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年嚴打被誤判死刑的家屬可以申請賠償嗎?

比如很多罪行是偷看女生洗澡、和女生開玩笑被認為強姦未遂之類的,不應該判死刑,因為「流氓罪」被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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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各位專業人士指點,新學習到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過心中仍有芥蒂——有些法律明顯是某些特殊時期的非正常法律(違憲惡法),還適用這個原則嗎?


2015.2.25 更新

這個回答得到了出乎意料的關注,我受寵若驚且有些惶恐。忘記了在知乎上看過哪一個問題還是回答中提到了一個觀點,大意是比起對實際問題的探討,人們更加熱衷於探求和傳播的是更加空洞的價值觀(我沒有鄙視傳播價值觀的答案的意思,我個人也從某些價值觀答案中有所收穫)。我這個答案能夠獲得這麼多贊,其實也是因為答案中的題外話傳播了一種「渴求高素質回答,抵制低素質無意義抖機靈的價值觀」。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這個接近千贊的答案對於知乎和知乎用戶整體的意義來說,可能還低於某些專業領域個位數贊的答案。由於當時我回答的動機更多是吐槽,內容其實很簡單。我個人覺得這個答案的贊數比之其價值來說應該是過譽了。

儘管如此,本著對答案負責的態度我還是得說明一下,我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題目是【83年嚴打被誤判死刑的家屬可以申請賠償嗎?】,題目的補充內容是【很多本來不應該死刑的,因為「流氓罪」被爆頭】。因此,我的回答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對誤判的認定。今天上知乎突然發現問題被改成了【被「惡法」處決的死刑犯家屬在「惡法」廢除後可以申請賠償嗎?】修改後的問題和修改前的問題基本是兩個探討領域,」誤判「是一個現實的法律行為狀態,」惡法「是一個自然法學派的傳統經典命題。我建議修改問題的用戶可以重新開一個問題,而不要直接修改本問題,避免原有眾多回答的失效。

謝謝點贊和感謝的各位,希望大家在2015年發現更廣闊的世界。

----------------------------------------------------------------以下是原回答

1、如果是指因為現在「流氓罪」被廢除了,所以認為當年是誤判,質疑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答案是否定的。儘管現在看來流氓罪十分不科學,甚至說傻逼。但是法律的存在都是有一定的現實社會土壤的,當年的法官只能在當年的法律框架下進行裁判,而不能以超前的道德和知識水平來判斷案情。因此,儘管流氓罪已被廢除,只要法官當年按照法定程序、根據相關證據依法辦案,作出的流氓罪的判決仍然是合法的。就如同今後假設我國允許賣淫合法化了,現在因為組織賣淫服刑的人員不能要求國家賠償一樣。

現實中都存在流氓罪已經被廢除了,仍有流氓罪的罪犯服刑的情況。

2、如果當年法官枉法裁判,導致誤判,可否申請國家賠償。

如果有證據證明當年是枉法裁判,需要進行審判監督程序,就原判決進行糾正後,才能申請國家賠償,具體可見諸多知名國家賠償案件。

題外話:

有些答主根本不懂相關專業問題,自以為很機智的吐個槽,其實毫無營養價值。春節期間,別忘吃藥。

題外話2:

非常驚訝這個答案成為了我第二個莫名其妙過百贊的答案,默默的看了看自己答案列表中有花一兩個小時寫出的答案但是只有四五個贊,充分體會到了寫題外話的必要性。。。開玩笑,其實非常感謝各位的抬愛,我也理解我的答案或許代表了知乎用戶對於高質量答案的呼籲以及對低質量無營養抖機靈的抵制,故而引起了大家的共鳴。希望對大家能在點贊之餘在知乎貢獻更好的優質內容,正如我的簽名所言,每一次回答都不求說服,但求探討有收穫。

另在評論區中有人認為我的「題外話」是在指責題主,我解釋一下,並非如此。原版的「題外話」針對的是某一用戶在本題下的回答。該回答是本題的第一個回答,現已刪除。大致內容是,題主生在天朝,天朝哪有什麼誤判呢,要說誤也是題主你誤。春節到了,別忘了吃藥。當時看了一下該答主的回答列表,基本上全是類似無論據吐槽,順便對時政或體制無意義譏諷,我個人覺得有點無語,就回答了這個問題,順便寫了個「題外話」發泄了一下。該答案現應該是被原答主自行刪除了,因為該答主原來答題列表中所有的類似答案都消失了。在這兒也給該答主道個歉,大過年的,我用語或許也刻薄了點,給您添堵了,不好意思。

再次感謝點贊的各位,以及在答案傳播初期推波助瀾的KOL們,希望大家都能在2015年里在知乎上有所收穫有所貢獻,新年快樂。


一、當時的流氓行為被認定構成流氓罪的,依法可能被判死刑

題主的題目描述就透露著一種樸素的價值觀。「很多罪行是偷看女生洗澡、和女生開玩笑【被認為強姦未遂之類的,不應該判死刑】,因為「流氓罪」被槍斃。」中括弧內部分即不嚴謹,按照當時的刑法,流氓罪是可以判死刑的,題主說的不應該已經是按照現在的法律和觀點去評價了。

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開始嚴打運動,《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對流氓罪是這樣規定:「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從此,流氓罪的刑罰最高刑為死刑,而且內容也擴大化,是典型的口袋罪。

什麼叫口袋罪呢,就是條文說得不清不楚界定不明,很多種情形都可以往裡裝往上適用的罪名,標誌性表現就是條文中有「或其他情形」的字眼而這個其他情形沒有司法解釋或其他權威解釋進行細化規定的。

因此,在當時的嚴打情形下,偷看女生洗澡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和女生開性玩笑確實也可以往「進行其他流氓活動「里套,是可以適用這一條罪名規定的,如果法院認為危害特別嚴重(這裡也沒有規定可以量化的標準是如何嚴重,也靠自由裁量),最高的確可以判處死刑。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若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沒有錯誤,則不存在誤判,又何來賠償。

二、題主說的情形並適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基本是世界公認的法的原則之一,但題主講的這種情形得出我的第一點中的結論並不是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這個答主[栗子]已經提出來了,我贊同。[栗子]講的比較專業,我講通俗一點吧: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要解決的是法律的確定性、法律的價值導向性造成的公民對自己行為後果的預判性問題,因此該原則的適用前提是:1、行為發生在舊法生效期間;2、在舊法生效期間未對行為進行評價(即判決),是在新法施行後才發現行為,需要對其作出評價。

因此,題主所說的情形其實根本就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適用前提,因為是已決犯

那麼,若有一個男人現在到公安機關去「自首」,其在1983年曾經偷窺過一個女人洗澡,還捏過女人的腰什麼的,按照當時的法律都可以判死刑了,但是當時公檢法沒有被發現,他現在良心不安來「自首」,後果如何呢?

刑法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可以分為以下情形:若行為是發生在以前的,1、舊法認為不是犯罪,現行法認為是犯罪,則該行為不應被判定有罪;2、舊法認為是輕罪,現行法認為是重罪,則該行為只應被認定為輕罪。這都是在現行法對行為的認定比前法重、評價比舊法惡劣的情況之下。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往往還有一個補充原則,即所謂的「有利追溯」原則。在我國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現為「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律在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

所以假設的情形發生後,公安機關會告訴他,現行刑法對這種行為已經不認為是犯罪了,不予立案,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追溯除外的原則的適用。

三、法律一直在進步,只是需要代價

法律的發展和世界上任何其他事物一樣,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時間和代價。比如當年的流氓罪,現在刑法已經沒有這一罪名。

比如綁架罪,就在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並施行之前,按照刑法規定綁架罪的量刑起點就是十年,根據不同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上至死刑。起點就是十年的意思是,只要你是為了勒索財物而綁架他人的,法院就得從十年起判。這是因為綁架罪是同時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犯罪,社會危害往往非常大,因此當年刑法對其量刑很重,這也是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直到2009年才出了刑法修正案七,規定情節較輕的,從五年起判。當然情節嚴重的還是十年無期上至死刑。

這個是什麼原因呢。你先聽一個真實的案例。

在2009年以前,一個農民工要辭工回家了,老闆不給他發工資,他認識老闆的兒子,就從學校把孩子騙到了一家旅館,花了自己兜里所剩無幾的吃飯錢給孩子買了零食和玩具,給老闆打電話要老闆拿錢贖回兒子,因為回家沒錢,他討要的錢的數目超過了拖欠的工資(超過小几萬,坐標江浙地區)。後來約定了在某火車站一手交錢一手交人,農民工拿到錢後,把孩子放在候車廳的椅子上坐著,他還怕火車站人來人往有人把孩子牽走拐走了,還在角落裡的柱子後躲著直到看到孩子被他父母領走了才放心走出去。一走出去當然就被公安機關抓了,老闆早就報警了。

這個行為是典型的無可爭辯的構成綁架罪,承辦法官審理的時候都於心不忍,因為主觀惡性真的很小,多要的錢數目不大,孩子從頭到尾也沒有受到任何傷害和驚嚇。但是沒有辦法,根據刑法定性就是綁架罪,根據條文最低就是十年起。只好依法判了最低刑,十年。

是不是覺得罪刑法不是很適應?覺得這個罪犯「不值」十年?

修正案七這一條的草案是誰提出的、具體是怎麼提出的我不知道,但是想一想,不知道是有多少這樣的案件,多少這樣被法官無奈判了最低刑的罪犯,多少法官持續的反饋和爭取,最後才換來刑法修正案七中短短22個字——「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還有好多例子,中國法律其實一直在進步,雖然在取得關鍵的進步之前肯定都有讓人覺得「惡」的犧牲。比方說孫志剛事件和收容法的廢除,比方說許霆案和盜竊罪法條的修改。

你看,在法治的領域,要很多人的犧牲加很多人的努力才能取得十幾二十個字的進步。有時立法者出於某一特定歷史時期為了保護特定權利或利益的保護而立法,這種立法目的不一定是錯的和惡的,但實際上卻造成了不好的社會效果、讓社會普遍覺得是不公的惡法。但我們仍舊可以為了改變這一法律而努力。而且,這努力是值得的。

感受到題主對惡法的厭惡和對良法的嚮往,這是一種最基本最樸素的價值觀,我也一樣有,因此寫上其實與題干不太有關的第三點,算是與題主共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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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誌:

2015.2.28 對列舉的綁架罪案例中的關鍵細節做了符合事實的修改。鳴謝@問心 的指導


反對這個答案下一切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作答的答案。

接下來是跑題普法,我只解釋一下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什麼, 不回答這個問題,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請看最高票的答案,我完全贊同該答案。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1787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讓我們來看一下黑體字部分。

這句話少了兩個主體,即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先看看最初提出這個原則時的目的是什麼。

美國1787憲法率先在其第1條第9項第3目和第10項中規定,不論是聯邦還是州均不得制定任何溯及既往的法律。而美國立法深受英聯邦立法影響,立法者尤其受到布萊克斯通《英格蘭法釋義》的影響。布萊克斯通在該書中對溯及既往的評價是:「當一個行為完成後,立法者才宣布該行為是犯罪行為並對其施以懲罰時,當事人是不可能預見其行為的後果的。其結果,行為時是無辜的,但是後來的法律卻事後地加以歸罪。這種情況下,他沒有任何理由和機會防範該結果的發生。因此,任何不可防範的懲罰都必然是殘酷的和不公平的。」

所以,法理課上好好聽了的學生,應該會記得當時你的教授說過「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公權力的擴張,保護公民對法律的信賴利益。

更通俗地說,就是為了防止有權力的人為了秋後算賬或者是個人喜好,而事後立法去懲罰公民;為了保護公民信賴並遵守法律,在現有法律的框架體系內行事,不必擔心有天被反攻倒算。

所以,我們現在能明確那兩個缺失的主體了:立法者與司法者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公民昨天的行為。

在這個問題下所有回答因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答主有必要回頭再看看你的法理書了。

2015.02.20更新:

評論區真是讓人難過,我反思我的表達能力是否出了問題,或是有人看一切事情都愛用陰謀論。

開頭我就說清楚了,我的回答並不針對問題本身,而是針對主張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而認為83年被嚴打的犯人家屬不能申請賠償的答主,我認為這些家屬的確不能申請賠償,但不是因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我希望這個答案可以幫助非法學專業的知友了解到,以該原則為理由的答案為什麼是錯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真正意義究竟是什麼,現在我說清楚了嗎?

至於我對本題的看法,請去看最高票的答案,我完全贊同它。

私信罵我的我也是要報警了,我不針對你的疑問進行解釋是因為我看不懂你究竟在說什麼,躺槍的感覺也是百感交集啊_(:з」∠)___________________


前面回答很準確。再補充幾句:

1、首先,如果法官是按照當時的法律審判,不涉及對實體問題的誤判或者枉判,那麼是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因為按照當時的法律,法官並無過錯。

2、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3、法律作上層建築,不可避免的有滯後性。隨著社會方發展,很多過去認為是重罪的行為現在被害重新定義為輕罪或無罪,很多輕罪或不認為犯罪的行為又被定義為重罪。所以不能用現在的法律認識來評價以前的行為。社會會變換,法律也會變化。

3、看到前面有人質疑遇到有利於當事人的時候應該遵循從「有利追溯」原則,即「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律在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但「有利追溯」僅僅適用於未決案,不適用於已決案。


情景:前幾年,國家突然「發神經」決定好好管理一下交通,設定不能闖黃燈。該法律只實行了6天,結果發現這規定太苛刻,不科學,立即作廢了。成為了史上最短命的法律。

提問:請問當時罰款的錢和分我能去找交警要回來嗎?


不是為國家開脫,不過權當那時候冤死的人,是為了我國的法制建設犧牲掉的吧,國家發展了,進步了,一切還是要往前看。


個人感覺這裡涉及到兩個問題。

一個是法律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 一般而言,已經判決生效的案子是不適用溯及既往的。

另一個問題是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的問題。這個問題這麼多年一直在爭論,當年東京審判時有人便提出了審判戰俘只是遵循當時法律從而不應獲刑的觀點,從審判結果來看,顯然遵循的是惡法非法。但是如此又不利於法律的穩定性,同時,社會道德在保持穩定的同時也是在不斷變化的,善惡判斷的標準又在哪裡。是以一直爭論未成定論,也無法成定論。

感覺還有好多要說的,可惜才疏學淺,說不清楚T_T


我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反對 「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 來回答這個問題。如果是談論因為幫人帶50克毒品被判死刑的小女孩是否能賠償,我覺得用這「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說明是對的。但83年的嚴打?還是算了。(補充說明,我不是反對 「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 這個觀念,而是反對以此回答此題而已。前面的 @栗子 的回答是從法學角度反對這點,我是是這個事件的本質行為上反對)

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是83年的嚴打正確嗎?第二個是當年的誤判今天是否可以申請賠償?將來呢?

如果類比,我們能說文革的殺人者也不應該受到懲處。他們打死的是反對毛主席的反革命喔。按照這個道理,張志新,林昭就不應該被平反。下面是《七五憲法》

我們黨的全部歷史,證明了一條真理:離開了毛主席的領導,離開了毛澤東思想,我們的黨就受挫折,就失敗;緊跟毛主席,照毛澤東思想辦事,我們的黨就前進,
就勝利。我們要永遠記住這個經驗。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誰反對毛主席、誰反對毛澤東思想,就全黨共討之,全國共誅之。

首先第一點,當時的某位領導人提出的從嚴從快從重嚴打論調合法嗎?

顯然是不合法的。憑什麼干涉司法的獨立?這完全是違背了法律精神。把權利關到籠子裡面,說到底就是把權利放到法律下面。有什麼人應該凌駕在法律之上?

第二點,當時的法律程序合法嗎?

怎麼能公檢法一起上場定案子,怎麼能用一個莫須有的罪名定案,怎麼能怎可以「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這分明就是說,任何人可以安個罪名拖出去斃了。這明顯是違背刑法和憲法的。

1983年8月25日,中央政治局做出了《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嚴打」拉開序幕。9月2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前者規定對一系列嚴
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後者則規定在程序上,對嚴重犯罪要迅速及時審判,上訴期限也由刑事訴訟法規定
的10天縮短為3天。

我認為法律就是法律。不要談什麼嚴打。更不要談什麼從嚴從重從快。該怎麼判怎麼判。該多長時間多長時間。

所以83年的嚴打本來就是一個錯誤,何來法律效力?明顯是一個權利和專政效力

那回到第二個問題,能否為當年的誤判申請賠償?我認為現在還不可能……,原因嗎?前面已經說明了,今天我們只是好了一點吧。

將來呢?我覺得可能。至少這屆政府已經說了「把權利管到籠子里」,籠子是什麼?就是法律。下面這段摘錄來自百度。

在當時「偷一元錢判死刑」。
「耍流氓」有的被判死刑的,有的被判幾十年監禁的,還有的被「發配」到邊遠地區關起來勞改的。在1983年「嚴打」期間,一個王姓女子因與10多名男子發
生性關係而以流氓罪被判處死刑。面對死刑判決,這王姓女子平靜地說了這麼一段話:「性自由是我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我的這種行為現在也許是超前的,但20
年以後人們就不會這樣看了。」在83年的嚴打活動中,一位男青年為其女友拍了一些穿著較為暴露的照片,僅僅因為這個,男青年被判處死刑,女青年被判了有期
徒刑。在西安,一名叫馬燕秦的中年婦女因組織地下舞會,被污衊為「亂搞兩性關係」,判處死刑。1984年,20歲的北京人牛玉強因搶帽子、砸玻璃、打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中國目前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刑的最後一人。

在1983年「嚴打」期間,一個王姓女子因與10多名男子發
生性關係而以流氓罪被判處死刑。面對死刑判決,這王姓女子平靜地說了這麼一段話:「性自由是我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我的這種行為現在也許是超前的,但20
年以後人們就不會這樣看了。」

我不知道這是否是個段子,但我想說,她說的太TMD的太對了!!!也許再等十年就有人會為這個事情和歷史說sorry時。那時候就是可以申請賠償的時候了。法律的本質應該還是在相對公平的基礎上懲惡揚善,至少我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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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朋友 @破折號 給我解釋了一下「法不溯及既往」的意思。我不是學法律的,見解有限,對於術語更是門外漢。但我仍然認為83年的嚴打不是基於(當時的)法律,而是基於政治行為。怎麼能根據一個完全違反刑法基礎的「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的《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去執法呢?


我們家在土改時候被國家整走的土地我是不是有權要回來?


1. 如果法官是按照當時的法律判的,程序合法,證據無誤,則不存在誤判問題。如果你說的賠償指的是《國家賠償法》裡面說的國家賠償的話,那麼無權獲得。

2. 如果你認為這是惡法,你可以要求當局對其平反。但平反是個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而且你的要求幾乎一定無法被滿足。


對已生效的判決而言新的刑法沒有溯及力


先擺明立場,個人認為在嚴打中誤判死刑的家屬們完全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而往大了說,要建設法治社會,國家就必須主動對當年的「嚴打」進行「撥亂反正」。對「嚴打」的反思,怎麼都不夠。

為什麼?先來看83年「嚴打」的背景和定義,今天用不了梯子,借用下百度百科:

「嚴打, 是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一連串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簡稱,發起者是鄧小平。」

「嚴打」官方定義為「我們既不能照搬西方國家的『輕刑化』政策,......原來主要是針對於偷搶以及對「流氓罪」的嚴打,變成了「掃黃打非(非法)」活動。

當然了,皇上說斬,那就一定得斬。不過,按照太祖那一套「無法無天」來肯定是打自己臉,授權一定要通過橡皮圖章。政治局通過以後,人大作為立法機構,並沒有直接修改刑法,而是立刻就從程序上授權了政府發動的這次政治行動。

「1983年8月25日,中央政治局做出了《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嚴打」拉開序幕。9月2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前者規定對一系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後者則規定在程序上,對嚴重犯罪要迅速及時審判,上訴期限也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10天縮短為3天。」

在這裡我先請教下 @Ivan Wong ,立法機構通過「規定」來增加量刑,即便放在1983年這個背景,合法嗎?我不是要和你撕,的確是真心求教。

接著我們來看實際的案例:

"在當時「偷一元錢判死刑」。「耍流氓」有的被判死刑的,有的被判幾十年監禁的,還有的被「發配」到邊遠地區關起來勞改的。在1983年「嚴打」期間,一個王姓女子因與10多名男子發生性關係而以流氓罪被判處死刑。面對死刑判決,這王姓女子平靜地說了這麼一段話:「性自由是我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我的這種行為現在也許是超前的,但20年以後人們就不會這樣看了。」在83年的嚴打活動中,一位男青年為其女友拍了一些穿著較為暴露的照片,僅僅因為這個,男青年被判處死刑,女青年被判了有期徒刑。在西安,一名叫馬燕秦的中年婦女因組織地下舞會,被污衊為「亂搞兩性關係」,判處死刑。1984年,20歲的北京人牛玉強因搶帽子、砸玻璃、打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中國目前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刑的最後一人。"

不知道各位法學高才看到這裡怎麼想。對不起, @Ivan Wong 我現在要開始和你撕了:

「當年的法官只能在當年的法律框架下進行裁判,.....只要法官當年按照法定程序、根據相關證據依法辦案,作出的流氓罪的判決仍然是合法的。」

恕我直言,看到「按照法定程序,根據相關證據依法辦案」的字眼我整個人都不好了。上面這些啼笑皆非的案例,如果不是因為政治人物的喜好,哪個法律界人士敢拍著胸脯說,嚴打開始之前這些行為都可以判死刑的?

「如果有證據證明當年是枉法裁判,需要進行審判監督程序,就原判決進行糾正後,才能申請國家賠償,具體可見諸多知名國家賠償案件。」

當年的「嚴打」行動本身,就是「枉法裁判」,法律界做好糾正的準備了嗎?還是一句「法不溯及既往」來收拾了?

我也來寫寫題外話。很難想像,法律界的人士,居然以這麼輕鬆的心態來看待83年的嚴打嗎,這一場典型的」政治撕裂法治「運動,你們是真心認可」法官也要講政治「了嗎?

另外搬出1979年刑法流氓罪來耍流氓的法律界人士,我就給你們貼一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當然不能。

1.這不是誤判。流氓罪是規定在79刑法里,法院不僅沒有過錯,還正確的適用了當時的法律。

2.這和溯及既往沒太大關係。案件都執行完畢了。

3.一個時期的刑事政策導致的社會不公,應該由一代人來反思借鑒,惡法是不是法?還是說亂世重典?

建議所有答法不溯及既往的,全部好好學刑事政策和刑法史


這次寒假學校要求寫本科學年論文,我的選題恰好是「試論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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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這個回答與題主的問題關係不大,但對於理解題主的問題是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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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我的意見是惡法亦法

首先,惡法怎麼定義。惡法是相對於善法而言的,善法是符合社會學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為的。而惡法是限制人們的行為,規定只有按照其規定的行為才是允許的.

具體地說惡法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不符合多數人的意志.

(2)不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

(3)不符合歷史發展規律,不利於生產力的發展

以上摘自百度百科。

我對惡法的定義是:侵害了平等、自由等人權,也就是侵害了「普世價值」的法律(五毛和美分勿噴,這裡請不要對這個詞作出政治性討論)

惡法到底是不是法律?僅從法理上來講,是。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也就是說,只要是符合立法程序的法律,從法理上來說,都屬於法律。

請注意,題主提到了一個詞:違憲惡法。

沒錯,我對惡法是否為法的判斷,就是是否違憲

憲法是什麼?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下位法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按照現代憲法的通說,憲法必須滿足以下的原則:1.人民主權 2.保障人權 3.法治原則。還是普世價值。

那麼,如果出現了一部侵害了普世價值的惡法,該怎麼辦呢?啟動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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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違憲審查不僅英美有,中國也有。但是,從建國到現在快70年了,還沒有啟動過一次真正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個中道理自己去琢磨我不作評論。。。。。。

OK,啟動違憲審查,這部法律就這麼簡單地廢除掉了,革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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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這部憲法本身就是惡法呢?我們不能排除會出現違背普世價值的憲法的可能性。

那麼我們還要遵守這部憲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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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觀點是,遵守。

存在即為合理

我們終究只是歷史長河中渺小的一份子,我們的知識和經驗都是有限的。在現在的我們看來,平等,自由,民主等普世價值都是與生俱來,好像和空氣一樣稀鬆平常。但是,放在人類幾千上萬年的歷史上來說,不過是近百年才流行起來的價值觀。(我猜有人會提到古雅典的民主,但那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民主),在幾百年前的人們看來,奴隸制、貴族制、封建的等級觀念,人和人有高低貴賤之分,這才是正常的。那個時候如果有憲法,必定會將這些寫入進去。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部憲法是惡法,那該怎麼辦?

推翻它,也就是推翻這部憲法的制定者,也就是推翻代表這部憲法的統治階級。

在有這個能力的前提下。

如果沒這個能力,那還是好好遵守好了。這隻能說明,這部憲法是符合歷史潮流的,是符合當今社會的生產關係的。

存在即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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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題主的問題上來,關於流氓罪,上學期學刑法分論的時候,我們老師也給我們提過,她並不認為這條法律是惡法,「那個時候國家統治基礎不穩(不敢細談),必須用重典」,從法理上來講,流氓罪也沒有很明顯的違反憲法的性質。


可以,原因很簡單,沒那麼複雜。

「法不溯及既往」只是實體法上的而已,而且也只是「原則上」不朔及既往。

程序法在「原則上」是有朔及力的,所以程序法可以翻案。

你所認為的「法不朔及既往」只是說以後的法律對以前的行為是否可以規範,不適用在程序上。


流氓罪也有輕重,語言調戲,和女生開玩笑就是判死刑,明顯是不對,完全沒有遵守流氓罪規定定罪。

而且定罪很多缺乏有效證據,女孩報警說你調試就她就被抓了啊,程序一個星期就走完了,就拉去槍斃了,死無對證啊。

女孩說你是流氓,你就是流氓啊,冤案多的很。

前提是誤判,當時很多判刑按照當時的流氓罪來看就是誤判。

路邊撒尿就是現行流氓罪?流氓罪這樣的嗎?

路上親女孩嘴就是死刑?流氓罪這樣的嗎?

扯什麼現在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大家當然知道這個道理了。


我爺爺文革期間被當做殺人犯關了六年,出來的時候獲得國家賠償二斤豬皮。

我這個不對題,簡單一說。家裡成分不好,太爺爺地主,爺爺國民黨,北平解放後,被安排工作到天津某苗圃,後來就一直以養蜂為生。文革開始以後,大隊讓家人聯繫他回來參加運動,養蜂人的生活狀態參見舌尖上的中國,要帶著一堆蜂箱子做貨運火車滿中國跑的,哪裡開花去哪裡,最後結果肯定是聯繫不上又沒有手機。組織說這人咋回事咋還不回來參加運動,肯定有問題哇,搞個通緝令全國通緝他,額,寫個殺人犯好了。後來果然在某地下火車就被我幹警抓了,投入監獄,就等法院開庭審理就一直沒等到,嗯,壓根就沒審,就那麼關著。等到文革結束了,陸續開始平反冤假錯案,組織一看,哎呀,這個明顯搞錯了嘛,放了吧。說組織不講理我可不同意,有賠償的,二斤豬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法不溯及既往,這話是最絕妙的諷刺,須知很多人被判死刑,是本來沒多大事,突然來個嚴打就判死刑了。這死刑本身就違背了這個原則,然後一群用這個原則為惡法辯護的。

很多人真是,書讀越多越糊塗。知乎也就這樣了。


歪個樓,突然想到前兩年的事情:因為開發商大幅降價促銷剩餘樓盤,之前高價買房的業主堵在售樓處鬧騰。題主,你覺得你跟他們像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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