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育良為什麼會被判18年?


最後一集的刑罰很多都不太現實,可能是作者希望嚴懲犯罪吧。反正我看電視劇,高育良不可能判這麼長時間,他的很多問題關鍵證據掌握在祁同偉手裡,祁同偉是條漢子,最後自我了斷很多線索就斷了。高小琴就是個商人,找個好律師刑期會很低。至於說站錯隊啥的,這部戲裡好像沒有政治路線之爭,高的問題就是沒有及時向黨委報告個人事項,就像有人說的,開除黨籍頂天了,可能都到不了開除,也就是記個大過,但是依然是副省級待遇。


既然被稱為史上最大尺度反腐劇,《人民的名義》中,對高育良等人的判罰結果,只能有兩個可能:1.主創沒有法律顧問;2.主創故意留下這個梗,暗示當下官場依然是人治&>法治。

從我的認知來看,高育良不足以判18年。

1. 與小高先是發生婚外情,然後私下結婚,不向組織交代。——這屬於私生活混亂、作風不正、對組織不老實問題,不在違法之列,判開除黨籍或者留黨察看都說得過去,判罰尺度組織決定;

2.小高的別墅是在婚前得到的,和高育良沒有關係,2億信託基金,小高都不知情,高育良就一定知情?況且是大高給小高的,換個角度說,這也可以說是親屬之間財產轉讓。而親屬之間收受賄的認定,動機很重要,這筆錢財主要用於孩子撫養費,非法動機較難認定;

3.如果據趙瑞龍交代:「小高本身就是受賄物品,對高實行了賄賂。」——即便性賄賂真的成立,在我國,性賄賂並沒有進行規定處罰,也不足以對老高定罪。。。。那另一方面賄賂的結果是老高批下了美食城項目,用歷史的局限性也能說清楚,這種污染環境但是提振GDP的項目,過去一二十年,全國比比皆是,老高心裡應該也很清楚。

4.暗殺陳海、私放丁義珍,這些老高一開始都毫不知情,後面祁同偉也自盡,本來就沒有的事,後面再怎麼努力查這兩件事和老高的聯繫,也只能是徒勞。

5.如果以上四樣老高都能說清楚,那麼第五樣,結合肖鋼玉可能的供詞,真正能定老高罪的,應該就是設計栽贓侯亮平。可以用徇私枉法和濫用職權罪定罪,但是我們來看看濫用職權罪的相關條文: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老高栽贓侯亮平。從結果上說,都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侯亮平停職兩周就真相大白,並無嚴重後果。即便是將「黨和國家形象損壞」認定為嚴重後果,懲罰如下:

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量刑也都在10年以內。所以綜上,老高判18年,應該屬於從重處罰,超出了一般的 量刑。


政治上你可以犯罪,但不能犯錯…


組織要求他判十八年

作為一個黨員 應該覺得光榮


就是前天還和室友討論高育良的問題了,由於對法律的不了解,沒有討論出判十八年的原因。今天就看到這個問題了。還是很希望有法律人事給個合理答案。

個人認為高育良的問題有:

1.和高小鳳(年輕,港人)結婚不向組織彙報,但是這是作風問題,並沒有觸犯法律。

2.批准了月牙湖工程,這個他的理由是歷史局限性,應該不是主要罪行。

3.其妻高小鳳,擁有高小琴送的別墅和名下的2億港元基金。但是這不是高小琴直接送給高育良的,而且2億的基金高育良也許不知道。主要是沒有看出高育良和高小琴山水集團的權錢交易。是不是作為官員,收受親人的錢財有個規定上限?

4.是不是應該算是裸官。

5..作為政法委書記,高育良知道陳海事件的元兇,以及丁義珍外逃內幕,而隱瞞不報。包庇罪

6.參與並指使那位(忘記名字了)法院院長誣陷反貪局局長侯亮平,知法犯法。個人觀點,這個罪很嚴重。

判十八年的依據應該是在誣陷侯亮平之前所犯的罪行吧,但是找不到依據,還請專業人士解密。


1.站錯隊,撞上了中央嚴抓腐敗,和"嚴打"一樣,不清不白也要扯上關係,加上沒有和李達康一樣給沙瑞金投誠,沙不但不會保他而且估計還會說什麼"一切聽從組織安排"之類的話,推他下水,最後被當做典型處理。正如高書記所說"莫須有"。

2.作者估計對這個人投入心血太大,但是天朝政治生態不可能讓高全身而退,所以強行GG。

3.作風問題也能強行扯到貪污受賄,證據不明不白,以高的智慧絕對可以瞞過去。最多也就是作風問題,如果不是中央故意整他,開黨籍頂天了


高之所以結婚,那是因為他對權利還有幻想,因為權利才是他的命。他腦子裡想的是,你說我亂搞男女關係,可我們是合法的夫妻呀!他哪裡知道高小琴給他兒子整了兩億港元呀!那套別墅就更加說不清了。你說這個東西在你老婆名下,你就沒有貪錢了嗎?那好,是不是所欲貪官把錢轉到老婆名下就沒有貪呢???還有參與誣陷侯亮平,這也是大罪。所以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是成立的。


全劇最大的敗筆,老高怎麼可能去娶小高?


莫須有


要想判你,怎怕無罪呢


不難發現,作者周梅森先生為《人民的名義》設計的是一個「大團圓」式結局,貪贓枉法的官員一網兜,一個不剩。

這也是有原因的,畢竟政府相關部門支持著該劇的拍攝,很多便利都是政府相關部門提供,這樣的情況無可厚非。

高育良被判18年,正是顯示官員敗壞作風與貪污腐敗一把抓的效果。


被人整了。


我也覺得不可能判的那麼重,有大能可以從法律層面上分析下么


因為他兒子的基金成立有2億受賄,加上權錢交易趙瑞龍等多項符合罪名,就可以判20年一下有期徒刑


18年換他那樣的生活 我也換 無期 殺頭也換

我不殺伯仁 伯仁卻因我而死 完完全全解釋了他的當官生涯

那些以為 他被搞的人 都像他一樣 以為自己沒什麼過錯

你們應該睜大你們的狗眼 身處高位 那本身就是一種責任 你辜負了這種責任 那你就不要喊 不關我的事 沒證據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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