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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法律制度中,是怎樣定義沉默權的?

相關問題:如何理解和應用沉默權?


有哪位找到了「中國的沉默權制度」,麻煩通知我一下。。。


我國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對司法機關的訊問有權拒絕陳述,不被強迫自證其罪,並且不因拒絕陳述而被司法機關做出對其不利的法律推定。而在我國,不僅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相反還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一規定不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對指控時無權保持沉默,而且給了偵查人員以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其預斷交代的權力。因為判斷回答是否如實的權力是由偵查人員掌握的,一旦他們認為回答不合其預斷,就難免進行刑訊逼供以獲得他們預期的口供。

我認為,首先應該將無罪推定原則落到實處,尤其是」被告人不得自證其罪「這一點。就是我們的偵查機關必須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義務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或者有罪。「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那些說中國沒有沉默權的人,這都2015年回答的,怎麼看著都像好幾年前的呢?你們不知道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了嗎?不知道的給你們普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這幾條綜合起來,就可以看出,現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不得強迫被告自證其罪,使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得的口供應予排除,這實際上就是沉默權制度。

當然,某些對法律有些了解的人會提出,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刪除「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第118條),這是當時修改刑事訴訟法時留下的一個小尾巴,不過從法律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這一條不應理解為犯罪嫌疑人有回答的義務,而應當理解為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回答,但是如果要回答,則必須如實回答,不能說謊。這個問題跟很多做律師的同學也討論過,一般也認為如果拿掉這一條,是否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可以說謊?這個問題向來爭議很大。

可以討論我國的沉默權制度在實際執行中是否到位,但是直接斷言我國沒有沉默權制度,純屬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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