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明明知道誰很可能是兇手,卻就是沒有證據判刑的案例?

相關問題歷史上有沒有什麼案件明知道兇手卻因為沒有證據不能逮捕的人?


《重案六組》編劇兼主演,王茜曾經在我們刑警隊體驗生活,取材,並將一個命案編進了重六。有些朋友可能還記得。

在一個燥熱的夏天,北京南城黑車司機老王平靜地來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自稱把妻子殺掉碎屍了。

此人身高一米六不到,尖嘴猴腮,很是猥瑣。

每天在我們分局門口拉黑活掙錢,好多公安局的人都和他挺熟,對他的印象就是一個每天低著頭走路的老實人。

他老婆是當地一個有名的「」社交名媛「」,年輕時候身材高大,形貌艷麗,但是每天和各路男人廝混,耽誤了年歲。

後來經人介紹認識了老實人老王,歲數不小,聲名狼藉的她不情不願地「」下嫁「」給了老王。

結婚之後,她依然浪性不改,每天不上班,光花錢。歲數不小了還繼續和狂蜂浪蝶們勾勾搭搭,幾次甚至在家裡被老王逮到。方圓幾里之內,沒人不知道老王有個風韻猶存的老婆,還特別愛偷人。

幾個遊手好閒的破落戶和放蕩子弟,經常在後面對著老王指指點點,捂著嘴互相看看,笑容意味深長,

老王一直忍著,畢竟已經有了孩子,再說自己又丑又矮,心裡一直覺得低人一頭。

每次脾氣上來,他剛要開口,那邊一句「我當初怎麼會嫁給你!就是看你對我好!不然你有這個福分嗎?」

這邊老王就漏氣了。

直到她搭上了一個有錢的男人,每天倆人光天化日打得火熱,街坊鄰居總用異樣眼光看老王的頭頂,好像那裡長出了一片綠油油的青草。

老王忍不住回家和她大吵一架,這次兩邊誰也不肯讓步。她因為外面有人,心裡有底,終於忍不住把實話說出來了:「小王就不是你親生的!!你個窩囊廢!不願意就離婚吧!」

正所謂蔫人出豹子。平時畏畏縮縮的老王,一氣之下,就用菜刀把她砍死了(以下案情都是老王自述)。

殺掉之後老王把她分屍,接著還用鍋煮了,方便拋屍。

最後開車用編織袋將屍體分次扔到郊外去了。

她家裡人覺察到不對勁,不斷給打電話追問。

孩子每天問媽媽去哪了。

老王扛不住了,他每天夢裡全是血,還有蛇在他身上爬(他老婆屬蛇),一個禮拜以後,精神面臨崩潰的他到公安局自首去了。

他情節供述地特別清楚,用來分屍的刀也找到了,在牆角提取到了她的血跡,鍋里鑒定出了DNA

可就是找不到一塊屍體。

老王說的幾個拋屍的地方全找遍了,就是沒有一塊肉,不知道是不是被野狗叼走了。

車輛後背箱里也沒做出生物檢材(因為煮過了之後,屍塊沒有血)。

稍微有點經驗的民警,只要問過老王就會知道,他說的絕對不是假話。老王也沒有瘋,他說的話很有條理,

很多分屍的細節,更是只有親手干過的才能說出來。

但是法院沒判,直接取保候審了。

理由也很簡單。

你怎麼證明她真的死了???

鍋里和刀上有DNA,也許是切菜切到手了呢?

牆角的血跡,可能是磕碰受傷的呢?

你們在拋屍點又沒找到任何屍塊,怎麼證明人死了?(現在如果定命案,屍塊一定得是軀幹的部分,這是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檢規定,噴子們歇會)

我們忙活了一個禮拜沒怎麼合眼,真的很不甘心。

不過我們雖然心有怨懟,但異地處之,我們也會做出同樣判決。

法院同僚們說的是對的。

如果真的有百分之一的可能,這個女子只是和別人私奔了呢?

三十年前,河南曾經有過類似案件,等老公被判了死緩之後,老婆活生生回來了!在後山池塘里發現的面目全非的屍體原來不是老婆的,只是湊巧衣服相似。

因此,老王被無罪釋放了。

我也不排除他故布疑陣,讓我們找不到屍體。

不過憑經驗來說,可能性不大。

因為說的太仔細了。

拋屍地點在郊區很偏僻的地方,老王把那個地方有幾棵樹,旁邊有幾個什麼顏色的房子說的都很清楚。

可這都不能算是直接證據。

什麼是程序正義?

不排除任何一丁點有利於嫌疑人的可能性。

自由和正義,究竟在司法程序中如何取捨,西方哲學家們吵了幾個世紀了,到現在也沒有定論。我們小民警更是糊塗。

案件的最後結局是看電視劇的人們想像不到的。

現實生活中,司機老王現在仍然在分局門口拉活,當年親手抓他的民警仍不時在門口碰到他。

老王一見到民警都是一臉諂笑,點頭哈腰的。

女方的親屬隔幾天就去法院門口徘徊,大喊冤枉。

孩子被送到姨婆家撫養。

而電視劇和現實中高度一致的,就是老王進看守所之前,看向民警那急切,渴望的眼神:

「我只想知道,究竟那孩子是不是我的!!警官,你就告訴我吧!我死了也甘心!到底是不是我的!我就要一個字!」

當時我師父想到了剛剛從技術隊拿來,放在辦公室桌子上的DNA鑒定結果,半晌沒有說話,只是默默看著他被送上了車。

藝術是生活的濃縮,但藝術,真的沒有高於生活。

想像力超越不了細膩,豐富的事實。

王茜如果沒當場看到老王絕望而不甘的那種眼神,絕對不會有重案六組中那個司機演員的精彩演繹。

被故意隱去的結局,似乎折射出一種民意,

相對於古代包青天們的鐵口直斷,今天西方國家的程序正義,其實更不太容易讓老百姓接受。

(嫌疑人供述不能定命案,噴子們先去學習一下法律,噴起來才有勁兒!)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才是百姓心目中真正的超越一切法律的規則。它早已融入到百姓來自傳統文化的基因之中。

你沒看到那些自己偷偷跑進籠子被老虎咬死的人,家屬們是怎樣理直氣壯的向動物園要錢的嗎?

反正我們家死人了!反正得有人管!


題主問的其實是證據法學基本問題之一,自由心證之下,司法官能否憑藉內心確信裁判案件。

除了樓上說的辛普森殺妻案,朱令案以外,作為檢察官,每年都有很多起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案件。其中,也不乏我曾認為犯罪嫌疑人一定有犯罪行為,但苦於沒有證據證明的情形。然而,我也經常反問自己,既然沒有證據證明,你怎麼確信事實就一定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了呢?這裡面存在邏輯悖論。所以,這不僅是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問題。而是,一切脫離證據的談內心確信,都是以法律之名在耍流氓。


被害人來答一發可不可以?證據不足,但我知道侵害事實。答之前,先說一下我自己,本人一本院校,理學學士法學學士,通過考試10年以上,在職公務員,所有法律程序都清楚。那時候我剛剛參加工作不久,上級部門的一個領導給介紹了一個男友,就相親見了一面,該男貌丑,不合心意,眾人勸說相互了解一下再說,其後相處過程中發現,該男屢試不中,系截留甘肅一男生高招錄取通知書,在當地套買戶籍轉去唐山煤炭醫學院就讀,又沒能通過考試,花了錢才拿到畢業證,學位證沒拿到,後通過該領導的老公把買來的戶籍遷入我市掛在那個領導家,又安排了工作,而其本人真實年齡比我大十多歲,堅決拒絕繼續相處,其夥同其父親姐姐拘禁並凌辱我,一周後恢復自由,報警,證據不足,沒有立案,一直糾纏,不到半年,再次拘禁凌辱,因為有前度經驗,自知不免,唯寄希望能夠反抗到留證,至對方下眼瞼縫四針,我頭部縫七針,並且巧合的是我受孕,然鵝,依舊證據不足不能立案,據說因為我不是他在大街上凌辱的陌生人,無法證明傷口與是否反抗的關聯性。就這樣他繼續糾纏,我的父母當時已經亡故,僅有姐姐與我相依為命,姐姐替我出頭警告了他一次,不久,姐姐無故而亡,依然證據不足,他給我發簡訊郵件炫耀下藥,姐姐亡後不久,其向我索要十萬元分手費,並稱不給的話P圖散發,以敲詐勒索報警依舊證據不足,後其果真散發,因為不能確定小字報是其本人製作散發的,證據不足,第二次明目張胆跑機關院內散發,被幹部群眾抓現行,數十張只認抓到的那一張,雖有證人辯認指認程序,只按行政案件處理,但是,這不是結局,該行政處罰經行政訴訟撤銷了,公安局一鼻子灰。疑罪從無最大限度保障了嫌疑人權益,但是,受害人呢?欲哭無淚。我一直在噩夢中,直到,我終於把法秩序深刻理解了,於是,不是疑罪從無么,不是他們家也有比我更弱的么,有本事你家人人二十四小時保鏢,我只吃自己現做的東西現燒的水,飯前再刷鍋碗瓢盆,米面現吃現買,油調料小瓶裝包裡帶著,刀弩隨身,反正現在相安無事,大約以後我會殺了他吧,疑罪從無,得自己動手有仇報仇吧,反正對我也疑罪從無呢。最絕望的時候,曾經想過要在他侄子外甥的學校門口放炸藥,終於沒有做,但是用來反制他們家的,也是拿他家無辜的弱者下手,我不知道,這樣的疑罪從無,保障了這樣一個嫌疑人,卻將危險全部轉嫁到更弱者頭上,究竟是好是壞。雖然我學的理論也都在告訴我什麼是政治正確

——————分割線是長這個樣紙吧—————

好吧,我是來給你們寫故事的,《法治時代》三部曲《疑罪從無》《真假法醫》《程序正義》可能不久,也可能很久在不特定網站推出,不信的當小說看吧

——————————————————————————

河南小辛怡案快開庭了吧?不知道這一次,正義會不會死在證據不足上。法律是保護多數人的,只是,當我們受到侵害,我們就成了法律眼裡的少數。維權成本到底是犯罪成本的多少倍?究竟該選擇維權還是報復?


對比兩起案件,都是昆明的案子。

案件1:一輛警用麵包車上,一男一女被人近距離開槍打死。男的是一公安分局的副局長,女的是市局通訊科民警,二人是同學,情人關係,在偷情時被殺。迅速找到女的老公,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在其警服的袖口上發現火藥殘留,其鞋底的微量物質與現場泥土成份一致。再加上警犬嗅源認定,基本認定是杜所為。刑訊逼供,最後判死緩。後來真相大白,系搶劫殺人。

案件2:胡祖英被殺案。

胡祖英與雲南航空管理局處長陳輝同居未婚,胡多次逼婚未果。後胡被發現死於陳輝郊區別墅旁的一塊空地內。被殺死後用透明膠包裹纏繞埋在地下。透明膠帶上有陳輝的DNA,指紋及血指紋。對此警方還搜集大量間接證據,證實陳輝有重大嫌疑。陳輝及其律師巧言以對,一一化解,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放了。

看明白了嗎,要學法懂法!

更新內容

很多人在說兩個案子,嫌疑人的地位不同。說明一下,的確不同。

杜培武是普通民警,而陳輝就比較牛了,雖然級別不是很高,但是權力是很大的,此人在郊區還有別墅,屬於有權有錢的人,但還沒有到通天的地步。

把這兩個案子放在一起說,是因為都是昆明的案子,同城而已。還有很多脫罪的案子,嫌疑人並沒有什麼背景,窮人,普通人一大把!本人親身參與的案子,就有兩個窮人殺死僱主而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脫罪的。斷定是他們作案,是因為特定的封閉環境和時間,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大家陰謀論的理念還是很多的,一起普通的案件,在外人那裡被演繹的風起雲湧,一波三折,都可以寫書了,而在辦案人員看來,就是很平常的案子。因為我不止一次,在外面聽說別人討論我辦過的案子,情節之離奇,動機之古怪,過程之曲折,內幕之黑暗,我甚至都在懷疑,他們說的是不是別的案子。解釋之後,他們都壞壞的看著我笑:知道你們有規定,保密!沒讓你說實話,就問你…

我也是醉了。真應該把他們所說的記下來,沒準真的可以寫一本探案小說集。大賣是肯定的!


金正男……(請勿錯過評論區)


辛普森殺妻案

1994年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O.J. Simpson)殺妻一案成為當時美國最為轟動的事件。此案當時的審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殺前妻及餐館的侍應生郎·高曼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由於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以無罪獲釋,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本案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

十二年過去,受害人親屬心頭的創傷還未抹平,辛普森卻連爆兩個大冷門。辛普森的自傳《如果我幹了》(If I Did It)將在11月30日上市,講述如果他是殺人兇手,他是如何殺死自己的前妻及其男友的。而他與該書出版商朱迪安.力甘的訪談節目,也將於11月27日和11月29日在美國福克斯電視台分作兩期播 出。在這部題為「辛普森:如果我幹了,這就是過程」的採訪節目中,辛普森描述了他實施謀殺計劃的過程,而他十多年來一直矢口否認自己是兇手。福克斯電視台執行副總裁表示:「這是一次所有人都沒有想到過的採訪。這才是世紀審判的最後一章。」

案發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磯西部一豪華住宅區里,一隻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鄰居家的注意。人們在一住宅門前發現兩具血淋淋的屍體。女死者後來證實是妮克·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後是餐館的侍生郎·高曼。兩人渾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斷喉嚨而死。死亡時間是晚上十點多。

案發當晚黃昏,妮克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館吃飯。離開後曾打電話說遺留下了一副太陽鏡,高曼找到後對同事說下班送還給妮克。

案發後凌晨,四名警察部偵探來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 黑人美式足球(橄欖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門外發現其白色的福特野馬型號汽車染有血跡,車道上也發現血跡。按鈴無人回應,偵探爬牆而入,其中一個偵探福爾曼在後園找到一隻染有血跡的手套和其它證據。

案件主要證人是當時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圖,他作供說客房牆外有像地震一樣的響聲。此外一個被電話預約的接辛普森去機場的司機說:十時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門鈴無人回應,接近十一點時,發現一高大黑人(與辛普森相似)匆匆從街外跑回屋,按門鈴後辛普森回應了,出來說他睡著了,然後坐車到機場去芝加哥。

逮捕

案發後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訊,清早趕回加州。回來辛普森在律師極力反對下單獨接受了警察一小時的問話。警察考慮到他的名聲,對辛普森並沒有做深入的盤問就釋放了他。當時警察發現辛普森受傷。他解釋說,接到前妻死訊過於激動打破鏡子而受傷的。警察經過幾天調查後,決定將辛普森列為主要疑犯。辛普森準備自首,但未能如約到場,故警方決定逮捕辛普森。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師準備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時,發現本來在樓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隨後全國觀眾在電視上看見了難忘的鏡頭:天上直升機隊,地上巡邏車隊全面出動,幾小時終於發現辛普森的白色小車。幾十輛警車在洛杉磯公路上展開追逐。更準確的說是護送,辛普森手持手槍以自殺為要挾,而洛杉磯警局出人意料的剋制,護送其回到家,而辛普森家外早已被他的支持者和圍觀群眾圍得水泄不通。隨後,辛普森在車中與警方展開談判,晚上辛普森丟掉手槍走出車外被逮捕。

審理

正式審判開始後,在開庭陳詞時檢方指控辛普森預謀殺妻,作案動機是嫉妒心和佔有慾。離婚之後,辛普森對妮克與年輕英俊的男人約會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鏡重圓,但希望日益渺茫。案發當天,在女兒的舞蹈表演會上妮克對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動了殺機。戈德曼則屬於誤闖現場,偶然被殺。法醫鑒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時間大約在晚上10點到10點15分之間。辛普森聲稱,當晚9點40到10點50之間他在家中獨自睡覺,無法提供證人。

在整個審判過程中,根據律師的建議,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絕出庭作證。

此案的證據可謂「鐵證如山」:

辛普森在兇案發生時,沒有不在場的證明;

警方在犯罪現場和辛普森住宅後收集到的皮手套上的血跡,經DNA檢測,證實是辛普森和兩名受害者血跡的混合物;

在辛普森卧室發現的一雙襪子上的血跡被鑒定屬於受害人;

辛普森左手中指有明顯受傷的痕迹,他本人關於受傷原因的解釋前後不一且被證明有假;

辛普森駕駛的悍馬汽車車門把手及座位上有受害人的血跡等等。

但是,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辛普森的「夢之隊」律師辯護團抓住了警方辦案過程中的程序瑕疵等問題,最終使陪審團一致做出了辛普森無罪的裁定:

(1)警方涉嫌在未取得法官頒發的搜查許可證的情況下,對辛普森的住宅進行了搜查;

(2)在案發現場收集血樣的警官未依照辦案規程將血樣直接送交鑒定部門,而是帶著血樣搜查辛普森住宅後才去送檢;

(3)負責偵查「辛普森案」的警官富爾曼出庭作證時,否認自己使用過「黑鬼」之類帶有種族歧視

的語言,但一盒錄音帶證明他向法庭撒了謊;

(4)那副帶有血跡的手套,辛普森當庭試戴時因太小而戴不上;

(5)辛普森行使了沉默權,控方不能從辛普森本人那裡得到有利供詞。

辨方認為,妮克有可能被販毒集團或黑手黨殺害,因為妮克有吸毒歷史,如果她大量購買毒品之後未能按時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黨暗下毒手,而割喉殺人正是黑社會慣用的兇殺手段。另外,戈德曼與妮可之間也不是一般關係,有人曾看見他駕駛妮可那輛價值15萬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級跑車在街上兜風。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年到1995兩年期間,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義大利餐廳竟然有四位僱員被謀殺或神秘失蹤。

在辛普森案中,由於檢方證據全都是間接證據,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僅僅依賴間接證據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絕非易事。僅憑個別的間接證據通常不能準確無誤地推斷被告人有罪,必須要有一系列間接證據相互證明,構成嚴密的邏輯體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準確地證實案情。此外,間接證據的搜集以及間接證據和案情事實之間的關係應當合情合理、協調一致,如果出現矛盾或漏洞,則表明間接證據不夠可靠,不能作為定罪的確鑿根據。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檢方呈庭的間接證據之一是在殺人現場發現了被告人的血跡,可是,由於溫納特警長身攜辛普森的血樣在兇殺案現場蹓躂了三個小時之久,致使這一間接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因此,辯方律師對這些「旁證」進行嚴格鑒別和審核,是這場官司中極為重要的一環。令人失望的是,檢方呈庭的證據破綻百出,難以自圓其說,使辯方能夠以比較充足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殺人兇手。

1995年10月3日,美國西部時間上午10點,當辛普森案裁決即將宣布之時,整個美國一時陷入停頓。

柯林頓總統推開了軍機國務;

前國務卿貝克推遲了演講;

華爾街股市交易清淡;

長途電話線路寂靜無聲。

數千名警察全副武裝,如臨大敵,遍布洛杉磯市街頭巷尾。

CNN統計數字表明,大約有1億4千萬美國人收看或收聽了「世紀審判」的最後裁決。

陪審團裁決結果:辛普森無罪

實際上,判決公布之前,由於檢方呈庭證據破綻百出和福爾曼警官作偽證,辛普森無罪獲釋已成為可以預料的結局。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採用的定罪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具體而言,在法庭審判時,檢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毫無疑問,任何證據都會存在某種疑點,但陪審團只有在確信證據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時,才能判決被告有罪。

那麼,什麼是「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呢?

由於刑事案人命關天,所以陪審團在裁決無罪時不一定非要確信被告清白無辜,只要檢方呈庭證據破綻較多,沒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儘管有很多跡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審團仍然可以判決被告無罪。有人說,美國司法制度的特徵之一是「寧可漏網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語極為傳神。

通過辛普森一案,人們會注意到,美國司法制度對程序公正和確鑿證據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了尋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繩之於法。


惟願世間有厲鬼,

除此無以慰蒼生。

看了這麼多答案,

心裡憋著一口氣又無從發泄。

一聲嘆息。


突然想到別人和我說過的幽靈抗辯……

「幽靈抗辯」,是指被告人針對公訴機關的有罪指控,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但卻提不出相關的證據予以支持的情形。「幽靈抗辯」又稱為「海盜抗辯」,名稱來源於台灣的一起走私案件。

台灣地區士林地檢署控訴一起海上走私案,在法庭上被告人聲稱其不是走私,而是在海上遇上海盜,海盜將其魚獲搶走,並丟到自己船上一千盒香煙,並非自己走私香煙,自己也是受害者。法院認為檢察機關無法證明被告人的抗辯理由不存在,因此判被告人無罪。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的辯解往往內容虛無縹緲,難以查證,使得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左右為難、無法決斷,是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題。


朱令案。

這個案子簡直就是在侮辱大家的智商。

1.普通人會想到用鉈殺人?

2.普通人能拿得到鉈鹽?

3.普通人怎麼得到的這麼大劑量的鉈鹽?

(當年整個北京市能接觸到鉈鹽的人只有二百多人。而清華大學,只有7個人能接觸到鉈)

4.普通人會想去殺清華學生?

5.普通人會有機會兩次對朱令下毒?

同時符合所有上述12345條件的人,能有幾個?

評論區有知友表示沒看懂,我就稍微解釋一下。

我的意思是:犯罪嫌疑人,既知道用鉈鹽殺人,又有能力得到大劑量的鉈鹽,還有殺朱令的作案動機,而且有機會給朱令飲食里下毒。

能同時滿足上述所有條件的人就那麼幾個人。

然後你告訴我二十多年找不到兇手?

這裡面要是沒有貓膩才真是日了狗了。

有一點我想應該說明白。美國的法制和警察,與中國的法制和警察。是不同的。

所以,辛普森殺妻案和九十年代的中國法制,真的沒有可比性。也沒有什麼參考價值。

九十年代的中國法制是什麼樣的呢?

舉幾個例子。

1.聶樹斌案,發生於1995年。

2.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發生於1996年。

3.孫萬剛案,發生於1996年。

4.於英生案,發生於1996年。

5.杜培武案,發生於1998年。

。。。。。。

不一一贅述。

八十年代嚴打的冤案太多,沒有參考價值。所以這裡只列舉九十年代。

而朱令案,發生於1995年。

請仔細讀下面的兩句話。

如果有人能把無罪的人,捏造證據,弄成死刑犯。

那麼他們也能把有罪的人,毀滅證據,弄成無罪。

評論區有人說,證據不足不是嗎?

證據不足是警方說的,

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說證據充足,

也是警方說的。


哇哦~

贊數居然過了300,愛你們~謝謝大家對於這個案件的關注,比??

再再更~~~

殷小雪爸爸出事的那年,我已經去天津念大學了,新聞是在微博上看到的,她女兒遇害後我就再沒有見過他,也不是很知道這三年里他的漫漫上訪路上發生了什麼。但是我知道,他一定是儘力了,他是一個沒有什麼文化也不怎麼懂法的愚昧的人,一個傷心欲絕的自私的父親,一個傷害無辜學生的窮凶極惡的犯人。這就是生活,不是電視劇,電視劇的編劇可以寫出正面人物和反面人物,而生活,遠比電視劇精彩的多。

有朋友在評論里說對那個男人的懷疑沒有依據,殷小雪沒有來上課的第二天早上那個「巨幅海報」就貼出來了。措辭詭異到什麼程度,我現在還記得那天早上上學看到那個的心情,怎麼說呢,那個時候我就知道她不會回來了。

……………………分割線………………………更~~~^_^多多多土獄警~~~

給大家說一個我身邊發生的真實案例,我的高中同學中有一位姑娘,獨生女,十分美麗。高中時她戀愛了,對方是我們當地一位商人,對,就是咱們通常說的傍大款,她是這個男人的第五位情人。高二那年她突然失蹤,男人掛出校門那麼大的尋人啟事張貼在學校門口,懸賞50萬。後來我才知道,她被人殺掉了,殺她的人是商人的二奶,這女人雇了一個外地人將她綁架,塞在汽車後備箱中帶到野外殺害,事情敗露是因為綁架地點在姑娘家樓下,這一切都被攝像頭記錄了下來。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大家多是感嘆姑娘不夠自愛,那女人實在過於狠毒。接著,不知道中間發生了什麼,女孩的父親發覺這個男人也有參與謀殺(個人覺得這個可能性很大,因為那個尋人啟事實在是太過招搖,小五失蹤弄得人盡皆知,還掛出了50萬的高價,有作秀嫌疑),而且,重點是雇兇殺人的二奶也沒有被判死刑,我沒有見過證據,所以不知道他有沒有實錘認定商人前期參與,可是事件發生後商人第一時間知情並且動用一切手段包庇罪犯是肯定的(她給這個男人生了一個兒子,誰都知道,哪怕是死緩,表現好一點幾年內就能變成無期,然後沒準哪天人就出來了)怎麼樣,牛氣不牛氣。男人在當地勢力太大,這位父親3年求告無門,一氣之下在車裡放了煤氣罐,開車去女兒高中校門口接連撞了23個高中學生,然後想要點燃煤氣罐自殺,卻被警察制服。車禍就算只造成一點擦傷也會給孩子帶來心理陰影,況且還有幾個孩子傷勢較重,裡面還有幾個高三生,實在太過可惡可也實在太過傷心。

他原本希望通過這件事來讓媒體注意到他女兒的冤情,可是富商還是在幾天後把關節打通了,報道隻字未提他的真實作案動機,只用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來草草帶過。


雲南處長殺妻案,主角陳輝,《今日說法》曾經報道過。

具體案情大家自行看節目,這個應該最符合題主要求


念斌案


 2006年7月11日,北京西客站北廣場的北恆大廈地下停車場二層一角落內發現了一具女屍。女屍旁的一張晚報,把人們的視線引到了七年前的一起失蹤案上:1999年10月7日夜,19歲的郭曉悅在西客站地下車庫停好車後,向對面的聯發大廈走去。誰也不曾想到,在這不足60米的路程中,郭曉悅竟然失蹤了。停車場的保安看到了她離開的背影,但沒有人看到她來時的笑靨。88天後,《法制進行時》報道了郭曉悅失蹤的情況。人們不禁發問:在那樣一個繁華的地段,一段不足60米的距離,一個19歲女孩怎麼會離奇失蹤?如今,人們終於知道了答案:曉悅在西客站冰冷的地下室躺了整整七年。

      

  曉悅為什麼會在這裡?是誰殺死了她?為什麼要殺這個只有19歲的女孩?帶著種種疑問,警方開始了緊密地調查,幾經周折,三名兇手被逮捕歸案,事實終於浮出水面:1999年10月7日的西客站北恆大廈,地下一層為停車場,二層還沒有竣工,處於封閉狀態。三名兇手是地下二層的施工人員。那晚,他們在住處看了很長時間的黃色錄像,之後出來閑逛。他們遇到郭曉悅後,先是上前挑逗,繼而將她拖入地下二層的小屋內姦殺了。

      

當年這個案子告破時三名涉案人員就因為只有口供,證據不足被放了,十年過去了,不知道有沒有變化,網上搜不到新聞。


豆瓣上9.1分的一部紀錄片

紐約災星 The Jinx: The Life and Deaths of Robert Durst

紀錄片的主人公:Robert Durst,美國地產大亨,家族財富超過40億美金。被控與三起謀殺案有關,然而多年來因為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在拍攝這部自己傳奇經歷的紀錄片時,因為自言自語忘了關麥克風被被錄音,才讓人重新關注到這起案件。

1982年,Durst的首任妻子Catherine 失蹤,兩人因為家暴和是否要孩子的問題產生很大分歧,最終Catherine 在鄉間住所失蹤,儘管所有人都認為是Durst所為,但是因為缺乏直接證據,司法當局宣布Catherine 死亡,但不涉及非法行為。

2000年,Catherine 的閨中密友,犯罪小說作家Susan在家中被槍擊身亡,因為調查人員準備重啟Catherine 案件的調查,準備去拜訪Susan,而Susan對Catherine 十分的了解。儘管Durst嫌疑重大,但同樣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而逃過一劫。

2001年,因為各種指控太多了,Susan案之後Durst棄保潛逃,離群獨居,他有個鄰居叫Morris,被發現殺死後肢解扔到不遠處的Galveston Bay,這次Durst承認是他殺人的,但是辯護方向是正當防衛,最終如願以償讓法庭像中了邪一樣接受自衛的說法,僅僅以「處理屍體不當罪」判9個月。

2010年,導演Andrew Jarecki奇拍了一部電影

所有美好的東西All Good Things

電影取材於Durst的真實經歷,主演是最近因為愛樂之城LA LA LAND火了一把的高司令,但即使高司令出馬,Durst還是覺得不行,拍不得不真實,於是找到導演Andrew Jarecki,接受了二十個小時的專訪,並答應製作成為紀錄片。

2013年,紀錄片紐約災星誕生。如果不是這部紀錄片,可能Durst會就此過完一生,到死那三樁案子都不會有翻案的可能。而冥冥中自有天意。首先是Susan的樣子提供給警方一個重要證據:

一張匿名寄給洛杉磯警方、告知Susan宅邸有陳屍的紙條筆跡竟然與Durst當年寄給Susan的信封字跡高度相似,甚至有同樣的拼寫錯誤!導演把兩張字條攤在Durst面前,他面無表情地說

「同樣的字跡,同樣的拼寫錯誤」

「都是你寫的對嗎?」

「有一張是,另一張絕對不是。」

導演出示了同樣單詞的兩行字

「哪張是你寫的?」

Durst面部表情毫無變化,一聲不吭。

接著Durst提出去洗手間,而巧就巧在,他卻忘記關掉身上的麥克風。

「天啊,我製造了怎樣一個地獄啊」

「毫無疑問,我把他們都殺了」

伴隨著Durst的打嗝聲,這些自言自語的字詞清晰無誤地被麥克風捕捉到了,接下來就是死寂的黑屏。

即使如此,錄音也不能作為直接證據,還需要更多其他實質證據,不知道這次法庭會不會再次中邪。我很奇怪的是,他一個人獨處的時候,內心都在演著怎樣的劇情。


還是要提一句校園欺凌的事

校園欺凌是來自整個班級群體的暴力,即便是沉默者也是施暴者。每當有校園欺凌的對象被迫害致死時,這個群體里每一個都可以算作是「兇手」,但他的死亡鑒定書上卻很有可能只有簡簡單單的「自殺」兩個字。更可怕的是兇手自己可能還根本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提供一個台灣的案例,因為不久前得到消息,這個案件的兩個主要關係人均已死亡,所以我可以說出來。

這是03年的一個老案子了,當時一名林姓中輟生(中學時期從學校輟學的學生,有的有固定的住所,有的沒有,有些還有家裡給予的部分金錢,有的完全沒有)和同學一起去參加當時比較流行的摩托趴。

所謂的摩托趴,就是多個男人均騎摩托車,到了一個定點之後,和同等人數的女性進行聯誼,當時比較流行的方式是抽鑰匙,也就是所有摩托騎手將車鑰匙放在同一個不透明的盒子里,由女性抽,抽到誰的鑰匙就坐誰的車進行一對一聯誼。由於這次摩托趴的地點選擇在北投溫泉區附近,所以所有的男性都認為來的女性都是同意發生兩性關係。 而林姓女性抽到了許姓男子的鑰匙,當時也並未有不同意見,坐上許姓男子的車一同離去,在之後所有人到附近的一家餐廳吃飯,而後各自去附近的溫泉休息。

但是之後的第三天,林姓女性到台北警察局報案,表示自己被許姓男子性侵進而還有虐待行為。警方依法搜查許姓男子的家,發現大量虐戀道具和多種藥物,但是之後的體檢並未發現林姓女性有被藥物迷惑神志的跡象。許姓男子在之後的反覆提出,其與林姓女性發生兩性關係和施虐行為都是雙方兩廂情願,而林姓女性提出告訴完全是因為勒索錢財不成。

嗣後,許姓男子提出,在這期間,林姓女性和他曾經一起前往附近的便利店購買生活用品。而當時的便利店並未安裝攝像頭,但便利店店長、店員、當時在店裡面的客人都表示,確實看到兩人進入,而且當時林姓女性並未提出救助請求,只是面無表情。許姓男子提出如果是自己持續施虐的情況下,在兩人一起前往便利店的時候,林姓女子為什麼不呼救。而從地圖來看,林姓女性在和許姓男子前往便利店的路上還路過了當地的派出所,派出所門口值班員警也作證,確實看到兩人經過,林姓女性當時並未呼救。 最後裁定許姓男子無罪。

但是,在之後很多年,偵辦案件的一名員警參加一同入伍參軍的戰友聚會(台灣地區男性有服兵役的義務)的時候,意外得知許姓男子有一名長得很像他的弟弟,雖然不是雙胞胎,但是長相相似。而且此人系台灣某舞台劇劇團教授表演的老師,非常善於模仿他人的行為和語調。這就讓員警有了一個可怕的推論,有可能是許姓男子先行施暴,而後其弟弟出面假意調停,甚至可能許以高額金錢或者以結婚為借口進行緩頰,先穩住。而後利用林姓女性社會經驗不足,刻意陪同其前往便利店,並且經過派出所,在沒有攝像頭的情況下,人們會傾向於認為兩者是一個人。

但是時過境遷,案件已經完全無法查清了。

許姓男子之後又到南美洲當船員,直到前幾年因故死亡。其弟弟前段時間因病過世。

有一點值得注意,許姓男子在案發前有過婚姻,和妻子離婚,有一子,但是其遺囑卻將所有財產都留給了他的弟弟,包括在其老家的土地和他做船員賺錢委託房產中介公司購買的多處房產和他的死亡賠償金,這些估值已經超過1億元新台幣。這不得不值得懷疑,但是這不是證據。兩個主要關係人的死亡更讓這個案子成了一個永遠的迷。

唯一好的消息是林姓女性後來從陰影中走了出來,之後在一家超商打工,現在已經做到了分店的經理。林姓女性收養了一個孩子,而她本人,至今未婚也沒有任何男朋友,也完全拒絕任何人的追求,她似乎是害怕男人進入她的生活。


我就不說兇手了,菜市場揪回來扒手,懷揣五個贓物手機,袖子里插著一尺長的大鑷子,開著沉默光環。
市場沒監控,賣菜的攤主像池塘里的青蛙一樣,遠聽咕呱呱,走近靜悄悄。
疑罪從無大法好,拘留轉取保,不捕轉撤案,都是吸毒吸到肝硬化的主,別傳染我別死在我手裡,走好。

。。。。。。。。。。。。。。。。。。。。。。。。。。。。。。。再分個福。。。。。。。。。。

一條微博好應景,沒耐心看完的直接跳轉最後20秒
http://weibo.com/1113218211/EwGoJcmuB

。。。。。。。。。。。。。。。。。。。。。。。。。。。。。。。分個福。。。。。。。。。。

本來是帶著抱怨情緒的吐槽,沒想到引發了一些不愉快的撕逼,還讓刪呼不知道把那幾位答友的評論給扇呼了。我並不是說疑罪從無有什麼不對,畢竟呼格、聶樹斌的青春被無辜的定格。我們更加渴望嚴謹的法制,但歷來矯枉過正都是我國的一大傳統。對於我原來答案中描述的攜帶扒竊工具、持有贓物手機、存在吸毒前科的菜市場「幸運拾取」群眾,我們的司法系統為何不能根據該人的行為習慣、收入水平、不良嗜好、疑似動機來推定違法犯罪行為呢?個人理解所謂的執法人性化就是由明察秋毫的青天大老爺執行教條死板的法律條文,用道德的光芒照亮人性的陰影。


事情發生完畢的那一瞬間,真實就已經湮沒在了時間裡。沒有切實、可經得起推敲的證據證明是他做的,那就不是他做的。

請記住,沒有切實、可經得起推敲的證據證明是他做的,那就不是他做的!!

這個邏輯是一個成熟法治國家公民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素質。

你都沒有可經得起推敲的證據證明是他做的,就不會存在明明是他做的,然後沒證據這樣的情況。因為【明明是他做的】這個條件需要有經得起推敲的證據來證明,否則就是污衊。

你不是神,你只是人,不通過強力的可推敲的證據鏈,你是無法明明知道的。

補充----------------------------------

把【明明是他做的】翻譯一下,其實完全等於-----【我心裡認為是他做的】,是否可以在證據不足時判他有罪。答案想必很明顯,但為何換個說法,就有疑問了呢?

因為每個人都有認為自己是絕對正確、自己是上帝的意識。這才是超越一切惡的罪惡之源。千年以來的先哲有多大的智慧,才設計出了這麼一套法律基本原則和法理,來對抗這惡之源


有哪些明明知道誰很可能是兇手,卻就是沒有證據判刑的案例?

納尼?可能是兇手你就要判別人的刑?

法盲真可怕!

對,我就是想說這個,從程序正義的角度,證據不足就不能認定兇手,不能認定兇手,憑什麼判刑?


誒誒誒,現在都是講疑罪從無的啊,別想搞什麼大新聞啊。


推薦閱讀:

一家人乘車出行,遇到流氓堵車門。拿刀棍砸車要求下車,我們有對方砸我們車的視頻和照片。警察不管?
因為未成年而受到法律照顧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刑滿釋放後有多少能夠改過自新?
警察如何面對自己受到的威脅?
《寒戰2》中利用人質交換嫌疑人的方式現實中會出現嗎?
世界上是否存在完全犯罪?真的毫無漏洞不可能破案嗎?

TAG:法律 | 犯罪 | 警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