪基本上只存在於英美法系國家,而大陸法系國家鮮設此罪名,而且襲警的行為根據該民警是否在執行公務已經被評價於「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之中,無需再另立新罪重複評價。

(三)考試作弊入刑

考試作弊這個問題古已有之,在之前更多的體現在道德層面,但近些年來考試作弊的手段不斷翻新並呈現出一定得組織性,特別是高考等帶有選拔性、競爭性的國家考試中的作弊,極大的損害了社會秩序和其他考生的公平競爭權利,為此有必要將至納入刑法調整範圍。

刑九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對考試作弊入刑有了明確的界定,在適用上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考試的範圍嚴格限定於國家考試,至於什麼樣的考試能夠納入這個範圍中有待後續的司法解釋予以闡明。但在理解上不能把國家考試單純的理解為中央組織的考試,以公務員考試為例,有國家公務員考試也有地方公務員考試,雖然組織方、錄用方均有所區別但均被視為「國家考試」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是在代考作弊的行為人上,組織者、非法出售或提供答案者、代考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幫助者和被代考者均要被入刑追責。所以說學渣們趕緊發憤圖強吧,而學霸們也不能再任性的用知識來創造不正當的財富了。

(四)修訂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在公安機關查處的很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上,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專業器材和設備連我們公安機關都要自嘆不如,這些設備器材的濫用與相關企業非法生產和銷售不無關係,刑九修正案既然在加強對侵犯公民信息案件的懲治力度,怎會把上游犯罪遺忘呢?

刑九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三條對生產、銷售此類專用設備的行為做了修訂,增加了非法生產和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不再只局限於國家安全領域的間諜專用器材,能夠更好的對侵犯公民信息犯罪進行堵源截流。

同時,還提高了量刑幅度,從過去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五) 醫鬧入刑

刑九修正案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條文中加入了「醫療」二字,使得醫鬧行為被納入了刑罰範圍。

(六)修訂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刑九修正案對第二百九十條「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進行了修改,對「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適用此條文有個前置條件是需在之前經受過行政處罰,和搶奪罪次數入刑一樣,此條文的修訂也是為了填補「後勞教時代」的司法空白。

同時對於「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的也納入了刑法調整範圍。

(七)加大對會道門、邪教組織犯罪的懲罰力度

這幾年邪教發展的很迅猛,什麼全能神、呼喊派戕害信徒身體健康、煽動信徒對抗政府破壞法律事實的不在少數,嚴重的危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有必要其加強懲罰力度。

1、提高量刑幅度

刑九修正案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對每個量刑檔次都增加財產刑,對於情節較重的可處無期徒刑,並新增了對於情節較輕者的量刑規定。

2、利用迷信致人重傷行為入罪

利用迷信戕害他人的,在過去的規定中只有出現致被矇騙者死亡的這個危害後果的才能被評價為犯罪,刑九修正案將致人重傷這個危害後果入罪,有利於更好的打擊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戕害群眾的行為。原有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也相應的變更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八)修訂侮辱屍體罪

在2010年,我們這邊一公墓被人撬開盜走骨灰,並向死者的親屬進行敲詐,提出以錢贖骨灰,家屬隨即報警,公安機關迅速偵破該案,但在處理上出問題了。按照舊法的規定,侮辱屍體罪只局限於對屍體的盜竊和侮辱行為,並未將骨灰規定進去。以敲詐勒索來處理的,一是敲詐勒索的金額並不高,才500元而且還未遂,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對於此種行為守法,辦案民警和受害人都無比憤怒,但憤怒之下還是得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最後只好對行為人處以行政處罰,處罰情況與其行為的惡劣程度是完全不匹配的。

好在刑九修正案及時的修訂了此罪,不僅在盜竊、侮辱的行為對象上加入了屍骨、骨灰,還將故意毀壞行為也加入其中。

(九)增設「虛假訴訟罪」

個人認為此罪的設立與「老人扶不起」的社會現象有一定的關聯,以後訛人的老人們不能再那麼任性了,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治不了你的,刑九修正案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可是在等著您老呢。

(十) 規範對案件信息的披露行為

有些律師為了藉助社會輿論向法院施壓以增加申訴的幾率,不惜向社會披露一些依照訴訟法規定本不該對外披露的信息,為訴訟進程和當事人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最顯著的例子就是2013年的「李天一案」。

刑九修正案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對此類不當披露行為做了明確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媒體的不當披露、報道行為也做了相應規範「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此條文所涉及到的案件信息嚴格限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國家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等「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因此該條文並不違背審判公開原則、並不侵犯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同時還與刑事訴訟法等其他部門法進行了有效對接。

(十一) 修訂「擾亂法庭秩序罪」

在一些訴訟中,當事人的或其旁聽的親戚朋友會在激憤之下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方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和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威脅甚至是毆打。按照以往的規定,擾亂法庭秩序罪中毆打他人的行為只局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對於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的保護力度不夠,頂多就是對行為人予以司法拘留。

為了更好的維護法庭秩序、維護和保障各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刑九修正案第三百零九條對「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改,在行為對象上加入了訴訟參與人,在行為方式上加入了侮辱、誹謗、威脅、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

(十二)修訂「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九修正案第三百一十三條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了修訂,一是提高法定刑,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是將單位擴充到此罪的犯罪主體中。

(十三)加強了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

對於毒品犯罪,國家一直是「一條龍」的打擊態度,即不僅處罰制、販毒者,也處理其上游的制毒原材料的提供者和買毒品提供者和下游的購買者,只不過在處罰的手段上有所區分。對於冰毒、K粉等新型合成毒品,嚴管住上游的易制毒化學品就能扼制住其生產這個命門,因此刑九修正案第三百五十條就針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加強規範。

一是擴充入罪行為,舊法的行為構成是「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和「在境內非法買賣」,刑九修正案將之擴充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攜帶進出境」,降低了入罪門檻。

二是改變了據以量刑的指標,舊法過多的關注於數量,而刑九修正案關注於情節,或許數量並不大,但情節較重及以上的,亦能入罪追責。

三是在罪名轉化上,舊法中此罪向「製造毒品罪」共犯轉化的行為只局限於明知之下的「提供」,而刑九修正案將之擴充為明知之下的「生產、買賣、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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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更完了,一萬三千多字,我畢業論文都沒寫這麼多字出來。我知道答案一長,就沒人願意看了,但是喻博士的講課滿滿的都是乾貨,我當了一次乾貨的搬運工,並將我們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也加入其中,希望對各位理解和掌握刑九修正案有所幫助。最後,再次感謝各位的關注。

說好的爆照的,我來了,別被我嚇到就行,嚇到了我也不賠償精神損失費。

圖片配文:新菜鳥---菜鳥----資深菜鳥

(ps,總是養一個冬天白回來然後一個夏天又黑回去)


我這有一篇張明楷教授的講座文字稿,可惜沒得到授權……我不敢發


有幾篇文章供參考:

1. 關於「刑九」的這些好書

2.趙秉志:關於「刑九」新增及修改罪名的意見│附10月刑法最新佳文一覽

3.「刑九」實施後適用危險駕駛罪的應知乾貨

4.最高法觀點:「刑九」之後,恐怖組織、恐怖活動犯罪如何處理?

5.最高法觀點:「刑九」關於虛假訴訟罪的認定及處理

資料來源於微信公眾號「法信」(ID:Legal_Information)


棒!正好刑法期末考要考刑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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