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一審宣判:陳世峰有期徒刑 20 年,這個判決是否公正?


很公正。

當知道這個判決,我挺驚訝的,同時心頭一暖,這完全出乎我的意料了,剛剛還在群里自我感覺良好的說,能判個15年就不錯了。而且審判方完全採納了檢方的求刑,在日本這種情況真不多。

替江媽媽高興。

這次日本審判方完全採納了檢方的求刑還有證據,這是因為日本檢方的工作做得很漂亮,每個證據都搜集好了,每個可能被攻擊的點兒都想到了,陳還有他的律師能想到的地方,日本檢方已經想到了,陳還有他的律師沒能想到的地方,日本檢方也已經想到了,再次體現了日本人的一絲不苟。

這次雖然還是沒找到兇器,但是瓶口上的DNA,洗衣服的謊言破綻,殺人犯用隱形眼鏡看電車路線,殺人犯兇殘的刀法,證據一環扣一環,直至描述出殺人犯故意殺人的過程,必須承認,厲害。

從頭到尾檢方就是漫不經心的看陳還有他的律師打滾表演,然後時機成熟了站起來用準備好的證據一個一個拍死,沒有讓陳還有他的律師有一絲可趁之機,被告方几乎毫無還手之力,最後實在是沒辦法的跪地求饒也被檢方識破。陳世峰這律師費真是白給了,不過也不能怨律師太菜鳥,真的是檢方太厲害。

日本審判方也是,陳的狡辯當場呵斥了,江媽媽當庭要求釋放犯人的請求也拒絕了,該怎麼辦就怎麼辦,程序上毫無問題。

而且我猜測,日本審判方一向寬大處理,在看犯人的同時,也是盯著檢方的證據挑毛病,看有沒有漏洞,一旦有的話給犯人減刑也是很有可能的。但是因為檢方的證據實在是天衣無縫,求刑理由合情合理,日本法官才肯放心大膽的採納檢方的建議。審判方對檢方的要求很少有求必應,這次全盤接受,估計檢方樂開花了都,檢方的證據萬一有一絲的疏忽,20年的判決就基本不太可能了。

日本自有國情在此,雖然在中國,故意殺人判死刑好像才是公正,但是這個判決在日本的話,很公正,有些國人不理解也是情理之中。

雖然不是死刑,希望江媽媽一生安好,祝福。


昨天說許多人用中國法來尬聊本案,其實當時頗為尷尬,然而並不准備說什麼,畢竟未曾看到判決書原文。

今天上午收到日本律師朋友的一些微信消息(判決書原文+日本新聞),讀過之後對照國內媒體報道,覺得就本案而言,可以簡單聊一聊個人的看法了。

日本律師朋友發來的圖片,系《產經新聞》所載本案審判法官的評論

堪稱具有日本全國輿論影響力的主流媒體《朝日新聞》和《讀賣新聞》日文版雖未曾報道該事件,但右翼保守的主流媒體《產經新聞》和中立的《每日新聞》都提到了江歌案的審判結果,從文中之義,很容易發現日本輿論普遍認為:日本社會覺得這不過是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甚至堪堪覺得判重了。

為何如此說?

1.《產經新聞》新聞題目所說的「異例の主文後回し」,實際上這裡大有門道,暗示重判。

首先說鳳凰網報道很忠實,很棒。

主審法官家令和典命令陳到法庭中央就坐,仔細聆聽宣判。他特別關照旁聽席,遵守法庭秩序,保持肅靜。主審法官表示,鑒於本案相關狀況,判決書主文將放在最後宣布,首先宣讀判決理由。

這裡的「鑒於本案相關狀況,判決書主文將放在最後宣布」實際上就是「主文後回し」,翻譯成中文即為「主文最後宣告」。(註:此處對於「主文後回し」之句的地道翻譯感謝日本東京律師 @掃地僧的雜貨鋪 指點,在此表示感謝)

江歌案刑事法官對於陳世峰的判決主文就是:

對被告人處以20年有期徒刑。

基於日本的刑事審判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判決主文會放在判決書說理部分之前宣布,出現「主文後回し」則是比較獨特的情況。因為除非出現一些重大情況,刑事法官很少會這樣做。

與日本好友高桑關於本案的交流

與日本好友高桑關於本案的交流

與日本妹子芮君關於本案「主文後回し」的交流

大宮法科大學院大學リーガルクリニック?ロード律師事務所萩原 猛(はぎわら?たけし)律師說:

重大事件で「主文」を後回しにするのは、被告人の心理に対する配慮。

翻譯成中文意為:僅在重大案件的時候才會將(判決書主文)放在最後宣布,這是基於避免刺激被告人的考慮。

Law Terrace埼玉律師事務所村木一郎(むらき?いちろう)律師說:

「裁判所の心情を慮りますと『無期』と、いきなり言い渡すと死刑を覚悟していた被告人の気持ちが緩みっぱなしになって、判決理由を良く聞いてくれないのは困るという思いはあるのではないでしょうか。

翻譯成中文意為:本以為自己要被判處死刑的犯人,一聽到判處結果是無期的時候,就大鬆一口氣,不再認真聽判決書了。法庭可能是考慮到這一點才(這樣)做的吧。(註:對於村木一郎律師這句言論的翻譯,筆者原系誤譯,此處感謝修哲學的 @魔法少女遠坂凜 和 @宋小鳥 加以指正)

具有8年法官經驗轉行律師的新橫浜アーバン?クリエイト律師事務所田沢 剛(たざわたけし)律師則說:

「主文。被告人を懲役○年に処する」というフレーズが裁判官お決まりのセリフです。しかし、刑事事件の判決時に、稀に「主文を後回し」に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どうして死刑のときは主文後回し?これは、最初に死刑の宣告を受けてしまうと、被告人がショックを受けてしまう可能性が高いため、そのような動揺を避けさせる目的でなされていると言われています。

翻譯成中文意為:我們(刑事法官)在判決刑事案件時很少會將(判決書主文)放在最後宣布,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往往是因為死刑這樣的重大案件。因為被告最初接受死刑判決時很可能會感到震驚,所以這樣做的原因是為了避免這種干擾。

因而,所謂的「異例の主文後回し」,這裡的異例實際上是一反常態的意思,而主文後回し(推遲判決書正文宣讀)則主要在死刑、無期的重案情況才會出現,緣於擔心影響被告人的情緒,基於此日本人普遍認為本案屬於重判······

2.《每日新聞》默默流露出國內司法受到輿論影響較大的評論。

日本律師朋友發來的圖片,系《每日新聞》所載評論

司法の獨立など日本の法制度との違いから感情論も目立つ。

翻譯成中文即大意為:日本司法獨立,不受輿論情感影響。

中國では「司法の獨立は西側の誤った思想」

值得一提的是,這裡《每日新聞》還順帶黑了一波我國的司法制度。

當然,這些新聞主體信息其實和國內媒體披露的信息大同小異,不過也很寶貴地披露了本案刑事審判法官家令和典對本案的意見。

我國媒體鳳凰網記錄的中文判決書,其中提到「被告用自己準備的水果刀,對江的頸部多次反覆刺擊······因此,被告所犯罪行屬於殺人罪,是極為明確的」,這其實翻譯的非常準確。

綜上所述,被告用自己準備的水果刀,對江的頸部多次反覆刺擊。在一連串刺擊行為中,造成損壞左總頸動脈的致命傷。

被告持水果刀,多次刺擊江身體重要部位,使其頸部血流如注。然而,被告沒有採取任何救助措施,立即離開現場。可以認定,被告從加害行為伊始,就對江懷有極強的殺意。

因此,被告所犯罪行屬於殺人罪,是極為明確的。

參照《產經新聞》新聞中說的「家令裁判長は、首を狙い多數回刺していること、被害者の救命措置をせずに現場を立ち去っていることなどから「強固な殺意があった」と認定」,這實際上直接點出了本案刑事審判法官+裁判員(注意:國內媒體總是喜歡翻譯成陪審員,這是錯誤的)認定陳世鋒為故意殺人罪的主要原因:

  • 用刀對江的頸部多次反覆刺擊
  • 之後沒有採取救助受害者的措施

而後鳳凰網記錄的中文判決書中這樣說:

本案量刑以被告殺人之事實為中心進行。

被告殺人經過如下:被告在行兇前一天來到前女友打工的地方,要求複合,被前女友堅定拒絕,並告知他有喜歡的人。此後,被告對前女友發信息說,「如果你和他交往,我會不顧一切」。

幾個小時後,被告攜帶刀具兇器和替換衣服,來到被害人和前女友所住公寓的外部樓梯,事先埋伏,伺機行兇。而前女友與被害人一起回家,一個人先行跑進房間。被告因而見不到前女友。其後,在走廊對被害人犯下第二殺人行為。

被告殺人手法極為兇殘,多次集中刺擊被害人頸部。顯然,被告懷有極為強烈的殺人意圖。被告不僅攜帶刀具,還準備了替換衣服,可以認為是懷著殺害前女友的目的,前去大內公寓。而且,被告知道事情未按自己計划進展時,本可以離開現場。但是,被告卻殺了完全無辜的被害人。

被告從準備刀具到殺人的一系列行動中,完全罔顧人命,態度極其惡劣,應給予強烈譴責。而被告在本庭陳述持刀殺死江的經過和原因時,試圖用不合理的辯解,將責任轉嫁到被害人和前女友身上。被告自始至終企圖為自己脫罪。從被告的態度中,根本看不到誠摯的反省之意。

這一段判決書的說理在國內法律界的反應,其實很讓人感到遺憾。筆者並非是對該判決說理感到有問題,而是覺得有那麼多法律人士居然拋開了這段量刑說理,而空談判決公正or不公正,豈不是有點奇怪。

實際上,是否有人想到這一段實際上就是衡量量刑公正的重中之重?

因為如果我們拋開什麼是決定量刑最根本的要素,以及根據何種理念來評價這些要素的話,豈不是慚愧作為一個法律人?

長期以來,中國刑法理論通說一直認為,社會危害性是量刑的主要根據。

在國內受過系統法律教育的人都知道,我國把「社會危害性」作為量刑的主要根據之一,當然還有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犯罪性質。而我們真正考慮到量刑的原則是「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法規定為準繩」。

不過我們今天所聊到的並非是國內的量刑。國內的量刑理論跟日本也並不相同,故而既然評論判決的公平性,總要從日本量刑理論中的責任問題出發。

犯罪行為所涉及的因素哪些是最基本的,應該優先考慮;哪些是比較次要的,可以放在第二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因為在量刑時對犯罪的各種因素是不可能同等對待的。

其實判決書很早就給出了量刑的標準:

本案量刑以被告殺人之事實為中心進行。

這有什麼門道?

懂的人自然會心一笑,其實這不就是行為責任嗎?

行為責任論認為,責任就是根據在外部表現出來的個別犯罪行為而針對行為人從事該行為的具體意思所進行的非難或否定評價。刑罰的量刑必須與這種非難的程度相比例。所以又稱為「個別行為責任」或「意思責任」。

而判決書中所言正為如此。

正如已故日本前刑事法官、同志社大學刑法教授杉田宗久如是說:

在日本,所謂「應以行為責任主義為根本進行量刑。具體言之,是以行為責任所根據之犯罪事實的情狀(犯罪情狀)為中心推導出量刑的幅度,在此幅度之範圍內,再考慮一般情狀以決定刑度。」

我們細讀一下判決很容易發現量刑的關鍵要素:

  • 有無持刀
  • 有無計劃性
  • 事後有無救護行為
  • 犯罪結果
  • ·····

在實際進行裁判員審判時,法官應於量刑評議一開始,即將上述量刑理論仔細地對裁判員說明,並以此為基礎進行量刑評議,此乃相當重要的。蓋裁判員甚為重視被告可否改過自新,往往有將「一般情狀」,尤其是有將被告之反省狀況、更生可能性及被害人就量刑之意見陳述置於第一順位加以考慮之傾向,而有必要加以導正。附帶說明的是,上述量刑理論本質上應定位為一種法律解釋,故裁判員應依法官對於量刑理論之說明進行評議,亦不致於有任何問題。

當然光憑行為責任+一般情狀,可能大家還是沒辦法直觀感受量刑。

那麼就要引入當先日本刑事審判使用的刑事審判量刑檢索系統給予大家以直觀感受。

筆者按:實際上日本很早就應用了刑事審判檢索系統(人工智慧):

量刑檢索系統,係於日本最高裁判所內的電子計算機中建置全國之量刑資料(與裁判員制度適用犯罪有關者),並於各個評議室中裝配網路專線以資點選進入,在量刑評議時,法官即得於電腦中鍵入必要之事實以檢索量刑資料,並在評議室中的大型螢幕上將檢索結果(量刑分布圖等)顯示出來······只要有上述程度比較具體的線索,在進行量刑評議時,裁判員就可以充分地陳述其意見。故量刑檢索系統,在實際進行審判時也受到大量使用。

日本TMI律師事務所日本刑事律師劉奔也說:

日本法院備有專門的「量刑資料庫」,先輸入案件中重要的量刑事實要素,諸如有無持刀、有無計劃性、事後有無救護行為,犯罪結果……輸入完畢後,「量刑資料庫」會根據以前的判例,自動生成可參考的量刑結果圖表,如果是僅有一個人被殺的話,所看到的參考圖表中應該不會出現「死刑」的判決結果。

日本刑事審判量刑檢索系統導出的部分數據

實際上以上的要素即組成了犯罪事實的情狀,而細讀判決書之後,再參考日本刑事審判量刑檢索系統,很容易得出相對比較公正的結論。

參考資料:

1.留學生殺害で中國籍の男に懲役20年 異例の主文後回し,載《讀賣新聞》2017.12.20 ;

2.江歌案判決書公布:被告懷著殺害劉鑫目的前往公寓,載《鳳凰網》2017.12.20;

3.《刑法學》,曲新久,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版;

4.《量刑責任概念的理解與適用》,李冠煜,載《當代法學》2016年第5期 ;

5.懲役20年判決 裁判に中國メディア殺到 「一人っ子」若者、被害者母に同情,載《每日新聞》2017.12.21;

6.《刑法的基礎》,平野龍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版。


作為刑訴的研究生,全程關注陳世峰案,一直沒發表任何言論。今天塵埃落定,法院完全採納了檢方20年的量刑建議,對於被害人江歌、其母親以及本案中的證人劉鑫都算一個相當利好的結果。

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個案子真的是再普通不過的一個故意殺人案。之所以引起國內這麼大關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輿論的關注,國內一直被壓制的各路媒體自媒體,拿到這樣一個完全脫敏的題材,可以說是一場狂歡了。對於江媽媽的在案件還未定案的情況下就數次披露案件信息以及公布他人隱私的行為,我個人還是持保留態度。當然對於被害人母親也不能太過苛責,所幸並未影響到案件的最後的結果。

全程看下來,想談兩點。

其一,只能說日本不愧是擁有大多數國內學者眼中最佳刑事訴訟制度的國家。根據劉鑫微博的信息,被告人陳世峰在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情況下。因為未有足夠證據還只是被監控,在此期間清空和註銷自己微博,國內這種情況早就被採取強制措施了。在這種平等(甚至不利)的對抗下,通過庭審質證,法院居中裁判,檢方在庭審中一一反駁辯方的各種意見,最終使得陳得到可期值度內最嚴厲的刑罰。至少在這一案件中,真的示範了什麼是刑事訴訟中保障人權和懲罰犯罪的有機統一。

其二,再講講所謂輿論與司法關係的問題。本次案件充分說明,在輿論與司法的互動關係中,不要指望輿論去清醒理智的尊重和不干預司法。真正的司法獨立,是司法機關自身能夠抗衡來自輿論的壓力作出獨立自主的判決,否則即使輿論不干預司法,也有其他的東西會幹預。我毫不客氣的說,這個案子如果放在中國,這麼大的輿論壓力下,哪怕陳世峰有自首加立功的情節他也必死無疑。

以上。


按照屬地原則,在日本法律判決內是公正的。兼顧情理,無問題。

假如離開日本在中國審判,無期可能性大,鑒於影響和性質惡劣,在沒有外界干預情況下,死刑也是有可能的。

但是,日本法庭至少沒有和以前案件一樣量刑打折,保留了20年判決建議。了解全程的各位應該明白,其實在審理過程中,不管辯護律師怎麼說,能看得出法官和檢方回應中已經心裡有底了,還懟回去了哈哈。在中國,無期徒刑也是20來年左右,不是一輩子都在裡面的。

日本檢方本次真的很不錯,盡量公正的同時也不乏人性化的溫暖,一個優秀的法律從業者的素質就在這:江媽媽在情緒激動的時候檢方還在安慰她,跟她說對不起,但他們不能違背法律審判啊。

核心證據有,法官陪審員也根據參考做出了相應的建議和量刑,檢方儘力又專業的辯駁了被告方的陳述,按照證據說話,很棒。想知道詳細的可以去微博,有專題報道。

學過政治都知道法的不可違抗性和強制性,所以,法庭和檢方首先都要顧及法律權威,本國內以往的判決,然後再考慮遺屬的心情,當然也基於題主所言的中日關係回暖考量,這次日本法庭檢方真的沒什麼好指責的,基本兼顧。

關鍵還是陳世峰自己的問題。在法庭上不斷的反問引起法官多次警告,還有一直不斷的攪渾水混淆視聽,以為這樣能夠瞞天過海,屢次挑戰法律尊嚴與法律權威。其實我感覺微博上有句說的對,陳的20年有一部分真的是自己「爭取」來的,否則如果一開始選擇認罪態度良好有可能就不會是這個結果。

其實法律角度還涉及了程序正確和結果正確還有政治正確的問題,法律和道德一樣,都屬於社會規範的一種,至少日本裁判所在程序正確這方面沒有任何毛病。結果更多體現在程度考量上吧,因人而異。政治正確我就不說了,你們懂的。

於情,於華人社區的群體價值觀看來,還不夠公正(請注意這五個字)。

其實題主有疑問,我想是兩國法律思維不同導致的。於理已說,於情就複雜些。

從中國網路社區和中國輿論,或者說從中國思維觀察角度,這樣的量刑太輕。因為我們當中,當然也包括江媽媽的訴求和覺得應該「一命還一命」、「殺人償命」,這才是陳的歸宿,這也是很多中國人對於法律思維的普遍見解之一。當遇到這個事情的時候,自然難以接受

所以在江媽媽的請願書上,我簽了名,成為了450萬6000餘人中的一員。其實我知道這可能沒用,但是法理之外還有人情,我作為一個人還有對受害人家屬,社會悲劇的共情能力,我應該簽。

加上中日關係敏感,還有一些顛倒是非攻擊被害人家屬的某些不明生物大放闕詞(說到這個我就生氣以下省略10000字),輿論非常容易走向極端化。

相關所有庭審和判決等專題報道可以移步微博@鳳凰李淼 或者@鳳凰視頻 和@局面 @王志安 的微博,王局他在知乎有賬號的。一個專業理性,一個不失人情,搭配著看不衝突,兩位新聞人的專業和作為媒體人的素養令人尊敬。

至於劉鑫,她現在發了一個聲明,我不發表意見,但是可以看到的是,她會面臨一場長時間的輿論風暴,她將在道德審判的風雨里飄搖,對於她我最大的剋制就是不評價。

雖然情感上我也覺得陳的量刑輕,但從判決來看,不失公正。各國標準不一樣,允許中國公民因為思維差異產生質疑,但尊重他國法律權威也是作為一個公民應該有的態度。能夠在冰冷理性的法律下,法律從業者們儘力展現人性化的一面,已經是儘力尋求理性與感性的最大公約數了。

睡前補充——

很多人用法律切入,那麼我換個角度,從輿論和法法律之間的關係切入來看這件事。

想起了輿論與司法問題補充一下。在理論上,輿論確實不能干擾司法公正,否則就是「輿論審判」。媒介或者輿論如果越過了司法程序,對尚未結案的案件進行判定,本身是破壞了司法公正的行為。共情發表意見可以,但也要接受客觀事實。但實際上,輿論確實多少都會影響的。理想和現實確實會有差異。

看了江媽媽記者發布會視頻了,她說對不起450多萬人的簽名請願。我想說,沒有啥對不起的,如果這些簽名能讓您感到背後有所支撐,能好受一點,我們就簽的值。

以剛剛寫的一點思考當個結尾(最後一句輸入法打錯更正:在為法律公正鼓掌時),請大家也關注下,12月21日是綠城保姆縱火案開審的日子,其實大家如此激動,提出質疑,無非是希望正義和公平能達到被期望的高度。


法官完全採納了檢方的求刑,沒有打折,可以說是很罕見了,應該是考慮到了這個案件的特殊性、中日民間輿論的強烈,同時也說明了檢方工作的出色。

說真的,大部分中國人還是對日本「太過了解」了。我的意思,不是說中國人真的就很懂日本,而是相較而言,對日本的關注和了解遠超其他主流國家,甚至中國自己。比如說,微博上到處可以看到這樣的評論:

日本殺人成本真低,以後我們都去日本殺人吧!

這句話犯了哪些錯誤呢?且不說殺人是大錯特錯、決不能拿來開玩笑的行為,即便真的拿來討論,日本也不是什麼殺人成本低的國家,因為:全球高達141個國家事實廢除了死刑,僅剩下寥寥23個國家還在執行死刑,日本正是其中之一。也就是說,哪怕你轉動地球儀,隨便指一個國家說不定都能指中沒有死刑的、比日本殺人成本高的。

上面這種言論的出現,充分說明了普通中國人對世界文化習俗的了解程度,沒有意識到現在還保留死刑的國家本身就已經少得可憐了。

然後再說說這20年的有期徒刑,其實陳世峰在國內也很大概率會是20年左右的牢。我們看看中國的故意殺人罪是如何量刑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陳世峰顯然無法套用上面任何一條,又不屬於情節較輕的,所以很可能會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順那些嚷嚷著陳世峰在中國就必死無疑的人,毫無疑問是不夠了解中國法律。這就是為什麼我說,大部分中國人還是對日本「太過了解」了。


我覺得這個判決是公正的。

最近在看我導師的導師的一本書:

《習慣倫理學》

這個書的主題差不多是這樣:

一個行動的善惡決定於它是否符合實踐理性,而實踐理性則是通過每一個時代具體的情況而自我實現出來的。

在古代,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之所以是符合那個時代的實踐理性的,乃是因為那個時代,如果一個殺人犯沒有被執行死刑,而是關幾年就放出來了,那麼他只需要隱姓埋名、遁入深山,過了幾年又是一條好漢;那個年代,能活下來就是好的,一個殺人犯能活著就是極大的恩惠了。

但是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一個生活在成熟的、高度發達國家中的公民,只要他犯了罪,他的罪就一直陪著他,他的罪就無所遁形,而且在這樣的國家中,「僅僅只能活著」不是一個「好的」狀態,而是一個極其悲慘的狀態(這也就是很多人說「哎哎呀西方的難民日子過得都比我們好」的源頭,社會情況不同)——這種悲慘狀態就類比於從前的流放、宮刑,甚至死刑,很多網友說什麼「啊呀二十年以後陳又放出來啦又過著逍遙快活的日子」——為什麼他們會這麼說?因為這些網友的ethos(習慣、習俗,廣義的「生活方式」或「社會狀況」)依然停留在相對落後的情境中(而這種情境並非完全不切合當代中國的某些地方的情況)——即他們依然認為,陳可以在出獄後隱姓埋名,瀟瀟洒灑地過完他的後半生,並且他們也依然認為,「活著」就很好、很幸福了。但是至少在日本和日本人的角度,這兩點恐怕都有點脫離「他們的」ethos(習慣、習俗):一個犯了如此重罪的日本人,這輩子一定是擺脫不了這個標籤的,這個犯罪記錄永遠無法從這個人身上抹去,並且會一直伴隨著他(成熟而發達的徵信系統也確保了這一點),而這一點,足夠讓他在日本過上在日本人看來生不如死的痛苦生活——沒有工作、沒有交際、找不到房子,等等等等,而只能「苟且地活著」這在日本的「社會發展階段」來看已經是相當於古代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判決了(儘管在某些國人(由於其自身的ethos)看來,這樣的生活好像還不錯)。因此在我看來,這不僅是一個合法(公正),也是合情的判決,合的情,正是日本的國情,日本的ethos。

至於如果我們覺得不符合「中國國情」,那麼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屬人管轄,如果陳未來回國,似乎國家可以再公訴他一次?(這個不清楚,求法律專家指點)

這套東西雖然是阿奎那的,但是我覺得還蠻符合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

我始終覺得,讓罪犯接受一點哲學思想再教育是很重要的,比如亞里士多德哲學就是不錯的選擇:平易近人,三觀也比較正:

只有良好的獄中再教育,才能有效降低罪犯的二次犯罪率。


從日本的法律來看,檢方求刑20年,最後判決20年,應該是非常嚴厲的判決結果了。

如果不是陳世峰巧言狡辯,一會兒兇器是江歌自己的,一會兒兇器是劉鑫的;表現的毫無悔意的話,估計20年都懸。

前兩天知乎看到一個關於陳世峰辯護律師的討論,現在看來,陳世峰的辯護律師實實在在的是在給陳世峰幫倒忙啊。如此惡行,不誠心伏罪,偏要編造一些漏洞百出的證詞。好一招以進為退,乾的漂亮!


不公正。有更新。

1. 通常而言,殺害一人在日本的量刑「行情」是六至八年,服刑一半後差不多就可以假釋(《日本刑法》第28條規定的最低服刑期間是刑期的三分之一),故有「一殺三年」之說。除了強盜殺人等結合犯,即使考慮種種惡劣情節,也很難在殺害一人的情況判刑十五年以上。日本檢察官和法官顯然受到種種因素影響,對陳某反常規地作出了畸重求刑和畸重判決。

2. 畸重判決對陳某是有利的,因為如果按照一般行情,判刑六年,三年後假釋並驅逐出境,陳某回到中國將再次面臨中國刑法的追訴,有機會被判處死刑。二十年近乎頂格判的結果,使得陳某在服刑完畢後中國方面的追訴時效已經經過,若無特殊理由便不得再追訴。

3. 日本法官的判決對日本社會是無意義的畸重判決,因為日本在如此輕刑化的情況下殺人案件發案率仍然保持在世界最低水平。該判決對中國社會也沒有足夠的安撫作用,畢竟藥某都被咱們攛掇著弄死了,這個還是預謀殺人呢。

4. 法官究竟是為了安撫中國社會才作出了相對於日本社會畸重的判決,還是用這一判決幫助陳某逃避死刑,恐怕就不得而知了。無論是哪種情況,這一判決都難言公正,不是麼?

*5. 有多人提到中國檢方手上沒有證據的問題,我已經在評論區作出回答,這裡再貼一次:1) 中日兩國簽有《中日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根據該條約第1條,應中方請求,日方應當移交已經獲得的證據,並且已受刑事審判並不屬於該條約第3條可以拒絕提供協助的情況。因此只要中方提出請求,即可獲得「一手」證據。2) 我國不承認他國刑事審判的效力,但承認審判事實,他國裁判文書可以作為書證。3) 證人、法醫、鑒定人都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並且在證人方面提供協助也屬於上述條約第1條的刑事司法協助範圍。

*6. 類似的案件其實早有先例,如黃道金故意殺人案,一審刑事判決書、二審刑事裁定書都已公佈。在該案中,黃道金被日本法院判刑十一年,服刑十年後假釋出獄,被日方驅逐後回國,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再次判刑八年。由於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的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能僅僅是從輕處罰,那麼以故意殺人罪為例,當在國外的實際服刑時間短到不足以令刑罰從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減輕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時,便不應再考慮在國外所受刑罰。

**7. 關於追訴時效,有朋友提到立案後就不再受時效影響,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根據我國刑法第88條第1款,有關機關受理案件後,只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才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將在國外受刑歸入「逃避」項下,這無論如何都是違反罪刑法定的類推適用。

**8. 關於服刑完畢不回國的問題,《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4條已經明定,在日本受實刑一年以上的將被驅逐出境(退去強制),那麼陳某顯然只能返回中國或前往中國護照免簽國尋求庇護,那些國家提供庇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9. 關於刑罰是否畸重,請參見日本《犯罪白皮書》2017年版,以2016年為例,全日本審結殺人案件317起,其中死刑1例、無期懲役9例,判處超過十五年有期懲役的合計46例,僅為案件總數的14.5%,這其中大部分都是殺害數人的,而僅判處 十年以下有期懲役的合計215例,佔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103例甚至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懲役,更有81例被緩刑。有學友在接受採訪時提到,「癡情型」殺人一般在十年到十五年之間量刑,見《南風窗》微信公眾號的推文:江歌案:20年真的判輕了嗎?經詢問,來源是大阪刑事實務研究會:《量刑實務大系(第5巻):主要犯罪類型的量刑》,判例Times社2013年版,第28頁以下。但這僅僅是大阪一地的經驗,因為最典型的的癡情型殺人——阿部定事件當年僅僅判刑六年。從合比例性的角度來說,陳某的殺人行為只能算殺害一人的案件中較為嚴重和惡劣的,而遠非最嚴重的、最惡劣的,即使與一般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懲役且大部分緩刑的恐嚇罪併罰,二十年也很難想像。

*** 10. 關於前文提到的藥某案,我已經在評論中說明,藥某有完全罪責故意殺害一人已屬罪大,有歧視動機和掩蓋違法行為目的即屬惡極,罪大惡極判處死刑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但並不合理。有人糾結我提到的「可塑性」一詞,這裡我用該詞表明藥某特殊預防的刑罰必要性並不那麼高,所謂特殊預防的刑罰必要性即再犯可能性或傳統理論中的「人身危險性」。至於其判斷標準,一百多年前偉大的刑法思想家李斯特(Franz von Liszt)就已經在《刑法的目的思考》一文中提出,應區分偶犯、狀態犯和習慣 犯,偶犯只需威嚇,狀態犯可以並且需要改善,習慣犯則只能除害化,藥某絕非什麼惡貫滿盈的亡命之徒,既然不是習慣犯,那麼法律就應先考慮對他進行改善,而不是一殺了之。除此之外,對於因偶然原因衝動犯罪殺害一人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因自首而慎重(而非一律不)適用死刑,無異於逼他們成為亡命之徒。那麼到底是鼓勵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早日接受改造好,還是任他們亡命天涯,再花費大量警力追逃,並給社會製造大量不穩定因子好呢?若有朋友覺得這與自己的「正義觀念」不相吻合,那麼恐怕還要再去領會一下我國「保留死刑,但是嚴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

*** 11. 還有些朋友不知道從哪裡學來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就來批判法律人「奪權」,這大帽子扣的。這樣說吧,我覺得國家刑罰權是個人讓渡而來,那麼只要承認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處分自己的生命,死刑的正當性就能夠得到證明,然而弔詭的是,保留死刑的國家大多不承認安樂死,而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一般都廢除了死刑,這是個悖論。中國是否承認個人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利,終究是要通過商談由中國人民自己決定,既然目前我國仍有80%左右的死刑支持率,那麼我自然不會質疑死刑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至於陳某根據我國刑法是否應被判處死刑,那當然還是應該依法裁判,按照法律規定,要考慮他是否「罪行極其嚴重」且「必須立即執行」。個人的感覺是,與藥某比,正當性稍欠(罪大惡不極),但更具合理性(具有危險人格)。

* 更新段落。

** 二次更新段落。

*** 三次更新段落。


20年真的很高了!

剛得知判決結果的時候我是非常訝異的,原本以為判八九年,甚至十三四年最多了,沒想到判如所請,這在日本簡直出乎意料。

公正與否?

就日本的司法體系來說,法官們做出了他們認為最公正的判決。

就極度關注此案的部分中國網民來說,不公正,一點也不公正,千刀萬剮也不解氣。

每個人都有自己認為的正義,急於發表看法甚至高呼不公的實在不夠尊重當地的司法裁判。

在「公不公正」已經成為一個主觀判斷標準時,很高興看到司法獨立的國家能夠以自己的專業水準做出判斷。

對於只願意放大情緒的一部分網民來說,讓他們離決定權遠一些,實在是司法之幸。

從微博評論來看多數網友也接受了這樣的判決,這與部分普法博主和客觀分析案件的大佬的努力分不開。

感謝法律大佬們。願江歌媽媽餘生安好。


最考驗辯護律師水平的地方就在於得先搞清楚檢方手上究竟有多少貨,才好對症下藥制定正確的辯護策略。

本案的律師就是失敗在這點上,對檢方掌握的證據估計不足,結果制定了錯誤的辯護策略,隨後每一步都被檢方用堅實的證據和完備的證據鏈打臉,最後辯無可辯強行狡辯還落下個毫無悔意的口實,法官直接就給定了檢方的最高刑。可以說沒律師的配合,陳應該還判不了這麼久。據說陳最後聽到判決結果後暈倒了,估計是被律師給忽悠暈了吧,事後補刀還誤殺,誤殺你麻痹啊。

判決還是非常公正的,公正不是因為最後的結果符合我們的預期,畢竟中日國情有別,而是整個過程,面對這麼刁鑽的律師,檢方依然滴水不漏,用堅實的證據把陳的謊言駁斥的徹徹底底,讓他所有的狡辯和努力都成為弔死自己的絞索,以至於最後當庭暈倒。這整個過程,展現出了日本檢方的素養,讓人們對司法有信心,相信他們有能力維護正義。人們都願意相信司法,這就是最大的公正。


我覺得得看他到底是關在哪個監獄。國內這監獄的情況呆滿20年我覺得也夠了,日本不好說,廣告做得比家裡還漂亮,有什麼游泳池健身房網吧。


看了很多回答,發現大多數答主看待這個結果都是相當理性的,希望以後如果在你們自己家人朋友出事的時候還能保持相當的理性吧

依法治國本身沒有錯,但是法律條令存在漏洞空缺,罰不當其罪的時候,是否應該反思一下,這些條文是否存在問題,當一個鮮活的生命只需要區區二十年甚至更少的時間就能終結的時候,法律哪來的威懾性可言?你們當中有人說,他也需要贖罪懺悔,二十年的大好時光沒有了,那受害人本應剩下的幾十年生存在這個世界上的時間又有誰來償還呢,何況受害者的家屬餘生還會伴隨著無盡的痛苦!

殺人啊,就該償命!!!


挪威殺人狂殺77人才判21年,公不公平?

外國毒販在中國未殺一人仍判死刑,公不公平?(為幫助某些閱讀理解苦難人群,這裡被判死刑的外國毒販特指在機場被抓現成的英國和日本男子,並非你想像中的湄公河毒梟)。

作為一個文明古國的現代公民,一定要時刻對法律抱有敬畏之心。如果一時的憤恨和衝動可以解決問題,那還要法律和法律工作者幹什麼?古代尚有律法,所謂殺人償命也不是簡單的「若殺人,既償命」,也是要有確鑿的證據和充足的證明才能定罪的。跟現代法律只有量刑的不同,卻無定罪過程的區別(要說區別也是現代法律更加嚴謹,極大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錯案的發生)。

陳世峰有罪在審判結果出來以後已經無可爭辯。但是法庭庭都沒開、也未勘察人證物證,就有450萬人在未充分了解案情的情況下就先入為主的要求判處嫌疑人死刑,這未免太可怕了一些。這些人做出這些判斷的主要信息來源是什麼呢?微博大v、微信公眾號。呵呵。

事實上量刑的公正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判斷,但是有罪無罪、具體量刑都要嚴格的按照證據和相關法律去進行。這也是作為法官的最大的一個挑戰,不能讓自己的個人情感影響到量刑。

諷刺的是,在對罪犯口誅筆伐、把罪犯不當人看的中國,罪犯出獄後卻是最有可能過上好日子的。只需隱姓埋名,到偏僻的地方避避風頭,等大眾都遺忘了便可以出來再禍害社會了。而在日本為例的發達國家,無論何種刑期,罪犯出獄後基本上這輩子都註定與社會脫節,各種被歧視,各色工作都會被拒,因為要無犯罪證明。

每個國家對人權的認知,司法系統都有所不同。外國還認為中國判外籍毒販死刑過重呢,中國有在乎過?那些對罪犯少則死刑,多則凌遲,咒罵辯護律師的鍵盤俠們建議去伊斯蘭國,畢竟那種殺人償命、盜竊剁手、通姦砸死的社會才是你們眼中公正的世外桃源。另外希望你們20年,不,5年後還能記得有陳世峰這個人的存在。

個人看法:陳世峰判20年在日本這種國家已經非常嚴重。先不說陳在日本出獄後基本混不下去,也不排除他回國以後被二次審批的可能性。。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在判決書中,陳世峰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

很多人關心陳世峰在服刑之後會面臨減刑嗎?日本跟中國不同,日本沒有減刑制度,但是日本有假釋的制度,在他服滿刑期的80%以後是可以被假釋,也就是陳世峰在監獄服刑16年後,獄中表現良好,悔過態度良好,很有可能會被假釋,也就是有附加條件的提前出獄。

希望20年的牢獄生活能讓陳世峰懂得尊重生命,出獄後也40多歲了,任你血氣再盛,那時候也所剩無幾了。

此時此刻,再悔恨的淚水也洗刷不掉自己的罪行,希望出獄後的陳世峰好自為之。再美好的生命,在殺人犯面前不過是泄憤的工具,珍愛生命,遠離犯罪。


首先日本很難判處死刑,20年為除了死刑,無期之外最高刑期.另外日本無減刑一說,也很難獲得假釋,所以這20年可以很好的執行.另外據消息靈通人士透露,在日系監獄裡殺害婦人者為監獄最低階層,祝陳在監獄裡撿20年肥皂.


看了一下判決的中文版,感覺不是太妙。

一是陳世鋒大概率會選擇上訴,檢方不會申請抗訴。

一審判決20年,是個比較公正的結果,可未必能服眾,對於江母和公眾而言,輕了,但和量刑建議相吻合,檢方沒有上訴的動力;

對於陳世鋒而言,相對過往日本判例,可能偏重,各國刑事訴訟普遍採用「上訴不加刑」原則,20年只少不多,二審對於量刑會加以考量,陳世鋒應該不會放棄程序性救濟權利,答案將在14天的上訴期內揭曉。

二是江母后續的民事訴訟維權難度較大。

判決書是一種證明力很強的證據,可惜上面只是簡要的說了下劉鑫跑回房間,並沒有詳細記載與認定江歌見義勇為的事。

後續江母可能會提起無因管理之訴,要求劉鑫進行經濟補償,但民事訴訟需要原告方承擔必要的舉證責任,江母作為案外人,舉證證明江歌見義勇為,替劉鑫挨刀的難度很大,勝訴的機率不太樂觀。

我有注意到庭審中沉默、撒謊的劉鑫現在開始發聲,試圖扭轉輿論了,關評帶節奏,強調「證人」迴避「受益人」的身份,對於社交網路、大眾心理的把握相當熟悉,背後確實有高人指點。

而處於喪女之痛中的江母,判決沒有達到期許,情緒無法宣洩,面對一眾詆毀,在微博上有點失態,挺感嘆的。但我們只是圍觀者、聲援者、解說者,氣憤、理解、憐憫而已,還沒有說感同身受的資格。

她的悲傷,不是單靠善意,就能消弭的。


我認為對日本的法律而言,這個判決是正確的。但是每個人有自己的關於公正的標準,你覺得殺人償命公正,那判決就不公正。

刑事案件量刑考慮的四個因素

犯罪主體:被告陳世峰

犯罪客體:被害人江歌

主觀意願:預謀尋仇or激情殺人

客觀事實:故意殺人事實成立

很簡單的一件故意殺人案,不論是日本還是中國都有很多起,單純從案件本身來講,就日本法律而言,這個判決是正確的。因為日本即使沒有廢除死刑,但是幾乎不會判決死刑,之前也絕沒有僅因為爭執殺了一人就判死刑的先例,20年幾乎是日本法院能給出的最高處罰了。

我知道情理上是殺人償命 欠債還錢,但是法理上不是。如果這個案件在國內審判,沒有輿論壓力的情況下,估計也就是死緩(甚至無期),基本也不可能是立即執行。參考葯家鑫案和復旦投毒案吧,我國現階段輿論對法律的影響還是巨大的。

我們總是說社會危害,社會影響,就案件本身而言,這個案件社會危害和社會影響相比那些罪大惡極的毒梟黑社會,並沒有那麼嚴重。這樣判決的結果是不是把輿論造成社會影響加給了案件本身?這裡值得我們思考

我也希望殺人償命,但是於法而言,不可能,能判20年日本法院已經很給面子了。法律不是萬能的,只能儘力保證公正而已。日本人對司法真的特別謹慎,指望他們判死刑?

所以我給出一個結論,就現在的日本法律而言,這個判決是正確的。但是公正在每個人心裡有不同的標準,我並不能說判決是否公正,只能說合法。


日本地方法院宣判,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一、詳細盤點「江歌案」的整個庭審過程,涉事各方的表現,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和需要反思的。

庭審第一日,陳世峰否認故意殺人,辯稱是失手傷人後激情殺人,兇器(刀)來源成關鍵;

庭審第二日,江歌母親出庭,陳世峰稱劉鑫鎖門,揭露劉鑫與陳世峰關係始末;

庭審第三日,劉鑫視頻出庭,否認刀出自己手,陳世峰「日本媽媽」未出庭辯護;

庭審第四日,陳世峰繼續強調刀是劉鑫遞給江歌防身,並開始表示道歉,江母不接受;

庭審第五日,陳世峰下跪,江母將其行為稱為表演,請求判處死刑;

京師律師封躍平分析,在江歌案的庭審中,陳世峰一方包括陳世峰代理律師以及其家人都試圖為陳世峰塑造一個品行良好的人,從而促使法院在量刑時能夠輕判;而江歌母親以及劉鑫出庭時都將陳世峰的惡行指出,並且江歌母親強調了江歌的友善,對陳世峰的道歉不予接受。

雙方的做法都很符合日本法院在判斷該案,進行量刑、宣判的對道德情感方面的考慮。「江歌案」中陳世峰以及其律師的辯護成為此案量刑的一大參考。陳世峰代理律師牢牢地將陳世峰犯罪行為往過失殺人推動,試圖擺脫故意殺人的罪名;而檢方在公訴期間,由於缺少最關鍵的證物:刀(兇器),而產生了一些被動。封躍平律師認為,無論在國內或國外,面對突發惡性案件時,一定要主要保護好現場以及各類證物,這將是法院判決的關鍵。

另外封躍平律師認為,在此案中劉鑫則是另一個關鍵點,首先在近幾月國內網友對其進行了一些批判,然後劉鑫在庭審期間證詞邏輯混亂,似乎有隱瞞情況,但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將陳世峰的狡辯都予以否定,給法院一定的參考價值。封躍平律師強調,證人在出庭時,必須保證所有的證詞是真實的,這樣才便於法院的參考,隱瞞不報,往往會適得其反。

二、此案持續一年時間,近來兩個月備受中國輿論高度關注,它對於中國法治建設的意義,和對網民的啟示或者說引以為戒的問題?

封躍平律師:「江歌案」使更多的人開始了解國外的法律,了解歐美法系(海洋法系)與大陸法系的不同。首先日本法律介於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之間,例如陪審團制度;在封躍平律師看來,中日法律的不同體現在,中國法律「窄而深」,日本法律「寬而淺」。這表現在中國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定義的範圍較小,但對犯罪行為的處罰較重;而日本法律對犯罪行為定義範圍大,但判決處罰力度較小。封躍平律師認為,這一方面是中國法律體制仍不夠健全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兩國的國情不同,中國的國土面積大,人口眾多,因此在管理上需要有威權意識;從而在法律方面,中國法律更加強調對犯罪分子的震懾作用;而日本作為發達國家,國民整體文化素質較高,此外法律意識也較強。在日本如服刑等行為,完全可以將一個處於上升期的年輕人的一生「毀掉」,因此在日本對犯人的處罰並不嚴,但造成的影響對犯人而言也是極大的。

此外封躍平律師指出關於「死刑」的問題,中日兩國都沒有廢除,但在執行方面,日本幾乎很少。死刑作為對犯罪分子最高的震懾,如果使用死刑需要根據國家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封躍平律師認為在前些年國內有提出廢除死刑的聲音,這些都需結合我國的法律法治的現狀來考量,而不是盲目的與國外發達國家去對比學習。

三、審判結果未能達到江歌媽媽的要求判處死刑的預期,那麼接下來江歌媽媽還能做什麼?能否在日本繼續上訴?能否將陳世峰引渡回國而繼續通過司法途徑審判(涉及到,江歌媽媽是否有資格直接申請要求引渡?如果沒有,是否有其他人或者組織機構通過某些途徑可以要求引渡?),還是說根本就無法引渡回國。只能是讓陳世峰在日本服刑?(陳世峰引渡回國受審這個網民很關注,開庭審理之前很多人就這麼要求,但我們主要談審判結果之後,能否引渡陳世峰)

封躍平律師: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江歌案」中的嫌犯陳世峰作案地點是在日本,因此受屬地管轄權的限制,需在日本審理判決,我國無法將其引渡回國。

提及引渡條款,很多民眾並不理解這一條款。封躍平律師解釋道,如果「江歌案」發生在中國,而嫌犯陳世峰逃亡日本,那麼中國政府有權將其引渡回國。按照該案判決,陳世峰將在日本服刑20年。待刑期滿了之後,江歌母親可以向國內地方法院起訴,要求進行判決,但這將是很多年後的事情了。

四、對於劉鑫,雖然此次開庭主要對象是針對陳世峰,劉鑫作為另一名「受害者」和證人。但是不少人堅持認為劉鑫也有問題(也確實感覺有很多漏洞,和一些細節不明不白),那麼江歌媽媽能否將劉鑫也訴諸法律?如果不能,為什麼?如果能的話,可以考慮通過什麼名義起訴?在哪起訴(繼續在日本,還是可以在中國起訴)?

封躍平律師認為,劉鑫在此案中可能會背負一部分道德的責任,但無法對其進行起訴。包括劉鑫在庭審期間的出庭作證,雖然存在一些矛盾,但大體上將她所了解的情況都大致說明了。

五、若想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您覺得有哪些工作要做?

封躍平律師認為,近些年國內出國留學生日益增多,但留學生安全問題成為一大隱患。很多留學生在國內時被家人保護導致缺乏獨立能力,包括對自身的保護意思較差,容易釀成惡果。在法律方面,現今的青少年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知法、守法,對法律要有尊重的意識。

封躍平律師最後強調,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尊重他們的生命安全,也是對自己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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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公正的判決尚且如此,這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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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兩人都想殺C,各將一顆一模一樣的毒藥偽裝成C常服用的葯放在其藥瓶中,C服用其中一顆身亡,如何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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