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方已經掌握了在逃犯的下落,一般是直接進行逮捕還是通過各種渠道勸其自首以爭取寬大處理?

有感於CCTV12在逃犯被規勸自首,但是心存僥倖未自首,警方給過最後通牒,然後只好將其逮捕。(警方確實已經完全掌握他的下落,但是仍給他自首機會)


謝邀。

2011年清網行動的時候,你應該在滿大街上都能看見這個公告,紅頭的正式文本找不到了,重新給你貼張圖吧:

為什麼要規勸其自首?

於公,能不戰而屈人之兵的,為什麼還要浪費公帑,浪費辦案經費的去抓?有這點警力、財力的,拿去投入到現行案件中不是更好?

於私,刑法明確規定的自首情節從寬論處,為什麼不給人家機會來投案自首?也要給犯罪嫌疑人一條生路嘛,這個才是打拉結合、寬猛相濟嘛。


逃犯,一般是指公安機關已經作出刑事拘留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未到案的情況下,被列為網上逃犯的人員。(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人員)

對於逃犯,是勸其投案自首,還是進行抓捕(如果人民檢察院還沒有批准逮捕,
是不叫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是要看實際情況的。

1、
對於殺人、搶劫、綁架、放火、投毒、強姦等性質惡劣、手段殘忍、社會負面影響惡劣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機關掌握了這類嫌疑人的下落,一般是會組織力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的。

原因:一般來說,這類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後沒有及時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那麼就是有很重的逃避打擊的心理,過後再勸其投案自首,成功率是極低的,反而會打草驚蛇讓其再次逃跑。而且犯下重案的犯罪嫌疑人,他們都知道自己有什麼樣的後果,所以大多數都有破罐破摔的心理,很可能會再次作案,社會危害性比較大。

對於這類逃犯,無論是出於社會影響的考慮,還是出於案件辦理的角度考慮,公安機關在知道曉犯罪嫌疑人下落的情況下,一般都會組織力量進行抓捕的。

2、
對於詐騙、故意傷害(情節較輕)、盜竊、經濟類案件,如果公安機關在知曉犯罪嫌疑人下落的情況下,大多數會以勸其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原因:一方面,中國大陸的警力是少之又少的,基本上一個人干幾個人的活。如果能夠通過規勸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不戰而屈人之兵,那何必浪費人力物力財力來抓捕呢,把有限的資源投入無限的革命工作中不是更好么。另一方面上述類型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判刑都不會很重(情節嚴重的除外),如果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是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如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如果案件簡單明了,情節較輕的話,有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所以規勸這類犯罪嫌疑來自首,成功率是相對較高的。


就算全部掌握了下落,對警察來說自首也一定比抓捕好,能省掉很多麻煩以及避免潛在的威脅。


主要是為了節省人力物力財力,擴大影響力。


謝邀。

我就從實際辦案中是如何做的說說吧。

一般來說如果能聯繫上在逃人員,公安機關會直接打電話給他或其親友,勸其到公安機關投案。一是路遠勞頓,二是也有同情憐憫之類的因素。

特殊情況下,簡單的上網通緝很可能會驚動同案犯,避免案情泄露,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公安機關會直接到其居住地實施抓捕。

題主所說公安機關會對嫌犯心理進行救贖,至今未見。


主動交代團體犯罪事實的可以順線破集團案件。投案不自首的人太多。主動投案自首如果沒有大的社會危害性是可以取保的。


罪行不重的話勸勸吧...畢竟有時候一個輕罪(比如判不到三年的那種),山高路遠的跑去抓呀麻煩。


直接進行拘捕,規勸自首是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位置的情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警方要來抓他或者在快被抓到情況下自首,不構成自首。去年學的刑法,書中有關於自首的定義,自己有可能記錯,可以翻一翻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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