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國法定結婚年齡規定女方不低於20歲,而男方卻不低於22歲,產生差異的原因是什麼?
謝邀。
這個問題放了兩三天,總感覺沒什麼可回答的。
立法上的差異往往要追尋立法者的本意,但是現在再談立法者的本意比較困難。我們可以通過探討以往的法律來解讀立法者的原意。
先說題外話,法律不是憑空創造出來的,就婚姻法來說,一是要考慮民眾的風俗習慣,二是考慮生理情況,三是借鑒以往立法。我不搞民俗,也不學生理,只能談談第三點。為什麼現行婚姻法規定男22,女20?先看看1950《婚姻法》:第二章第四條: 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
這個規定又是從何而來呢?再看民國時期的《民法》:
第四編第二章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婚約。
這說明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男22,女20不是憑空來的,在它之前的幾十年的法律都是這樣(男比女大),這代表了一直以來的傳統,婚姻法是很重視傳統與風俗的一門法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也不足為奇了。
說到這,我也比較好奇,再往前,是什麼時候開始有這個男比女大的規定的呢?網上找了一段介紹:中國法定婚齡沿革在中國古代,一般用「禮」來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禮」起源於原始人類祭拜鬼神求平安的一種儀式,而後被轉化為管理國家,調整社會關係達到治國齊家的習慣法。西周時期,一般以成人的年齡作為最低的結婚年齡,男為20歲,女為15歲。對當時影響較大的《周禮·地官·媒氏》則「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唐代婚齡貞觀年間《新唐書·本紀卷二》曰:「二月丁已,詔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娶……」唐玄宗開元《新唐書·食貨志一》記載「二十二年,詔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宋代時,男為15歲,女為13歲;明太祖洪武《禮部志稿》卷二十規定:「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嫁娶。」清朝變法之前,與明朝有相似的規定。
可見,上溯到周朝,我們的立法就是男比女大的了,我們的立法者,只是在遵循一項幾千年的傳統罷了。
東漢《白虎通義》根據經義並總結歷史,道出了理想年齡及其理由:「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陽數奇,陰數偶。男長女幼者,陽舒陰促。一樓似乎有點文不對題。
你回答的是法定婚齡之所以規定為男22女20的各種緣由及合理性,而問主問的是男女法定婚齡相差兩歲的原因。
我覺得主要還是基於生物學和心理學的兩點考慮。第一,從生物學上看,女性普遍要比男性更早發育至成熟狀態。第二,從心理學上看,女性普遍要比男性更早達到心智成熟狀態。來自電影《假裝情侶》的片段,似乎可以從側面解釋這個問題
傳統觀念,男方要比女方年齡大
法定婚齡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因此,各國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丹麥、波蘭、美國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新加坡規定男女均為十八歲;俄羅斯規定為十四歲;日本、羅馬尼亞、巴基斯坦規定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菲律賓規定為男十六歲,女十四歲。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歲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台灣「民法典」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也有的同志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
身體上來講,女性的生育能力『過期』的比男性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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