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房屋滲水造成樓下財產損失,租客並不知情但無證據證明非因其過錯。請問誰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這是一般侵權責任,使用過錯原則。因房屋漏水導致樓下財產損失的,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原則上是由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如果因房屋本身防水出現質量問題或者開發商沒有做防水層,那開發商也要承擔責任。

第三,如果是由於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管理職業,導致漏水的,物業公司也可能因此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法律責任的承擔需要結合安慶具體分析,並且需要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撐。


首先房屋漏水是居民小區較為普遍發生的現象之一。因房屋漏水造成業主財產損失和損害,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房屋漏水的情形不同,因此定責也不盡相同。

情形一:

防水不合格,樓下遭了殃

  劉某、唐某系烏市幸福路某單位家屬院的業主,二人系樓上樓下的鄰居。劉某家中進行裝修後,唐某家中遂開始出現長期滲漏的情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通過法官調解,劉某主動重新做了其家中的衛生間防水,並由法官組織進行了閉水試驗,在雙方確認漏水問題已經解決,房屋停止漏水後,經法院主持對房屋損失部分進行了調解。最終,劉某賠償唐某房屋損失6000元。

本案在漏水案件中屬於最常見的漏水類型,即樓上業主的防水存在問題(也有疏忽大意忘關水龍頭導致漏水的)。漏水業主作為其房屋的所有權人及維護管理人,對於其房屋漏水給樓下業主造成的損失,理應進行賠償。若確定屬於裝修公司工程質量或管線問題,則可向裝修公司或管線廠家另行追償。

情形二:

樓頂曬台種花,水漏鄰家

  孟某系某小區頂層房屋的業主,購房時,開發商向其贈送了樓頂曬台。後因該曬台漏水,導致張某家中裝修受損。庭審中,孟某對漏水原因提出異議,認為是曬台的設計存在缺陷從而導致漏水,但未能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划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一般情況下,樓頂屬於公共部位,但本案中的曬台由開發商交付孟某後,由孟某單獨使用,已形成與其他區域相獨立的一部分,應定性為孟某使用的專有部分,故維護保養的義務由孟某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也應由孟某予以承擔。據此,法院判令孟某賠償張某裝修損失5000餘元。

情形三:

違法搭建鴿舍防水被毀

  阿某系烏市某小區頂層房屋的業主,2014年其房屋發生持續漏水,遂將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物業公司到庭後對漏水原因提出異議並申請鑒定。經鑒定漏水原因系屋頂違法搭建鴿舍時打入的鋼釘造成屋面防水被破壞,法院遂追加了搭建鴿舍的買某作為被告,並最終判決由買某對阿某的房屋漏水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正常情況下,樓頂屬於公共部位,由物業公司進行維護保養,但該案中根據漏水原因的鑒定結論,導致漏水的原因系買某搭建鴿舍時破壞了原有的屋面防水,故法院由此免除了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而買某作為本案中的侵權主體,應對阿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情形四:

擅自改裝自擔部分損失

  張某與李某系樓上樓下相鄰業主。2005年李某將衛生間改造為儲物櫃,並將張某家延伸至其衛生間頂部的管線用板材進行裝修封閉。2015年春節後,李某發現家中的儲物櫃中漏水,將其放在儲物櫃中的八幅書法作品浸泡,儲物櫃也受到損壞,故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對字畫損失和裝修損失進行賠償。

 李某擅自對房屋進行了改造,將原先設計的衛生間改建成了儲物櫃,並將外露的下水管線部分進行了包裹,且其在2015年春節前發現房屋內有異味,春節後才發現漏水現象,李某對損失的產生及擴大有責任,應對其損失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張某系樓上業主,不能排除對涉案損失的過錯責任嗎,故法院認定李某擅自變更了房屋用途存在一定過錯,判決由張某賠償李某部分損失合計6400元。

情形五:

窗戶嚴重變形漏風漏雨

  唐某於2013年入住某房產公司開發的房屋,2014年唐某發現該房主卧和客廳窗戶嚴重變形,漏風漏水,即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公司賠償其窗戶更換的損失及漏水造成的房屋裝修損失,後經法院主持調解,房產公司賠償了唐某窗戶的更換費用及房屋修復費用合計6700元。

交付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根據相關規定,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

律師說法

  因房屋漏水而引發的鄰里糾紛一般發生於上下樓層的鄰居之間。除了因供暖漏水而引發的糾紛外,房屋漏水的原因還包括裝修不當、防水不嚴、擅改設施、亂鑿牆壁等方面。遭遇房屋漏水,必然給業主財產造成損失。為妥善解決糾紛,必須首先分清相關各方的責任。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一般而言,漏水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由過錯方承擔,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就要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我國相關的規章還對房屋漏水的維修責任作了相應的規定:房屋的主體結構保修期為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普通房屋和構築物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房屋滲水案件,適用侵權責任中的過錯原則,但具體責任還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以進一步區分。

一,如果因房屋本身構造、防水層出現質量問題,那麼可以追究開發商的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為5年)。

二、如果因裝修公司工程質量或管線問題,則可向裝修公司或管線廠家進行追償,當然前提是房東先予以賠償。

三、如果是房東自身裝修不當、擅自對房屋進行了改造、水管設施質量問題等,追究房東的責任。

四、如果樓下住戶自身也存在責任,如自己裝修不當、擅改設施、亂鑿牆壁等,由樓下住戶自行承擔責任。

五、如果是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的滲水,承租人存在過錯的,由承租人自負責任與損失,但這應由房東承擔舉證責任。

六、如果是由於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管理職業,導致漏水的,物業公司也可能因此承擔責任。

一般來說,漏水原因比較複雜,若發生爭議一般申請專門的鑒定機構對漏水原因進行鑒定才能最準確判斷責任方。


1.查清楚漏水點與漏水原因,我遇見過樓上沒有漏水,樓下淋得一塌糊塗的,原因很重要。

2.確定是你房屋漏水以後,需要查找具體漏水原因,如果是停水,你開了沒關,後來有水了導致淋濕的,毫無疑問你的責任。

3.如果是水管破裂等原因,這個因素就比較複雜了,但有一個原則,只要你沒有不當使用的情形,基本就可以抗辯。水管質量不好,破裂了,房東的責任。但只要在保質期內,房東可以追加水管銷售和製造商的責任。

4.如果不僅漏水,而且樓層的防水也不行,那麼可以追究開發商。

如果樓下租戶自己也有責任,比如自己裝修打穿樓層的,那麼他自己也有責任。


我接觸過這種情況,不用說那麼多法律,很簡單,看你家現場的水是否是在你做防水的地方漏下去的,如果是,你的責任;不是,租客責任。這個不涉及所謂租客知情不知情,因為一旦是證明非防水地方漏下去水了,那麼肯定是有過錯的,沒有過錯這是不可能發生的,這個不需要證明,證明只是證明其是否是故意,不影響過錯和賠償。


樓上水漏到樓下,是樓上的責任。

這是普通的侵權適用過錯原則是沒有錯誤的,具體責任還經進一步區分,按照建築的有關規定,側所要做防水,其他位置不做防水,也就是從建築設計到施工,其他地方漏水開發商是無責任的,有損失又不是自己的責任,必須有人承擔責任,那隻能是樓上的責任。物業有無責任呢?不要想物業是無責任的,物業只對公共部分負責,各家各戶門裡的事物業是不管的。是租戶的責任還是房主的責任,這也好區分,只要不是設備的問題,不要費心了就是租房者的責任。

我剛辦理了一個案件,與大家分享:五樓是頂樓,收了房子但未入住,2016年下大雨,雨水從五樓灌到四樓,把四樓剛裝修好的房泡壞了不少,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四樓只起訴五樓,五樓追加了開發商和物業。法院對損失按程序進行了委託鑒定,鑒定意見:修復費用27095元,鑒定費17000元,這只是鑒定損失,如果鑒定原因和責任估計鑒定費在10萬以上考慮。

最終結果,五樓賠償四樓6萬多元(包括租房費),開發商和物業均無責任。


謝邀

我覺得樓下財產損失具體多少是很難舉證證明的。

建議聯繫房東修繕房屋,並與樓下進行協商,爭取不賠償。


房東的責任


租戶知不知情不重要。重要的是:是不是因為租戶的行為造成滲水造成財產損失,是,則租戶承擔賠償責任;不是,則房主承擔賠償責任。


我覺得應該房東負責


這問題就很教科書式。

漏水肯定是要修的,要是不修,我倒會認為是其自身不作為擴大了損失。

修了,什麼問題漏水就清楚了,該誰負責誰負責。


建議以後購買住房保險,這種險很便宜一年只要幾百塊。


謝邀 樓上律師回答的比較清楚了。我建議是這樣 ,先找專業人士來鑒定,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的滲水,這樣就可以歸責了。該誰負責就誰負責


推薦閱讀:

員工下班後在宿舍內喝酒打架,單位解除是否合法?
如何評價「小伙不讓座,被老頭打4巴掌然後老頭自己氣死自己了」?
吸毒藝人就沒有工作權了嗎?這種明目張胆的歧視在法律上真的沒問題嗎?
我想諮詢一下,有個單位大院門口雖寫了非本公司車禁止入內,但停進去了有權扣車么?

TAG:法律 | 民法 | 法律常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