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是輿論影響法律判決結果?

外國司法在處理有爭議的案件時是怎樣對待輿論的?


輿論會影響判決。

陪審團也是由人組成的,不可能不受社會輿論的影響。

社會大案的判決,都是社會思潮的反映。

如果說,有什麼算是從法律意義上影響了判決,有一個案子,就是著名的 Sam Sheppard 殺妻案:

http://en.wikipedia.org/wiki/Sam_Sheppard

Sheppard was convicted of killing his pregnant wife Marilyn Sheppard in their home in the early morning hours of July 4, 1954. Sheppard claimed his wife was killed by a bushy-haired man who also attacked him and twice knocked him unconscious.

這案當時的社會影響,堪比 Simpson 殺妻案。比如 Stephen King 的 Shawshank Redemption,影片 Fugitives 的情節,都受此案影響。

這案子最後到高院複審,就是 Sheppard v. Maxwell:

http://en.wikipedia.org/wiki/Sheppard_v._Maxwell

高院把案子打回重審,原因是媒體把審判搞成了個戲院,沒能保證一個客觀,平靜,寧和的法院審理環境,審判因而不公平:

we believe that the arrangements made by the judge with the news media
caused Sheppard to be deprived of that 『Judicial serenity and calm to
which [he] was entitled.

最後 Sheppard 被判無罪。

PS:這位 Sheppard 先生很奇,比如他出獄後,和一個在獄中通信結識的追求者結婚,這位追求者,是戈培爾老婆的妹妹。


謝謝沈的邀請。

畢竟不是法學專業的學生,只是在大二的時候選修過一門「司法案例分析」,上課的老師是北大出身的法學博士,給我們講了制度公平,程序正義和法律尊嚴。

最著名的世紀審判中,也有輿論介入,但是在審判結果出來之前,輿論進不了陪審團的耳朵,因為他們的討論和決議是在一個相對外界信息完全封閉的小房間里進行的。(了解更多關於陪審團的方式可觀看影片《十二怒漢》)

儘管公眾輿論傾向辛普森有罪,但最終審判的結果是宣布他無罪。公眾輿論是同情於弱者的。

有一句名言:法律無法使人人平等,卻可以讓每個人在它面前平等。意思就是說無論窮人和富人,無論弱勢者和強勢者,與法律的絕對距離都是相等的。而相對距離需要依靠制度公平的原則進行調節。輿論即在被調節之列。因為它的傾向性會對審判造成外在的壓力,而打破控訴雙方在法律面前的對等地位。

至於問題中的如何才算輿論影響了審判,在中國這個大背景里,我打個比方,請大家不要對號入座,比如某大學校園中發生交通肇事案件,犯案人據知情人士透露是一「官二代」,對事故中的傷者或死者毫無同情,不僅如此,當時還大放厥詞。經媒體曝光,輿論一片嘩然,公眾義憤填膺,磨牙霍霍。某官員立刻放出消息:走司法程序。上方領導為控制事態惡化,避免釀成群體性事件,便直接向司法機構下達指示,棄卒保車,大快人心。Ps 這個比喻很不恰當,若現實發生,便是輿論影響審判的案例。

可得出一些結論,公眾輿論側重的是社會性影響,對涉案人的身份、地位、財富佔有水平以及言行的道德行極為關注;而司法審判依循的唯一準則就應該是法律,法律需要考量的只是客觀事件行為和既成法條或者判例。由此看見,二者必有矛盾。至於如何取捨,西方的陪審團們直接被隔絕了輿論信息,因此是舍輿論而維護了法律尊嚴。這樣處理,也便不必面對輿論,向其解釋了。


司法機關因為輿論的影響而繞過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或者在判決的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條款進行判決都屬於言論影響法律判決結果。

中國現在這種輿論影響判決結果對法制的發展極為不利,繞過法律進行全民判決正是文革的模式。無論犯罪嫌疑人犯了何種罪行,都應依法辦理,否則對嫌疑人不公平,更無正義可言,而我們要永遠記住,對一個人的不公平即是對所有人的不公平。


舉例:武松殺西門慶殺潘金蓮以後自首,受輿論影響被輕判


樓主的題目和正文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吧?),所以分成兩段來解釋(只討論刑法範疇):

1.其實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不存在所謂的「輿論導致司法不公」一說。因為無論國內外,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對於一個法官而言是非常嚴重的失誤,所以沒有一個法官會為了討好民眾而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去判一個案子,這是嫌命長作死。

說到這裡應該會有一堆人跳出來說「某某案不就是輿論干預司法的結果嗎?」

真的是這樣的嗎?大家回家翻翻法條就知道了,沒有一個法官會幹這種蠢事的。

那為什麼有些案子會讓我們覺得「這他母親的就是個冤案啊!」?因為我們人打心底里認同一個最基本的法理,叫做罪責刑相一致。意思很淺顯,應該不需要我翻譯。正是因為這一點,所以我們知道了一個犯罪事實之後,會基於自己的價值判斷,對這個犯罪行為進行定性和定量。

道德水平服從正態分布,這一點應該沒什麼爭議吧?所以民眾會得出一個相對集中的觀點。

在民眾作出判斷的同時,法院也會進行定性和定量(專業術語叫定罪和量刑)。

法院和民眾的判斷模式在定性方面是大體一致的:通過控辯雙方的證據(證據規則若干此處按下不表)和法律的規定(大多和民眾的道德觀是一致或者趨同的),認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民眾(或者輿論)對於法官的定性是不太在意的。

我所能夠想到的,法官與民意在定性(定罪)方面會產生分歧的情況有兩種:一是罪與非罪,二是法律規定本身的缺陷所帶來的爭議,譬如此前的嫖宿幼女罪和吳英案當中的非法集資。

後者此處不談,因為涉及立法技術的問題,我一個還沒上過立法學的渣本科生談不了。

前者了嘛……吶,這就是所謂的,或者說可行的「輿論干預司法」。但是壯哉我大中國檢察官,秉持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加上友好鄰邦法院大大的幫忙,幾乎沒有告不進的罪,即使輿論喊破喉嚨,照告不誤。所以定性方面,輿論認為有罪的,法院包搞定;輿論覺得無罪的,檢察院包搞定。

總結,定性方面,輿論是個渣。

但是,法院和民眾在定量方面的方法是不同的:民眾對於定量的標準問題是很模糊的,通常只有「關幾年」「關十幾年」「無期」「死刑」這樣的區分。但是法院不可能這樣搞:鄙人在南部某發達城市的發達區的基層法院的刑庭實習過一個多月,整理過的案卷沒有上百也有好幾十。幾乎所有普通程序的案件,案卷中的副卷裡面都會有一張「量刑表」,其中有基準刑、加刑、減刑若干欄。只要被告人在案件事實中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情節,都會在這張表中反映出來。什麼情節加多少減多少都有具體規範。可以說,被告人的刑期就是被算出來的

既然被眾網民怒罵不公的中國司法都可以做到這麼細,為什麼還會有輿論干預司法這一說?

通俗地說就是一句老話「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專業術語叫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無論任何規範,都不可能把對一個行為的評價精確到月(我國量刑是以月為單位的),也不可能窮盡所有可能發生的行為並進行預先的評價,因此我們需要人——也就是法官——在法律夠不著的地方,補上這些漏洞。這是法律不得不賦予法官的權力。

有權力,自然也就有了活動的空間。有了活動的空間,法官可以考慮的事情也就多了。

既然社會危害性是刑法打擊的對象,民眾反映這貨罪該萬死,那社會危害性應該強吧?嗯,基準刑定高一點,加刑儘可能多加,減刑儘可能少減,結果三到五年的就給了五年;民眾說這傢伙值得同情,說明社會危害性還是比較小的,那就判輕一點好了。

吶,這就是所謂的,或者說可行的「輿論干預司法」。

p.s.真正有能力做到這一點的,只有行政權力,所以中外很多冤案,查到底都是行政權力在作怪。

————————————————第二部分的分割線———————————————————

2.外國對付「輿論干預司法」的手段,誠如上面各位所說,一靠法官(主動排除干擾),二靠陪審團。

不過我理解的「靠陪審團」,和上面各位想的都不太一樣。陪審團制度恰恰是法院主動引入輿論的結果。

了解陪審團制度的同志就會知道,陪審團制度引入的初衷,就是要通過陪審團來認定事實的——陪審團都是案件的知情人,法官通過陪審員就大致可以了解案件事實。這裡的陪審團叫做「知情人陪審團」。

後來社會發展,知情人不那麼好找了,陪審團制度才從原來的「知情人陪審團」演變成現在的「不知情人陪審團」。讓他們聽取控辯雙方的爭論,並通過他們來為案件定性,認定罪或非罪。

看過美國律政劇的同志就知道美國律師挑陪審員是有多複雜,幾乎就是在茫茫人海中撈起幾粒沙子。為什麼要搞得這麼複雜?

因為他們其實是在選民意的代表。說到底,再先進的司法系統,也是靠一般人來運作的。既然一般人不可能脫離社會,也就不可能脫離民意的影響。社會規範是作用於社會的,社會不服,社會規範的效力和影響力就會大打折扣。汪洋民意中,法律算個球。

但是為什麼我們會認為「輿論干預司法」?其實是因為輿論不是單純的民意,而是被操控的民意。

導致這個命題彆扭的原因,不是干預,而是輿論;不是輿論這股浪潮,而是煽動起這股浪潮的風。

假如說這句話換成「民意干預司法」,會彆扭么?一個人十惡不赦,法官基於他的社會危害性判重一點又怎麼了?如果法律不能讓人信服,那法律算個球啊!?

解決這個命題的重點不在於司法要如何高貴冷艷,而在於人們如何認清自己的意見,是不是真的從理性出發作出的判斷?是不是被激憤、妒忌、同情這些非理性的因素干擾的結果?是不是某個「權威人士」(不用猜了,就是貶義的)或者什麼人告訴你應該這麼想?

當所有人都在用自己的(不是別人的)腦子(不是腎上腺)在考慮問題時,「輿論干預司法」的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以上。

—————————(2014.5.25更新:是被人點了多少個反對= =)———————————

回應 @張晨晨 的提問: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過法院引入陪審團是為了操縱民意。操縱12個人和操縱十二萬人的難度孰高孰低還請您論證。

我非常贊同您民訴老師的觀點,但這也正是我對於司法的擔憂:司法者本身的親歷性以及由此產生的自由心證不容置疑,然而這種親歷性是否就一定是排他的?如果是排他的,那監督從何談起?如果不是排他的,那陪審團的引入,何嘗又不是一個嘗試,讓一些人以老百姓的心態去作自由心證。

詞不達意,還請見諒。


我們民訴老師有句話,雖然我沒學好新聞就來學了法律,但也覺得很認同:

司法具有極強的親歷性,只有親自經歷了整個案件的審判的法官,才有資格作出自由心證。

所以輿論也好,媒體也罷,他們沒有資格對一個案件作出審判,當然也沒有資格去影響判決結果。

大眾媒體一個重要的社會職能,是 監督, 而不是 判斷。

另外,我不贊成樓上 @邢星 所說的,陪審團制度就是法院為了引入輿論,操縱十二個人比操縱十二萬人難。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從重從嚴 之類的說法都算輿論/領導影響判決

外國會把陪審團關在沒電視沒網路沒電話的地方

這樣外界輿論就影響不了陪審團的觀點了.缺點是新證據新看法陪審團也接觸不到


你知道嗎?瓊瑤阿姨告別人抄襲,美國有位二十年代的短篇小說女作家寫的巜黃色糊牆紙》,瓊瑤女士有部作品就是抄襲她的。夏洛特.波金斯.吉爾曼美國女作家。我是先看瓊瑤的小說後看美國作家寫的,所以印象深刻。至於瓊瑤的那部名字忘了,可以在網上搜搜。美國女作家三十年代就去世了呦!瓊寫的很多故事情節和國外名著劇情超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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