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現在沒有確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貧富差距最大的國家之一

權貴合一,有權階層都富了,富有階層也大量參與政治

但為什麼中國還沒有立法確認私有財產不可侵犯?

補充信息

《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總結一下目前的討論結果

目前的趨勢是在私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之間不會絕對的強調私有財產

很多朋友問這題的原因是什麼

我是在想中國的權貴階層同時掌握財產與法律

為什麼還沒有通過法律將一些非法所得除罪化並加以保護

從目前的討論來看 雖然經常聽到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但事實上法律上對憲法層面的私有財產保護的邊界已經一定的共識

不太可能進行什麼修改,更多是在執行和解釋層面的調整


為了把抖機靈的票答案拱下來,正經回答一下。

我們國家在憲法和物權法中都明確規定私有財產是不可侵犯的。憲法法條題主自己已經引用了,至於「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和保護私有財產是完全不矛盾的,這個原則在各國也都是普遍認可的。

至於為什麼沒有使用「神聖」一詞,則是一個純粹立法過程中語言修辭方面的問題,而不是法律保護私有財產與否的問題了,也不是相關法律如何被執行的問題。這個問題我猜是有大量現成研究和新聞報道的,大半夜的懶得查了,直接說我憲法課上聽到的說法吧。簡單講,就是強調社會主義公有制。於是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在這種背景下,再說私有財產也「神聖不可侵犯」就沒法區分公共財產和私有財產了。

話說我們憲法老師說完這個之後又黑了一發,說我們國家憲法中,越是強調「神聖」的地方,反而尤其受侵害,比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以及前面提到的「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才是有理有據的抖機靈好么。


下文嘗試著從法律的角度給出回答,供參考。希望能從邏輯上自圓其說。既然是邏輯推理,就得有一個起點,這個起點就是我國現行的憲法和相關法律的文本,以及我國的制度語境。

首先引用幾句話:

「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加強對國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和各類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保護。國家保護企業以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法律依據的要求。」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上述兩個文件體現了在中共十八大以來的最近五年的政治語境中,對私有財產(或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財產)予以保護的政治立場。十八大以來的一個重要主題是「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上述兩個文件分別關係到「四個全面」中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無疑非常重要。

1. 立法已確認私有財產不可侵犯

我國已有立法明確確認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因此,題主提問的前提並不準確。比如《物權法》第66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物權法》當中還有其他規定,也是合法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法律依據。

除物權法的具體條文外,物權法這部法律本身就把對非公有制以及私有財產的保護上升到了一個很高的層面。

物權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比較著名的,了解物權法立法過程的人應當記得,2007年初的人大會議通過了物權法,但就在之前,個別保守的學者對物權法草案提出了激烈的挑戰,認為物權法草案「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並且還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當時的吳邦國委員長上書要求叫停物權法。按照他們的觀點,憲法規定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以公有製為主體的所有制結構,並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而物權法當中強調了對私有制和私有財產的保護,似乎與該基本經濟制度不符。這一意見據說直接導致物權法草案未能按原定計劃在2006年初提交全國人大全體會議予以表決,而是又反反覆復拖到了2007年的全國人大全體會議才得以表決通過。

以上內容是為了說明一點,物權法立法過程可以從側面表明,我國的立法絕非題主所說的「中國還沒有立法確認私有財產不可侵犯」。

2. 我國的特殊語境:私有財產「神聖」與否?

其次,我國法律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有條件、有限制、存在邊界的。主要是「合法性」限制,只有合法的私有財產才受法律保護(再讀憲法第13條的文字)。「合法」這一限定用語看似多餘(沒有哪個國家會保護非法獲得的財產,何況非法獲得的財產能否稱為法律語境下的「私有財產」都值得商榷),但在我國的憲法語境中則不然。對於公共財產,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條文中是從未出現過「合法」這一限定語的,我個人理解,這說明兩點:第一,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在我國不存在合法性的疑問(說得fancy一點,公共財產的合法性是先驗的),按照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以及以公有製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公共財產是具有絕對的、最高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相反,私有財產的取得則在事實上存在合法和非法之分;第二,與第一點相關的,「合法」這一限制實際上是為了突出公共財產的更高的地位——憲法規定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製為主體,因此公有制、公共財產的地位是必然不可能被非公有制、私有財產所超越的,否則邏輯上就說不通了

另外,對於私有財產是存在徵收徵用制度的。我理解徵收徵用制度本身事實上是對私有財產權的削弱和減損(無論具體的徵收徵用行為多麼正當,但本來是你的財產,現在被徵收徵用了,不再是你的了,這不是減損是什麼?)當然,對私有財產的徵收和徵用需符合三個條件:公共利益、依法(程序和實體)、補償。這三個條件實際上是對徵收徵用行為的限制(對公權力濫用的限制),在不得不減損私有財產的情況下,把這種減損降低到最低限度。

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正是因為在社會主義這一語境之下為了突出公有制和公共財產的地位,以及在社會主義這一語境下公共財產不存在合法性問題(如前所述,在社會主義國家,公共財產的合法性是先驗的、最高的),因此,我國憲法中把公共財產冠上了「神聖」二字,但卻沒有對私有財產給予同樣的待遇——如果仔細看一下《憲法》第12條和第13條的表述,有一個重要區別:「公有財產」後面有「神聖」二字,但「私有財產」後面卻沒有「神聖」二字。這個區別其實非常重要

3. 不能制定「惡法」

題主有句話說的很對:「在私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之間不會絕對的強調私有財產。」這一點,在世界範圍上看皆是如此。比如,各國法律都不會保護通過搶劫和盜竊而獲得的財產。又比如,美國憲法的第五修正案當中有一個」Takings Clause」,即規定了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取得私有財產並給予合理補償。

可見,各國的共識和立法實踐都公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應當存在邊界的,而不是無限度的。否則,法律就成為「惡法」了。

基於這一點,回答樓主的問題,即便拋開我國社會制度這一獨特語境,我國立法中是不可能抹除對私有財產保護的邊界/條件/限制的,否則,我們的法律就成為「惡法」了。因此,不大可能看到對私有財產的合法性限定、對公共利益的讓位在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文本中被抹除。

至於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邊界會否引起題主所說的「權貴階層」的擔憂,那就看法律解釋和執法層面了。

希望有所幫助。


好像也沒聽說哪個國家的法律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吧?

我們先來講講條文,其實條文上中國外國差異不大。然後講講實踐。實踐上差異可就大了,這可能才是答主要問的。

條文

題主引述的《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我們再來看看很多人推崇的保護私產的美國憲法的第五修正案:

「……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沒有公正的補償時不得為公共用途徵收私產。」

其實大體是一個意思。當然,有人可以爭論說,中國的補償少了「公正」二字。這倒是個黑點。

美國的法律概念「Eminent Domain」,就是用來為了公共利益而在一定的補償條件下強制徵收個人財產。這補償到底公正不公正,看法也就因人而異了。Eminent Domain這個概念出自一位十七世紀荷蘭法學家,其隱含的意思就是政府在為公眾利益(或公共用途)行動時對土地、房產等個人財產的支配權凌駕於財產所有者的支配權之上。

"... The property of subjects is under the eminent domain of the state, so that the state or he who acts for it may use and even alienate and destroy such property, not only in the case of extreme necessity, in which even private persons have a right over the property of others, but for ends of public utility, to which ends those who founded civil society must be supposed to have intended that private ends should give way. But it is to be added that when this is done the state is bound to make good the loss to those who lose their property."

所以就法律條文而言,中美兩國並無實質性差異。誰也沒有什麼神聖不可侵犯的私人財產。政府總是可以徵收或徵用的,問題只是補償如何計算才能公正。

當然,法律是一回事,實踐是另一回事。要讓這兩者一致起來,就需要有依法治國,或者更近一步地,就需要有法治。

實踐

實踐上面我國對私產的保護與發達國家還有很大的距離。

這有兩方面的原因。

其一,資本勢力雖然已經成長起來,而且有保護私產的訴求,但其政治影響力還不大。

諸位還記得中學政治課本上是怎麼講的么?「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此處「國家」指的是整個政治體制。目前我國控制政權的,並不是資本勢力,因此顯然資本勢力並不能對政治產生有決定性的影響力。

當然,資本勢力控制政權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這個就不好說了。

其二,我國尚未進入依法治國階段,更不要說法治階段了。在目前這個以人治和潛規則佔主導的時代,良好的立法意圖並不能完全轉化為司法實踐。以權謀私的時候,自然是不會太顧忌法律條文的。

不過好在事情也在改善之中。強拆的事情,這兩年也逐漸少下來了。強拆的審核權收到了法院(當然,目前未必能解決強拆問題,但起碼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中國憲法里是有這條的好嗎!

但是有人說了

黨比憲法大好嗎!

這真的不是抖機靈啊,事實就是這樣


《憲法》第13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不過發現知乎主流觀點是「憲法頂個球」。

題主既然補充了《憲法》第13條不妨把《物權法》第1條和第4條也補上吧:

第1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4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馬邦德:晚了。前幾任縣長把稅收到九十年以後了,也就是西曆二零一零年。咱們來錯地方了。

張麻子:我倒是覺得這地方不錯。

馬:百姓成窮鬼了,沒油水可榨了。

張:老子從來就沒想刮窮鬼的錢。

馬:不刮窮鬼的錢你收誰的呀?

張:誰有錢掙誰的。

馬:當過縣長嗎?

張:沒有。

馬:我告訴告訴你。縣長上任,得巧立名目,拉攏豪紳,繳稅捐款,他們交了,才能讓百姓交錢。得錢之後,將豪紳的錢如數奉還,百姓的錢三七分成。

張:怎麼才七成。

馬:七成是人家的,能得三成還得看黃四郎的臉色。

張:誰的臉色?

馬:(指著黃四郎的帽子)他。

張:他?!我大老遠的來一趟,就是為了看他的臉色?

馬:對。

張:我好不容易劫了趟火車,當了縣長……

馬:對。

張:我還得拉攏豪紳,還得巧立名目,還得要看他的臉色,我不成了跪著要飯的了嗎?!

馬:那你要這麼說,買官當縣長還真就是跪著要飯的。就這,多少人想跪還沒這門子呢。

張:我問問你。我為什麼要上山當土匪?我就是腿腳不利索,跪不下去。

馬:原來你是想站著掙錢啊。那還是回山裡吧。

張:這我就不明白了。我已經當了縣長了,怎麼還不如個土匪啊。

馬:百姓眼裡,你是縣長。可是黃四郎眼裡,你就是跪著要飯的。掙錢嘛,生意,不寒磣。

張:寒磣。很寒磣!

馬:那你是想站著呢,還是想掙錢呢?

張:我是想站著,還把錢掙了。

馬:掙不成。

張:掙不成?(把槍放在桌上)這個能不能掙錢?

馬:能掙。山裡。

張:(把驚堂木推過來)這個能不能掙錢?

馬:能掙。跪著。

張:這個加上這個。能不能站著把錢掙了。

馬:敢問九筒大哥何方神聖?

張:鄙人。張麻子。


我們不缺字面的法律,需要的是從.txt變成.exe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目的是消滅私有制而達到共產主義社會啊。


「中國是以公有製為基礎,多種所有制並存的國家。」

雖然實際上大家都在忙著幫自己賺錢,但是嘴上還是要說,我們現在搞市場經濟,搞私有化,這是為了社會主義高級階段做準備的。等初級階段過去了,我們還是要向著共產主義邁的。這涉及到法統問題。過度強調私有制,社會主義還要不要搞了?共產主義還是不是理想了?如果把主義拋棄了,共產黨的合法性就成了大問題。


為什麼中國現在沒有確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因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句話,從本質上來說就是無效率的,並且現有的具有發達法律制度的國家早已避免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種說法。

中國不應,也永遠不會確立「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種說法。


社會主義是共產主義的初級階段,也是要共產的。為了共產,私有財產是可以侵犯的,在社會主義國家裡可以說共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貧富差距是出現的社會現象,合法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是上層意識形態的設計,它涉及到社會主義、資本主義的問題。也不可能改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即使改了,也會使用語言的藝術體現共有財產高於私有財產,除非不再是赤旗的天下。


因為我黨憲章規定,我國是無神論,神聖不可侵犯的東西,黨可以。


神馬?你有私產?小夥子,過來我們談一談。


我來答一下吧,跟法律無關的角度,也許更接近題主的困惑。

我理解樓主真正的意思是為什麼私有經濟大行其道,無比偉光正的今天,在主流意識上,依然不大上的了檯面,即便是獲利最大的權貴階層很多時候也只能搞點羞羞答答學術討論。

不排除以後護私思想出現更大範圍的,更深程度的傳播的可能,但中國羞於護私的特點確實要比其他文明地區明顯的多。

因此要回答這個問題,並不是簡單地分析當下經濟、階層形式,而必須上溯到中國中古史。不過說歷史題目太大,但中國傳統文化是一個更好的切入點。所以,一個比較簡單化的答案是:天下為公的思想,較其他文明更深刻地影響個體的行為。

有兩點主要原因,一是農業時代,中國長期實行的是君主專制,從法理上,天下所有都是皇帝的,因此過於強調私權,是有悖皇權統一的。而反觀歐洲,長期四分五裂,而國家內部,也有眾多貴族可以長期壓制王權。因此,發展出神聖私權,是貴族對抗王權的重要手段。而同樣的可能,伴隨著五代十國門閥最終覆滅也消失了。這麼說可能有點政治不正確,但我還是要總結一下,中國私權長期尷尬是大一統觀念的副產品。

另一個原因,這段時間的中國歷史屢次證明,私權可以分化,但難以固化,尤其是像西歐那樣長期固化,中國缺乏那樣的條件。詳細的原因暫且不說,只說一個大家都知道的,每一次王朝周期律都是私權「長生」的終結者。這也部分解釋了為什麼當下私權收益最大的群體也不願意太多提及。

當然,近現代的共產思潮以及現政權的傳承也有很大因素,但歸根到底,這個特點這麼深刻,是中國人本身自帶了種族天賦。

具體為什麼會出現這個天賦、文化,可以進一步從地形,氣候等自然條件上找到答案,不過這樣答題太遠了,手機打字很累,暫時寫這麼多吧。


美國警察查無證小販 直接從錢包拿走所有現金 嗯哼 在我們人類燈塔 自由普世之光所照之地 所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私產,自己的財產。

當別人的私產有利於自己的私產時,私產不可侵犯。

當別人的私產有害於自己的私產時,私產並不神聖。


土地產出歸所有人享有


胳膊斷在袖子里

腳要斷在鞋裡

肉要爛在鍋里


任何國家的私有財產都是可以侵犯的


因為共產主義國家的目標就是全面消滅私有權。中國雖然在改革開放之後一定程度上放棄了共產經濟模式,但很多方面還保留著共產主義色彩,比如土地與戶籍制度以及發改委這個機構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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