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繳稅嗎?

如果轉讓金額跟實際股權價值小很多很多可不可以?比如註冊資本500萬,我以1000元的價格裝讓80%的股份可不可以?可以的話需要如何繳稅?

如果贈予股權雙方需要繳稅嗎(相當於0元轉讓股權)?需要按什麼金額繳稅?


我本來想說,這個問題真的只需要搜索一下就行。

但是想一下每次我朋友碰上涉稅問題,自己搜到相關政策,也不知道怎麼解讀,最後還是要來問……

這個問題有專門的文件: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官方鏈接: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對整個文件的解讀,剛才搜到一個圖,是中華會計網的鏈接,鏈接在此:一圖幫您讀懂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對於你的問題:

1、股權轉讓要不要繳稅?

要,雙方就轉讓金額分別繳納0.05%的印花稅;如果是溢價轉讓,轉讓方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果轉讓金額跟實際股權價值小很多很多可不可以?

上面提到的文件里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看斜體字部分,這種行為是文件明確列舉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會重新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稅務機關會怎麼來核定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也就是說,起碼價格要與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份額一致。注意第三種方法,相信我,你不會喜歡的。如果是核定與凈資產一致,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得看公司經營情況,如果是累計虧損狀態,每股凈資產已經低於每股原值,自然不用交了,剛好相等也不用交。如果公司經營得好,算出來是溢價轉讓,那就得交相應的個人所得稅了。注意,不交不等於不申報。

3、如果贈予股權雙方需要繳稅嗎(相當於0元轉讓股權)?需要按什麼金額繳稅?

繼續看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在實務操作中,一般把贈予看做第七種類型,但是,送出去的人無論怎麼核定價格,實際上沒有任何收益,個人所得稅是交不了的。但是,受贈予方接受股權,是否要就作為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相關規定是真空狀態,據我所知,一些地區是對比受贈房屋要收取個人所得稅的。我個人不贊同這種做法,法無規定則無權,而且說難聽點,連對應的稅目都沒有,怎麼收?

你可以到主管地稅機關先諮詢,得到明確的答覆後再進行操作。

更新:評論中有說到「贈與是屬於其他轉讓形式,除了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的贈與,均可以認為轉讓價格偏低,對出讓方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我暫時不確定是我政策解讀有誤還是各地實務操作偏差,等確定後再更新。但是事先諮詢本地稅務機關總是沒錯的。


不是很懂,但是稅肯定要交的。你可以送,人家不按你那個收,人家按公允價征你怎麼破?


您的提問應該是以企業法人為納稅義務人轉讓股權,所以我略去了個人所得稅。

一、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哪些稅?

1、
印花稅

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收入額,萬分之五的稅率進行繳納。

2、
增值稅

上表所指「按金融商品轉讓徵收」,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稅率6%;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如符合免稅規定,其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3、
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1079規定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稅率與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一致。

二、能否進行低價轉讓低價轉讓或無償贈送

從上面各項稅種的計稅依據不難看出,企業稅收負擔的大小主要取決於收入額的核定。讓我們一起捋一遍股權變更辦理流程,能讓問題更加清晰。轉讓股權必然導致雙方需要在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此時會要求企業在股權變更前進行財務核算,對股權轉讓協議進行審核,然後才能取得備案資格,轉入變更流程。如果稅務部門認為納稅人交易價格明顯不合理,納稅人又無法出具證明,證明其有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由於辦理流程上是先稅務後工商,那麼該企業在工商部門也是無法辦理股權變更手續的。也就是說不管你怎麼進行口頭承諾或者自行簽訂合同,在法律事實上都沒有發生股權轉讓。

那麼稅務機關的核定依據是什麼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當然凡事有例外,如果一定要進行避稅處理,可以參考下列情況,需要企業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有力且合法的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第十三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如果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交易價格又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一般主管稅務機關主要採取凈資產核定法或類比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企業將會在避稅上顯得更為被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第十四條)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及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對 「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進行股權轉讓時,轉讓價格超出市場價70%—130%這個區間時,該合同的法律效益本身就有待商榷,人民法院有權予以撤銷。

因此,大幅度壓低交易價格是完全不可取的做法,倒是更有可能偷雞不成蝕把米。


1、不管是0元轉讓股權還是1000元轉讓股權,都不屬於稅法的規範範圍,稅法無權禁止。稅法只能固定這種行為要交什麼稅,交多少稅,何時交。

2、股權轉讓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需要交的稅不同,分別是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3、0元轉讓股權屬於贈與行為,需要核定股權轉讓價格,然後計算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4、在實收資本500萬的情況下,以1000元轉讓80%的股權,一般來說屬於價格明顯偏低,需要核定股權轉讓價格,然後計算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具體的政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以下行為屬於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況屬於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是有上面所述的正當理由的,也是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所得稅的。但需要交印花稅。


資本利得在我國是要交所得稅的,你如果認真考慮這個問題的話有個傳(特)說(別)中(爛)的59號文你可以讀一下,雖然一般人讀不懂但是可以概括成「公允價值」四個大字。。。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並不是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就可以完事,因為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不等於股權轉讓的生效,還需要進行稅務變更和工商變更,涉及到法人變更的,還需要進行法人變更及法人公章刻印,有些公司還要進行公司章程變更、股東名冊的變更。

一、股權轉讓的流程:

二、股權轉讓時,涉及的個稅問題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稅務變更時需要請稅務局開一張完稅證明,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其中個人所得稅的稅負較重。股權受讓人(新股東)在向轉讓人(原自然人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項時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稅率為20%。

在股權轉讓時,以下4種情形不用交個稅: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直系親屬之間轉讓:即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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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所得稅和印花稅,這裡有必要討論一下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的問題。在某些情形下,上述兩種稅是可能被徵收的。

一、土地增值稅

創業者阿創,有意收購水泥公司的一塊土地。經初步接洽及盡職調查,雙方決定展開交易。具體交易結構是,由水泥公司出資設立新公司,並以土地作價出資到新公司,再將新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阿創。

雙方之所以採取上述交易結構,是因為在直接交易土地使用權時,會產生土地增值稅;而直接交易水泥公司的股權時,阿創可能承擔水泥公司的或有債務。如果水泥公司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到新公司,那麼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免繳土地增值稅;阿創收購新公司的股權時,通常不會涉及土地增值稅,而且新公司成立時間較短,或有債務較為可控。

上述交易結構很巧妙,但也存在一個隱患,那就是股權轉讓時並非一定免繳土地增值稅。而阿創在交易前的盡職調查中,並未就土地增值稅的免繳問題對稅務部門進行訪談,導致了稅務隱患。果不其然,正當雙方全面展開交易之時,水泥公司被稅務局告知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

雙方不解,認為股權轉讓並非土地使用權轉讓,按照慣例應當免繳土地增值稅,而本次交易中為何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呢?但無論雙方如何辯解,稅務局的決定不予更改,稅務籌劃宣告失敗,整個交易也告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雙方損失巨大。

其實,關於股權轉讓與土地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曾多次做出批複,認為如果股權轉讓的真正標的是土地使用權,則應當補繳土地增值稅,某些地方稅務局也曾出台類似的規定。根據我們的經驗,上述批複和規定在實踐中較少適用,買賣雙方以股權轉讓形式轉讓房地產時,被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案例比較少見。

但審慎起見,我們建議買賣雙方在進行類似的交易前,向當地稅務部門徵詢:以股權轉讓形式轉讓房地產時,究竟是否可能被徵收土地增值稅,以確保項目交易的順利進行。

附:相關規定

(1)作價出資與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第4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第5條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第8條規定,「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第三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5條,「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1條規定,「一、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第3條規定,「三、關於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2)股權轉讓與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1條規定,「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第3條規定,「三、關於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鑒於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徵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9〕387號)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鑒於廣西玉柴營銷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將房地產作價入股後,於2007年12月6日、18日辦理了房地產過戶手續,同月25日即將股權進行了轉讓,且股權轉讓金額等同於房地產的評估值。因此,我局認為這一行為實質上是房地產交易行為,應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津泰達恒生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征繳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11〕415號)規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同意你局關於『北京國泰恒生投資有限公司利用股權轉讓方式讓渡土地使用權,實質是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認定,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湖南省地稅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關於明確「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徵收土地增值稅的通知》(湘地稅財行便函〔2015〕3號)規定,「……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規避稅收現象時有發生,嚴重衝擊稅收公平原則,影響依法治稅,造成了稅收大量流失……對於控股股東以轉讓股權為名,實質轉讓房地產並取得了相應經濟利益的,……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股權轉讓如何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複》(皖地稅政三字[1996]367號)規定,「對投資聯營一方由於經營狀況等原因而中止聯營關係,正常撤資的,其股權轉讓行為,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以轉讓房地產為盈利目的的股權轉讓,應按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增值稅

股權轉讓中的增值稅問題,因其複雜性和爭議困擾著交易中的參與者(包括創業者)。為此,我們整理了大量的法規,並對稅務部門進行了諮詢,目前已有一些階段性研究成果,供大家繼續研究和工作時參考,也請各位稅務專家斧正。

營改增之前,即《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下稱36號文)於2016年5月1日實施之前,股權轉讓涉及的流轉稅為營業稅。根據原有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營改增之後,股權轉讓涉及的流轉稅變為增值稅。那麼增值稅是否繼續不征呢。答案是不盡然。下面我們根據36號文等規定,對股權轉讓中的增值稅問題,按照轉讓主體、轉讓標的兩個層面,逐層進行分析:

1.轉讓主體

36號文對個人及企業轉讓金融商品,做了不同的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徵增值稅;而企業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未被免徵增值稅。

關於股權、股票是否屬於金融商品,詳見下文。

2.轉讓標的

根據36號文,銷售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應繳納增值稅。

上述服務,包括金融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等。

上述金融服務,包括金融商品轉讓、貸款服務等。

上述金融商品轉讓,包括轉讓有價證券及外匯等。

上述有價證券,顯然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但是否包括股份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新三板掛牌股票呢?我們將在下面進行分析。

(1)上市流通股(包括解禁後的限售股)

上市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解禁後的限售股),毫無爭議地屬於有價證券,因此轉讓該等股票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應當繳納增值稅,不再贅述相關規定。

(2)新三板掛牌股票

某些股份公司的股票雖然未上市交易,但可能在新三板掛牌交易,那麼該等股票是否屬於有價證券呢?

有人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股票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不屬於上市企業,其股票也並非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因此其股票不屬於有價證券,對其股票的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也有人認為,股票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實際上具備上市公司的某些屬性,其股票可以掛牌交易,也應當屬於有價證券,對其股票的轉讓應當徵收增值稅。

可見,對於新三板掛牌股票是否有價證券,以及對其轉讓是否徵收增值稅,存在爭議。我們為此諮詢了上海稅務部門,該部門口頭告知,新三板掛牌股票的交易也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應當繳納增值稅。但上述諮詢僅為口頭諮詢,而且社會上對於該問題至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因此爭議看似仍將繼續。

我們目前傾向於認為,新三板掛牌股票的交易被徵收增值稅的可能性較大。此外,我們已對稅務部門進行書面諮詢,在得到書面答覆後將與大家進一步分享。

(3)未上市股票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其股份的載體也為股票。那麼該等股票是否也屬於有價證券呢?

我們尚未在相關規定中發現有價證券的權威定義,但某些規定(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已將有價證券與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分別表述。而江西省國稅局更是直接規定,「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

參照上述規定,股份公司未上市股票不屬於有價證券,對其轉讓應不征增值稅。

行文至此,我們總結一下上述內容,(1)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徵增值稅;(2)上市流通股(包括解禁的限售股)的轉讓,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稅目徵收增值稅;(3)新三板掛牌股票是否屬於有價證券,以及對該等股票的轉讓是否徵收增值稅,尚有爭議,我們傾向於認為徵收的可能性較大;(4)至少就增值稅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股份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不屬於有價證券,對轉讓該等股權、股票不征增值稅。詳見下圖: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僅是我們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不同稅務部門針對增值稅的相關規定或解讀可能不盡不同。因此在具體的股權轉讓項目中,需要在盡職調查時就增值稅的徵收問題對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進一步徵詢。

附:相關規定

1.營業稅(原不征,現該稅種已取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2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2.增值稅

(1)增值稅徵收範圍(銷售服務-銷售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轉讓有價證券)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1條規定,「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2)轉讓新三板掛牌股票,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9號)第三條規定,「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未上市股票是否有價證券,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五(金融保險業)》(贛國稅營改增辦發〔2016〕53號)第六條規定,「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增值稅?答: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轉讓上市公司股權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稅目徵收增值稅。此外,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免徵增值稅」。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4)股票轉讓的增值稅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關於下發營改增熱點問題答覆口徑和營改增培訓參考材料的函》(稅總納便函(2016)71號)規定,「四、金融業 4.營改增後,企業買賣股票應如何納稅?答:應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


這個要分情況來看:

1. 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除限售股)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看你的提問不像是上市公司股票。

2. 個人轉讓股權一般要交的個人所得稅=(轉讓收入-股權原值)*20%。你想避稅,就要做低轉讓收入。但是無正當理由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也是不行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啥是正當理由呢?轉給你爸媽、配偶、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你承擔直接扶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動動腦子吧。


股權轉讓必須要交稅嗎?

1.股權轉讓要不要繳稅?

答案是要,雙方就轉讓金額分別繳納0.05%的印花稅;如果是溢價轉讓,轉讓方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轉讓金額與實際股權價值小很多很多可不可以?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這樣的條款: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這種行為是文件明確列舉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會重新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如果0元轉讓需要繳稅嗎(相當與贈予)?需要按什麼金額繳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把贈予看做第七種類型,但是,送出去的人無論怎麼核定價格,實際上沒有任何收益,個人所得稅是交不了的。

但是,受贈予方接受股權,是否要就作為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相關規定是真空狀態,據說,一些地區是對比受贈房屋要收取個人所得稅的。

也有說,贈與是屬於其他轉讓形式,除了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的贈與,均可以認為轉讓價格偏低,對出讓方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當然,最穩妥的辦法還是去直接諮詢當地稅務機關。

轉載請註明:愛協議 ? 股權轉讓必須要交稅嗎?


一切涉稅問題請撥打12366


非上市公司唄?轉讓人和受讓人有血緣關係嗎?直系三代以內或者配偶嗎?倒幾趟手能倒成血緣關係和配偶關係嗎?如果可以,你就能平價或低價轉讓,就沒有那個貴的死的個人所得稅了,而且也沒啥稅務風險。印花稅(親屬非親屬都要交)萬分之五小case忽略不計了,要知道個人所得稅百分之二十啊。

咋扯都扯不到血緣關係上的話,做最近三年虧損報表,也可以低價轉讓,但1000塊你就別想了,太假。沒血緣關係你搞贈送?太假。稅務風險啊親。

沒血緣配偶關係,沒有三年虧損報表,找事務所給你出驗資證明,然而事務所未必願意承擔太高的風險。


先佔坑,在外出差,等回家了有電腦了再詳細補充

其實,題主的這個問題並沒有寫的特別清楚。在實務操作中股權轉讓分為兩種。1、企業持有的股權轉讓 2個人持有的股權轉讓

兩種轉讓情形需要分開


答:個人股東股權轉讓需交納個人所得稅(20%)和印花稅(0.5‰)。法人股東股權轉讓需交納企業所得稅(25%)和印花稅(0.5‰)。根據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必須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相關規定,納稅(包括取得免稅、不徵稅證明)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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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價格屬於轉讓方與受讓方自由約定,轉讓給外部第三方,但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另外,需要考慮是否涉嫌轉移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各地稅務工商對於自然人股權轉讓是否繳稅、繳稅的基準價的認定標準把握的尺度和程序有差異。有些地方需要轉讓前辦理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核稅、交納程序。


有些地方是可以作價o轉讓的


需要,至少要交印花稅。。。。應該不可能讓你用1000元轉的


需要繳稅 即便是0元轉讓給對方 也需要以註冊資本的比例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一般是地稅繳納 雙方當事人均為納稅人


股權裝讓的所得稅問題,主要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繳納所得稅,題主的敘述屬於低價轉讓股權,如沒有正當的理由,需要有稅務機關重新核定;關於贈與,除直接贈與直系親屬外,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的時候股本的增值部分需要繳納個稅20%,稅務局只認報表的。贈予的話除非有供養關係的其它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請查詢稅法。


確定不是突然異想天開一下提個問題玩玩?真正辦過股權轉讓的能提這種問題。


其實很多時候分析稅的時候最需要的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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