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時代的政治制度總統與總理共存,那麼從理論上講,總統與總理的權利是怎樣劃分的?

如題


謝邀。

這個問題其實非常有趣。

北洋政府15年,前後換了三部憲法,一部草案,中間還夾雜過一段時間的帝制,關於總統和總理之間的權力分配關係各有不同,從內閣制到總統制再到聯邦制,簡直可以說是人類憲政史的實驗田。但立憲之於立國,正如表白之於戀愛:表白是水到渠成的凱旋曲,而不是發起攻勢的衝鋒號;類似的,立憲是立國的凱旋歌,而不是立國的衝鋒號。北洋時期五部憲法全部失敗,法之不法,根源在於國之不國。

以下詳述:

1.北洋政府第一部憲法,即《臨時約法》,是革命黨人臨時從三權分立的總統制,生生扭成了法國式的議會內閣制。議會選舉總統,總統提名總理和內閣,總理領導內閣,共同對議會負責。

武昌起義後,革命黨人以為大功告成,清廷可以於一日間推翻,民主憲政可以於一日間建立,那按孫文的設想,當然要向人類文明的標杆美國學習總統制,還要超越它搞最先進的五權憲法。結果袁世凱沒那麼好對付,他又確實對清帝遜位一事有功。還有天真的共和黨人以為,袁贊成共和,共和就會成功。總之結果是同盟會不得不接受袁氏當國。為了限制袁的權力,他們倉促間制訂一個內閣制的憲法,實質是(由同盟會意圖控制的)參議院掌控一切權力。

該憲法規定臨時大總統由參議院選舉產生,其主要權力如任命國務員(總理+政府部長)、制訂官制官規以及宣戰媾和,都需要參議院同意。參議院有權彈劾國務院、臨時大總統。臨時大總統簽署法律,需要國務員副署,而國務員又必須出席參議院會議並接受質詢。參議員甚至有司法豁免權。因此從理論上講,《臨時約法》是法國式的半總統議會內閣制,總統提名總理人選,與總理一道受參議院監督,對其負責。

理論上雖然如此,但現實上卻並未如此,原因有三:

一是同盟會結構鬆散,人心不齊。甚至因為跟立憲派的鬥爭,把本來內定的議長位置讓給了非同盟會成員吳景濂。而且立憲派也因為同盟會這種咄咄逼人的氣勢,多支持袁。因此革命黨人實際上沒有控制參議院。

二是袁世凱能夠提名國務員,就可以比較順暢地把自己人安插在重要位置上。比如他阻礙黃興任陸軍總長,又讓自己的親信趙秉鈞當內務總長。趙遇事即向袁世凱彙報,連當時的總理唐紹儀都不給面子。

三是民國成立之初,內外交困,有各種重大問題急需解決。而內閣制議會鬥爭過於激烈,極度影響行政效率,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比如民國建立之初,財政困難,不得不向外借款維繫生存。但革命黨人先是跟財政部長熊希齡不對付,然後又不信任新任總理外交專家陸徵祥。幾個月過去,議會一直在吵架,外交談判一直無法啟動。這對任何政府而言都是致命的。

宋教仁被刺殺後,孫文背棄宋教仁遺言,起兵反袁,實質撕裂了與袁的政治協議。公允地講,宋案之前,袁世凱是有誠意對待《臨時約法》的。而且當時破壞約法規定的行為不少,袁系有之,總理有之,參議院亦有之。但真正導致憲法危機的,還是宋教仁案之後,袁世凱與國民黨的全面決裂。孫文在南方違背宋教仁遺願,發起武裝討袁;國民黨在北方無視臨時約法,在草擬新憲法過程中完全無視袁的意見。袁世凱也從陰謀轉為陽謀,直接解散國民黨。

2.國民黨在解散前曾起草過一個草案,史稱《天壇憲草》。該草案規定了更為細緻嚴格的內閣制,總統、總理的權力分配跟《臨時約法》相比,沒有實質性變化。

3.袁世凱解散國民黨之後,自行組織國會,制訂新約法,即《中華民國約法》。該憲法的實質內容是廢除內閣制,實行總統制,前述總統之權但需受參議院制約的,廢除參議院的一切制約權力。總統成為行政首長,不設總理,設國務卿一名作為總統助手輔助之。

袁世凱搞出這個約法之後不久就遇上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條」。

日本提出的這個條款共分五號,其中二號、三號的藍本,實質上是孫文當年為了倒袁而與日本人簽訂的密約:一個是把滿洲租給日本,一個是把漢冶萍鐵廠的利益出讓給日本。孫文跟日本簽密約的目的是為了獲得資金,以使自己能在跟袁談判時有底氣。孫文失敗後,日本方面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幾條更嚴苛的條款,湊成五號二十一條,逼袁世凱同意。當時國民黨有人勸孫以大局為重,暫緩反袁,孫文稱倒袁如同倒清,袁世凱在一日,中國就將一日受壓迫,因此拒絕接受。

袁在被迫接受一到四號的內容後,因內外交困而感到集權之必要性,所以專門從美國請來一個專家叫做古德諾(讀行政學還會學到他是行政學的創始人)論述中國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必要性。既然要搞君主立憲,那麼新約法的廢除也是理所當然的。另,袁世凱對日外交實際上是取得一定成就的,因為條款的五號對華損害最大。後來袁世凱稱帝,日本火力全開支持倒袁,也算是一個佐證。

袁世凱失敗後,北洋軍閥方面分裂。《約法》恢復,總理一職被段祺瑞繼承過來。這一時期《約法》除了成為黎元洪段祺瑞府院之爭的工具之外,沒有什麼作用。

4.1923年,黎元洪複位大總統,下令重開立憲會議,制訂憲法。由於當時曹錕為了著急選總統,公然賄選議員,當選總統,急速通過這部憲法,史稱《曹錕憲法》或《賄選憲法》。搞笑的是,為迎合當時「聯省自治」的潮流,這部憲法抄了很多美國憲法的內容,還實行事實上的聯邦制,但恰恰因為它抄得全,從而成為北洋政府時期最接近西方憲政精神的一部憲法。該憲法實行比較嚴格的分權制度,實行兩院制,總理為國務院首腦,對眾議院負責。總統超脫國務院之上,受國務院襄助理國,同時與參眾兩院形成制衡關係。

該憲法僅實施一年,旋即廢棄。之後段祺瑞政府拒絕恢復約法,改頒行《臨時政府案》。此後一直到北伐勝利,民國實質上都是軍政府在統治。


北洋政府時代的政治制度總統與總理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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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

1914-1916年,1924-1926,1927-1928年的北洋政府有總理嗎?

1924-1928年的北洋政府的總統在哪裡?


按階段,袁前期,總理大於總統,袁後期,總統大於總理,袁之後,誰有軍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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