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有關正當防衛的假設性問題,想請相關專業人士解答?
問題比較複雜,完全是因某次突發奇想的假設,想請相關專業人士解答。
A騎自行車途經某川流人群中,人群中突然有一個毫不相干的人飛起一腳,將A踢倒,這位施暴者無論是身高體型還是面相都比A看起來更強壯兇狠。A爬起來後,使用自行車鏈條鎖反擊,將施暴男子一招斃命。此時警察趕到。法庭上,A給出如下理由:1. 自己與施暴者生活中毫無交集,但對方毫無徵兆的出手,因此,A完全有理由相信遇到的是精神病人,或對社會治安有危害的人;2. 施暴者無論是身材還是個頭都明顯強於A,並且是對方先發起襲擊,並參看第一條中的推斷,A完全有理由相信,如果不採取全力措施,自身性命會受到危害;3. 在當時嘈雜的環境中,A無法分辨對方是否有同伴,因此為了保全自身性命,進而全力保護自己。4. 在當時嘈雜環境中,並參看第一條,為了避免周圍群眾免受傷害,A採取了該舉動,意將各方面損失降至最低。想請教法律相關人士,在這情況下,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倒地後對方無繼續攻擊,原防衛事項解除,拿鏈索反擊說好聽點叫想像防衛。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害人自身有過錯,在法定刑罰範圍內從較輕一端。
佔位。不構成吧
正當防衛構成四要件其中之一是不法行為正在進行或未進行但不及時阻止就無法防止法益被侵害踹完了,不發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了,這時候再動手就不太像是正當防衛,覺得有些算是被害人有過錯的激情犯罪(間接故意+被害人有過錯=處罰會低一些)對於理由1、有可能屬於假想防衛,假想防衛按正常犯罪論,因為對方是否會繼續對你造成傷害或靠用腳踹是否會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要從客觀分析(用腳踹隨機踹人難以構成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自己主觀臆想2、同第1項3、同第1項
4、同第1項法學專業生前來回答,最近正在複習司法考試,也正好複習到客觀阻卻事由一章。
答案:如果事件過程全程僅僅如題主描述的話,不構成正當防衛。A構成假想防衛,並成立故意殺人罪。
先從定義上來回答吧:
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分析(分析內容根據題主描述):
一、在A騎行過程中,突遇高大強壯男子飛起一腳踢倒在地。危害結果已經產生,該男子成立故意傷害罪(定罪程度按A傷勢鑒定程度來判定。)注意:在高大強壯男子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過程中,A的選擇有:1、直接撞上高大強壯男子;2、為了躲避這一腳撞上其他人。第一種行為可以被看做是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但存在爭議),第二種是純正的緊急避險行為,法律不追究刑事責任。二、在高大強壯男子的第一次危害行為結束後,沒有繼續實施任何其他危害行為。(高大強壯男子可能會有繼續動手的意圖,也可能沒有,但是在客觀事實上,其他危害行為沒有發生)此時,A遭受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停止。 (@張宿霧 的描述有誤,此時不能形容為結束,而應當是停止。因為無法判斷高大強壯男子接下來的行為是否仍將繼續,所以只能根據場景中高大強壯男子的後續行為來判斷該用結束或停止。)三、問題中,題主提出的第1、2點:A完全有理由相信遇到的是精神病人,或對社會治安有危害的人;A完全有理由相信,如果不採取全力措施,自身性命會受到危害。均屬於主觀判斷。主觀判斷不能代替客觀事實判定。這也是為什麼A構成假想防衛的原因。A對高大強壯男子的行為與客觀事實判斷不完全一致,主觀認為高大強壯男子將對自己實施危害行為,並有可能傷及路人。這是典型的假想防衛。就好像商場的門衛看見行蹤猥瑣的路人以為是小偷並擅自將該猥瑣男制服在地一樣,只在腦海里想像出來的行為與客觀不一致,不能當成是正當防衛。因為法律判定的基礎是客觀事實行為。
四、A使用自行車鏈條鎖反擊,將施暴男子一招斃命。A實施的假想防衛中,從實施起就意圖將高大強壯男子致命,並導致了該男子死亡。過程中不存在過失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以上。
P.S 答案仍有不詳盡之處,有疑問請在評論中提出,將一一補充。抱歉,這個問題一點也不複雜
僅從題干來說:不構成正當防衛,構成故意殺人罪
至於法理就不分析了,簡單舉個栗子
某天一個瘦小的男子經過題主家門口,高大威猛的題主剛好心情不好,表情有點猙獰,出門就踹了那個瘦小男子一腳,那男子拿起兜里的鋼筆,一擊貫穿了題主頸部動脈,題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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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題主的一些建議:加很多無關的要素並不會讓問題更複雜,只會讓看問題的人覺得麻煩。比如:途徑川流的人群等等......
我覺得還是「美帝」的「不退讓原則」能更好的讓普通人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而我們的法律確實很容易讓人誤解和說不清楚的地方,而這也給人為干預案件提供了空間。到底怎麼才算危害我的生命,怎麼才算正當防衛?我們都很想知道。有時候踢人踢不對位置都可能致死的,難道只要不掏刀不拿槍就不會被危害生命?那一腳飛踹說不定把脖子撞斷了。。。而誰能保證他踹完之後不打算繼續侵害?有人說的侵害中斷,所以沒有構成條件我覺得很不合理,即便它是法律。非得等刀都在我肚子里了我再反擊才算正當防衛嗎?求高人解答所有人心中的疑惑
作為現代文明社會的習武之人,我從自我防衛的角度拋磚引玉一下
1.忽然被攻擊,最應該做的是迅速拉開距離2米以上,以判斷形勢,遠離危險,這是對自身安全最大的保護
2.無冤無仇的情況下,如果對方沒有繼續攻擊,被攻擊者應該迅速質問對方,進入文斗,側面化解危險。
3.對方停止傷害,你卻拿了武器猛地反擊。其實已經把自己捲入一個未知的因果之中。破財傷運甚至牢獄之災,我覺得都是合理且公平的。
4.武松那個年代,殺個人和殺個狗似的,我們現在文明社會了,大家應該傾向用經濟和法律解決問題而非第一時間選擇暴力。
5.對方若繼續攻擊,請迅速打倒對方並再次撤到安全距離,呼救「城管打人了,」並報警。畢竟,站在被告席上比癱瘓在病床上好得多判斷刑事上的構不構成,你要從主觀,主觀方面,客觀,客觀方面來判斷。
你看正當防衛的要件:
(1)須有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的,這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這個現在是有的——被陌生人踢了一腳(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時間條件。
這個上面很多人已經分析過了,現在不是侵害正在進行,有爭議也不大,人家即使人高馬大,也只是踢了你一腳,又不是使用無敵連環10分鐘踢。(3)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對象條件。
這個對了,的確是不法侵害人本人(4)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當防衛,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主觀條件。
沒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成立(5)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限度條件。
殺人了,侵犯了最重大的生命權,遠遠超過必要限度。人家踢你一腳,你可以回一腳,直接弄死,造成了重大損害。絕對構不成。綜上,一個要件沒達到都不算,更何況三個。
以後遇到了,你直接用五個要件去套,都能套上了,再來進一步討論是不是正當防衛吧。這個根據主觀是不要要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殺人罪。對方踢了你一腳之後,對沒有對A再採取傷害行為,以為著對A的傷害行為已經終止了。A爬起來之後反擊,這種行為就不是正當防衛。對方打A的行為,可以由治安管理法進行處罰。 A爬起來之後,就用鏈條打對方,這是一種本能的還擊,而不是出於想殺死對方,但是A是確實想打對方的,A的還擊造成了對方的死亡,A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將題干精簡了下:A騎自行車途經某川流人群中,人群中突然有一個毫不相干的人B飛起一腳,將A踢倒,A爬起來後,使用自行車鏈條鎖反擊,將B一招斃命。問A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現在分析:
正當防衛的定義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此案例中,A確實遭受了不法侵害(被B飛起一腳踢到),至於該不法侵害是故意還是過失,在所不問。接下來,A能否成立正當防衛關鍵有兩點,也是存在爭議的兩點,其一是該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如果不是正在進行,也就無所謂正當防衛。從題乾的描述來看,A被踢倒後,爬起來使用自行車鏈條鎖反擊,中間沒有停頓,A B行為具有連續性,所以我個人傾向該不法侵害是正在進行的。第二個關鍵點是A的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時,如果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時,就成立防衛過當。此案例中,A騎自行車途經某川流人群中,被B飛起一腳,踢倒在地,這是A受到的侵害,A的防衛行為是使用自行車鏈條鎖反擊,將B一招斃命,我認為A的行為是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所以,我認為A的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而是防衛過當。
老師說題目表述不是很清晰。如果施暴者在一腳之後沒有繼續進行不法侵害,停在原地或逃跑過程中,被A用自行車鏈條一招斃命,則A構成防衛過當。若施暴者將繼續進行下一步動作被A阻止並將其制服則為正當防衛。題目中並沒有直接或間接顯示施暴者與A的行為,所以題目的條件不夠充分,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PS. 正當防衛有四個條件:一,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二,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三,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四是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以上。PPS.個人覺得應該是防衛過當╯﹏╰
不構成。防衛都算不上,是故意傷害罪,中國哪來的正當防衛。法官會這麼說,踢你一腳並不致命,而且不構成人身威脅,因為沒有開始進一步的人生危害行為,你這種是假想防衛。
現實操作中,警察處理打架鬥毆一般原則是:不問是非,輕傷賠重傷。
在你家裡打傷小偷搞不好也會讓賠錢的。
我估計警察這麼處理有他們的考量。 估摸實踐效果也不錯。非專業人員來參與一下,畢竟法律是專業人員制定的,但主要也是用來規範調整普通人生活的,怎麼也得讓咱普通人看的懂不是。
按描述來說我認為構不成正當防衛,最起碼也是防衛過當,「飛起一腳」離「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可還遠著呢,題主下面列舉各條辯解均系主官臆測,萬一人家是正在表演雜耍不小心正好踢到你(沒有真的不法侵害),那你就是假想防衛;如果人家想隨便找個人出氣耍耍玩的(有不法侵害,但防衛顯然過當),那你也是防衛過當。
更新一次。
除非事後查明,該人是武林高手,或者散打冠軍,或者特種部隊訓練尖兵,且具有反人類反社會傾向或者暴力傾向,否則更無可能成立正當防衛了。無論如何一個赤手空拳的人對你飛起一腳,他的危害程度都沒有緊迫到需要你斃他命來阻止不法侵害。作為業餘人士扯點別的,曾看過相關的文章,國內的正當防衛對被害人的要求是極其苛刻的,界定也是非常模糊,所以只依據你這些前提,完全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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