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付假鈔被追病發身亡,老闆賠償12萬的判決?
http://news.sohu.com/20151004/n422561331.shtml
超市收到100元假鈔怎麼辦?白雲區一超市懷疑顧客支付的100元是假幣,被發現的顧客轉身就跑,老闆追趕顧客時,顧客病發身亡。超市老闆被判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阿龍和妻子阿靈開了一家平價超市,2009年7月,蔣某到超市購買香煙,付款105元。蔣某支付的貨幣中,一張百元面額的人民幣被阿靈懷疑為假幣,蔣某拔腿就跑,阿龍則隨即緊追。
在追趕的過程中,阿龍撿起地上一塊磚頭砸向蔣某以阻撓其逃跑,但未砸中蔣某。後來蔣某失足摔倒在小巷內,被阿龍趕上。阿龍將蔣某反扭按倒在地,並騎在蔣某的身上用膝蓋頂住蔣某的腰部。在這個過程中,蔣某的鼻子和嘴巴流血不止,見此,阿龍和隨後趕到的妻子隨即打電話報警,並撥打120,但警察和120救護車到場後證實蔣某已經死亡。
經法醫鑒定,蔣某系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儘管蔣某並非被阿龍毆打致死,但蔣某的父母要求其賠償104萬元。
一審中,阿龍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判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28.6萬元。由於雙方對部分判決不服,均向廣州中院提出上訴。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故意傷害以及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裁定撤銷一審判決,案件發回重審。
地點:白雲法院
結果:最終,阿龍被判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合計12萬元。蔣某父母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依據:法院認為,蔣某使用假幣購買香煙是引發事件的起因,蔣某也是從事士多店經營,蔣某應當了解經營過程中對於使用假幣的一般情形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蔣某在使用假幣被發現後,選擇採取逃離現場的消極做法,致使事態進一步升級激化。
事發後,公安機關鑒定認為蔣某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鑒定結論排除了阿龍對蔣某實施暴力造成蔣某死亡。
法院認為,蔣某對於整個事件的發生、發展以及最終死亡後果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阿龍對蔣某所實施的追趕、強制行為導致蔣某死亡,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阿龍被判處承擔蔣某死亡的各項損失20%的賠償責任。賠償合計12萬元。
合理限度是什麼呢?老闆如何做才能合法又不受損失呢?新聞下面網友又是一通嘲弄,我不太懂法律,求解釋下。
記者又用標題來挑撥觀眾情緒而已。重點不是追趕,而是在追趕中用了不合理的方式。
在追趕的過程中,阿龍撿起地上一塊磚頭砸向蔣某以阻撓其逃跑,但未砸中蔣某。後來蔣某失足摔倒在小巷內,被阿龍趕上。阿龍將蔣某反扭按倒在地,並騎在蔣某的身上用膝蓋頂住蔣某的腰部。
阿龍對蔣某所實施的追趕、強制行為導致蔣某死亡,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這是侵權責任,侵權責任主要有兩個關鍵,一是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聯繫,二是行為人對實施這一行為有沒有過錯,有多少過錯。
1、因果聯繫經法醫鑒定,蔣某系因肺心病造成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鑒定結論排除了阿龍對蔣某實施暴力造成蔣某死亡。
儘管死亡結果是由死者自身的疾病造成,但追趕行為本身對疾病的發作有一定誘導作用,故仍然有因果聯繫。只不過這因果聯繫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
2、過錯
把人反扭按倒在地,還頂住腰。這一行為已經具備了一定程度的暴力。既然有了暴力,那就好辦了。不同的人對這一暴力程度的理解和評價不同。可以說有過錯,也可以說沒過錯;可以說過錯比較小,也可以說過錯挺大。反正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所以要是二審被改判無責,也別太驚訝。
至於刑事部分沒看到判決結果和理由,不予評論。對這個判決存在一些質疑。1、鑒定意見已經否定了阿龍的行為與蔣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法院在判決書中寫到:阿龍對蔣某所實施的追趕、強制行為導致蔣某死亡,已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這句話表明:法院認為阿龍之行為與蔣某死亡有因果關係,只不過不是主因,而是次要原因。儘管鑒定意見只是法院作出判決的重要證據之一,不是決定性的依據,但法院不採納該意見,應對此作出具有說服力的論證,再看判決書,與此有關聯的只有一句話對應:其行為已經超出了一定的合理限度。這個理由實在有點牽強,因為,既然其行為與死亡之間無因果關係,即便超出合理限度又有什麼法律意義呢?全然構不成承擔責任的根據。@DoonnerDie提到:「儘管死亡結果是由死者自身的疾病造成,但追趕行為本身對疾病的發作有一定誘導作用,故仍然有因果聯繫。只不過這因果聯繫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對此我持不同看法,想陳明一點:死亡結果由死者自身疾病造成,該疾病又由阿龍的追趕行為引發(究竟是否由其追趕行為引發也不一定,要靠鑒定意見認定),換言之,追趕行為是死亡結果的原因的原因,然而,邏輯鏈條鋪的太長,原因的原因真的算是真正的原因嗎?即便確實是阿龍的行為引發疾病,但追趕行為和後面的自助行為都是合法的,也即一個合法的行為引發了疾病,這個疾病促使他人死亡,這種情況下要否認定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間接的因果關係能否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當下恐怕有爭議。2、阿龍追趕蔣某以及此後反扭,壓住腰部等行為本屬於自助行為,有合法的根據,且對強烈反抗中的蔣某實施這些行為本是適當的,很難說其超出合理限度。
刑事責任方面,我贊同法院故意傷害罪的定性,不過量刑過重;民事責任方面,我贊同法院的責任劃分。詳細解讀參見公眾的法感情不能壓過法律的邏輯:對《付假幣逃跑時猝死 法院判店主賠12萬!》一文引發熱議之淺見 - 烽火律苑 - 知乎專欄
沒有看到庭審的過程,也沒看過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僅僅從新聞中獲得的一些信息扯幾句。 證據決定了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至少應該知道蔣某的年齡、一般人能較容易判斷出來的身體狀況吧,如果是一個年輕力壯的小夥子(還要保證他沒有特殊體質,如他是蛋殼腦袋),你可以用力追,但如果蔣某是一個老人,那麼你的注意義務就要提高了,因為老人中患有心腦血管疾病的概率比較高,你所採取的救濟措施就要更加謹慎,防止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如果你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那可能就有過失,應當對蔣某得死亡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案中的蔣某本身具有特殊的體質,如果不是熟人,確實難以得知。阿龍的追趕行為與後來的「將蔣某反扭按倒在地,並騎在蔣某的身上用膝蓋頂住蔣某的腰部 」行為與死亡的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法律告訴我們做事情要謹慎,動手之前要想到那個人可能是豆腐做的,你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至於說阿龍要怎樣做合適或者說阿龍要盡到何種程度的注意義務,語言考慮的因素挺多的,可以參考漢德公式。
如果合法行為誘發他人疾病導致死亡需要承擔責任,那豈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大喊「我有心臟病」然後拿了別人東西就跑,誰還敢追呢。
整個事情了解不多,不知道被告追死者的原因。
如果追死者的原因,僅僅是出於憤怒,想揍他一頓。然後把他帶到店裡,威脅他不賠錢就要報警這樣的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這一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判個五六年也不過分。
如果追死者的原因僅僅是想挽回損失,僅僅只是想追上受害者,導致死者是在逃跑途中,心臟病複發,被告及時救助,則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也不應該追究民事責任。從文章中看出來,「在追趕的過程中,阿龍撿起地上一塊磚頭砸向蔣某以阻撓其逃跑,但未砸中蔣某。後來蔣某失足摔倒在小巷內,被阿龍趕上。阿龍將蔣某反扭按倒在地,並騎在蔣某的身上用膝蓋頂住蔣某的腰部。」這一行為已經明顯超出了被告只是想挽回損失的行為,這一行為會加大對於受害者的人身傷害,如果當時被告的石頭砸到了受害人,那麼被告承擔刑事責任,這也是合理合法的。被告的行為也是導致受害者心臟病誘發加重的行為。追死者是導致受害者誘發心臟病的直接原因,要求賠償也是合理的。所以在沒有了解整個案件的全部真相,真的不好發表評論。法律規定:甲乙兩個人在對罵,甲把乙罵到心臟病複發,死亡,也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以,要被告賠償受害人也是符合法律規定。但是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還事需要進一步了解真相,如果被告對受害者進行毆打,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中國法律本來就是為了趙家人服務的,據我考試得出的結論,目前沒有看到關於類似國外自救這一說法,後來想了想我國是以公有制經濟為基礎的,不可能法律保護私有制。————————————————————————————————————你們想一下,今天我們追死人不犯法,那明天。。。。。趙家人果然深思熟慮。(PS知乎刪我的答案越來越快了,)
PS2,我是來瞎扯的。
其實這樣的案子法官主要考慮的不是法理,所以純粹從法理上探討沒多大意義。個人以為就像彭宇案一樣,法官考慮的是所謂社會影響,怕當事人鬧,為息事寧人,他們的依據其實是「不管怎麼說他人死了你多少賠一點吧。」讓人無語的是這樣和稀泥的葫蘆案太多了。我自己就碰到不少。曾經代理過一個案子,天下雨,山崖塌方,壓垮房子壓死一個人,但這山崖下方被水泥廠挖空,地礦局不肯給出確切鑒定結論,只有採石與下雨都可能是導致塌方原因的調查筆錄。拒絕調解,法院判決補償3w。
讓我來給你們這個問題的正解!看到有很多法律專業的人以法律角度專業回答,那我就說說不相干的!如果你今天死了,那麼說明你今天大限已到,躲不了的。同理,如果你今天註定要丟失12萬,那也是命中注定,也是躲不了的,一切都是命中注定般的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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