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自然法」這一概念的完整闡釋?
兩者之間的區別、聯繫
- 相對於「習俗法/實在法/意定法」而言的自然法;
- 更為底層的,作為合法性來源意義上的「自然法」。
自然法的哲學觀念最早出現在古代希臘,由赫拉克利特提出,他認為自然法是存在於各種規範、秩序和人法中的「自然的永恆法則」。之後自然法便在智者與蘇格拉底及其弟子們的辯論中逐漸閃現,來自斯多葛學派的西塞羅則極大的傳播了自然法的理念,以至於「內在的法、正確的理性、自然權利」等概念為古代世界的學者們所接受。羅馬時代的法學家們將法律調整的對象從希臘城邦公民擴展到世界共同體,自然法也因此進入到永恆哲學的範疇。
隨著基督教信仰開始統治古代西方世界,自然法也進入到經院哲學時代。由於自然法與基督教哲學具有某些天然的契合點,永恆的、不變的、作為指導人類達到「善即當行」的自然法在上帝身上得到存在與應然的統一。並且聖托馬斯基於自然法與實證法的內在關係,得出實證法與自然法實質不相衝突的結論,於是在此後的數千年中,自然法學派主張自然法高於實證法並蘊含在實證法中,並以自然法的原則作為法律的最高判定準則,即「惡法非法」;而實證主義者則竭力否認自然法的存在,將其降格為道德倫理規範,並堅持實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格勞秀斯隊對自然法的最大貢獻是將國際法置於自然法的基礎之上,即自然法成為國際法的最高強制力來源。
19世紀,個人主義與唯理主義興起的時代,自然法一方面被啟蒙思想家反覆引述,以證明他們的啟蒙思想,另一方面唯理主義過度將人的意志或理性作為自然法內在秩序的來源,「一切皆由人類理性統治」。從而導致這樣的結論:實證法是為了實現自然法,而自然法從一種永恆客觀的規範變為可實現的政治理論,似乎這個目的一經實現,自然法就只能作為實證法的「文飾」了。
伴隨著近代民族國家的興起,自然法越來越遭到來自各方的圍攻,歷史法學派徹底否認自然法的存在,之承認實證法。「在實證法之外不存在法律,構成某種自然法概念基礎的東西,恰恰就是這個世界神聖秩序的那些概念和規範……既不具有必要的確定性,也沒有法律的拘束力」;功利主義則把國家意志做為法律的來源,自然法被歸為道德或倫理規範,認為與法律的制定毫無關聯。此時自然法只能在永恆哲學和基督教神學中擁有一席之地。
自然科學在近代的大發展帶來了經驗主義的不可知論,他們徹底否認形而上學,只願意從已知的法律來論證法律的來源;唯物主義的盛行將人看成大腦相對複雜的高級動物,精神只是一個純粹的概念,不存在自由意志,只有物質在永恆的變化發展,國家是「社會力量發展變化的產物」,而法律則只是統治階級的東西。在這個時期,實證主義取得了全面的勝利。
但是,「人總是難以抑制其對正義的渴望……一旦嚴峻而貧瘠的實證主義冬天變成經久不衰之形而上學的春天,它就會發芽。因為自然法的理念是不朽的。」誠然,實證法不能填補法律的所有縫隙,由於實證主義只承認形式的合法性,那麼實體的正當性就無法得到解決;另外,國際法是正在形成之中的法律。不存在實證主義基礎,因此只能通過某些理性與自然性來推導,這說明在國家意志之外,確實存在另一個法律淵源,實證主義在這裡出現裂口。更重要的一點是,這個時代中出現的極權主義,使人們不得不尋找更深層的法律基礎來對抗極權主義,由於極權主義者是通過形式上的合法來取得國家意志,因此這種抵禦只能建立在永恆的自然法觀念之上。通過對極權主義惡果的反思,自然法的理念重新歸來,並實現了兩千多年來的再度復興。
自然法似乎無處不在,但卻又難以確定,它不同於實證法的實在和確定,也不同於唯理主義的邏輯和規則。聖托馬斯說過,「從屬於道德科學的東西,大體上是可通過經驗知曉的」。因此通過觀察比較,可以確定自然法的內容,狹義的自然法主要是「當行公道,不為不義」和「讓人各得其所」,在自然法的認知原則中,善、公道、正當都是符合自然理性的最高原則,而通過這些不證自明的首要原則進行正確的演繹推理,形成更多規範,如《摩西十誡》中的「不可殺人」、「不可偷盜」等。但是由於各種具體情況的極端複雜性與易變性,正確的演繹推論會無比困難,此時實證法的必要性就顯現出來。自然法所顯而易見的只是這些首要的、自明的和永恆的原則與推論;另一方面,運用這些原則會受到激情、分歧的利益以及私慾的擾亂,以至於出現錯誤。
自然法也包含著實體性的、充實著內容的規範,它保障與實現的是每一個擁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存在的權利,即「人的權利」的存在先於一些實證法,它是自然存在的。「讓人各得其所」這個自然法理念就不依賴於實證法而得到實體上的體現。還有生命與財產的權利、人身自由的權利、財產私有的權利,這些都是通過自然的律法所賦予的神聖規則,也是最符合人性和社會性的屬性,實證法可以對其加以承認和擴展,但它們的正當非是來源於實證法。進一步而言,家庭、民族、社會的必要性存在,皆是出自人的理念,而不是國家,它們具有永恆性。家庭先於國家,其目的和功能也不可能為國家所取代,它擁有一些自然權利,由實證法加以保護。自然法能夠通過法律的合道德性構建出一個宏大的、完滿的、真正的符合人的秩序,並給予國家以真正的倫理基礎,這是實證主義所永遠欠缺的。
經由古希臘的赫拉克里特開始,自然法第一次出現在歷史中。自此自然法在各個時代中不斷隱現,成為法學家們不能迴避的問題,關於自然法內容的爭論,也直接影響到了基督教的經院哲學乃至近代啟蒙思想的勃發,並積澱著古代西方世界的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在東方,由於嚴重缺乏的自然法思想,人們對法律只停留在暴力威懾和對神權的畏懼上,極大阻礙了東方的哲人先驅們對法律最深刻的思考,於是東西方在法律傳統的道路上分道揚鑣。時至今日,東方國度依然嚴重缺乏因自然法所衍生出的啟蒙思想以及國家觀念,遺毒甚深。與之相反的是,在西方雖然自然法觀念屢次被否定,但它依然頑強存在於人們的腦海中,為人類最基本的善、正義保留火種,並在人們需要它的時候再次出現,是人類免於人性的徹底淪喪。在基督教世界中,自然法更是與其哲學有著天然的吻合之處,甚至在聖托馬斯的眼中,上帝即自然法理念的起點和終點,存在和應然的統一。
自然法從不反對是實證法,自然法需要實證法對其予以詳盡規定,同時它仍是實證法的尺度和指南,但實證主義徹底否認自然法的法律身份,它認為法律只包括實證法律,它只關心法律的形式來源合法,而摒棄立法機構之外的法律來源。但是,作者認為經驗主義與歷史法學作為自然法兩大敵人。其中經驗主義更被認為是「明確地或者試圖完全破壞和摧毀自然法的觀念本身」,而歷史法學則被認為是相對溫和,因其「不反對形而上學」。儘管經驗主義的觀點是針對自然權利理論的自然法,是由個人主義的理性演繹建構的自然權利,而不是古典意義上的自然法,但經驗主義在自然法研究領域仍然不受歡迎。作者羅門認為最主要在於,經驗主義被認定為反對形而上學,經驗主義導致實證的方法論,從而顛覆形而上學的存在基礎。
自然法的核心價值在於告誡人們的理性是有限的,在自然演化的環境中,人們應當保持一定的謙遜。法律,僅僅在一定限度內是理性建構的秩序,即便是理性建構,也必須服從一套更高層面的秩序。而這套更高秩序的內涵,對於自然法主義者來說,他們看到的這套更高的秩序就是自然法,是自然界中既存的秩序;對於基督教經院主義自然法的支持者來說,他們看到的是上帝的意志;而對於經驗主義者來說,這套秩序是基於人們的心理認知過程而形成的對於經驗的依賴,也即哈耶克所說的在「本能與理性之間」的習慣與習俗。從這個層面上來說,自然法和經驗主義的確是一脈相承,他們都有一個高於人類理性的秩序來防止我們的理智變得過於狂妄,比如關於英美普通法的論述,「與其說英格蘭的普通法精神與衡平法理念減輕了實證主義對自然法的破壞,倒不如說是依據習慣和社會發展歷史而確立的衡平法制度和普通法精神與自然法的內在要求——即限制人類理性致命的自負——相契合。」
自然法的傳統綿延千年而不絕,一方面是古希臘、羅馬以來的民主和法治傳統具有連續性,民主、法治理論一脈相承並延續至今,這是由於它們一開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後來也以自然法為支撐。民主與法治是人類先進的政治文明,而先進的文明總會被後人所珍視而不會輕易拋棄。其民主、法治觀念始終在歷史上傳承,成為強大的推動自然法發展的因素和慣性力量,更多地啟發人的主體精神,將現實狀態理想化。自然法所表現的對正義的追求使自然法具有連續性在西方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自然法一直都是用以反抗獨裁統治的利器,近代的自然法復興也出現在德國納粹的極權統治之時。無論自然法的形態如何變化,但都始終將實現正義作為自己最終的理想目標。因此對正義的永恆追求始終在引導著自然法向符合人們理性的方向發展。自然法不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消失,它將與人類共存。
沒有完整解釋
西塞羅和盧梭嘴裡的自然法完全不是一個東西我覺得現在我大概可以回答這個問題了吧(可能)自然法其實就是不存在的法,因為其缺席人們就會將理想賦予給它,認為它能給人們帶來公平和正義之類的東西。無數法學家將他們所認為的合理性加之於自然法的頭上,只是因為自然法不存在所以可以隨便意淫而已。比如說格勞修斯把自然法和部落戰爭混在一起,那如果這個是自然的那麼赫伯特斯賓賽的社會達爾文主義也是自然法。蓋尤斯和烏爾比安同屬五大法學家,但是懟自然法的表述也不一樣,一個認為花鳥蟲魚也懂自然法,一個認為萬民法是自然法的體現,西塞羅的自然法又混著相當的神秘主義屬性,那本論共和國中男主角一系列的問句,都是要表達某種彼岸性。中世紀阿奎納認為自然法是對永恆法的體現,但和我們無法認識上帝的法不同自然法人類卻可以觸及到。這又不一樣了。古典自然法學派對自然法的表述也具有形而上性質,這也是實證主義法學派所攻擊的,法學想要離開空想和作為哲學附庸的地位,所以分析法學派和歷史法學派才會不斷對此進行伐撻,我暫時只讀過梅因,但是至少他的分析是一針見血的。在兩次世界大戰之後,紐倫堡審判時發現了這樣一個問題。即基於納粹法律的合法對於某些案件的疑難。如果持有法律實證主義立場,則無法找到用來審判戰犯的法律依據。這時包括拉德布魯赫等法學家都產生了自然法轉向。
後期自然法學派主要是富勒影響較大,他將法律和道德聯繫在一起,現在司考音頻解答自然法學派的主張也往往是用富勒的道德說。通過以上素材得到的結論就是,自然法其實是一種形而上學。從俄狄浦斯悲劇中的葬兄案到富勒自然法都是植根於想像和形而上學論述的。如果我們認為自然的法就是自然法,可能回頭自然就扇你一耳光告訴你另一種相矛盾的自然法,而矛盾對於法而言又往往是不可原諒的。梅因的古代法中對自然法的說法深得我心:自然法不存在,但自然法引導著實在法的進步。正是因為自然法無限次作為實在法的反題和否定存在,實在法才在這種催化劑下無數次完成自我的發展變成自己得合題,即自在自為的法。自然法更多時候是相較於 實證法 來說的
自然法講究的是理性以及「應然」狀態的法律,而實證法更強調「命令」,即統治階層的意志,是「實然」狀態之法律。事實上,在西方社會,自然法淵源已久,和宗教也有一定相似性。
認為人類社會有一套理性的自然法則存在,就像信仰有上帝存在一樣。需要做的就是,去發現「自然法」因為認為它是「絕對正確」的,所以就奠定了統治的合法性基礎。
所以認為「惡法非法」,與實證法學派的「惡法亦法」相對立。
自然法學派內又分很多派系,也有很多代表人物。
諸如 阿奎那 格勞秀斯 霍布斯 洛克 盧梭等可以多讀讀他們的著作。這種冷門問題。
村長的知識邊界(再論房地產價格)以前有一個組織他對理性和邏輯喊打喊殺,他們的口號是堅決抵制東方希臘意識形態的滲透,絕對不容許他們獲取一點點思想和輿論的陣地。不要想歪了,這個組織是天主教,所謂的希臘意識形態就是理性思維。
巴門尼德最早提出最早宣稱,大地是球形的,位於宇宙中心。
——《古希臘名哲言行錄》
1、巴門尼德。巴門尼德(希臘語 Παρμεν?δη? 或 ?λε?τη? 英語Parmenides of Elea,約公元前515年~前5世紀中葉以後)是一位誕生在愛利亞(南部義大利沿岸的希臘城市)的古希臘哲學家。他是前蘇格拉底哲學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之一。他是愛利亞派的實際創始人和主要代表者。他是色諾芬尼的學生,同時也受到畢達哥拉斯派成員的影響。主要著作是用韻文寫成的《論自然》,他認為真實變動不居,世間的一切變化都是幻象,因此人不可憑感官來認識真實。
2、 蘇格拉底。蘇格拉底(希臘語:Σωκρ?τη?,英譯:Socrates,公元前469-公元前399年),古希臘著名的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公民陪審員。他和他的學生柏拉圖,以及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並稱為「古希臘三賢」,被後人廣泛地認為是西方哲學的奠基者。蘇格拉底世代以來,人們相信科學至上,知識萬能,思維能洞悉事物的本質。這種理念是「一種專橫的,絕對的信念」,因而也就是信仰。所以,「即使科學也是建立在一種信仰之上的,根本不存在"無前提的"科學」。
3、柏拉圖。與自然法對應的柏拉圖的《理想國》,這就是典型的建構主義,所以說法國大革命、社會主義運動,其實在希臘時期就有雛形。 柏拉圖之上帝觀: 柏拉圖的上帝就是至善的理型(theFormoftheGood),這樣的上帝是非人格化的。另有一造物者稱為Demiurge,按照至善理型將世界造出來。普羅提諾的上帝則是太一(theOne),是絕對超驗的(transcendent),任何描述都不適合他。即使太一與至善也只能算是類比的描述。新柏拉圖主義的太一上帝,當然也是非人格化的,但比起柏拉圖更把上帝的超越性推到極點。
4、亞里士多德。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古代先哲,古希臘人,世界古代史上偉大的哲學家、科學家和教育家之一,堪稱希臘哲學的集大成者。他是柏拉圖的學生,亞歷山大的老師。公元前335年,他在雅典辦了一所叫呂克昂的學校,被稱為逍遙學派。馬克思曾稱亞里士多德是古希臘哲學家中最博學的人物,恩格斯稱他是「古代的黑格爾」。作為一位百科全書式的科學家,他幾乎對每個學科都做出了貢獻。他的寫作涉及倫理學、形而上學、心理學、經濟學、神學、政治學、修辭學、自然科學、教育學、詩歌、風俗,以及雅典法律。亞里士多德的著作構建了西方哲學的第一個廣泛系統,包含道德、美學、邏輯和科學、政治和玄學。他在他老師的基礎上拋棄了唯心主義,發展了唯物主義。他的學術領域還包括早期關於形式邏輯理論的研究,最終這些研究在19世紀被合併到了現代形式邏輯理論里。亞里士多德認為分析學或邏輯學是一切科學的工具。他是形式邏輯學的奠基人,他力圖把思維形式和存在聯繫起來,並按照客觀實際來闡明邏輯的範疇。亞里士多德把他的發現運用到科學理論上來。作為例證,他選擇了數學學科,特別是幾何學,因為幾何學當時已經從泰勒斯想對土地測量的經驗規則給予合理說明的早期試驗階段,過渡到後來的具有比較完備的演繹形式的階段。
5、亞歷山大。梅花K代表最早征服世界的馬其頓帝國國王亞歷山大,他的衣服上總是佩帶有十字架的珠寶。在圍攻推羅期間,亞歷山大收到波斯國王的一封書箋,提出為了達成和平協議,他願把半個波斯帝國割讓給亞歷山大。亞歷山大的將軍帕曼紐認為這個建議很好,他說:「如果我是亞歷山大,我就採納這個建議」。亞歷山大回答:「如果我是帕曼紐,我也許會採納這個建議。」
6、阿奎那(此鏈接可以打開)
講一個歷史瞬間吧。文藝復興以後,很多宗教大學(經院哲學)都學會了理性思考問題。當時的教皇想要行政權,國王想要教宗權(如聖公會),這個時候在國王地盤上吃教皇飯的這些宗教大學就難辦了。
故事的主人公托馬斯-阿奎那出場。在義大利的羅馬與那不勒斯之間有一座城市,或者城堡叫阿奎那。 1224年托馬斯-阿奎那出生與阿奎那,當時南部義大利屬於弗列德力二世,義大利中部屬於教皇管轄。阿奎那城就成了國王與教皇主要爭奪的地方之一。阿奎那在家中排行老七,所以一下全部用七哥代稱。七哥的父親和兩個哥哥為國王服務,他還有一個哥哥是家族異類,為宗教服務,也就是為教皇服務。
一直以來,教(神)權是高於王權的,於是王權需要新的意識形態統治合法性,這就是國王豢養和包庇的天主教異端(新教)的原因。國王甚至在研究阿拉伯哲學和自然科學,不是為了人類光明的明天,就是為了意識形態的統治合法性。在另外一邊,教皇也不傻。他要滅阿拉伯哲學(東方價值觀的意識形態)和自然科學,拆除國王的所謂謬論。後弗列德力二世國王這個時候捕獲了七哥投奔教皇的那個哥哥,而且還把他給剁了。這個時候阿奎那的父親就想了一件事情,那就是如何在教皇和國王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萬一哪一天教皇贏了怎麼辦?於是他在國王剁了他一個兒子的情況下,又送了一個兒子給教皇,這個人就是七哥。原來在羅馬卡西諾山頂有一座羅馬式的多神隱修院,供奉阿波羅和丘比特,公元529年基督教將其佔領,將其改建為神學院。阿奎那的父親以前攻打過這座神學院,沒有打下來。於是弗列德力二世親自來攻打,並摧毀了它。當時國王和教皇的矛盾已經到了不可調和的狀態。
在此之前,支配基督教的是奧古斯丁的基督教學派,他把哲學和神學合二為一,認為只有理性服從於信仰才有價值,割裂理性和信仰是沒有價值的。哲學離開神學就沒有價值,神學離開哲學就沒有意義。但是伴隨著文藝復興,哲學迅速崛起,已經超過了神學可以駕馭的範圍,這個時候教皇發現哲學這個傢伙比阿拉伯哲學(東方價值觀的意識形態)和自然科學更可惡,所以教皇打算髮起一場文化大革命。
當時的哲學已經發展到什麼階段?已經發展到用柏拉圖取代奧古斯丁的哲學,用以解釋基督教教義。那裡都有馬克思,馬克思都說:柏拉圖比奧古斯丁先進。與柏拉圖對應的就是亞里士多德,於是與柏拉圖競爭的經院哲學派就祭出了亞里士多德,亞里士多德最牛叉的東西就是形而上學和自然科學。你說兩個銅球不能同時落地,我可以給你實驗啊。這下教皇就尷尬了,你說的真理被人給破了,於是教皇開始在歐洲大肆迫害這些喜歡做實驗的異端。這叫辯論不過你,我就滅了你!柏拉圖學派認為神是超自然的,所以你就是銅球同時落地,也不能說明什麼。奧古斯丁學派直接把亞里士多德學派抓住就砍,誰和你討論那個銅球先落地的問題。亞里士多德最牛的東西還不是形而上學和自然科學,而是邏輯學,他分析的東西都是正確的,這就尷尬了。
啤酒館裡面的小鬍子:好可怕。。。。。
剛剛滅掉一場火,繼續我們的西林小酌。對於教會,他們是寡頭政治,所以內部分三派,一派奧古斯丁主義,不過他們都快死了。一派是柏拉圖,他們雖然強勢,但明天不屬於他們。最後就是亞里士多德主義,這些人雖然是非主流,但他們都年輕。最主要的是在教會之外,他們有大量的受眾。群眾都是愚蠢的,他們不懂蒲公英、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奧古斯丁,他們只是來看銅球是不是同時落地的,然後大聲驚呼。你問他為什麼驚呼,他會告訴你雖然我是一個群眾演員,但我要有職業道德,這個時候驚呼是為了應個景。哈哈哈哈哈哈。
你還是不明白?你就把奧古斯丁主義當成敘利亞政府,柏拉圖是反對派,ISIS是亞里士多德主義,這樣你就更不明白了。
阿奎那上完神學院就回家待業了,他不是官二代,也不是富二代,更不是紅二代和拆二代,人家是貴二代。他可以當將軍,也可以當商人,也可以從政,當然也可以干他的老本行那就是為教皇服務當主教。但他最後選擇了修士(苦行僧),加入了多米尼克會,家裡反對,並慫恿教皇不支持。於是阿奎那和他的教義私奔到了巴黎大學,並在那裡戰天鬥地與柏拉圖主義戰的昏天黑地。這個時候羅馬教廷已經認識到亞里士多德的哲學理論已經是燎原之勢了,所以羅馬教廷的教皇(亞歷山大四世)把阿奎那請到了羅馬,當羅馬教廷的神學顧問。阿奎那到了神權的最中心他的鬥爭方式也發生了改變,那就是處理理性和信仰矛盾的地方,甚至引用柏拉圖主義的觀點,最終將理性(亞里士多德主義)融入到了基督教,從此不再分開。基督教很大的一個問題就是上帝是不是存在。
關於阿奎那社會倫理學的觀點。阿奎那認為,必須用基督教的價值觀重新定義人的社會倫理學價值,並以此構建社會政治體制。只有這樣人的行為和社會的結構才符合人的自然性(人),符合神(基督教)的意志,才是合理和理想的,才不會退回動物性。世俗的人很容易受到形形色色惡欲、情慾、色慾的影響,很容易偏離人的自然性,而陷入罪惡的深淵。只有遵循這一套價值觀,人的靈魂才能被拯救,人生的價值目標,追求終極的善惡,才能獲得永生。阿奎那關於自然人的道德問題,他認為自然人應該具有:理性、公正、勇敢、節制四種美德。這和我們的仁義禮智信相對應,我們少的就是理性,所以砸日本車和給童瑤捐錢就是一種常態。理性的人應該思考的是為什麼我們十三億人,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過得還不如小日本。
人類一思考,上帝就發笑。但自然人作為一個整體思考,就是上帝在思考。上帝在哪裡?上帝在心裡。何以謂之,你知我知。阿奎那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對人類思想世界的改變,即使是最徹底信仰堅定的唯心主義伊斯蘭教徒也要開著飛機去撞美國大樓。阿奎那打開了一扇門,他一方面改變了基督教的精神世界,另外一方面他把物質這一抽象概念帶進了基督教世界,並掃清了理論障礙。而你們要懂,中國人恥之以利,印度人還在研究他們的神道教,伊斯蘭從阿拉伯哲學退步到了石刑和伊斯蘭教法,至於什麼非洲和拉美,我就不說了。插一句俄羅斯,他正在牆角瑟瑟發抖。
你分析完阿奎那的精神世界,你就知道我們為什麼精神世界空虛,因為我們心裡少了一個阿奎那。然後你對照印度、俄羅斯、土耳其、英國的精神世界,然後你再看人均收入,就是與全球思想發展史完全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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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戰國秦漢時的黃老道家對自然法的論述相當完備和精彩,現在摘錄幾段與大家分享,需要翻譯後面評論中說明:
1、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故能自引以繩,然後見知天下而不惑矣。
2、有道以統之,法雖少,足以化矣;無道以行之,法雖眾,足以亂矣。3、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準繩也。縣法者,法不法也;設賞者,賞當賞也。法定之後,中程者賞,缺繩者誅。尊貴者不輕其罰,而卑賤者不重其刑。犯法者雖賢必誅,中度者雖不肖必無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4、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治國無其法則亂,宗法而不變則衰,有法而行私謂之不法5、法生於義,義生於眾適,眾適合於人心,此治之要也。故聖人因民之所喜而勸善,因民之所惡而禁奸。6、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剬有司,使無專行也。法籍禮義者,所以禁君,使無擅斷也。7、有法而不用,與無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為檢式儀錶,故令行於天下
莊子寓言也有個故事體現了自然法思想:
肩吾見了狂接輿。狂接輿問:「日中始給你說了什麼?」肩吾說:「他說,君王一定要按自己的意志制定和推行法度,下面的臣民誰敢不聽!」
接輿說:「這是欺誑的做法,這樣治理天下,就像海中鑿河、蚊子背山一樣自不量力。聖人之治,難道只知道做表面文章嗎?他們順應本性教化他人,聽任人們各顯其能。鳥兒振翼高飛以躲避弓箭之害,鼷鼠洞穴深藏以避開煙熏之患,難道萬民不知道趨利避害,連這兩種小動物都不如了嗎?」大道自本自根,無為無形,真實可信;可意會不可言傳,可領悟不可親見;未有天地之前就已經存在,不知其始,不知其終;它化鬼化帝,生天生地;在太極之先而不為高,在六極之下而不為深,先天地生而不為久,長於上古而不為老。狶韋氏得到它,用來統馭天地;伏羲氏得到它,用來調合元氣;北斗星得到它,永遠不會改變方位;太陽和月亮得到它,永遠不會停息;堪壞得到它,用來入主昆崙山;馮夷得到它,用來巡遊大江大河;肩吾得到它,用來駐守泰山;黃帝得到它,用來登上雲天;顓頊得到它,用來盤踞玄宮;禹強得到它,用來立足北極;西王母得到它,用來坐陣少廣山。彭祖得到它,從有虞時代一直活到五伯時代;傅說得到它,用來輔佐武丁,統轄整個天下,乘駕東維星,騎坐箕宿和尾宿,而永遠排在星座之中。
孔子想藏書於周室。子路出主意說:「我聽說周朝征藏史老聃,已經退隱回家,先生想要藏書,不妨去拜見一下他。」孔子說:「好。」於是前去拜見老聃。
老聃對此並不表態,孔子便不斷翻檢十二經進行解釋。老聃打斷了他的話,說:「太繁雜了,願聞其要點。」孔子說:「要點就在仁義。」老聃說:「請問,仁義是人的本性嗎?」孔子說:「是的。君子不仁則不能揚名,不義則無法立身。仁義是真人之性,否則何以為人?」老聃說:「請問,何謂仁義??」孔子說:「中正和樂,兼愛無私,這就是仁義。」老聃說:「噫!這不都是廢話嗎?兼愛,不也太迂了嗎?無私,才是真正的自私自利。天地固有常,日月固有明,星辰固有列,禽獸固有群,樹木固有立。先生想讓天下都過得很好嗎?那就尊重天性,順道而行;又何必像打著鼓去尋找逃亡之人似的,急急忙忙地地標榜仁義呢?噫!先生真是亂人之性啊!」最簡單的理解應該就是在自然狀態下的所有規則。這些規則是社會立法與基本秩序的根源,並且是絕對正確且永恆正確的。不知道對不對,要是對繼續更,不對給我科普我改。好睏...
題目很攏統,先正經再發神經,不過簡單的說:
1. 評判法律是否為法律的標準。
2. 自然法作為合法性來源的意義有二:(1)評判法律的標準、(2)社會契約論的基礎。
兩者的區別,我們可以說,一個是關於評判法律的標準,一個是作為當代社會體制建構的社會契約論之基礎──自然權利,可以說是"自然法"在不同面向的展現。以下發神經,因為這題目的敘述,實在太像考試的題目了……
題目使用的辭彙分類,和特定某些理論用的翻譯「實在法」,不能不當考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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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呀,這一看就是《法理學》上學期的期中考考題,答非所問寫小說,擅改題干實證法,藥丸阿~藥丸阿~
這題申論30分,要掛拉
指定閱讀:
- John Austin. 1995.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18-37.(第一講,剛經歷高考摧殘的大一新生請務必閱讀,原文簡單,結構不難)- ───,2000,《法理學的範圍》,劉星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可參考譯者寫的《導論》。基本上不建議閱讀該譯本,翻譯過多意譯,名詞不精確)
同學請把文不對題的書先放一旁,這題是考傳統的法實證主義的觀點,請參指定閱讀《法理學的領域》第一章,將Austin對於幾個概念的定義記熟。以下淺析題目。
第一小題:相對於「習俗法」、「實在法」、「意定法」而言的「自然法」。
本小題20分,三個答題要點,每點5分,視答題完整性配分,其餘5分,視語句結構與論述的完整度配分。
答題要點:
1. 對自然法、實在道德性、實在法的界定,請參pp.18-26.。
2. 「習俗法」的部分,請參考p.34.,Austin對法律與命令的關係申論的第二點,簡述「習俗法」和「實在法」的關係。
3. 「意定法」,請參考pp.21-22.,command的duty和desire的關係,簡述法律命令的性質。
第二小題:更為底層的,作為合法性來源意義上的「自然法」。
本小題10分,2個答題要點,各3分。其餘4分,視語句結構與論述的完整度配分,開放式回答,結論不拘。若有申論Austin的「positive
morality」,酌加1~2分。答題要點:
1. 說明「自然法」作為評判法律是否為法律的標準之意涵。
2. 傳統的法實證主義或法實證主義如何處理評判法律的標準問題。
自然法:是以人的社會性為妥當根據的正義理性命令。
這問題太大了,雖然已經定了這兩個維度,然而幾本書都說不完,兩篇札記,僅供參考:
自然法引領法律史--《古代法》札記 - 知乎專欄形而上學自然法、神性自然法與人性自然法 --《自然法的觀念史和哲學》札記 - 知乎專欄最簡單的理解可以這樣:法或者說正義這個東西是本身先於人類存在,可以把它想像成神,自然法就是等待人類去發現的正義,不可能由人類創製出來。從古至今人類創製的法律都只能是自然法的相對概念,即實證法。這類似於我們一直在追求真理,並接近真理,但永遠不能發現真理。
問主這個問,鄙人以前做過一點朦朧性思考
有散文一篇或許可以幫你感性理解這個問題有一點收穫 所謂序 人的行為是意識與潛意識的結合,意識是一種規範則潛意識是混沌,純粹的意識存在下人無非就成了環境的奴隸,而純粹潛意識之下人又與禽獸無異,尼采說人性與魔性結合就是神性,這所謂就神,大概古希臘文化下的神,東方的神的神無疑更為肅穆,也更為的壓抑,它們更多是一種自然衍生下的秩序。人生來本是無序,因環境而有序,又因超脫而得趣,對於序,它是儒家的父子君臣,它是法的規範,人構建序間亦為序所束縛,無序則無倫理亦無法律,然而人潛意識下又希冀混沌,這可以說放縱,孔子一生追求序,在晚年又表示「隨心所欲」想,這是他對序已經有了足夠的認識,可以在序之間任意的遊走而不逾矩,可以說他還在人間,道家也在追求一種序,只是這種序師法於自然,其實自然運行間通過歸納也是一種序,這種序的格局在宇宙,何謂宇宙?師佼言:「縱橫上下為宇,古往今來曰宙」不限於一時,不拒於一格,譬若博弈間的不爭於一地,不求於一子。
人間的序的視角往往難以理解宇宙,譬夏蟲之不可語冰,然亦各有其道,宇宙之間,千年縱一彈指,而人間難有幾個千年,所以人應道以制序,以吾人力以加速其作用運行,人之思維可以反應規律,不過是契合度而已,主觀的思維永遠無法完全契合客觀規律,但是隨著契合的加深人之認識亦能得到深入。
人間序往往是片面的,它是客觀環境變化的反應,最終目標還是促進人之發展,而大道無情視天地萬物為芻狗,百萬蒼生不過是浮萍而已,所以人又要割裂天地以作福於吾人。
它又體現對自然的一種克制,對本性的壓抑,告子曰:「人性若水,導之以為用」
純粹任水發展可能就是洪水滔天,然後漫長之後恢復秩序,然而萬年太長只爭朝夕,所以有了大禹治水,這是對道的遵從也是對自然的剋制與發展。
人生來混沌,因序有了發展,也因序有了壓抑,序的產生既是主觀亦是客觀,它的生滅,無非從宇宙之發展,人感到壓抑就像回歸混沌,秩序之越強則人之天性回歸欲亦欲強。譬若彈簧壓之越深彈力越大。
孤陰不長,獨陽不生,人所以為人者,概人間序,但在更高層次而講人也是生物有其七情六慾,放縱之極點必空虛至極點,於此期間更求放縱如飲鴆止渴,最終為人間所排斥,或求毀滅,或放逐自然。
壓抑至極點必形同枯槁,索然無味,期間之痛苦由己自受,而行與此二者間即為求,放縱亦好,壓抑也罷核心之點在於吾人,人必求於理性即收益大於支出,如此放縱不至無疆,壓抑不至苦己,人該有人的樂趣,最好是「酒肉穿腸過佛祖心上留,世人若學我便是入魔道」有其特殊性而不被共性化 最大效應利用其特殊性,哪顧世人多驚異,在驚異間,一騎絕塵,高興時候,看看身後灰塵,笑笑,足矣。
在西方,自然法思想發端於古代社會,在長達幾千年的歷史中,「自然法」這一概念被不同的目的而使用,自然法的形式不斷翻新,但自然法這種思想傳統和政治意識形態卻經久不衰。在西方歷史上,「自然法」一直扮演著十分突出的角色。它曾被認為是對與錯的終極標準,也曾被嘲諷為無稽之談。它提供了人類自我 反省的一個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一塊試金石、保守與革命的正當理由。它也是組織人們看待人與自然的關係、人與人的關係的觀念模式,是人們觀察、分析和評價法律的參照系。
《不列顛百科全書》釋義道:「自然法是哲學家的法學家們常用的術語,但含義常常不是很精確。就一般意義來說,它指整個人類所共同維護的一整套權利或正義。作為普遍承認的正當行為的原則來說,它往往是"實在法『的對稱,即與經過國家正式頒布並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強制執行的那些法規對比而言。」
--------------以上摘抄自《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
其實自然法現在或許還沒有一個完整的闡釋,以下舉例幾個學者的說法:
利厄·萊文認為自然法為「應在社會中普遍實行的一組保障權利的規則」
都靈大學教授登特列夫認為自然法概念要分為三個,一是自然法要被看作一種達到目的的最自然的手段,二是看作有待於人類發現並受約束的神聖安排,三是讓法律法規成為有約束力的基本原則。
等等。。。。。
自然法按照歷史的演進,可以細分為古典自然法學派、基督神學自然法學派和理性(啟蒙)自然法學派等。 無論哪一種自然法學派,均力求建立一種獨立於時間、空間的秩序。符合這種超然的秩序的實在法被認為是「正義」的。自然法可以在正反兩方面為實在法提供論據:既可以認為現行法律符合「自然秩序」而為之提供保護,也可以認為現行法律違背了「自然秩序」而予以抵制,甚至否定現行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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