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沒有規定成「婚姻雙方的任意一方申請離婚,就准予離婚」?
有一方要求離婚,想必這日子就已經是過不下去了,不準離婚是出於什麼考慮呢?
為了防止騙婚分割財產嗎?這種情況,准予離婚、在財產分配上做工作行不行?
首先我想問一個問題,如果我去蛋糕店訂了一個蛋糕、付了款並約定好5月1日去取。到了5月1日,我通知蛋糕店我不需要那塊蛋糕了,要求蛋糕店把錢退給我。行不行?我想大部分朋友都會認為,這樣是不行的,因為蛋糕店已經按照約定把蛋糕給做好了,如果我這個時候可以單方面讓我們之間的約定失效,就會給蛋糕店造成損失。為了保護上面這種關係,國家制定了合同法。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同時對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等均有約定,只有在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事由時,才可以解除合同。
我不能夠隨意取消我與蛋糕店之間的約定,這正是法律約束力發揮作用的體現。法律無時無刻不在對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發揮著影響,指引我們去實施合法的行為,制裁違法的行為,讓我們可以依據法律預測其他人的行為,讓人們對於他人、對於這個社會建立一定的信賴。這種法律約束力體現在我們民法中的各個方面。《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剛剛通過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婚姻法作為民法中的一個部分,自然也不例外。人們的婚姻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離婚。《婚姻法》也是這麼規定的,婚姻法規定了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雙方自願的離婚)和訴訟離婚(一方向法院提出的離婚)。也許有人會認為,婚姻畢竟跟蛋糕不一樣,婚姻涉及人的感情,正如問題描述里所說的「有一方要求離婚,想必這日子就已經是過不下去了」。但是,婚姻作為一項社會制度,它並不是一個純粹的感情關係,它更是一個與財產、子女、其它家庭成員等有關的法律關係。當兩個人確立了婚姻關係,就受到了這一法律關係的約束,夫妻雙方信賴這一關係,其他人也信賴這一關係。許多行為正是基於這樣的信賴才得以發生。試想一下,人們努力賺錢,願意把自己的勞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正是基於對夫妻關係存續下去具有信賴嗎?父母出資為子女的家庭購置房產車輛,不正是基於對夫妻關係存續下去具有信賴嗎?如果夫妻之間沒有法律約束力,許多生活方式都會發生改變。法律正是要保護這種生活方式、維持這種生活秩序,才將婚姻納入它的約束範圍之中。更何況,婚姻法並不是逼你必須要過這種「過不下去」的日子,婚姻法並不要求你必須與這個過不下去的人住在一起,你可以與其分居。而且法律還規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縱觀婚姻制度的歷史,從古代的男權主義或者絕對禁止離婚(只有丈夫才能決定離婚或者中世紀歐洲的禁止離婚),到後來的有責主義(只有通姦、遺棄、虐待、侮辱等可以歸責於配偶一方的原因才能離婚),到現在越來越趨向無責主義(分居一段時間即可離婚),對於離婚的限制其實是越來越寬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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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關於蛋糕的例子,有一些朋友提出:「我既不要蛋糕,也不要錢,可不可以?」答案是可以的。這可能有兩種情形,第一,你壓根就沒有去取蛋糕;第二,你跟蛋糕店說,你不要蛋糕也不要錢了,蛋糕店說OK沒問題。(蛋糕店肯定不會強求你拿走蛋糕,特別是他還沒有開始做這個蛋糕的時候)。如果是第一種情形,那就是你拋棄了你領取蛋糕的權利,但是你們之間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依然存在。如果是第二種情形,那就是你們協商一致解除了你們之間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
還好沒有人提問,,為什麼結婚要兩個人都同意,才能領證啊!
樓主的問題其實很好,講真,一開始做多離婚案件的時候,我也有這種錯覺,我一時曾經以為婚姻是需要兩個人合意才能締結,婚姻的合意應當始終維持,一旦一方表示不再有這個合意了,就應該視為離婚了,於是,我的工作就輕鬆了,收一次錢,3個月就結案了。
但是實際上,法律上,結婚出了情感,還有其他的東西,在關於婚姻關係的研究中,法律界有很多比如合夥制,契約制之類的類比,很少把婚姻單純的看做情感的。因為婚姻關係在社會中還涉及很多東西。
有的時候,我覺得讓離婚難一點也是提示那些結婚的,不要太草率,不過看過外國的離婚的方式,我感覺國內還是很效率的。。。。
為什麼法律沒有禁止結婚?
很簡單,你可以把結婚證理解為一份兩人共同簽署的合同,其中不僅包含了對雙方人身方面的約定,還包含了財產分配和債務承擔的約定,還有關於共同培養下一代的內容。這麼一個雙務合同,一方想解除就解除?那還簽什麼合同?隨意解除這樣的合同,會不會損害對方的利益?要不要承擔違約責任?惡意磋商沒簽合同都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要解除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得按照合同法的約定來解除,婚姻法也是一樣。還有,你們的下一代可是「善意第三人」啊,兩人的關係說解除就解除?有沒有考慮過下一代的感受?最後,婚姻關係還是兩個家庭的關係,動輒就能解除,怎麼維持秩序?
如果婚姻是合同,一方根本違約另一方可以一申請就解除婚姻。不過立法上不把婚姻視作合同,所以合同法基本理論此處不適用。
根據我的觀察,很多人找媳婦都是騙來的。
謝邀。
只舉一個例子,妻子車禍高位截癱,得賠償金兩百萬,丈夫捲走所有賠償金,提出離婚。法官判決感情未破裂,且賠償金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責令返還。
看到這個判決的時候,我覺得婚姻法還是保護了一部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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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答案都寫了兩年多了,最近評論多起來了。
請注意,我討論的是法律是不是保護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不是弱勢群體有沒有行為能力保護自己。
弱勢群體保護自己的能力,抱歉,這個問題我解決不了,我也從未說過我能解決得了。
最近太忙,沒有精力來討論這種無解的問題,評論關閉。
要真是這樣,法院忙的過來忙不過來先不說,搞不好地球就要變成宇宙第一大換妻俱樂部了。
題主你怎麼不問如果單方面想結婚就准予結婚呢?
看上誰,拿著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打聽到她的身份證號碼,然後自己到民政局,和她登記結婚!
好像沒什麼不對啊!
女人剛生完孩子,婆家覺得目標達成,讓男方直接單方離婚。我QNMLGB的。
腦洞不是腦殘。知乎不是傻乎。
法律就是要雙方都願意才能結婚,雙方都願意才能離婚。這有什麼不對么?
對於這個腦洞,我除了呵呵外不想回答。
本人女。我一直覺得,法院有資格駁回對方的離婚請求,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結婚的時候,只要我到了法定年齡,沒有法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或者三代以內血緣關係,法院也不會管我適不適合和這個男人過日子。怎麼到了離婚的時候,屁話就這麼多呢?
「寧拆十座廟,不破一門親」,在我看來就是中華文明的糟粕!我認為應該設定某些條件,條件滿足了,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
很多人認為,這種約束條件是為了保護女人,因為女人在離婚中受到的傷害更大。法院站出來不許男人離婚,等於給了女人一個機會。
我不反對這種說法,但我更希望法律在財產保護方面多出點力。哪怕是個婚內出軌的賤男,你也不能以法律的名義強制他和原配生活在一起吧?離婚的自由,不應該分好人壞人。能不能離婚,和怎樣補償無過錯方是兩回事。
世上(今天的中國)只要有結不成的婚,沒有離不掉的婚。(死了也算一種婚姻關係的解除)
婚姻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志的表現,並且婚姻是一種民事行為,非經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能單獨解除。這就好比人們常說的婚姻如一紙契約。
人情常理
倆人的事不能一個人說了算啊
答主恕我揣測一下。。能問出這種問題你要麼是單身狗沒對象,要麼就是想離婚的一方,還有一個可能就是你壓根沒腦子。。。。。。就算用腳趾頭想,憑啥一方起訴就得准予離婚?當被起訴的一方是啥?兩個人結了婚共同生活,就算沒有錢車房還有孩子呢,沒有孩子還有感情呢,倆人談戀愛還不能說分手就分手呢,離婚能比談戀愛還隨便??就算是起訴到法院,調解和好的夫妻多了去了,有一部分人就是一時賭氣就提離婚,過後想明白了人家繼續好好過日子,要是一方要求離婚就統統准予,這個社會還不亂套了啊~ 話說回來突然想起因為二十年前給人家判了離婚,二十年後被當時的被告(男)跟蹤並殺死在自己家裡的那位法官。。。。。這特么還是正常開了庭調查了夫妻感情狀況確認了雙方感情破裂的普通民事訴訟案件,記仇記了二十年啊!!要真的變成一方提離婚法庭就准許。。那被申請的一方。。。
反正我覺得法官們肯定都不想死。。
這樣的問題非常可笑。
我猜測題主應該很年輕,還不理解婚姻的正確意義。
除了感情因素以外,婚姻的成立實際上是一種關於人身財產關係的權利義務的契約的建立,你聽說過可以單方面廢除的契約嗎?權利倒是可以放棄,但是你聽說過可以隨意自主免除的義務嗎?那還能叫義務嗎?
不允許一方單獨解除婚姻關係,實際上是保護了在婚姻關係當中處於弱勢的一方(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
如果你還沒有做好準備對一個人對一段感情負責的話,那就別選擇結婚,只談戀愛的話是可以像你說的那樣單方面分手的。
以上
結婚證不是要兩個人一起去辦么?那麼離婚是不是也要兩個人同意啊?
男女雙方通過締結婚姻組成家庭,作為社會的一個小單元,婚姻關係的產生和消滅關係其他人身財產關係的變更,必須維持其穩定性。男女雙方自願締結婚姻關係後,就伴隨著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的產生,雙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例如相互扶養義務,如果允許隨意解除婚姻關係不僅不利於社會的穩定,而且極容易造成夫妻雙方弱勢一方的利益受到侵害。
違約是權利。法律仍有待進步。
針對@吳如翔 提出的問題
如果我去蛋糕店訂了一個蛋糕、付了款並約定好5月1日去取。到了5月1日,我通知蛋糕店我不需要那塊蛋糕了,要求蛋糕店把錢退給我。行不行?
當然行。除了退全款的部分。根據不同情況,要回一部分錢是有可能的。違約金不一定等於全款的金額。
請問哪條法律規定了,合同必須履行?在下孤陋寡聞,沒聽說過。只有履行合同的責任,但從沒有過強制執行合同這種事。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拒絕履行合同。一切合同都是可以撕毀的。當然,代價是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通常是一切都折算成賠款,比如損失那塊蛋糕的定金。法律正經保護的,是這個違約責任,院法的判決可以強制執行。但合同不能強制執行。如果民事合同中一方拒絕履行,法院一定是聊違約責任的問題,基本是不會逼著違約方必須履行。因為是否履行承諾是當事人的事,當事人鐵了心,法院也解決不了。比如隨便舉個例子吧:郭敬明抄襲之後為什麼拒絕道歉? - 知乎
判決道歉,但是執行不了……法律還是談錢,談抓起來槍斃什麼的比較好,有執行力。
然而結婚之後不能離,卻是在強迫人履行責任。難以執行,還反人權。
什麼時候只講離婚的代價,不聊能不能這回事,就算司法進步了。
當然這個問題也不能一刀切,給對方留點心理和生活上的緩衝時間,兩年之類的,也算合理。民政局那種勸回280對的錦旗之類的,就算了吧。
離婚和違約不好類比。違約是違法行為沒有爭議,但訴訟離婚是違法行為嗎?如果離婚是違法行為,婚姻法和法院每次判決離婚是都在支持違法行為。拿違法行為和合法行為類比,本身就有問題。如果你還是覺得這倆是一回事,那就不得不承認我前面說的,違約是一種選擇,也是一種權利。法律也有支持違約的時候。只是支持得不明顯。
至於「 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 」,法院通常是判賠錢,如果違約方為了降低違約責任,願意配合時,通常是達成調解。有多少時候法院會判決「你必須買那個蛋糕」——不準離婚的時候。
對於有些第二次起訴才會判決離婚的情況,我想說跟第一次判離婚有多大區別,本來就是感情破裂或者這樣那樣的原因才要離婚的,都過不下去了還非要分居兩年再離,或者與他人同居等情況才可以離,說財產問題的難道第一次起訴不能解決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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