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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葯家鑫、夏俊峰、林森浩案 輿論分別起了怎樣的作用?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非法學生,只是對相關問題較為關注):

葯案,林案若證據確如公布的所言,在現行法律下, 死刑個人覺得合理,輿論不管正面反面影響,都並沒有造成實質影響(葯案中教授的"彈鋼琴說"和林案中復旦的請願書倒是對民意造成了極大反彈)

夏案有很多疑點,而且由於最後在網上變成了一場站隊活動,我難以評判,只能說個人覺得如果案情如公布材料所言,死刑有些過重(但是如果工作人員真的沒有對他動粗,法院也有這樣判的根據,只是從重了)

李天一案個人認為確實是受到民意的影響的,和林案有類似的一點是律師一開始都採用了無罪辯護,是否真的有利於當事人的權益,值得商榷

一家之言,勿噴


匿,說一下我比較了解的夏俊峰案件,在老街坊們的口中,這一直是個奇妙的案件。我奶奶家老樓正好住出事的瀋陽五愛市場附近,從小在那邊玩耍對寸土寸金的五愛相當了解,夏俊峰攤位占的位置稱得上黃金地帶,沒有點特殊情況他能長期佔據那個地方安靜的擺攤估計附近幾百米內的小販都不會有人信,而且他的收入肯定比大部分認為商販掙的少的小清新還要多。

夏俊峰父親曾經是城管的職工,他自己也曾代替城管收取過市場管理費,他和城管間的恩怨情仇一句話根本總結不完。說白了如果城管不是城管,這有可能就是「」你瞅啥?」「瞅你咋地!」「再瞅一個試試?!」……在我大瀋陽,基本每天街面上都會發生這種場景,多大事兒似的!

兩個城管經過法醫鑒定大部分傷口在背後捅入,可見攻其不備出其不意絕對我國兵法精粹。其中一個家裡是單傳還沒有孩子,就此算是絕戶,所以人家家屬處心積慮的不求諒解只想償命這想法多麼樸素。

最後,夏俊峰被帶走後,他妻子完全沒有任何擔憂(有種說法夏俊峰是自己跟著城管走的),還在原地繼續淡定的賣烤腸,直到公安來找。

看,知道為啥奇妙了吧?當然我覺得最奇妙的是,第一我去五愛附近的小販都成弱勢群體了???第二殺完兩個人以後,還有人覺得殺的好……

作為一個瀋陽人,至今對這件事感受頗微妙,因為它造成的嚴重輿論影響就是,瀋陽城管如今徹底成了被閹割的面蛋,不該管的事兒不管,該管的事兒也不管。

比如吉祥夜市兒,夜市街裡面小攤販早已經擠滿,卻還有源源不斷的小販試圖在附近蹭人氣,而且大家都不願意去街中央因為裡面客流少,都喜歡擠在街兩段入口處,於是作為大東區主幹道之一,擁有4排單側車道的聯合路就遭了秧,從5點開始4排道被湧出來的小販佔據3排,只留一排供車輛行駛(這一排還得交警想盡辦法在旁邊看著,否則一個不留神……),連牛哄哄的公交車都得乖乖服軟小心翼翼的擠過去,基本上分分鐘賭成北京長安街不是問題。如果某天倒霉,趕上有小販在你車旁邊順手扔個竹籤子什麼的,你連停下來跟他理論車被颳了的機會都沒有,因為後面大家都很急,就這一排道,你停下了別人咋整?然後小販們徹夜忙碌後,更弱勢的環衛工人們就慘了,周圍的小區也慘了,油煙嘈雜如此美妙……這時候你問城管怎麼不管管?嗯,不告訴你了都成面蛋了么,小販都是爺都是上帝,普通百姓算個屁!

至於路邊已經把宣傳店鋪牌子擺的佔滿盲道的店鋪們,那就更好辦了,城管現在都會小心翼翼的告訴他們把牌子先收起來,給個面子嘛,大不了等走了再擺出來嘛……

看輿論多重要!別問我這句話跟上面我扯淡的那一堆之間邏輯是什麼,我要是知道就不會覺得好多事情都是如此奇妙了。

最後的最後,我一向是建議大家義憤填膺營造輿論之前多做做功課的,比如說花十分鐘一字不落的看完判決書全文,或者詳細翻翻證據目錄神馬的……

平安夜收到一堆紅包,卻沒有一個蘋果,不開心,先這到這兒,想起什麼再補充……

PS:如果有人看的話……


謝邀。

先簡單給出結論:上面這些案件裡面,輿論對量刑並無影響,真正影響量刑的,是案件的情節本身。

雖然很多人都認為葯案判死刑立即執行是受輿論影響,但也僅僅是一種猜測,因為葯案屬於可死可不死,但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他要死,我們誰也不知道。

我這個回答,是想告訴你們,一個刑事法官在評價案件量刑情節的時候都需要考慮哪些內容,為什麼要考慮。先強調幾點:

1、以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情節為準

2、僅僅是我自己對這些案件的看法,不代表案件經辦人就是這種想法

3、我給這些情節打分,只是一種量化的體現,以直觀表達出我對這些情節的看法,並不代表實踐中這樣操作

4、李案涉及未成年人,故不予評論

各人的判決書出處,有錯誤請指正

復旦投毒案宣判 被告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死刑(附判決書全文)_上海圖文

夏俊峰案一審判決書——你們這些不要臉的噴子,先看司法文書再噴行嗎?

葯家鑫判決書_百度文庫

一、我對主要量刑情節的危險性打分表

二、具體說明

1、損害結果

很多人在同情夏俊峰的小販身份的同時都忽略了一個事實:他殺死2人,重傷1人。這是非常嚴重的損害結果,而且據新聞說其中還有個死者是獨子,他家已經絕後。這個情節在判決書里沒看過,所以我沒列。但如果作為案件的經辦人能夠確定這一事情的話,這也是重要的損害結果之一,還要繼續加重。

而葯案和林案都是導致一人死亡,損害結果上一致。

2、作案動機

夏的殺人動機產生於城管與小販的矛盾,這是常見的社會矛盾激化的結果,可以理解。但夏並不是當場殺人,而是在事件平息之後,到辦公室處理時再突然殺人,所以這樣的動機,惡性比矛盾激化要更重。

而葯的殺人動機僅僅是「怕人不死會更麻煩」,這種殺人動機的價值觀更加惡劣。

林的殺人動機只是因「瑣事」,要比夏的殺人動機更惡劣,我認為與葯那種撞人後滅口的惡劣程度是基本相當的。同類的例子還有在街上一言不合,或者酒吧里撞了一下,就直接拿出刀捅死人。這類因為一點小矛盾就漠視生命的態度是很可怕的。

在作案動機這裡,我們要考慮的一件事情是:矛盾衝突激烈的時候,行為人難以控制自己情緒激動或者無法留手而殺人。這也就是常說的「激情殺人」(注意這不是一個專業名詞)。例如夏案如果是當街吵架,吵著吵著夏就激動起來拿刀捅死城管,這種作案動機是可以理解的。當然理解並不意味著可以原諒,而僅僅是說這種作案動機的主觀惡性是殺人動機中最小的,不需要再額外增加危險性評價。

3、是否預謀和工具來源

夏案因為沒看到證據,不確定他的刀是否有預謀攜帶,所以暫時還是認為無預謀。

葯案就比較明確,是突發事件,肯定是沒預謀的。

而林案是預謀殺人,從準備毒藥、投毒、有相對較長的準備過程。雖然我國並不區分類似英美法系那種一級謀殺、二級謀殺之類的罪名,但在量刑評價的時候,也仍然要考慮這方面的危險性。另外,評價2分,是因為投毒這種殺人方式還是比直接用刀殺人之類的必死方式要溫和,也更有拯救的可能性。

4、作案手段

夏案的死者死因是心臟被刺失血死亡,葯案的死因是動脈破裂失血死亡,而且砍了多刀,都是傷害案件中致死手段比較惡劣的。對夏給2分是因為兩人都是這種死因。

而林案的死者卻是「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這種死亡方式緩慢,並且給死者及家屬帶來極大的恐懼感和痛苦,所以這種作案手段導致的死亡方式的惡劣程度更大。

5、被害方過錯

這部分需要考慮的並不是之前的矛盾起因,那個是在「作案動機」部分來考慮的。

這裡需要評價的是,在被害方被殺死的時候,他自身對於「被殺死」有沒有過錯?這種情況通常都發生於雙方直接發生矛盾衝突當場,例如,如果夏案中能夠證實城管當時有毆打夏,那自然就屬於被害方有過錯的情況。

一般來說,如果只是輕微矛盾,行為人事後的報復行為不能認定為是被害方的過錯(也仍然屬於作案動機),如林案中,即使之前的瑣事是林有道理黃無道理,也仍然不能因此就認為黃對自己「被殺死」有過錯。當然少數情況下,雙方的事前矛盾激烈到一定程度,也可以認定被害方有過錯,如被長期家暴的妻子殺死丈夫,即使殺人時沒有發生家暴行為,也仍然評價丈夫自身有過錯。

6、事後反應、辯護理由

這裡包括下面的辯護理由都需要考慮的問題是「期待可能」:不能過高要求每個犯罪的人都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因此,要容忍和接受犯罪人員在一定限度下逃避抓捕、迴避事實,並對主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的人加以獎勵。

因為在抓捕歸案和尋找證據定罪上,本就有預算要投入一定量的司法資源,在這一限度之內,未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就不能加重處罰;相反,在這限度之內因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而節省了司法資源,應得到從輕。

正因如此,夏作案後逃離現場,葯一開始在交警不承認,都屬於在容忍範圍內的逃避責任行為,不能因此加重他們的處罰。

相應的,林在事發後兩次接受訊問都不承認的行為,本身也屬於在容忍範圍內的逃避責任,不能因需要投入司法資源對此進行偵查而加重處罰。但是,他是「有機會救人而保持沉默」,這一態度直接導致死者失去獲救的可能,這才導致他被加重處罰。

在辯護理由方面,夏的主要辯護理由是遭受毆打後還手,這同樣也屬於可容忍的範圍,因為只是「沒有證據證實存在」,而不是「有證據證實它不存在」,即無法證實夏是在說謊。而且考慮到實際中普遍存在執法人員的態度粗暴問題,所以不能因此加重對他的處罰。

而葯歸案後一直都是如實供述的,連自己為什麼殺人的主觀心態都交代了,這種態度是很誠懇的,理應得到輕判的評價。

至於林,他雖然承認了投毒,但辯解為「愚人節玩笑」,這是非常離譜的、並且根據辦案經驗就足以確定是為自己開脫的理由。這種辯解已經超出通常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可容忍限度,應予加重處罰。在這方面,我的觀點是:我可以接受被告人否認事實或保持沉默,但不能接受這種明顯站不住腳的謊言。順便提一句,李某強姦案中,強調被害人是「賣淫」,這同樣也超出我個人的容忍限度,即使是賣淫女的性權益也一樣要受保護,李某這種帶有人身攻擊和侮辱性質的辯解,也會導致重判。

7、其他要說明的

以上只是主要的量刑情節,實際辦案的時候還需要考慮更多細節,如刀是常見的水果刀還是管制刀具,為什麼夏和葯都會隨身帶著刀,林與黃之前的矛盾具體是什麼,等等。而有時候這種細節往往就成為決定是死緩還是死執的最後一根稻草。

此外還有個比較大的量刑情節是這三個案件中都缺少的:被害方的諒解。

夏案和林案採取的辯護策略都是宣傳加害者的身份,拔高其道德高度,以博取輿論同情,忽略了爭取被害方諒解(當然夏案可能是被害方也不大可能會諒解,畢竟人家絕後了;而林案其實是有機會爭取的,但他們走錯了方向)。作為刑事案件的承辦法官,實際上根本不會去考慮他們所代表的群體素質如何。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夏代表的是他自己,而不是和城管苦大仇深的小販群體;林代表的也是他自己,而不是高素質的學生群體。所以這類輿論試圖以「群體素質」來取代「個人素質」,對量刑毫無影響。

而葯案,最大的問題在於受害者一方堅決不願意和解,這也是葯在量刑評價中得分很低卻被判處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受害方態度過於堅決。至於葯為什麼要判死刑,我的想法是為了維穩,而不是輿論,當然這也只是猜測罷了。

總之,輿論其實很難影響案件的量刑,因為很多時候輿論關注的點與量刑時需要關注的點並無太大關係(如走私模擬槍判無期的案件中,輿論關注的是槍支鑒定標準,而量刑關注的是「走私」),而且輿論並不代表真正的民意。但這並不代表輿論就對量刑一點影響也沒有。例如許霆案的再審,就是明顯受輿論影響的結果。

輿論最大的作用在於監督案件的審判和司法公正,讓法院和法官能夠保持中立,不拉偏架。法院的判決要追求社會效果,要儘可能符合大眾的期待,但絕對不能盲目跟從大眾的期待。其他具體輿論對司法的作用就不多說了。

另外再補充一點:

刑事案件中,律師的辯護權是獨立於被告人的,所以通常情況下,不會因為律師過度行使辯護權而使被告人獲得重判。

但是少數情況下律師有不當行為,如明顯是律師教被告人說謊,辯護言論中涉及對被害人人格的貶低,故意煽動群眾情緒或者製造輿論,等等,在被告人量刑選擇時會偏重。如可緩可不緩的時候,就不緩;可死可不死的時候,就死了。可從輕可減輕的時候,就只從輕。等等。

暫時就想到這此,如果有再補充。


葯家鑫案子 正常下只要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是可以不死的,但因為輿論的力量,被害人家屬拒絕了葯家鑫家人的賠償,所以葯家鑫死了,輿論是殺死了葯家鑫,但是不是因為輿論影響的法官的判決,而是因為影響被害人家屬,個人認為法官的判決沒有問題

林森浩案子 也是一樣,如果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也是可以不死的,但林的家人比較作,不去積極賠償,反而搞什麼無罪辯護,所以最後害死他的是他的父親而不是輿論。像這類故意殺人的案子,其實最關鍵的是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只要獲得諒解一般都能保命,這個比輿論要重要的多。

李天一的案子,感覺李確實被陰了,但陰歸陰,法官判的沒問題。像李這樣通天的人物,如果不變成公共事件可能會不了了之,輿論只是把他變成必須公事公辦的事情。而他的母親夢鴿可能還不太習慣公事公辦吧,如果她能服軟不堅持無罪辯護,而能積極賠償的話,他兒子也判不了那麼多年,緩刑也不是不可能

夏俊峰的案 子貼一下郭玉閃的看法吧

以小攤販殺城管的案例來說明。06年的崔英傑案子,被小攤販崔英傑刺死的城管李志強在崔英傑一案的法律程序尚未結束的時候,北京市委就認定李志強是革命烈士,這意味著在政治上已經判崔英傑死刑了。但最終辯護律師依然保住了崔英傑的命。因為律師在一開始時採取的辯護策略就是直接進攻城管的「出生證」,並且在對手沒有反應過來之前就完成了取證:人大蓋印的證明,北京市沒有批准城管的正式編製。如此,城管不就沒有執法資格,那豈不成了攔路搶劫的路匪?更妙的是,律師並不直接拋出此證據,而是捏在手裡與北京市討價還價:你留住崔英傑的命,律師就不強攻城管的身份。在強大的輿論關注壓力下,北京市不願個案發酵成對城管制度的否定,最終選擇了妥協,這才給了崔英傑一條活路。

09年的夏俊峰案就沒有如此好的結局。夏俊峰案有上中下三種策略上策同崔英傑一樣,律師應當對城管的出生證去取證,並在同樣強大的輿論關注下以此與瀋陽地方博弈,留住夏俊峰一命。但此案所有的律師都沒有針對此策在最快的時間內取得鐵證。中策是暫承認城管的執法權,轉而攻擊城管逾權:城管可以執行工商權,但因警察權不能委託執法,城管沒有任何權力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從他們把夏俊峰帶走的那一刻開始,非法拘禁就開始了,夏俊峰就具有正當防衛的權利了。若採取此策,律師也有非常多的針對性取證,當時街頭圍觀的人群證言,街頭夏俊峰的鞋子(若夏俊峰自願去城管辦公室,怎會光著一隻腳去?)等等,在強大輿論壓力支持下也可展開博弈,甚至可以告訴對手,不針對城管制度取證是律師留出的餘地,同樣律師要求對手也給夏俊峰的性命留下餘地等。下策是集中辯護「室內八分鐘」,即夏俊峰被帶到城管辦公室後如何在辦公室內正當防衛。陳有西律師最後選擇的正是此策略,此策略很鮮明,他完全避免了對城管制度的任何挑戰,在表明這種政治態度後選擇應用他個人的「體制內健康力量」資源來為夏俊峰留住性命,但缺點是拋棄了最有力量的輿論公意,將夏俊峰案子的結果委託在最高法一些法官的良知上,從而使得辯護變得相對被動,結果也相應不可預測了:只要最高法沒有一個法官願意承擔判決的責任,案子就會遙遙無期的拖延下來。

(案件回顧:09年5月瀋陽小販夏俊峰被城管帶走後,在勤務室內用隨身小刀刺死兩名、重傷一名城管,終審被判決死刑,辯護律師為滕彪。與該案類似的06年崔英傑案則在律師夏霖的辯護下判處死緩)。

策略的重點是要鮮明,只有越鮮明,傳達給對手的信息才越明確,博弈也越明朗。所以辯護策略絕不能一鍋粥,比如滕彪的辯護詞,把上中下策都寫進去了,但實際上策略是模糊的,看不出重點在哪裡,自然也就沒有博弈了。一旦輿論公意的壓力沒有被律師的策略轉化為現實的博弈力量,輿論就只是輿論,對手自然該怎樣做就怎樣做。所以最終二審結果夏俊峰死刑,案子才最終走到讓最高法複核的程序上,而在複核階段,律師能起的作用就相對更小了。


我們都以為,輿論在這些案件中起到了很大甚至是關鍵的作用,但這都是我們認為而已。最有資格回答這些問題的是這些案件的主審法官們,然而他們不可能會到這裡回答這些問題。


藥家鑫如果是我們香港地區的居民,在被捕前逃回香港的話,公安就拿他沒辦法了,畢竟公安不能去香港抓人,中港地區沒有司法引渡,而且香港永久居留權獲得者不受遣返,可以用一國兩制,司法獨立做擋箭牌和護身符,一輩子不回內地就是!!!


謝邀。說一下對這幾個案件的個人感受。

先說一下夏案。

夏案可以說沒受到任何輿論的影響。此事一爆出來,我就知道夏俊峰必死無疑了。他的行為性質是對抗執法,進一步說就是對抗政府。當局一向會對這種行為進行嚴懲的。無論此事真相如何,有無證據,他都必判死刑。輿論在這個案子中根本左右不了上面的意志。我來假設一個最極端的情景:一個人在被公安刑訊逼供過程中,奮想反抗,殺了警察,會怎麼判?不管你怎麼看,我認為他必判死刑。輿論起不了作用。法律在這種案子中,其統治工具本性暴露無疑。我這樣說並不是我已認定了判夏死刑不對,這個案子還是存在夏是罪有應得的可能性的。但是我們已無從得知真相如何了。

葯案和林案最大的新聞點其實就在於他們是在校大學生。有些國人似乎一直有一個誤解,就是學問越多人就越有素質,越有人味。連殺人犯都要分個三六九等。農民工殺人就是無知暴徒,大學生殺人就是一時糊塗。中國的殺人犯成百上千,有些人只同情在校大學生。我就納悶了,同樣是毫無人性的殺人犯,大學生怎麼就那麼值的寬恕。如果二人是拾荒者或農民工,那些說著同態復仇、何為正義,並呼籲寬恕、感嘆沒有人性的光輝的人,才沒有閒情逸緻去說什麼死刑不公呢。對這兩個案件,我認為輿論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那就是認為二人罪有應得的輿論佔了上風,促使審判機關做出了正確的判決。另外,我完全不認同二人在死前的懺悔,被關起來失去自由的人的話我是不信的,你演的再好也沒用,他們沒被抓住肯定是另一副嘴臉。

李天一案是百分百受了輿論影響的一個案子。這次的民眾是一種狂歡的心態。這個案子從案情來看,是存在仙人跳或被他們引誘的可能的。但那又怎樣?強姦小姐也是強姦啊!還是很惡劣的輪姦。李天一無論是出於紈絝本性,還是受他人陷害,他違背婦女意志,實施了犯罪行為是無可爭議的。我覺的這次的輿論主要起到的是防止暗箱操作的作用。


能被媒體影響的法官都應該辭職謝罪。

他的職業是幹什麼的,就是不受外界影響根據事實和證據依法公正裁決的。

他們受影響竟然怪媒體,這也太脆弱了吧,所謂的公正。

假使有一種情況是媒體影響了法院 法院的領導施壓是畸形的司法不獨立造成的 問題當然更不在媒體了。

不能因為你沒有長尿道就不能長腎了,也不能因為你沒有肛門就不長大腸了。不管是用排泄物沖開還是用手術撬開,具有尿道和肛門都是遲早的事情。


隨便翻了翻,反對 @malaldo關於林森浩的看法

葯是直接八刀致其死亡,簡單地說,他的順序就是 行為===》結果===》認錯

也許被害人的父母有你所說的「但因為輿論的力量,被害人家屬拒絕了葯家鑫家人的賠償」

導致了葯家鑫的死刑結果

但不知道這種「林森浩案子 也是一樣」的腦洞是哪裡來的

林森浩在被害人發病住院期間,探望,B超,與其父母甚至數次溝通

被害人母親多次提到:他有好多次機會告訴我們究竟下了什麼毒,他都沒有說,看著我的孩子死亡

這才是拒不諒解的最重要原因

林的順序是 行為===》未徹底發生預期結果===》可救而放棄===》結果===》認錯

能了解具體的事情再來回答么?


一個人的量刑,一群人的狂歡


先自述一下:新手、無論工作.生活.家人.朋友均與法律系不沾邊。

路過這裡純屬想看一下分析。

只是在看熱回復 @DoonnerDie的那張紅色圖,覺得有些不妥,因關閉評論、也看不到別人的評價,於是在此新開回復,不吝指教。還望@DoonnerDie不要笑話我一個非法律的新手來提問 :)

以下僅對紅圖產生的疑問,並不針對具體案件和具體事實。

原圖如下、我加了藍色的進度條:

或因國內法系看重結果犯的原因,第一條排列的是最重大危害的:後果。分數最大。

但於我等非法律專業的看著比較累,於是我按通常的時間線習慣,做了重新排列。如下:

那麼對這張表我產生了疑問:

1、辯護環節的+1和-1分,是否計入量刑範圍?

----擴大問題:故意做無罪辯護或脫罪辯護(愚人節玩笑一說)、是否會加重處罰?

----再擴大:證據確鑿、能否做無罪辯護?做了無罪辯護就罪加一等么?

2、事後的投案自首與辯護環節、與犯罪過程相比的權重有多大?

之所以有第2問,權重問題,我做了著重、如下圖:

疑問在於:此表的葯案事後「投案」與「辯護」,合計-2分、居然能抵消林案「預謀」殺人的2分、或抵消「實施」折磨死的2分。

我覺得「預謀」的分值太低了。

我覺得以痛苦的緩慢方式至人死亡的分值也太低了。

我覺得砍了很多刀的分值也低了。

這也是為什麼在本表中體現出:預謀犯罪分數值(危險性)、遠低於激情犯罪(危險性)的原因。

如果此表的分值設計有誤,則由此表產生的闡述和理論,將不復存在。相反,還會產生奇怪的結論與理論。

建議重新設計此表。


謝邀!

我看到的問題標題是這樣的:

李天一、葯家鑫、夏俊峰、林森浩案輿論對於量刑分別起了怎樣的作用?

  1. 既然說法律,那就用法律的精神:以事實為依據。
  2. 因此: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表明,社會輿論對於這些案件的量刑有任何直接作用
  3. 從天朝司法機構的上下層級關係及官方定義的性質,可以猜測行政和政治力量以維穩為目的,對這些案件的量刑,可能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證據證明這些過程真實存在


與量刑無關,卻提升了辦事效率


結合這學期上的刑法課和自己的看法談談「死刑」的適用問題。也許和題主的問題有不太對應的地方。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48條第一款第一句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請注意這裡的用詞「罪行極其嚴重」。

另外,這裡的「死刑」不僅包括「死刑立即執行」,還包括「緩期兩年執行」,而這兩者雖然同屬「死刑」,但嚴重程度卻天差地別。後者是只要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期滿後就自動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之後往往還可以繼續減刑。前者不用多說,經最高法批准之後立即剝奪被告的生命。

說了這麼多,我想表達的意思是,連死緩都需要「罪行極其嚴重」,那麼死刑「立即執行」的要求就更高了,對應的應該是「極其嚴重犯罪的極其惡劣情節」,不是說只要故意殺人就一定要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很多人看到殺人犯判10年有期徒刑就說是司法不公,不按法律辦事也是醉了...),而且按照現在的社會發展和我國司法改革趨勢,死刑,特別是死刑立即執行應該慎之又慎。

看到近幾年社會影響大的案子很多都是判死刑立即執行(如葯案,林案),個人是不贊同的。儘管現在關於死刑的存廢仍有爭議,但是縱觀其他國家和歷史的輕刑化趨勢,死刑的廢止應該是無爭議的,問題只不過是何時廢止的問題(出自我們的刑法老師,我也贊同),當然我也不否認就現在的中國來說,並不具備立即廢止死刑的條件,無論是民眾意識還是社會治安。但是,現在應該做的是,減少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也就是嚴格適用只有「極其嚴重犯罪的極其惡劣情節」才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最後談一點,看到上面很多關於李天一案的回答,絕大多數人對此案案情的看法都是「一個紈絝的富二代強姦婦女」,有爭議的只不過是量刑的輕重問題。我想問問各位答主,是怎麼了解李案的案情的,怎麼知道李天一確實「強姦」了「被害人」呢。恰好答主這學期刑訴課的老師是李天一案的辯護律師,也聽到了一些絕對從新聞媒體上了解不到的信息。

「強姦」的概念具有特殊性——「違背婦女的意志進行性行為」,其中必要的構成要件要素是「違背婦女意志」,不是只要客觀上有性行為的證據就能認定「強姦」的,這也是此案的爭議點之一,因為李天一方主張是「被害人」主動勾引李天一甚至敲詐,這些事實都是需要雙方在法庭上質證才能弄清的。

而且此案並沒有公開審理,想必大多數人都是通過新聞媒體了解案情,那麼報道此案的媒體又是怎麼了解案情的呢?大多數人早已認定李天一確實犯了強姦罪,如果被判無罪肯定是司法不公。因此最後李天一被判10年有期徒刑後人人拍手叫好,卻從來沒人想過他的「強姦」罪名是否成立,支持「強姦」事實的證據是否足夠清晰到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

最可悲的是,絕大多數人都是沒有任何根據和懷疑地自我判定了李天一確實「強姦」了「被害人」。


其他案件不說,夏案,我不知道為什麼他居然會被許多人推崇為「民族英雄」。也許是我無知吧,原來在這個相對法制的社會,殺了人還這麼有理。


說到底這一系列官司,不過就是以絞死討厭鬼為目的的國民運動


你們答主全在說司法,全然不顧主體輿論的特點,這樣真的好嗎? 原答案如下。

既然涉及到了輿論,就離不開媒體。看到很多人都在從法律的角度談這個問題,我不是案件辦理人員的親歷者,無法從審理的角度給出評價。

但是要提醒的是,輿論形成過程是很複雜的,我們可以看到一些基本的特點。第一是其受到大量國家宣傳力量導向的,各種審查保密機制。拋開國家意志,談這個問題是有問題的。

第二,輿論是主流大眾的思想雜燴,絕對不是他們嘴上說的,字面的意思,例如他們要求司法公正,但是他們中大部分指的絕對不是法律的「司法公正」。因為,他們關注的不是這個案件事實,在思考這個問題時他們很少關注個案的事實,而是把生活經驗結合起來給事件下判斷。

所以,輿論本質是大眾對自身日常生活評價。

以此類推,一個「司法公正」的要求背後是無數公眾的日常生活經驗的集合,但他們完全不理解「什麼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只是需要一個名詞,似乎可以傳達他們感受的符號。

所以我們至少可以分析出兩點,假如輿論真的影響了司法獨立,那麼首先這是一個包含統治階層的國家意志的產物,第二,人們並不是在要求他們所表達的什麼「司法公正」等等,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有時候司法結果和大眾預期相悖的原因。


謝邀。

知乎上大神太多,我哪裡敢班門弄斧,姑且提一個新的角度供大家參考。

題主問完這個問題之後大多數人想到的問題都是社會輿論與司法公平的關係,但是這幾個案子後續影響,受到內傷最嚴重不是這幾個家庭,而是全國大大小小的法院。

人們失去了對法院的信任。

沒錯,在「媒治」狀態下,法院才是最危險的那個。我之所以不直接回答對量刑產生了什麼作用,是因為不敢回答。現在人們的輿論氛圍太可怕了,我不知道真正完整的真相是什麼的情況下不敢輕易推斷,所以沒有能力直接回答影響到底是什麼。看到有的答主回答「至少五成以上無罪」云云我實在不敢苟同,我根本不懂怎麼推斷出五成這種東西。

好,現在我來分析一下這些輿論對法院的影響:

1 案前的媒體曝光和公布影響法官判斷

這種爭論很多的案件最怕媒體曝光了。內容真假參半,法官每天打開電視打開社交網路就被洗腦,不能作出自己的判斷。

2 媒體引導大眾認知限制法官判決

這一點可能存在題主想像中的誤判或者判重情況,但是很難講,畢竟大多數罪名都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所以法官做出判決一定符合法理,至於自由裁量權的運營取決於不同法官的素質。心理素質學術水平,都是。

3 人們失去了對法院的信任。

相信大家都還記得彭宇案吧。彭宇到底撞沒撞老人我們誰也不知道,但是後來我們指導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火了,南京各種法院都火了,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後來也火了。可是嘲諷的人誰也不知道事實真相是什麼就輕易評判。

說到這裡覺得法官很可憐。

法律女神永遠蒙著雙眼,為了不受別人影響,我希望每位有著獨立思考能力的人也可以「蒙住雙眼」。你說的話,遠比你想像的要可怕。


呼案有個很大的疑點:當警察告訴呼那女孩沒死的時候,呼馬上就招了。

如果呼是無辜的,那麼女孩沒死應該是證明呼清白的絕佳機會,可是呼沒有抓住這個機會,而是直接招了。

但是真相是怎麼樣的不重要了,辦案警察刑訊逼供,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結果正義。


輿論從來不能影響法官的判決,或者案件本身的性質。

輿論也就讓大眾看個熱鬧,對於判決沒啥卵用(????ω????)

爭取被害者家屬諒解才是最重要的,可以說鬧得越大判決就越無情越公正。(????ω????)輿論影響法制這條路在中國目前是行不通的(????ω????)


快播案其實最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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