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東省鄒城市警方在人民廣場對行動中抓獲處理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集中押解,進行現場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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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押解犯罪嫌疑人廣場「示眾」 有人叫好有人質疑】6月22日上午,山東省鄒城市人民廣場,警方對行動中抓獲處理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集中押解,進行現場指認。群眾對此持有不同態度,聽聽他們怎麼說:http://t.cn/Roam6CH 鄒城警方這種做法是否合適? @王瑞恩
難得屢見不鮮的事,貴乎終於有人問了。
同樣問題,《政府法制》2009年第17期已講過——
公開逮捕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對還是錯?溫州一些專家學者發表了他們的觀點。溫州大學法學教授方益權認為,召開公開宣判大會,對於震懾犯罪、鼓舞群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及發揮審判的教育和懲治功能等,都有重要意義。
從法治原則上看,公開審判原則包括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的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兩個方面。而公開宣判的方式可以以傳統的宣讀判決書、張貼判決書等方式進行,可以以法院通過互聯網公布開庭公告、直播案件的審理和宣判的方式進行,還可以以召開公開宣判大會的方式進行,這些方式沒有本質的差異。從審判的社會價值上看,公開宣判大會是對當事人及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最鮮活的題材。
但方益權也指出,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在公判現場對犯罪嫌疑人公開宣布執行逮捕,這一方式違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浙江省社會科學院教授王志邦對溫州的這一做法持批評態度。他在接受筆者採訪時說,對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在廣場上公開處理,違背了法律程序,屬於法外施刑。這種名為公開處理實為示眾的做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人格尊嚴。即便是罪犯,他們的人格尊嚴同樣也受法律的保護。「示眾不能達到懲罰和震懾違法犯罪的目的。」王志邦認為,這樣做要麼使當事人陷於絕望而自暴自棄,要麼使當事人羞辱難當而蓄意報復社會,並不利於對其教育改造。這種做法的危害性還在於,它起到了一種較壞的示範作用,等於告訴人們:對於違法犯罪的人或者犯了錯誤的人,是可以侮辱他們的人格尊嚴的。
就在溫州市召開公開宣判處理大會的同一天,海南省三亞市公安機關也公開逮捕了30名參與「兩搶一盜」的犯罪嫌疑人。這些人的年齡也大多在20歲左右。被處以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今後有兩種可能:一種是被法院判決有罪,一種是無罪。公開逮捕容易讓人誤認為,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犯罪,導致偏見的形成,並最終影響到判決的公正性。一方面,我國一直在推行前科消滅、社區矯正這樣的人性化措施,盡最大努力幫助曾經違法的人回歸社會;另一方面,類似公開逮捕這樣的不當做法,卻又成為一些地方懲治不法的「利器」而難以絕跡。這種理念上超前與行動上滯後的問題,應該引起全社會的深入思考。
我拿起了手中做的《行政法》的習題書,狠狠地摔在了地上……書散落在地面,微風吹過,其中一頁,寫著
「行政法,讓公權溫情,讓私權尊嚴」……
看了看司法考試,我默默撿起來,嘆了一口氣,還是繼續做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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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為了避免誤會,還是添幾句吧,遊街示眾嚴格來說跟行政法沒關係,跟刑法有關,只是最近手裡真的在做行政法的題,所以就這麼寫啦。
掛一個人
「文革怎麼了,文革批鬥的主要對象是什麼?這些人現在是什麼地位?是誰掌握了話語權?」這是赤裸裸要給文革平反的節奏啊。
如果連文革是對是錯,連遊街示眾是對是錯,都分不清楚……這種人,或許還活在文革那個年代沒出來吧……講道理,作為司考狗,現實和實際能讓你人格分裂,比如這個選項,好像沒什麼不對/ ♀?
也難怪說,能考過司法考試的人,都挺會裝的,裝作這些沒看見
大道理也沒必要說了,畢竟太「大」。犯罪時想沒想過有丟臉丟面的這一天?也許我們眼裡的所謂「尊嚴」,他們根本不在乎。認罪伏法,才是漢子。今天的尊嚴被踐踏,是當初自己的罪孽埋下的果子。
怪誰?
搶答。是遊街還是指認現場,還是辨認,說明白了啊。要是遊街咱們一起鄙視啊,雖然那些人不拿自己當人,總有淡操心拿他們當人,出來遊街還得警察押解,都省事兒吧。要是指認現場,也就是犯罪現場在那兒,這是刑事案件必要程序,某些法學生可以歇會兒了,別動不動人權啥的。另外,我不懂為啥保護嫌疑人人權,是為了避免自己有一天不受追究嗎,被害人,被害人家屬呢,他們的誰考慮了刑事只負責直接損失,看過哪些被害人以及他們家屬的眼神么聖母,難道普世價值就是對的,傳統得東方文化一定要適應西方叢林法則價值觀,呵呵
理想歸理想,現實歸現實。
法學狗要學會和自己和解。另外看到很多城市的刑事訴訟一審程序中已經開始去除了被告人鐐銬,並且允許被告人不穿囚服受審,也是值得歡欣鼓舞的。另外很多被告人穿睡衣受審也是挺有意思的。
然後,忍不住地域黑一下。司法,計生等問題山東總是給大家提供新聞素材。很簡單的一個問題,我覺得所謂的尊嚴是對於相互的。當你遵紀守法時,法律保護你。
當你不尊重法律時,法律也同樣不尊重你。
中國人從古代到現在的德與行,可以說已經忘的差不多了。(或許有些偏頗,現在更多的是靠法律來維持,而不是靠自身的自律。)當一個人選擇放棄顏面走上犯罪道路時,你們還在糾結要不要給他一塊遮羞布?法律是基於人這一生物來制定的,相應的,當一個人放棄做人時,為什麼還要給予他人的權利?PS:我一直認為,一個人走上犯罪道路時,就不再配稱為人了,那是它自己放棄掉的!法律是保護人類的,而不是保護它的!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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