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搶劫打人毀容案主犯將會怎樣量刑?如果在美國發生類似的案件會怎樣量刑,有沒有類似的判例?
問美國判例僅僅是因為準備去美國讀書,而不是去阿爾巴尼亞或者其它國家,所以好奇問一下,請見諒。
比較可能的罪名其實就三個:
1.尋釁滋事罪
目前警方逮捕6名嫌疑人的理由用的就是尋釁滋事罪,從媒體報道來看,嫌疑人與傷者並無私人恩怨,實施暴行只是為尋求精神刺激,因此公安以尋釁滋事罪逮捕6名嫌疑人是合法的,但這並不代表最後的定罪就是這個罪名。尋釁滋事罪是惡性毆打、損害社會公共秩序案件的兜底罪名,也就是說只要有隨意毆打、騷擾他人、起鬨鬧事的情節原則上都可以被評價為這個罪名,但是當案件出現了致人重傷、死亡等更嚴重的情節時,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程度遠遠超過了對公共秩序的侵犯,就可能構成搶劫、故意傷害等罪。因此,在本案中,只有當無法認定嫌疑人構成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時,才會考慮定尋釁滋事罪,至於是否構成搶劫罪、故意傷害罪,還需要警方進一步收集證據。
2.故意傷害罪
僅從構成要件上看,嫌疑人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也有實際的傷害行為,也是可以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值得關注的是最終的傷情鑒定結果,如果鑒定為輕傷,則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由於尋釁滋事罪本身也處罰致人輕傷的情形,此時就形成了故意傷害(輕傷)與尋釁滋事罪的競合,可在兩罪中則一判處。如果傷情鑒定結果為重傷,罪最高刑可達到10年。「毀人容貌」是《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規定的重傷之一,從照片來看傷者有可能符合「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或「 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單條長於5厘米,兩條累計長度長於8厘米、三條以上累計總長度長於10厘米,致使眼瞼、鼻、口唇、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或者功能障礙 」不過目前傷者的傷情鑒定報告還沒出來,我也說不好是否符合標準。
3. 搶劫罪
從當地公安的發言來看,雖然 有當地人拾得並歸還傷者遺失在現場的錢包,但包內的財物卻不翼而飛。但是警方目前並沒有告知該財物是否被嫌疑人佔有,因此本案是否構成搶劫還不好說,如果嫌疑人非法佔有了傷者的財物,存在兩種定罪可能性:其一,嫌疑人打人之前就預謀搶錢,那麼只定搶劫罪一罪,並可能存在致人重傷的加重情節,那麼法理上講甚至是可以適用死刑的;其二,毆打傷者後,利用傷者不能反抗的情形,臨時起意實施搶劫,則可能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與搶劫罪實現數罪併罰,最高刑也是死刑。
總的來說,本案符合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輕傷)的基本構成,但是構成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還需要等待警方的持續搜證與傷情鑒定報告。
PS:打字的時候又回去看了當時的照片,依舊觸目驚心,要有多大的惡意才能把一個素不相識的人傷成這樣,哎,希望小姐姐快一點恢復。
謝邀,既然給了一個開放式問題,我就盡量多方面思路。首先,也就是大家最不願意看見的,主要被害人鑒定成為輕傷,罪名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後對於「搶」這個行為不做定義。最後得出的結果應該是管制拘役,或者判三年以下但是加上緩刑。甚至可能是私了。第二種可能性,依然以故意傷害為罪名。搶行為依然不定義。重傷。234第三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對嚴重殘疾解釋,通說是6級為界限。法律上面部毀容24平方厘米是7級,百分之20才是6級,有沒有6級不敢說。我也沒實際看到。(以下都假設重傷)
第三種,故意傷害致對方不能反抗後,另起犯意,利用對方不能反抗對其進行搶劫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兩行為兩罪實行並罰,最高也是死刑。
另一個答案被摺疊了,心累。作為一個正直善良的黨員,怎麼會有政治問題呢,知乎你肯定能審核過對不對。最後說一句吧,那些呼籲重罰,甚至給我說要搞到十年以上或者死刑的,我只能說一句對不起了。法律,是保護弱者的,但是也是公正的,不能因為弱受侵害,就重罰強。於法有度,才是法治。對於美國判例,我明天先翻資料,否則不敢說。最後一句話還是不刪了,表明個態度吧。關於美國,我看了下,類似的案例其實挺多,詳見我回答下面評論,而且其實處理過程大同小異。所以這裡我再次強調,其實我國法律相對已經比較完善了,只是可能用法的人,有些問題。當下的重點不在於改法,而在於育人。(用法的人也包括老百姓)有點小反對以美國為例,體制不同,真的很難比較我們是大陸法系國家,美國是判例法,沒有可參照性。故意傷害罪可能被搶劫罪吸收,按搶劫罪從重處罰。如果是累犯,不得減刑、不得緩釋。
老美人生傷害是重罪,被判多少看律師牛不牛,毀容有一例中國小留學生被誤傷,當事人判十多年。國內治安條例和刑法衝突,傷害輕微是小事,警察在這方面可操作性太大了,團伙,收錢打人,國內到處都是,只要不死人,都能拖成治安處罰。法律沒跟進,打架都按治安處理,嚴重了,可立案到檢察院到最後判刑跟進慢,都是傳喚筆錄放人。然後調解,被打的在警察那拖的沒脾氣,多少案子就這樣混過去了。法律不確定讓老實人吃虧。
關鍵人生傷害,精神傷害在北美,只是這妹子毀容這一條,其他的不算,這十幾個人要是就算是有李昌鈺來辯護,也要賠到傾家蕩產。
在美國,十年監禁到十五年監禁的可能性很大,在中國,如果不上熱搜,可能就是拘留十到十五天,甚至可能私下了結。
匿了,你們麗江人厲害,怕你們
在中國……此類犯罪重判的可能就在於能不能扣上「黑社會性質團伙」的帽子或者是團伙性質多次作案而這個案件能否重判,也會直接反應麗江甚至雲南省的旅遊亂象整治決心(注意,是決心,不是效果)
遊客群體宛如草原上的羚羊群,有虎視眈眈的獅子獵豹,被放倒後還有分殘羹的鬣狗禿鷲,剩下的骨架還有烏鴉蒼蠅
就看這個精神損害賠償怎麼算了,理論上說臉上劃幾刀和在背上劃幾刀,只要沒有造成功能性損傷,就都是輕傷,可這TMD有可比性嗎?如果判刑時故意忽略這一點,會非常不利於受害者。
1、此事走法律程序,群毆+搶劫;
2、此間是否有不同程度的性侵;
3、涉事商家如何處理;
4、案發地司法機構的不作為如何處理;
5、上述涉及到的三方都應被嚴懲。
不管在國內還是在美國,起碼都是宣傳依法治國的,可能咱們就是說說而已,這件事弄得這麼大,還是在被害人發微博的情況下才被關注,千萬出現那種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吧。
其實想想殺一儆百,以儆效尤,不是沒有道理。
最新的發展是說抓到的六個人因為是「無業」,所以「索賠的可能性很低」。然後網友評論是就算個人「無業」,不代表家庭「無業」「無收入「。這潛在的意思就是說要求其家庭(父母、配偶)出錢賠償。這裡就有個法律問題了:作為已經成年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假定本人無法賠償的情況下,父母和配偶有沒有義務來做這個賠償?這個問題的前提是,不以這個賠償作為後期判罰的考慮因素。(除開這個因素的原因是,這個一半屬於情理因素。因為父母和配偶對當事人的情誼,希望減免其受刑所以進行賠償,說白了就叫花錢買平安。而受害人收了這個錢,部分抵消了損失,出原諒書,後期判罰的時候會酌情考慮。)拋開這個因素純粹從法律角度來看,父母和配偶有沒有義務代其進行賠償?刑事上來說,應該是沒有才對吧?這東西應該是一人做事一人當才對。民事上來說,如果父母和配偶有繼承其財產的權利,自然就該有擔當起債權的義務?貌似又需要?法律上講到底應該是怎麼算的呢?
對比應該問法國或者德國,去美國讀書可以問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和阿爾巴尼亞什麼關係?這麼瞧不起大陸法系國家?
在美國,你闖個紅燈也要被判刑,更別說這種打人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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