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不給錢算不算違法?


準備司考中~

這個,嫖娼合同由於違反法律所以無效。

所以債權不成立,不給錢不違法。

求指正

有律師點贊了,很開心

反正民法上不違法。

刑法上我還沒學到。。


不違法。

首先要受法律保護,不遵守才有違反法律的可能。就像沒有結婚,可以離婚嗎,從法律上來說一個意思。

但是,嫖娼這種行為本身就不被允許,隨便一方將此事鬧大,則涉及該事件的所有人都沒有好處。

另外,嫖娼不給錢這個事情,好像說出去,或者被人知道,會遭旁人無限的鄙視吧。

而且,淪落為娼的女子本身已經夠可憐了,她們又冒著被處罰的風險為社會做出這麼大的貢獻,就不要惡意對待她們了吧。


嫖娼本身違法,因嫖娼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黃賭毒,都如此。


一個男人連一個女人的皮肉錢都可以不給,這算是一個人嗎!


你好,調侃式的回答,先分享一個經典段子然後再普法:

警察訓問小姐:為何要「賣身」?

小姐含淚無奈地訴說道:靠廠廠要賣,就靠下面一小塊,時間短,來錢快,既不貪污也不腐敗。你說我在賣,可身體雖賣靈魂在,蘿蔔拔了坑還在,怎麼能說這是賣。哎!!!

警察又大聲說道:你可知罪?

小姐不解地說道:我不靠人民不靠黨,一張小床就上崗。無噪音無污染,利用縫隙求發展,不生女不生男,不給國家添麻煩,何罪之有?

警察無法只好求助紀委書記。

紀委書記問:「你知道這樣會破壞安定團結嗎」?

該女掀起裙子問,這東西是組織的嗎?書記搖頭!是你的嗎?又搖頭!是國有資產嗎?還是搖頭!

女憤曰:你學習過《物權法》嗎?我就不明白在這個向雷鋒同志學習的大環境下,我自己的東西讓別人用用難道也有錯嗎?

書記沉默良久,只好說"同志,你辛苦了!"

看完段子回歸正題,真可謂:小姐不可怕,就怕小姐有文化!

另外對本問題有不懂的朋友,還可以參考評論部分的解釋,嫖娼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不付嫖資不違法,該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不過在司法實踐上有一點要提醒:嫖娼不給錢,女方有可能報警說你強姦,最後判刑的也有,很多東西,在證據層面,理不清楚,真是因小失大啊。

附法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偷東西不分贓犯法嗎?


當然不違法,就像賭輸錢賴賬一樣,不受法律保護的債權自然不執行。但是你要考慮人家告你強姦和仙人跳以及社會名譽的潛在威脅


瀉藥。嫖霸王雞跟吃霸王餐雖然相似,但還是有區別的。

吃霸王餐如果開始落座就沒打算給錢,胡吃海塞(假設數額巨大)一頓後跑路,構成詐騙罪。(欺騙了商家的財產性利益,也就是飯菜)

附一則案例http://wap.52pk.com/pc/yule/6871776.shtml

如果一開始還是想付錢的,吃完了發現沒帶錢,結果跑路,此時逃單構成盜竊(餐費這種財產性利益)

嫖霸王雞,如果一開始不想給錢,爽完走人,此時因為欺騙的是雞提供的服務(勞務),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勞務不等於財產)

如果嫖之前是想給錢的,但是爽完,此時勞務已經轉化為嫖資這種財產性利益,如果跑路,逃避的是勞務費(嫖資)這種財產性利益,按理說應該定盜竊罪。而嫖資這種自然債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也不構成盜竊罪。

還看似涉及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成立本罪的前提條件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扔不支付。所以構成本罪的可能也不大,除非政府允許嫖,然後你恰巧嫖了個有政府背景的雞。


  1. 法律不保護因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

  2. 單純的嫖娼行為違法,由嫖娼行為產生的嫖債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單純的不給錢行為不違法。
  3. 通常這種法律不保護的領域,會自發形成某種組織,來保護特定群體的非法利益。
  4. 嫖資糾紛想要發展成強姦,沒那麼容易,廣大人民警察沒這麼2。
  5. 事先未達成一致,違背他人意志,強行與他人發生「性交易」,事後無論給不給錢,都可能涉嫌強姦。

  6. 最後還是建議題主:不要嫖娼。萬一嫖了,則至少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請自擔風險。


好吧,看來題主是看了這個


張明楷教授說不算詐騙(紅色下劃線部分)


你是想問,不給錢違不違法,還是沒給錢的嫖娼違不違法?

不給錢肯定不違法,因為嫖娼本身違法,所以不受法律保護,國家不會幫著失足婦女去要嫖資,跟黑吃黑不報警解決是一個道理。

嫖娼之後給不給錢,都是違法的。因為已經談好了價格,不給錢只是嫖客耍賴,沒有契約精神。

我可沒有教唆你嫖娼的時候不給錢的意思。


違不違法我先不說 但我知道你肯定會挨揍


有趣了我的題主,先指出題目中一個明顯的錯誤,法律用語只有違法和犯罪之分,沒有犯法一說,如果題主是法律專業,那就有些貽笑大方了....(題主已糾正)

回到正題,嫖娼不給錢是否違法?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嫖娼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所以這個問題也並不是一個悖論不需糾結,司法解釋已給出了明確的處理和處罰辦法!

在這裡還是建議大家,黑吃黑的事情都不要干,也不要想去干,賣淫女的人生都已經如此撂倒艱難沒有尊嚴了,所以,讓彼此都能夠取得所需,玩弄她們身體就夠了,若是還要去玩弄她們的心,這種人真的是無恥至極了,加大懲罰力度我認為是很有必要的,呵呵呵!!!


始終沒想給錢,最後也沒給的,不能算嫖娼

。給了,到是違法。


強姦婦女然後扔二百塊難道就成嫖娼了?


那就是強姦嘍?


複習財務會計中抖個小機靈(我一法學生還得學會計...)

我看有好幾位大神是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角度答的,已經hin充分了

那我就從債法的角度來分析下吧

嫖娼之債,賭債,和一般的債務區別之處就在於,前兩者屬於不完全債權,即欠缺某種效力的債權

債權的效力,大致分三類:請求力,執行力,保持力

不完全之債不具有執行力,準確地說是不具有間接執行力,即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債權人只享有法律上的受領權和道德上的請求權,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給付,則不得援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剩下的大家自己想吧..


你給了錢,是兩個人的罪,嫖娼這事兒,嫖客犯法,小姐也犯法。你要是不給錢呢,那就是你一個人的事兒了,看小姐想告你強姦呢,還是告你詐騙。


我來講一下我的故事,

曾經不懂事的霸王雞,

做為一個十幾線的小縣城,

質量和服務態度一直不行,

有一天,我一眼看中了一個,

然後要帶回家裡了,

本人一直比較持久,

爽完走了,

第二次找她沒有戴套,

講好的不帶套加一百,

那時真是年少輕狂,

因為女方相信知道我沒有疾病,

但是我對女方一無所知,

完了我走了以後很害怕。

以至於第三次我又找她講好的不帶套,

但是我沒有勃起來,

完了就說算了,

給你按照戴套的錢吧,不加不戴套的錢了,

該小姐拒絕,

然後開始推搡,

然後我跑了出來,

後來她威脅我來過我家,

我沒搭理她,

就這樣徹底沒了,

挺沒意思,

我只記得她確實挺漂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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