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銀行拒絕向十幾年前的儲戶(有存摺)提供取款業務,這違法嗎?如果是貸款呢?


銀行拒絕為儲戶取款,理由通常是【電腦里沒有你的資料】,然後對這個【沒有】進行解釋:若干年前就通知更換了,你不來換……

這是個愚蠢的但有效的借口。儲戶不更換電子存單,並不代表儲戶放棄了存款的所有權。遺憾的是儲戶並不知道,以為自己【違規】了就應該受到任何懲罰。

銀行硬體升級並不會導致客戶資料丟失,電子文檔更不會丟失,有效的存單底聯需要無限期保管,那都是紙質的,只要銀行願意給你找,就一定能找到。電腦不認識你的存單,但肯定認識你的名字,櫃員是兩個都認識的。他們只是照固定程序工作習慣了,出現一個不一樣的,她不知道業務流程上應不應該算同一個,但她嫌麻煩,不想動腦筋,不想查閱有關規定,也不想問同事,於是就會找各種理由推搪。

這時候,顧客需要告訴她:你拿我的存單去向你們經理請示,他知道怎麼做,也知道申請查閱檔案的程序。

如果經理或儲蓄所主任也這樣回答你,你就告訴他:說出你的名字!我要向分行投訴你,不投訴這個營業部,就投訴你本人!(有朋友問,為什麼不投訴銀行。答:這是個為人處事技巧,當你把矛盾具體地放在某個人頭上時,這個人會想辦法解決,如果你的矛盾是針對單位的,那麼單位里每個人都會推諉)

一般情況下,事情就解決了。

解決不了的話,就起訴。

貸款拖不了那麼久。一到期就會主動來找你要了。


怎麼會有這種事情?

如果有,就是違法


說兩句。銀行方面確切的回復是什麼?如果真是這樣愚蠢的回復,必須投訴加曝光。前面答主都有點到,銀行在這些年,會經歷若干次的系統升級,紙質底聯有待翻找,老系統數據需要提取核對,這些需要手續和時間。媒體現在需要眼球,客戶有時難以理解,銀行不注重合理解釋,都容易造成問題惡化。至於法規,可參見人行93年起儲蓄管理條例和相關細則,另有其他商業銀行法規和合同法等可依據。


打電話舉報,上次我用戶口本替我媽去取,那個胖大媽營業員非說戶口本不是合法證件。記下工號舉報之,一個禮拜後,經理打電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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