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運會跑步猝死,學校應該承擔責任嗎?如果法律上應該,情理上應該嗎?

【大學生校運會跑800米猝死 學校欲取消運動會】據南都,24日,廣州某職業技校的學生謝贊輝,在參加校運會800米競賽時突然倒地猝死。學校對此感到意外,稱他此前體檢一切正常,還通過了1000米的體能測試。目前,學校計劃取消明年的運動會,稱雖然違背素質教育,但風險承擔不起。


根據現有情況,法律上不應該,情理上也不應該。

但風氣壞了,政府也不保護學校、醫院,導致那些人只要鬧一鬧就有錢拿。

政府為了脆弱的穩定而去滿足少數人的貪婪,這不僅傷害大多數人的利益,更損害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

事已至此,無論怎麼批判、反諷都沒有意義了,這樣的國家究竟會變得怎樣,沒人知道。


不是法學專業,不敢妄答,只想引述我們學校體育部一位老教授的話。

當時因為這個事兒,學校體育部開會討論是否要放寬1000/800米及格線。有位教授說,

你就算是放寬到5分鐘、10分鐘,還是有學生會跑死。

點到為止。


根據侵權責任法,一方需要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有作為或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有侵權結果發生;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學生猝死的話,一般學校都沒有過錯,所以無需承擔責任,應該定性意外事件。如果學校有過錯的話,比如沒有及時救治(能救不救的不作為),老師沒有盡到監督管理保護的義務(應管不管的不作為),或者是老師體罰10000米以為學生吃得消(過於自信的過失),那麼學校根據自己的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如果學生是被同學欺負,被同學強迫去跑步的話,那首先應該又那(些)個學生賠償,學校根據自己有沒有過錯,例如能及時制止是否制止了等等承擔補充責任。

說完法律規定,我們就知道其實現在學校所謂給予的賠償,其實已經是學校為息事寧人而給的補償了,那是道義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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