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判決,可望而不可及……?
思前想後,不知用何題目開始這個問題,吸引大家的注意,先就這樣吧,各位客官,樓下請 案情簡介:某土地局退休老職工72歲,涉嫌濫用職權、受賄,檢查院公訴,我們無罪辯護,判實刑。上訴,發回重審,依然無罪辯,變緩刑,繼續上訴,二審法院再次發回重審,依然無罪辯,緩刑,宣告刑期有減輕,再次上訴,二審法院綜合考慮直接改判,構成犯罪,免於刑事處罰。近日收到判決書。 案件歷時3年,歷經6次庭審,案件本身禿子頭上的虱子……明擺著無罪,但當年判實刑時,此案作為典型案例在某幾次重要會議上予以表彰,現年,被告人已年過70,身體狀況令人擔憂,從實刑到免於刑事處罰,被告人的先前各種保險、待遇得以繼續保留。只不過,經歷了一場劫難。 近期接觸,被告人想要個無罪的結果,因為,他覺得身為一個老一輩的共~產~黨~員,一輩子都奉獻給了國家事業,不能到死留個有罪入土,心中有太多的不甘。 至此,我們該幫他申訴,還是勸他放棄? 望各位大神各抒已見,解我等後輩執業困惑……
首先請題主接受我的敬意和掌聲,刑事案件做成這個結果已經非常成功了。請不要迷茫和困惑,正是由於這樣的執著和堅持,中國的法治還有一絲希望。正面回答問題:由於體制的原因,無罪判決確實是可望不可及。但我們不應該放棄,我一直很喜歡耶林的那句「為權利而鬥爭」。習大大都說民主和法治不是資本主義向來就有的,這是廣大人民群眾鬥爭的來的。不鬥爭,由誰會施捨給你嗎?只要你認為值得,就不要放棄!!!我有過數次無罪辯護的經歷,但很多時候法官並不會聽你的。我執業十年沒有一例成功的無罪辯護。接到這個邀請,我一時無語,睡了一晚又覺得有千言萬語,心情有些激動,說的不對就當閑扯了。1.無罪推定原則
《刑法》第2條至第5條規定了三個刑法原則: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適應。《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也是憲法和人權的基本原則。詳見維基百科: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應當是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和生命之一。但是在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構建中,並未堅持這個基本原則,相反在中國基本上是名存實亡的,沒有得到認真對待和執行。如果一一列舉,那真是罄竹難書啊。飽受指責的就是關於證據的舉證和質證的環節。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都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書面作證需要有法定事由。但關係到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刑事訴訟中反而可以通過出示書面證據的方式舉證。這在是制度構建伊始就存在著對無罪推定原則的綁架。再說憲法層面,其實很多國家都把無罪推定寫入憲法的。但中國的憲法基本上沒有任何的實際作用,沒有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或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他就變成了一張紙。說起來就是一聲嘆息,還不允許多說……2.人的法律觀念我的感受是幾乎所有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都無視無罪推定原則,這不是說他們不知道,他們不理解,他們不執行。而是他們發自內心不認為那個犯罪嫌疑人、那個被告人就是一個清清白白的人。他們和其他普通老百姓一樣,認為那個坐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一定是一個罪犯。關於這一點我自己也反省過,我也是常常會有這樣的潛意識,而且就算自己多次自我教育,依然在有的時候會不自覺地作出有罪推定。我認為,這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國向來缺乏法治的傳統,中國傳統的法制幾乎都以刑事案件為主,整個文化的理念也常常把「訟」看成是件不好的事情。從社會學上看,中國古代的斷案,與西方的訴訟有著不同的社會功能。所以帶來的文化價值也會有很大不同。就像過去我們說西方有鍊金術,中國的學者提出我們有煉丹術,二者看似相同,但前者產生了化學,後者並沒有產生化學。所以,我認為深層次是文化的觀念問題。我們都是文化的產物,誰都無法超越於此。二是,現有社會觀念尚未達到真正認同無罪推定的程度。我一直認為,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要匹配,我們的制度層面抄來了無罪推定原則,但是人的觀念還認識不到這個層面,所以制定出來的法律,執行法律的司法人員都沒有執行到位。深層次上說無罪判決就是因為我們的內心並不認同無罪推定,我們也是有罪推定論者。哪天,你的父親、母親、妻子、兒女,不需你的啟發就會指著被告席上的人說,「沒有判決憑什麼主持人說他是罪犯?」到那時,中國無罪推定的原則才會真正落地,才會真正降落到中華大地上。3.法官淪為技術人員現有的制度沒有下,法官往往淪為一個行政技術人員,缺乏對社會生活的體察。只有冷漠才能生存和無情才能生存。我無意貶低法官的工作,我經常被法官罵,很少被法官誇。我知道他們工作很辛苦。他們的工作量和工作壓力都不算小,當然也不算大。他們經常加班寫判決書,卻沒有加班工資,至少上海市家常便飯。但我越來越覺得有能力的法官,有抱負有理想的法官,往往最終都會離開法官隊伍。歷來中國都將法官作為行政人員管理。這恰恰反映出對於司法制度的無知,或者說是無視。我們往前看看,可以看到很多新中國的諸多我們理念中的好領導,都是漠視法律制度的,包括大家都很讚賞的朱鎔基。很多領導都在前秦法家的層面上理解法律。
法官根本沒有動力去真正履行一個法官應有的職責,他們自己也將自己看成一個普通的行政技術人員。他們只是整個制度上的一個環節。有追求,有想法的人都走了。上海最近在搞法官的改革,把法官的任用和選拔分離出普通的公務員選拔。這是好事,但什麼時候會影響到司法,還很難說。在這樣的背景下,你很難要求從最高法到基層法院,從最高檢到區縣檢察院能夠從實現保障人權的角度去看刑事訴訟法。他們只是在執行一個並不合理的制度而已。4.一錯再錯就必須錯下去這一點同行想必都是明白的,在中國立案了必須移交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了必須提起公訴,提起公訴了必須判決有罪,哪怕無罪也要判一個免於刑事處罰。否則,就會影響具體辦案人員的考核和升遷,就會產生國家賠償。這樣制度的設置,進一步加強了錯案的一錯再錯。要糾正錯案,會變得困難重重,會變成一個公民與整個司法體系的抗爭。所以,抗爭成功的都是幸運兒!我是12年畢業後直接到的法院,一直在基層法院刑庭工作。
首先說一點,我對題主的案子不了解,所以您說的有罪無罪我無從判斷。老實說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看了太多的案子律師堅持無罪的觀點,但很多時候都是「屁股決定腦袋。」其次,憑良心說,我國的無罪判決,不是少,是基本沒有,這很不正常。我自己查閱過相關的資料,對比其他國家,不說英美法系中無罪判決率的問題,就說同樣是大陸法系,和我們同宗同源的日本來說,日本的無罪判決率是1%,而我們是萬分之一。這意味著,一個基層法院一年一千件刑事案件的情況下,十年才有可能有一件無罪判決。所以你的無力感我能夠體會,我也能夠明白樓上有人說的他執業十年都沒有過一起無罪判決。為什麼無罪率這麼低?我們先拋開題主的這個案子,談一談客觀的問題。首先刑事案件打得是什麼?歸根到底兩個字「證據」。在我們國家,證據的收集基本只能由公安來做,律師基本是不可能做些什麼的。第一是沒有相關的制度(具體可以操作的)來明確律師的這項權利。
第二沒有資源來支持律師搜集證據,有經驗的人才都在公安之中,外面的鑒定機構收費相當誇張,舉個例子,重慶地區最權威的西政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筆跡,一個字貌似是千元以上。這意味著,你如果傻乎乎的去鑒定一次完整的筆錄的話,基本你就破產了。缺少證據支持的律師,想打贏官司,我有時候真心覺得只能寄希望於公安干傻事了。其次,現有制度給了公訴機關不斷糾正錯誤的機會。一個案件如果有疑問的話,法官不會直接判決無罪,而是會和公訴機關溝通一下,告訴公訴機關這個案件哪裡有問題,需要補充什麼樣的證據我們才能給他定罪,你們最好去找公安再合計合計,當然,題主會說你的案子證據確實充分,肯定是無罪的。但就是判了有罪。我也能夠想像到你對待這種事情的無奈。我們拋開你的案子,我站在法院的立場來給你說說一個無罪判決要想獲得,一個法官需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現在的我國,還是一個不習慣於無罪判決的國家,一個案子如果有可能判決無罪,意味著檢察院一年的工作都白做了,現有績效考核一個無罪檢察院扣十分,一個糾違才加0.1分。你判了一個無罪就把檢察院徹底得罪死了,要知道人家的分數關係著上至領導評價,下至科室績效。得罪了檢察院的法官以後的工作很難開展,具體表現在別人會在很多程序性的問題上定準你。你最好發出的判決不要有錯別字,發出的執行一定要按時,回證一定要按時入卷,不然都會被糾違,然後被通報批評。這一切的前提還是你這個法官清廉,沒有把柄落在檢察院的手裡。有人會說只要法官注意點怕什麼,呵呵,你不了解基層法院每一年的工作量,想一點問題都不出,我可以說完全不可能,所以就看人家抓你的小辮子不。這就是現實,法院和檢察院之間因為權力制約卻形成了一種彼此依賴,我不惹你,你也別動我。所以我想說一個敢於判決無罪的法官真心是一個有著崇高理想的法官。現實是可判有罪可判無罪的案件基本都是有罪。
說了這麼多,還有些不好的事情也就不說了。現階段,大部分的法官在理想和現實面前,都會屈從於現實。這種現象的形成有制度原因,也有歷史原因。這樣當然是錯誤的,也不應該獲得法律的原諒。題主,你的無奈我能理解;你的憤憤不平,我也能感同身受;但是請你看到,這個社會,法治確實在進步,放在從前,很多我們不可能討論的話題今天都能理所當然的傳播,正義的實現需要一個過程,這個過程靠著每一個法律人的努力。我始終相信,這個國家能夠理所當然的接受無罪判決的那天,法治才不僅僅是口號。PS:對了,如果我是你,我會勸你的當事人放棄申訴。為什麼?正義固然重要,但是對於絕大部分的百姓而言,生活更加重要。無罪判決在國內的確很少見
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候大部分情況下都掌握了重要證據才會提起公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證據不足的話,會與檢察院溝通,讓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偵後證據充分了才會判決,如果補偵後證據還是不足,法院也會與檢察院溝通,這時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會選擇撤訴,極少情況下才會出現「罪與非罪」,所以無罪判決才會特別少。
體制原因。正如一言所說,檢察院、法院都有考核的,如果出現無罪判決,檢察院的今年的工作白乾了。反之,如果法院的判決被檢察院抗訴,法院的考核也會有影響。所以無罪判決可以說是維繫法檢2家關係的敏感神經,碰不得。在一個地方法檢關係最壞的時候,通常才會出現無罪判決。言歸正傳,我不否認張滔律師所說的有些偵查人員、公訴人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想,但隨著法學教育、法治思想的推進,大部分辦案人還是秉承無罪推定原則的,只是「看案人不斷,斷案人不看」真正的權力行使者們,在對案件的處理中,往往考慮更多的是政治層面、人情層面而非法律層面。
公訴人代替了律師很多的作用。公訴的考核包括無罪判決案件數量。如果案件有硬傷可判無罪,那麼在公訴階段就建議公安撤案,根本走不到法院階段。現行公訴科在儘可能做減法,能不訴就不訴,沒必要承擔風險。
這個得匿一下 我比樓上的幾位法院同行運氣好一點 剛進法院的第一年碰到了2個無罪判決 第一個無罪判決完全是公安和檢察自己把自己作死的 03年的案子 13年來起訴 關鍵證據是08年的做的鑒定 被辯護律師死死抓住 沒辦法 但是我得說一句活該 第二件案子 一個詐騙 民事部分被認定為表見代理 你說刑事部分怎麼判 總不能打同事的臉吧 我只能說 檢察院的姑娘們 不要不理我...
無罪涉及到國家賠償,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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